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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会计处理_基础会计借贷题目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20日 21:54 41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发布会会计处理_基础会计借贷题目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发布会会计处理_基础会计借贷题目

1.食品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2.基础会计借贷题目
3.2007年新会计准则与老版的区别
4.中国会计国际化问题的研究有哪些方法
5.论《会计法》法律责任认定和处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食品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问题一:公司购买的食品,计入什么科目 如果贵公司是经营会议服务的话就可以计入成本,如果是发放给员工的话就可以做为福利费。如果是过节送给客户矗做业务招待费。

问题二:食品应该入哪个会计科目? 看你是什么行业了,如果属于制造业购买的食品,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新准则称应付职工薪酬),最终也会结转到成本费用科目;如果是餐饮业,应该记入存货。。。

相关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

(一)生产部门的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

(二)采购、销售费用部门的记入“营业费用”科目(新准则改为销售费用)。

(三)应由工程负担的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

(四)管理部门的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问题三:食品应记进什么科目 一、定金记入什么科目 包装物装食品袋起印板费用,不是一次印哪种,需要时才印?应记入哪个科目出租包装物的修理费用通过什么会计科目核算?4815更多相关知识>>,劳务公司购入食品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问问团队问问团队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费用时应该用什么,食品应记入业务招待费。用品如果是办公用品可记入办公费。我觉得开新品发布会的话肯定是为了做宣传为了销售计入销售费用比较合适我觉得是为了销售,所以应该记入销售费,餐费记入什么科目?5我们公司刚刚成立,我也是。 二、出差途中购买的食品应记入什么科目 摘要写成食品的发票,可以记入业务招待费吗业务招待费食品发票摘要、如果食品用于看望生病员工,或用于员工食堂,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如果食品,购买食品超市开具的正式发票应入什么科目及二级科目?购买食品正式发票开具超市可以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管理费用福利费”。,餐饮业中员工聚餐应记入哪个科目呀聚餐餐饮业如果聚餐是每隔一段时间有一次,比如每一次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如果是偶尔的,计入管理费用,单位平时给员工购买食品吃,可以计入福利费吗?福利费计入上税购买食品食。 三、包装物起印板费用不是一次印哪种需要时才印应记入哪个科目 是不是应该记入差旅费中的伙食费补助呢?不太确定,请大家给指点!都计入差旅费用就可以了一般都是管理费用的一般可以!但不得超过标准,1、如果你单位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话,先列支“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2、如果你单位应付福利费没有结余的话,先列支“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同时要,我公司做辣椒酱,请问车间所用的酒精应计入什么科目?用来添加使用还是清洗使用?添加的话就是原材料辅料,清洗的话就是记耗材计入原材料辅料里..,外购固俯资产的成本,包括。

问题四:食品和日用品分别进什么会计科目 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下的福利费

问题五:购买食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购买食品如果用于自己单位员工的:

借:管理(销售)费用---福利费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购买食品如果用于招行客户的

借:管理(销售)费用---业务招行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问题六:老板超市购买食品发票入什么会计科目 1.如果老板超市购买食品与企业经营无关,建议不能做为企业费用报销,

2.如果用于企业职工饭堂的员工享用,建议做: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贷: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老板名字;

3.如果是用来招待客户做: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老板名字;

问题七:酒店的食品罚款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罚款应计营业外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要看具体罚款内容是什么,如果是商业性罚款,可税前扣除,如果是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年末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问题八:过节给员工买的食品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现在新会计制度,

问题九:购买食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购买食品如果用于自己单位员工的:

借:管理(销售)费用---福利费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抚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购买食品如果用于招行客户的

借:管理(销售)费用---业务招行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问题十:食品公司购买的包装盒应该计入什么会计科目啊、 食品包装盒一般是回收不了的,所以计入原材料-包装材料

