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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询问笔录_身份证复印件怎么标注才能不被再次使用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19日 00:34 49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询问笔录_身份证复印件怎么标注才能不被再次使用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询问笔录_身份证复印件怎么标注才能不被再次使用

1.税务分局财务人员工作总结
2.身份证复印件怎么标注才能不被再次使用
3.河南南阳查处多少家“黑诊所”?
4.证据如此确凿的案件,法官为什么要提出司法会计鉴定?
5.如果想从事财会税务行业,地税稽查局和事务所,哪个更

税务分局财务人员工作总结

我们审理组在分局党总支的正确领导下,在分局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组人员众志成城、齐心协力,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工作全局,遵循分局推出的“三型稽查”新理念,以规范管理、依法治税为主线,狠抓制度建设、质量建设、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二零零四年分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做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一、严把关口,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稽查工作居于重中之重的咽喉地位,是打击偷、逃、骗、抗税的有力手段,是强化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的有力保证,而审理工作是稽查工作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税务稽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审理环节的工作质量起着站岗把关的作用。因此,为了把稽查案件办成“铁案”,我们对每一份案卷严把“四关”,确保稽查工作质量,即:文书关、证据关、政策关和数据关。

1、文书要全。完整齐备的文书不仅能反映每一份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理(罚)依据及处理(罚)决定,对我们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更能指导纳税人强化税法意识,规范税收秩序。因此,对每一份案卷,从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起最后执行完毕制作《审理报告》止,其间的文书要齐备、语句要简练、表述要清楚、时间顺序要合理。

2、证据要真。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也是定案的依据。取证对每一份稽查案卷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行政诉讼、复议案件最后税务机关败诉,都是因为证据。今年,我们加强了对证据的审查,每一个违法事实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多用直接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说明情况时,同时加强对辅助证据的制作,如询问笔录等。

3、政策要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我们对每一个违法事实的定性都要有法可依。对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定性不准确的坚决予以驳回纠正。

4、数据要对。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每一起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都是通过大量原始数据反映的,对计算错误、数字笔误的,我们通过多次核算无误后责令其改正。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对工作岗责明确、任务清晰。今年,我们的审理工作采取“四级审理制”,即对每一份案件,审理人员初审,组长复审,科长监审,局长终审。一份案卷至少四人经手审理,改变了去年一人审理、一人签字的状况,有效减少了工作中的失误,提高了审理质量。

通过定岗定责、相互协作,有效堵塞了稽查案件中出现的漏洞,规范了执法程序。xx年,我们共审理税务案件102起,查补税款279,994.14元,罚款56236.28元,案件处罚户次率达到100%,涉税罚款率达到53.06%;重大案件移送审案委员会6件,重大案件送审率达11.11%,均达到市局规范管理的要求。

二、以人为本,全面增强综合素质

干稽查工作不仅仅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素质,更要有过硬的思想素质作保障,才能在这个物欲横流的商品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一年来,我们坚持思想和业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全面增强自身综合素质。

第一,端正思想作风,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年初,我们坚持一周一次系统的学习《岗位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并开展了深入广泛的讨论。4月份,在分局传达市局党风廉政建设和人事人才会议精神后,全组同志集中学习了龚局长会议讲话,我们根据各自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揭摆问题,强化了政治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

第二,参加社会实践,加强廉政教育。3月份,通过分局组织的参观“六新生”监狱和任绍斌贪污税款一案的警示教育。各色各样的贪官和腐败分子,无一不是在理想信念上动摇和失落,以至于背离和背叛,他们理论上不学,党性上不修,政治上不坚,经不起权力和利益的诱惑,接受了腐朽落后的思想观念,突出了"私"字,放大了"权"字,纵容了"贪"字。记得经济犯朱建林含着悔恨的眼泪,喊着:“妈妈,能不能等等我”。试想他今年已经50岁了,还有16年才能出来,到那时,他的双亲很可能已经不在了。丢掉了现在也就丢掉了将来。

回来后,我们全组人员开展了深刻的自查自纠自改,每人写下了近万字的思想认识,大家纷纷表示要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廉洁自律,做一个岗位上离不开的人、一个纳税人信得过的人、一个领导放心的人。

