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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_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20日 07:24 42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_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_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工程会计做账流程是什么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3.国际会计准则的组成内容
4.已发出商品但货款很可能无法收回的商品销售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工程会计做账流程是什么

每个公司不同,可以参考主要账务处理:

1、工程合同款挂账: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2、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确认工程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贷:主营业收入,

4、结转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毛利,

5、结转本期损益: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主营业务成本。

收入一般是按完工进度确认的,但要注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

(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4)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以及原收入准则指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本准则的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客户合同必须同时满足5项条件。

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现金折扣(又称为销售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短(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会计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但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 (1)在交易日,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是以总额入账,还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会计上对此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总价法是指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务中必须采用总价法,而税法的规定是与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保持一致的,因此两者之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净价法是指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现金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把因客户超过折扣期限付款而多收的款项,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其他收入或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2)对于增值税来说,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时,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不论其在财务制度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按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的组成内容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已发出商品但货款很可能无法收回的商品销售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财会[2006]3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分别是: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10月30日,文号:财会[2006]18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其中,32个应用指南分别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

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

另外,针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于2007年2月1日、2007年4月30日,先后发布了两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便于及时指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已发出商品但货款很可能无法收回的商品销售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营业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如果增值税发票已开,还要: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请教陈版,发出商品无法收回款项的会计处理

我认为最好应设三级,二级设商品名,三级设企业名。这样一看便知发出的是什么商品,发给了什么企业。

赠送的商品如何做会计处理

赠送的商品应当视同销售,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营业外支出账户:

1、账户性质:费用类账户。

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3、账户结构:借方记增加,登记发生的营业外支出;贷方记减少,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的金额;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明细账户:按营业外支出专案设定明细账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1、账户性质:收入类账户。

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销售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工业性劳务等发生的收入。

3、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借方记减少,登记销货退回发生额和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明细账户:按主营业务收入的种类设定明细账。

应收帐款无法收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产品的会计分录为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可见,应收账款中包含应该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纳的销项税不能收回时,并不能退换所交纳的增值税,也不能留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是一样的。

对于无法收回的债务及无法支付的债务应如何做会计处理

无法收回的债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收账款

无法支付的款项,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学

已预收货款商品转售的会计处理

O,有点懂了,但是不知道你是不是这个意思。

可以开发票啊,但是这发票可不是销售公司开了,应该是那个员工开发票给销售公司。

那首先:某公司已购那台汽车,所以销售公司要开一张机动车销售发票给购货公司,但是购货公司要求直接开给该员工,那销售公司就以该员工为户头开一张机动车销售发票,该员工要将此车转售,那就是关系转过来啦,他是销售商,而原来的销售公司就是购货单位啦,所以就该这个员工开一张机动车销售发票给这个销售公司就可以啦。

库存商品转耗材如何做会计处理

楼上第一条正确

如果自己不销售的可以视做领用办公用品处理,你们没成本,但是要有费用的吧...直接入费用就完了嘛

随销售赠品如何做会计处理

随销售的赠品的会计处理是:

赠品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算作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商品因质量问题发生的扣款,该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商品因质量问题发生的扣款,作为销售折让还是营业外支出?解答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进行的扣款行为,属于销售折让行为,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扣款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销售折让其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具体操作执行开具红票政策。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发出商品后,对方资金困难,最终无法付款,销售方的相关会计处理。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无法付款: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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