基础会计借贷题目

当今世界,绿色和低碳已成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主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低碳技术在企业中的应用,各行各业开始探讨绿色议题的应用方向。近日,在国内管理软件及服务供应商鼎捷软件“智慧企业”全年核心战略发布会上,就指出“绿色”作为企业运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鼎捷所倡导的“绿色”,指企业在运作过程中,能够通过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和管理效率,使用简约的IT技术帮助企业实现薄型管理,在实现低成本运营的同时满足对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企业在运作过程中,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制造到仓储物流到销售,都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和人力投入,想帮助企业实现节能,需要通过管理创新、实现“薄型管理”。信息化系统通过搜集和存储分析企业海量的数据,建立智慧决策模型,利用技术把数据库中的数据变成一个个指标,进而对企业的交易情况以及全国各区域的完成状况进行动态分析,最终将管理的数据直接呈现,帮助管理者以一种简单直观的方式来了解整个企业经营的状况,并引发管理者对企业流程中的问题进行修正。比起阅读分析一叠又一叠厚厚的报表,决策效率自然大为提高,并节省了大量资源。化繁为简,化厚为薄,这就是鼎捷倡导的“薄型管理”。

ERP系统的研发过程某种程度上就是在做绿色计算。软件设计的越精准、越正确,企业的电力、原物料、人力的损耗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从这个角度来看,“绿色”的ERP软件,无疑是企业发现自身运营智慧、实现智慧管理的重要助力和帮手。而要帮助企业实现简约而又不简单的管理模式,最大化发挥设备能,实现低成本运营,离不开三方面的部属。一是支持在硬件上虚拟化的部署,通过应用低能耗的管理软件,降低能耗;二是满足移动管理的需求,特别是注重在iPhone以及iPad平台上的软件开发;三是搭建企业内部私有云,利用云计算技术以及智慧软件,监控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消耗,协助企业做好能耗管理。鼎捷的客户威致钢铁公司便是企业内部私有云方案的受益者。采用这个方案后,威致钢铁减少50%以上的IT运维费用、60%的伺服主机数,同时IT管理复杂度也降低至原来的20%,而这也正是鼎捷推动打造“绿色”智慧企业的重要意义。

在实现了“绿色”的智慧企业要素,企业管理者还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创新”。

创新,即通过商业模式的改变,实现产品技术和管理体系的创新。这是对企业管理者最高层次的要求。它不是简单的重复性生产,不是单纯地支持为研发而研发,而是技术到产品的转化,企业内部管理模式与外界新趋势的互联。创新的实现要求企业有较好的素质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求企业的管理者有勇于打破陈规、跳出过往经验束缚的魄力,对自身的产品有全面、深入的理解,并跳出现状,在前瞻的眼光下勇于变革并为企业开拓新的发展方向。

未来的信息化将越过企业的门槛,打破企业间的围墙,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面向产业链的上下游。作为一个管理软件供应商,鼎捷希望可以通过自己的软件,帮助更多的企业实现智慧管理,通过创新,发现自身管理智慧,变革运营模式,最终帮助企业客户成为“智慧企业”。洛阳沃客 易助ERP

2007年新会计准则与老版的区别

1、这个分录是错误的,因为客户按照合同订单所预交的货款,是预收货款,公司尚未向客户交付商品,商品上的风险尚未转移,因此,不能确认收入。正确的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500 000

贷:预收账款—某客户 500 000

2、这个分录是错误的,因为购入的两台电脑,单位价值高达8400元,其预计使用寿命超过了一年,因此,应按照分期受益原则确认为固定资产。因此,正确的分录应为:

借: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16 800

贷:银行存款 16 800

3、这个分录是错误的,因为公司安装工程发生的人工费用,是设备投入使用前所必须的资本性支出,不能按照权益性支出计入经营损益之中,而是应该通过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归集,作为设备资本化的费用。因此,正确的分录应为:

借:在建工程—某设备安装工程 2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 000

4、这个分录的主要问题是在题目没有明确固定资产购进的价税款已经支付,也没有明确设备安装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因此,正确的分录应为:

借:在建工程 36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 500

贷:其他应付款(或专项应付款)—某设备供应单位409 500

应付职工薪酬 12 000

中国会计国际化问题的研究有哪些方法

区别很大的

2006年2月财政部在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正式亮相,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上市公司将在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财务报表数据,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对于企业管理者,接受新会计准则体系首先要了解新旧准则的不同内容,制定自身的会计政策体系以适应执行新准则的要求。本文总结了新会计准则中出现的一些主要变化,通过比较新旧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提出账务调整的建议,旨在帮助财务人员及企业管理者进一步理解新准则,减少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的成本,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准则,现就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如下。