第三,提高业务技能,参加各种形式学习。宋雨同志今年通过层层考核选拔,荣膺分局“人才库”一员,她给科里同志进行了稽查业务培训和所得税业务培训。在她的带动下,大家比学习、比素质、比能力。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分局组织可《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王春怡同志与其他组同志为科室取得了第二名好成绩。

在襄樊清新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一案的审理中,是定性为“虚开海关完税凭证”还是“偷税”是问题的焦点。我们翻阅了《新刑法》、人民法院《对刑法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等法规,经过全组人员讨论,问题最后落脚在“海关完税凭证”是否属于《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的“其他发票”。我们积极与市局相关科室取得联系,带上案卷资料、法规,上门咨询,最终把案件定了下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正是这种在平时工作中的钻劲,今年我们审理组在省局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业务能手考试”中有二名同志取得了省级能手的称号。

在强化审理工作中,我们通过学习培训、经验交流、专题调研等措施,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力求达到政治上可靠、业务上过硬、法规上熟悉、微机上会用,说得明、定得准、行的通的地步。今年所有审理案件,无一例提起复议和诉讼。我们靠过硬的队伍办过硬的税案,在纳税人中产生了良好的信誉。

三、横向协作,以分局大局为重

我们审理组虽然肩负着分局全部稽查任务的审理工作,但今年在分局几个重点核心工作中,我们仍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出人出力。在计征科的ctais数据清理维护工作中,我们组三人全部参与数据调查核对,尤其是王祖军同志克服孩子小、爱人生病的特殊情况,多次加班加点,任劳任怨毫无怨言。

xx年,我们取得的一些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科室党支部高度重视和英明领导的结果,也是我们组人员团结拼搏和无私奉献的结果。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稽查,对税务案件的处理上贯彻“狠、稳、准”三字,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正、公平、不偏不倚;以专项重点稽查为契机,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姑息迁就,更不能失之以宽、失之以软,要真正通过强有力的手段,达到查处一案、震动一方、教育一片之目的,从而净化纳税环境,为税收征管提供一个健康的运作环境。

身份证复印件怎么标注才能不被再次使用

陈志海受贿、挪用公款再审案

2020-05-20

为领导干部重大受贿案辩护知名律师

[导读]:案 情 简 介被告人陈志海,男,1948 年 1 月 15 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大专文化,原系南昌市农业局局长、中共南昌市农业局书记,曾任南昌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南昌县委副书记。因涉嫌受贿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被立案侦查,10 月 28 日被刑事拘留,11 月 13 日被逮捕。

案 情 简 介

被告人陈志海,男,1948 年 1 月 15 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大专文化,原系南昌市农业局局长、中共南昌市农业局书记,曾任南昌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南昌县委副书记。因涉嫌受贿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被立案侦查,10 月 28 日被刑事拘留,11 月 13 日被逮捕。

一、指控受贿罪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陈志海在任南昌县人民政府县长、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先后 7

次收受他人人民币 28 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1994 年 8、9 月间,陈志海给南昌县水产场党委副书记廖玉山打电话,要求将水产场综合楼工程交给南昌县三建公司承接,1994 年 9 月 10 日,南昌县三建公司承接了水产场的综合楼工程,并将该工程交给项目经理张国仔承建,张国仔又与陈志刚(陈志海的弟弟)合伙承建了该工程。1994 年年底,陈志海在办公室收受了张国仔、陈志刚人民币 4 万元。

2.1994 年年初,陈志海应南昌县二建公司项目经理樊云辉的要求,找南昌县建设银行

领导林海平、吴巧玲谈话,要求将该行综合楼工程交南昌县二建公司承接,1994 年 5 月 3 日,南昌县二建公司承接了该项工程,并将该工程交给樊云辉承建。之后陈志海在住处先后三次收受樊云辉人民币共计 7 万元。

3.1996 年,陈志海在办公室收受涂序友人民币 2 万元,而后给南昌县新联乡党委书记徐长立打招呼,要求将新联乡的护坡工程交给涂序友承建。

4.1997 年上半年,陈志海应江西和平养殖有限公司张卫平的要求,为江西和平养殖有

限公司贷款一事给南昌县农业银行行长王小明打招呼,1997 年 5 月 27 日、8 月 1 日,南昌

县农业银行各贷款 50 万元人民币给江西和平养殖有限公司,该款至今未还。期间,陈志海

收受张卫平人民币 5 万元。

5.2000 年年初,张卫平与江西丰物公司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物公司)副总经理姜洪商议,由张卫平、姜洪与丰物公司合作联合开发南昌市农业局下属企业南昌市家畜家禽试验场(以下简称家禽场)的土地。为取得开发权,张卫平请求陈志海帮忙,2000 年 4