一、补充新准则,形成系统化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增添了若干新准则,例如: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准则《投资性房地产》(No.3),涉及农业的准则《生物资产》(No.5),涉及金融、证券行业的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No.22)、《金融资产转移》(No.23)、《套期保值》(No.24)、《金融工具列报》(No.37)等,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原保险合同》(No.25)和《再保险合同》(No.26),涉及能源企业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No.27),涉及外贸企业的准则《外币折算》(No.19)以及涉及薪酬和个人收入的准则《职工薪酬》(No.9)、《企业年金基金》(No.10)、《股份支付》(No.11)及《政府补助》(No.16)等,使我国不同行业企业在遇到具有行业特色的特殊性问题时直接有据可依。另外,新准则中还增添了《每股收益》(No.34)和《分部报告》(No.35)等准则,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分部报告的具体披露内容与方法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对于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可能引发的问题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No.38)中进行了相应规范。

二、核算一般原则的变动,操作性更强

与现行基本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基本准则中取消了对历史成本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明确规定,并且对于配比原则也未在“总则”中单独列项反映,而是在“费用”第35条中规定:“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期,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就是现行准则中所谓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可比”,但新的说法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此外,该条中还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已经反映了现行准则中关于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规定,但上述说法更能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三、增加了新的会计计量属性

在基本准则中单列一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房地产性投资》、《生物资产》、《股份支付》、《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中得到了具体的运用。

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新规定

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经济环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另外,我国现行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为此,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本准则还对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以及现值的计算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南,以便于实务操作。

五、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变更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这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中,如果改为“先进先出法”,将会导致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

六、关联交易概念的细化

新准则关于关联方的界定,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外延上都对现行准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深化和细化,例如:现行准则规定的关联方有(1)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而新准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分类和补充之后变为九条,例如:将现行准则的第一条直接明确细分为3条;(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还增加了3条:“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以及“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另外,新准则还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和“与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除此之外,在不构成企业关联方的内容中增加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七、债务重组收益的确定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现行准则中,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详细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根据惯例主要为利润)的债务重组四大情况:第一,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总之,那些负债金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的公司,可能会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水平。

八、改变了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理论依据

新的企业合并准则明确了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并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以公允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新的规定限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合并或置换等手段制造利润的行为。

新合并会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理论已经由原来的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化为侧重实体理论,并更多地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要求对所有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严格的股权比例。这将使上市公司利用母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得到很大程度限制

九、金融衍生工具计量与披露规范的重大变革

新的准则体系中有四项具体准则(第22、23、24、37号)是针对金融工具的计量与披露问题制订的,这些准则将对金融企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例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价值变动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对金融工具的披露从表外移到表内。这些规定将对企业利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十、所得税处理的根本性变革

《所得税》准则是本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准则没有按照原《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那样,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是直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采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了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得出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二)

一、资产减值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1)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2)企业对外报送季报、半年报时均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并披露。 (3)每年末企业应以资产存在减值的迹象作为进行减值测试的必要条件。采用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作为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并将投资报酬率上升作为出现减值的判断标准之一。 (4)新增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末都必须进行测试。 旧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 (1)企业应定期或每年末检查各资产账面价值,与资产可收回金额比较,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贷:资产减值准备 或坏账准备 (2)次年可以转回: 借:资产减值准备 或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或营业外支出 新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 (1)当年季报、半年报时均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提取减值准备。 借:管理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产减值准备 或坏账准备 (2)次年没有转回分录。 2007年账务调整建议: 由于此规定可能导致往年隐藏利润的钢铁、房地产、煤炭、贸易等行业(尤其是对暂停上市的公司及ST公司)在2006年转回已经提取的部分跌价准备,故建议在2007年不用追溯调整。 对公司的影响: 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当年巨额提取减值准备,次年转回虚增利润,防止季报、半年报不计提而在年底一次计提减值损失的现象二、存货存货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存货准则下,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可使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和“个别计价法”记账。旧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贷:存货(在“后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法中任选其一)新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贷:存货(可使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和“个别计价法”记账)2007年账务调整建议: 由于金额无法合理计算,建议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三)

三 、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1)商誉不再归入无形资产,并购商誉不再要求摊消,但是每年末都必须进行减值测试。(2)自创商誉不予确认。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在研究阶段的支出,记入当期损益,在开发阶段记入无形资产。(3)固定资产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考虑弃置费用。(4)每年复核一次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如与原来估计有异,按照未来适用法处理(原来用追溯调整法)(5)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旧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1)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时记入当期费用。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2)追溯调整法折旧(设预计使用寿命延长)借: 折旧所得税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1)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在研究阶段的支出,记入当期损益,在开发阶段记入无形资产。a.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b. 借: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2)每年复核一次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如与原来估计有异,按照未来适用法处理。2007年账务调整建议:借: 无形资产所得税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账目调整,哪些有巨额内部研究费用的高科技公司,如果成果转为开发期,其利润将增加。(2)通过延长或缩短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调增(减)利润。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四)

四、 投资性房地产新准则的主要变化:(1)单独以“投资性房地产”列在资产负债表,不提取折旧。(2)企业应于会计期末按照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以投资为目的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进行后续计量,对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资产,增加收益。(3)投资性房地产和其他资产可以互相转换,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部分,记入资本公积。旧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1)借:固定资产贷:长期借款(或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新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1)期末进行后续计量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贷: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贷:其他资产(账面价值)资本公积2007年账务调整建议:(1)将投资目的的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借:投资性房地产贷:固定资产(2)将以前提取的折旧冲消,追溯调增未分配利润。借:累计折旧所得税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对公司的影响: (1)资产增值显性化,利于公司融资、并购和规模扩张。(2)由于不再提折旧,投资性物业出租业务的成本将大幅降低,毛利率和净利率会有明显提高。四、债务重组新准则的主要变化:(1)重新定义债务重组的概念,强调债权人的让步。重组后债务人的损失就是债务人的收益。(2)对以实物抵债业务,新准则规定债权人接受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修改其他条件的,应按照修改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入账。(3)债务人将原先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改为计入当期损益。(4)债务条款中的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后债务人的将来应付款与债权人的将来应收款一致。(原记入重组后债务人的将来应付款,但是却不能记入债权人的将来应收款)。旧准则规定及账务处理:(1)以实物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90万元)抵债150万元。a.债务人借:长期借款15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100万元资本公积 50万元 b.债权人借:固定资产 135万元长期贷款减值准备15万元贷:长期贷款 150万元

论《会计法》法律责任认定和处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会计国际化的含义

探讨会计国际化的涵义,首先应考察和明确“国际化”的涵义。国际化是指由于国际交往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各国在处理有关事务上,通过相互沟通、相互协调,从而达到采用国际规范和统一通行做法的行为。会计领域中的国际化行为,会计界常简称为会计国际化,它是指由于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各国在制定会计政策和处理会计事务中,逐步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以达到国际间会计行为的相互沟通、协调、规范和统一。

中国会计国际化的内涵就是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国际化,即在制定、修正和完善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充分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体现国际会计惯例,使会计准则指导下的会计信息在世界范围内可比和有效;二是会计实务国际化,即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采用国际上先进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益,适应

国际竞争的需要。在这两方面中,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处于核心地位,会计准则的国际化程度体现着一国会计发展的国际化程度。我国会计准则已经实现了较高水平的国际化,而我国会计实务的国际化水平却是相当低的。在加快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的同时,应大力加强会计准则、制度的落实工作,使会计准则国际化与会计实务国际化齐头并进。

2.中国会计国际化的必然性

第一,会计国际化是我国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向之一就是市场已突破了时空界限形成全球性的统一大市场。我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家庭中的一员,不可避免地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市场国际化的结果要求会计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和参予竞争提供真实、公允、可比,能满足国际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因此要求我国会计惯例必须趋同国际会计惯例。