月 14 日,陈志海决定将丰物公司作为联合开发家禽场土地的首选对象,同年 5 月 9 日,丰物公司与家禽场签订联合开发的意向合同,5 月 1 日,陈志海签发南昌市农业局“关于联合开发家禽场 28 亩土地有关问题的请求”,请求市政府给予联合开发政策优惠。市政府经研究后不同意联合开发,决定由南昌市土地管理局组织出让家禽场的土地。由于合作开发未果, 张卫平、姜洪又与丰物公司商定由他们帮助丰物公司取得家禽场土地的受让权,并以俞彬的名义成立了南昌市西湖区阳光房屋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与丰物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丰物公司以每亩 5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包干给服务部,由服务部帮助丰物公司取得家禽场土地的受让权。其间,陈志海要求家禽场与丰物公司签订《土地回赠补充合同》,

造成既成事实,为丰物公司取得受让权利创造条件。在张卫平、姜洪等人的操作下,2000 年 8 月 18 日,丰物公司与南昌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受让合同》,以每亩 44.5 万元

人民币的价格取得了家禽场 36 亩土地的受让权,张卫平、姜洪等人因此获利 380 万元人民币。为尽快取得该利益,张卫平又请求陈志海催促家禽场的土地拆迁进度,为此,陈志海多次打电话和召开会议,要求加快拆迁进度。2000 年 9 月,陈志海在办公室收受张卫平人民币 10 万元。

二、指控挪用公款罪

陈志海在任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挪用市农业局下属企业南昌市种子公司公款共计 15 万元人民币给他人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00 年 2 月,张卫平向陈志海提出借款 10 万元人民币,陈随即给种子公司经理李建新打电话,称其朋友想借款,要求种子公司帮助解决。李建新在与副经理胡建华商量后同意借出,陈志海因此从种子公司借得人民币 10 万元,并将此款借给张卫平使用。该款在 2000

年 8 月已归还种子公司。

2.2001 年 2 月,张卫平又向陈志海提出借款,陈再次向种子公司借款 5 万元人民币交给张卫平使用,此款至今未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志海在任南昌县人民政府县长及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 7 次收受他人人民币 28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 385 条第 1 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依照刑法第 386 条、第 383 条第 1

款第 1 项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志海在任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挪用公款共计 15 万元人

民币给他人使用,超过 3 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4 条第 1

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陈志海犯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9 条之规定, 应实行数罪并罚。

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追究陈志海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陈志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 1994 年年初至 2000 年 9 月担任南昌县县长、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他人钱财,先后收受南昌县二建公司项目经理樊云辉人民币 7 万元、南昌县三建公司项目经理张国仔及合伙人

陈志刚(系陈志海之弟)人民币 4 万元,工程承包商涂序友人民币 2 万元,江西和平养殖有

限公司经理张卫平人民币 15 万元,共计收受他人人民币 28 万元,认定被告人陈志海犯受贿

罪,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志海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陈志海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陈志海及辩护人不服一审判决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转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于 2003 年 7

月 7 日作出〔2003〕赣立刑申字第 14 号再审决定书。2004 年 3 月 11 日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被告人陈志海及辩护人李云龙到庭参加诉讼。

2004 年 8 月 23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赣刑再终字第 1 号刑事判决书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被告人陈志海在担任南昌县县长、县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

收受行贿人樊云辉人民币 7 万元、行贿人涂序友人民币 2 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陈志海收受张国仔人民币 4 万元、张卫平 15 万元,因张国

仔、张卫平二位证人当庭否认行贿的事实,陈志海亦否认存在受贿的事实,此二笔原一、二审认定陈志海共计受贿 19 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应予以否定。原判对陈志海的所犯罪行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陈志海的部分犯罪事实存在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赣刑二终字第 49 号刑事

裁定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洪刑二初字第 3 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志海犯受贿

罪,处 7 年有期徒刑。

李云龙律师申诉再审辩护成功,一审辩护观点被采纳。陈志海出狱后,在外经商办企业。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陈志海本人的委托,经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指派,为被告人陈志海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出庭辩护,依法参与诉讼,特发表辩护词如下: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2002〕第 2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海在任南昌县人民政府县

长、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先后 7 次收受他人人民币 28 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

利益,其行为触犯《刑法》第 385 条第 1 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起诉书还指控陈志海在任

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挪用市农业局下属企业南昌市种子公司公款 15

万元人民币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 384 条第 1 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挪用公款两个罪,本律师想就两个罪名一一进行辩护。

一、受贿数额认定问题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索贿形式受贿罪,一种是收受他人财物受贿罪。

收受型受贿罪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利用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 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受贿罪;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缺少这一条件不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1 条规定:“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首先分析一下陈志海在南昌县任县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起诉书指控陈志海在任南昌县县长期间,先后 5 次收受张国仔、陈志刚 4 万元、樊云

辉 7 万元、涂序友 2 万元,一共 13 万元。陈志海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陈

志海收受 13 万元不构成受贿罪。

起诉书第一项指控:“1994 年八九月间,陈志海给南昌县水产场党委副书记廖玉山打电话,要求将水产场综合楼工程给南昌县三建公司承建,1994 年 9 月 10 日,南昌县三建公司承接了水产场的工程……1994 年陈志海在办公室收受张国仔、陈志刚人民币 4 万元。”起诉书的指控不符合事实。

从法庭调查证实,县水产场综合楼工程是经过公开招标,经过党委研究,筛选为南昌县三建公司承包的。检察院 2002 年 1 月 24 日询问原水产场党委书记、场长章根盛笔录:“经

过多次筛选后,剩下南昌县五建公司和南昌县三建公司的条件不相上下,最后,县三建公司垫资比县五建公司强。”这一证据充分说明南昌县三建公司承建水产场工程是择优入选,党委集体确认决定的,并不是陈志海打招呼定的,与陈志海的职权无关。从证人南昌县三建公司项目经理张国仔 2002 年 3 月 17 日笔录证实:“水产场综合楼是公开招标的,参加招标的

有南昌县一建、二建、三建、五建等建筑公司,县三建符合招标条件,垫资 70 万元中标。

水产场综合楼共 7 层,在 1995 年被评为优良工程。”陈志海是否给水产场的领导打招呼,张国仔并不清楚,送钱时并没有提出要求陈志海打招呼,这说明行贿目的不明,收受财物的人并不明行贿人的要求,受贿罪很难成立。

再从证人县水产场副场长廖玉山 2002 年 3 月 19 日的笔录证实,陈志海打电话给他, 并没有讲明此工程由县三建公司做。对于打招呼目的不明确,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之便,为县三建谋取利益。整个水产场工程招标、发包、承包、施工,都是按规章程序操作的,并没有违规操作。南昌县水产场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张国仔、陈志刚送的 4 万元与陈志海的职务

无关,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张国仔当时送 4 万元是出于求助于陈志海以后给予工作照顾,并不是行贿的,而是出于感情投资而已,感情投资、联络感情是属动机不明,不构成受贿。

第二项指控:“1994 年初,陈志海应南昌县二建公司项目经理樊云辉的要求,找南昌县建设银行领导林海平、吴巧玲谈话,要求将该行综合楼工程交给南昌县二建公司承接,之后陈志海在住处先后三次收受樊云辉人民币 7 万元。”

首先来分析一下陈志海对南昌县建行有没有行使职权进行影响,有没有利用职务的问题。职务之便限于担任职务的权力行使范围,限于本人职权行使。在南昌县区域范围,有些部门不属于南昌县政府管理,不属于南昌县政府管理的部门,陈志海就不能行使职权。依据南昌县建设银行副行长吴巧玲 2002 年 2 月 5 日笔录证实,当时侦查部门询问吴巧玲:“当时建行系统是条条管理还是块块管理?”回答是:“以条条管理为主,当时业务上、人事上还是条条管理,但党组织关系还在县里。”这说明建设银行正、副行长任职是市建行任命的, 县里无权管理,陈志海无权行使领导权。吴巧玲笔录证据证实:“把建行大楼给二建做,林行长就回答说:我们回行里商量再说,后来经过向市行领导汇报,同意把工程给二建做。” 从吴巧玲笔录证据足可以说明,定县二建公司做银行大楼是经过县建行研究,请示市建行定下来的,并不是陈志海谈一次话就可以定的。