第二,会计国际化是跨国公司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竞争的加剧、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以及市场的变化无常,使得跨国公司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得到了迅速发展。跨国公司通过在国外设立子公司并享有其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而达到节约成本、降低税负和风险、优势互补、增加利润、保持市场份额等目标。母公司为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需各子公司提供统一可比的会计信息,并编制合并报表;东道国以及居住国政府处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考虑和对跨国公司的监管,也要了解跨国公司整体的经营绩效、财务状况及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另外,跨国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要求跨国公司按国际惯例提供会计信息和处理利润分配等会计事务;这就需要消除各国之间会计的差异,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原则和方法来处理和报告跨国公司的经济业务。

第三,会计国际化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几十年以来,各国双边、多边贸易活动日益增多,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企业从事对外贸易,必然通过客户提供的财务报告来分析评价客户的资产实力、资信状况和风险状况。会计信息已成为各市场主体达成市场交易的重要媒介,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市场交易质量的高低,并影响全球范围资源的有效配置。随着我国企业在香港、纽约等国际资本市场融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我国企业必须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

二、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

我国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早在建国之初吸收前苏联的会计模式就初现端倪,并为早期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我国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过渡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发展到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计国际化已取得了重大进展。

1. 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

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颁布及实施,是中国会计国际化的主导战略工程。中国会计准则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探索,当时仅限于学术界的理论探讨。随着理论研究成果的逐步问世,人们对会计准则认识的加深,会计准则建设开始进入官方视野,会计准则建设作为会计改革被列入议程。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财政部开始着手会计准则建设,成立专门机构进行论证、立项,制定框架结构,并开始发布会计准则。这一时期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会计准则建设取得历史性的突破是2005年,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和认真反思,借鉴国际经验教训,从2005年开始,会计准则建设全面提速。一方面积极推进会计准则的项目建设,陆续发布具体准则项目。另一方面,广泛与国际会计组织进行沟通协调,为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做准备。2006年初,财政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中国会计准则已全部建设完成,从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至此,中国会计进入了国际化时代,并由此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2. 我国会计实务的国际化水平相对滞后

从会计实务的国际化程度来看,即使我国会计准则提高到国际化水平,也并不能说明我国的会计工作就达到了这个高度。只有理论与实际进行有机结合,会计实现了实务方面的国际化,才算真正的国际化。目前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已初具规模,正在逐步向国际化靠拢,但会计实务国际化的任务却还很艰巨。首先是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实施结果并不理想,原因是企业仍坚持这样的原则,即怎么有利就怎么做,怎么简单就怎么做,致使许多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程序及方法难以在我国会计实务中体现。其次是会计人员的专业意识不到位。由于会计人员水平的局限,对财务会计信息作用的轻视及利益的驱动,会计工作中对会计政策运用的随意性、不准确甚至滥用的现象严重,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实,失实的会计信息自然也就谈不上国际可比性。最后是会计实务的观念基础不存在。国际化追求高水平的会计实务,高水平的实务不但要求要严格执行高水平的会计准则,也要求企业自觉披露更多的人们需要的会计信息,还应该不拘泥于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去更好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由于我国文化传统的原因,要形成如此的会计实务是有一定难度的。所有这些体现了我国会计实务的水平没有达到会计准则要求的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3.国内会计高层次人才缺乏

从会计人才的国际交流来看,企业发展的国际化,必然要求为其提供会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全球化。要使会计服务国际化必须使会计人才达到国际化水平,为其全球业务的开拓提供必要的水平支持。但是就目前来看,国内的会计水平无法为其提供全球性的服务,主要是人才缺乏,特别是高层次的人才缺乏,而低层次的人才相对过剩。当前,我国会计人员的需求,特别是注册会计师人员供不应求,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资本市场运作、精通外语及熟练掌握计算机的高级专业人才则更加缺乏。正是由于人才的缺乏,才导致会计服务行业不能拓展会计服务领域,进行规模化经营,多元化经营也受到限制,这一方面的需求会随着中国入世的深度和广度而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趋势。

4.我国会计惯例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差异。

在我国的会计惯例中,与国际会计惯例尚有差异的主要表现在:

(1)与会计准则相配套的有关法规尚未健全。如尚未颁布《证券法》,而《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等的会计规定与会计准则尚不协调等;

(2)未建立与企业会计体系及其准则相配套、相协调的非盈利组织会计体系和准则,行业会计制度在会计实务中仍起主导操作规范作用等;