从林海平 2001 年 12 月 2 日笔录证实,陈志海并没有讲明由县二建公司樊云辉做。1996

年 4 月,建行综合楼完工,1996 年 9 月 6 日,被评为优良工程。

樊云辉对于送 7 万元一事,两次笔录前后矛盾,两次交代送钱时间、地点、数额不一,

这在证据上存在矛盾性。樊云辉谈到第一次送钱 2 万元是在 1993 年下半年,与工程承包联

系不上,以后第二次、第三次 5 万元,送钱目的是希望以后还能帮他的忙,这 5 万元为了今后帮忙关照,并不是为县建行工程而送钱,行贿人的目的不明确,就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陈志海在法庭调查时否认接受 7 万元,从樊云辉笔录证据看,从利用职权行使职权的

条件分析,不能认定陈志海受贿 7 万元。

起诉书第三项指控:“1996 年,陈志海在办公室收受涂序友人民币 2 万元,而后给南昌县新联乡党委书记徐长立打招呼,要求将新联乡的护坡工程交给涂序友承建。”此项指控事实不清楚。

涂序友是新联乡人,与新联乡党委书记徐长立是熟人,涂序友要接护坡工程,不存在陈志海打招呼的问题。

原南昌县新联乡党委书记徐长立 2001 年 12 月 26 日的证词证实:“这个护坡工程有许多人接了,这些人都接了一部分……涂序友接了部分,我和涂序友熟点,涂序友是新联乡本地人,我在新联乡任人大主任时,他在乡派出所当联防员。谁接工程都要乡党委大会讨论,

这是班子讨论定下的,涂接工程也是由乡党委开会定的。”

涂序友 2002 年 3 月 17 日询问笔录证实:1.为新联乡护坡工程涂序友首先找到新联乡党委书记徐长立,找过徐长立二、三次,徐长立答应其参加中标;2.涂序友当时接工程交了

16.5 万元押金;3.涂序友只接了部分工程,仅做了 40 万元工程,做此工程实际亏损了。 徐长立 2001 年 12 月 26 日笔录证实,对陈志海是否打过电话持不确定的态度。陈志海

在法庭否认打过电话,而是徐长立在县里开会主动汇报,陈志海明确表示护坡工程由乡里定。徐长立当时是乡党委书记,乡里工程由乡党委书记定,不存在陈志海出面打招呼的问题,更何况陈志海没有出面打招呼。再说涂序友与徐长立是熟人,徐长立也答应涂序友参加中标, 因此,涂序友送陈志海的 2 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

二、证据问题

起诉书第四项、第五项认定陈志海分别收受江西和平养殖有限公司张卫平 5 万元、10 万元,为张卫平谋利。

首先谈一下第四项指控。起诉书认为:“1997 年上半年,陈志海应江西和平养殖有限公司张卫平的宴请,为其贷款一事给南昌县农业银行行长王小明打招呼……1997 年 5 月 27 日、

8 月 1 日,南昌县农业银行各贷款 50 万元人民币……其间,陈志海收受张卫平人民币 5 万元。”

江西和平养殖有限公司在南昌县岗上乡发展养殖业,有规模,投资近 1000 万元。为了扶植企业发展,陈志海等领导向银行反映其需要贷款,没有过错,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农业银行对张卫平申请借款 50 万元,经过正常审批手续,与陈志海打招呼不存在利用职权问

题。对于张卫平贷款 50 万元未归还,是借款人和银行管理的责任,不是陈志海的责任。

陈志海在法庭调查时一直否认收受张卫平 5 万元。陈志海与张卫平是多年朋友,经济

上交往比较多,张卫平几次向陈志海借钱,陈志海也借给张卫平 20 多万元钱,陈志海也借过张卫平的钱。张卫平是否先后送过 5 万元、10 万元给陈志海,两者之间存在算账的问题, 不存在受贿的问题。

因此,认定张卫平行贿 5 万元,同时存在一个证据问题,同时存在一个双方经济往来算账问题,不存在受贿与行贿的问题。

三、关于挪用公款罪

起诉书指控陈志海在任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挪用市农业局下属企业南昌市种子公司公款计 15 万元人民币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 384 条第 1 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第 384 条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既侵犯了国家的财政、财经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款使用权。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二字解释为:挪用即为移动。