(3)加入和参予诸如IASC、ICA等权威性国际会计组织及其活动不够,阻碍我国与国际会计界的交流及其会计国际化的发展;

(4)许多会计实务的处理方法与国际惯例存在差别,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坏帐备抵法和所有者权益类目的划分等都与国际惯例有差别;

(5)会计管理体制尚存在差异:一是会计事务的行政管理过强,二是会计人员的“二重性”地位未能完全转变等;

(6)管理会计、税务会计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体系和在实务中推广使用;

(7)会计理论发展滞后,研究方法单一,会计教育模式与国际惯例尚有差别等等。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我国于1985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建国以来第一部《会计法》,并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几经修订,于2000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现行的“新”《会计法》。在现行的《会计法》的内容中,除了对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作出详尽的规定外,还对会计管理的权限、会计的责任主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会计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界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在“新”《会计法》实施以来的多年的会计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和问题,尤其是在会计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则更为明显,甚至发生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人,即使找到责任人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找到的责任人可能是“替罪羊”,或者承担的责任不到位,致使近年来会计领域造假现象屡禁不止,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建立。

会计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实际工作中,追究会计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现行《会计法》第28―31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同时,还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这实际上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和在通常情况下对会计资料的虚假和重大遗漏承担主要责任。这里明确规定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单位、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按现行《会计法》定,单位是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单位负责人是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两类:一类是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等;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会计机构可以单独设置,如财务处、财务科、财会股等,也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人员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包括独立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会计人员中指定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是指会计机构中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会计人员。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以国家人员论。

尽管在现行的《会计法》中对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是笔者认为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按照现行《会计法》对会计责任的认定要求,实际工作中,按照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将其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在有关人员之间进行适当分解,以在单位内部形成层层制约的会计责任体系: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单位的各种会计账簿扉页的账簿启用表中,分别登记记账人、稽核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总的负责人,被排在第三责任人的位置,笔者认为,这种单位内部责任的分解,已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因为在现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存在着企业所有者和企业实际经营者相互分离的问题,尤其是在公司制企业,董事长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总经理是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负责组织编制会计报表,从而导致有些企业的董事长并非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甚至有少数董事长同时在多个企业兼任或挂职。这样势必会造成董事长承担名义上的责任,而应该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如总经理却逍遥法外,从而使应该依法追究的会计法律责任,无法落到实处。同时,《会计法》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责任人员签章的规定,实际上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较为单一的企业组织形式出发的,没有考虑到现在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多样性的情况,在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将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一一列举,这一做法只能是在形式上强调了会计的法律责任,很多单位的财务部门都有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印签章,所以,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上虽然加盖了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章,但这些责任人连财务会计报告看都不看,又从何谈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在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大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常设管理机构是企业的董事会,常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监事会。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将单位的会计法律责任承担者,确定为企业单位的“管理当局”,单位负责人是管理当局中最主要的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中,应该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而且也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同作为管理当局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人员,也应该按照单位负责人与其他责任人员的分工,由各单位规定其各自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将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为企业单位的管理当局,能够使经济活动中应该承担责任的人,均能够各司其责,使各项经济活动的具体参与者和监督执行者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最大限度地防止责任落空。关于会计人员的责任,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是按照会计规则进行会计工作,并对其任免机构负责。《会计法》中规定,会计人员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不予接受,这就将伪造、变造的及违法的会计事项排除在单位会计核算之外。但是,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多层次的,依法要求其负责的层次也应有所区别。所以,应当删除《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的收支必须单位负责人报告的规定,会计人员对拒绝受理的违法违纪的收支应当向所在单位的上一层次的会计人员报告,以使会计人员彻底从两难境地中解脱出来。当然,如果会计人员主观上愿意向单位负责人或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所在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是另外一回事,因为检举权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这里应当说明的是,如果是国有企业中由国资委委派出的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国有企业中存在着违法违纪的会计事项,必须及时与该国有企业的单位负责人沟通,并及时向国资委等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在现行的《会计法》中,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定,除了责任主体确认上存在的问题外,还存在着会计法律责任认定范围上的缺陷。会计法律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法律责任认定在时间范围上存在的缺陷

众所周知,《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我国现行的《会计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修订发布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从2000年7月1日起生效。1993年12月29日发布并实施的原《会计法》效力终止。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新《会计法》的基础上,国家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制定并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除不对外筹资、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企业外)《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来财政部有配套制定并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依据《会计法》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是符合会计法律责任认定的时间顺序的。但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正式宣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出台。由1个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构成的全新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虽然保留着中国特色的部分条款,但主要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更多地表明了市场经济对会计的要求。因此,也必然存在着与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会计法》的一些条款的差距。所以,笔者认为,财政部在出台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之前,应该对现行的《会计法》进行修订,然后再以修订后的《会计法》为依据,制定并发布既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又能体现中国特色的新会计准则体系。这样,才能体现《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的地位。

(二)会计法律责任认定在空间范围上存在的缺陷

现行的《会计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范围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或公司、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包括主管机关和其他经济监管机关办理会计事项必须依照本法。境外的中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属于所在国法人,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但是在其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时,应当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对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由于不受外国管辖,只执行国内的会计法律,所以也必须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尽管《会计法》中对其施行的空间范围作了明确的规范,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计法》并没有在其空间范围内产生应有的作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由于其资金来源于国家,或者由国家投资或控股,因而,要受到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各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国家税务部门等诸多部门的监督、检查。所以,《会计法》的执行也比较规范。但是对于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个体企业,由于其资金来源不属于国家,除了国家税务部门依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外,国家财政部门、国家审计部门等很难对其会计核算和执行《会计法》的规范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从而使《会计法》在这些单位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形成了《会计法》执行过程中的真空地带,造成很大程度上的会计信息失真。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在《会计法》中增加专门对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体企业如何执行会计法的约束条款,明确这些企业违反《会计法》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根本上规范他们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现实工作中,虽然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约束企业单位的会计行为,但是仍然存在大量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究其原因,关键是在会计法律责任处罚措施中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八条,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其中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它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犯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行政制裁。它一般是由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会计法》规定,对行政责任的追究又可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四种: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通报;③罚款;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所列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应当是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对于《会计法》中所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罚形式,理论上是非常完备的,但仔细考虑以上的相应处罚措施,严格讲起来对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比较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等则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因为,对这些企业单位来说,其工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均不为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行政处分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尽管行政处罚措施中有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等措施,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来说,罚款对于他们违反《会计法》等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在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的经济利益来说,其博弈的成本太低,而且还存在着无法查出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对任何机关、单位、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直接或委托国家审计机关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所在地的机关单位、各种类型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并进行量化评比,划分是否合格的等级,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单位,除给予以上《会计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处分外,当地财政部门一定要与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税和地税部门联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在进行新一年度的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国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年检、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年检时,对执行《会计法》和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不合格的机关、单位、企业等一律不给予年检和税务登记,停止销售发票。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国税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其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和博弈的成本,最终使其丧失经营资格,使他们在思想上真正意识到违反会计法应该承担的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刑事责任方面。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违反会计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就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定后所应当承当的刑事法律后果。现行的《会计法》在第六章中,规定了违反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以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措施,对于刑事责任,只是说明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构成了刑事犯罪,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应承当何种形式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量刑等。而我国的现行刑法中也没有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的规定,尤其是没有把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方式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而大多数是作为目的犯罪,从犯罪结果上加以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一种单独罪刑加以规定,只是将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作为一种犯罪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正因为这样,也从客观上产生了会计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漏洞,因为如果一个机关单位或者企业违反了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甚至销毁会计凭证和账簿,只要税务机关、主管部门、审计机关、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查不出其偷税、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行为,就无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是认为的给会计法实际执法设置了障碍,往往会造成违法不究的情况产生,使实施犯罪的企业单位逃脱法律的严惩。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现行的《会计法》中增加一章――处罚措施,将违反《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一种单独的罪刑加以规定,明确企业单位如果违反了《会计法》应如何确定其犯罪的性质和程度。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单独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也就是说,机关企业单位只要违反了《会计法》,产生了刑事犯罪的事实,就可以依据《会计法》对刑事犯罪的处罚措施,对其量刑定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可以从根本上给予《会计法》独立的执法空间,对有效的打击会计领域的犯罪将起到极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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