挪用的行为表现为:不经批准许可,违反财经制度,擅自动用自己管理的公款,即改变公款性质等。在本案中,陈志海没有违反财政纪律,是按章借钱。

1. 陈志海不是挪用人,是借款人。

南昌市种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权归种子公司正副经理行使,陈志海不

能擅自到南昌市种子公司随意动用资金。2000 年 2 月,张卫平向陈志海提出借款 10 万元人

民币,陈志海即给种子公司打电话联系借款之事,经李建新与胡建华商量同意借出。这 10

万元是以陈志海名义向种子公司李建新借的。李建新 2001 年 10 月 14 日笔录证实:2000 年

2 月 18 日,我去财务科,从尹萍手中拿了 10 万元人民币,并点了钱数,用报纸包好到我办公室,交给陈志海,他点完了钱后,给了我一张借条,陈志海并签字,经理李建新才将人民币 10 万元交给陈志海。这说明陈志海是借款人,实际上钱是给张卫平借的。挪用公款的人

实际上是种子公司负责人,不是陈志海。再说 2001 年 2 月,张卫平再次向陈志海借款 5 万

元,陈志海又向种子公司联系借款。这 5 万元实际上是以办公室李如苟的名义借的,在财务

账上有记载。直接从财务科拿出 5 万元的是李如苟,借用人也是李如苟。陈志海是从李如苟

手中借走的。2001 年 2 月 28 日,记账凭证摘要为李如苟借款 5 万元,李建新 2001 年 10 月

笔录证实:陈局长要借 5 万元,你以办公室名义向财务上借 5 万元,李如苟就在办公室写了

借条:今借到南昌市种子公司财务科人民币 5 万元整,经手人李如苟。由此可见,借用人是李如苟,不是陈志海,不能认定陈志海有挪用公款的行为。

2. 挪用公款的行为是违反财经管理的行为,陈志海为张卫平借钱是经过种子公司研究定的,不是挪用公款行为,15 万元是民事借贷关系。

南昌市种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经济、财产都是独立核算的,证人李建新 2002 年

3 月 19 日笔录:“借钱 10 万元之事,我同公司副经理胡建华商量过,同意在种子公司财务上借。”

南昌市种子公司原副经理胡建华 2001 年 10 月 14 日笔录证实:“李建新跟我讲,陈志

海要借 10 万元钱,我说那就借给他。”

由此看来,借款 10 万元也是经过商量定的,并且是以南昌市种子公司办公室主任李如苟名义借的。这是一种借用公款的行为,产生的纠纷只是一种借贷民事的纠纷。

要严格区别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两种类型的行为,借用公款是指借贷人与公款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签订了借贷协议,并得到借款的行为。借用公款必须是办理了有关手续,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意思的表示,体现为一种合同关系。而挪用公款是一种私自动用公款的行为, 往往是秘密进行的。公款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对于公款被动用的事实大多不知情,具体经手、管理公款的国家工作人员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将公款借给其他个人使用,或者归自己本人使用,即使在动用公款时写下借据以示借用,实际上也是一种单方面的侵权行为,不具备合同要素。比如会计、出纳挪用所管理的公款去赌博、去炒股等,构成挪用公款罪。陈志海向种子公司李建新借款两次共 15 万元,都是经过种子公司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并写了借条两张,是一种民事借贷合同,受民事法律保护;产生纠纷可用民事法律调整,不能用刑事法律指控为犯罪,否则就扩大了打击面,扩大了打击面就会冤枉无辜。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海在任南昌县人民政府县长、南昌市农业局局长期间,先后 7 次收受他人人民币 28 万元,其中 19 万元不构成受贿数额,指控陈志海挪用公款

15 万元,陈志海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民事借贷行为,请一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辩护观点,请审判长给予考虑。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龙

200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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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领导干部重大受贿案辩护知名律师 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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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三楼

河南南阳查处多少家“黑诊所”?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规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发现、提取和固定证据的一种行为规范。尽管目前对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规则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但行政处罚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下面根据这些要求分述如下:(一) 取证时限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时限为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不在此限。(二) 形式要件法定证据的属性主要表现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在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形式与来源也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加强对证据的形式要件的认识和理解,既有利于规范取证行为,又有利于提高听证和认证水平。1、书证:一是应提取原件并由原件持有人签章;二是提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单位或个人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是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必须经笔录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由笔录人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物证:应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当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样本即可。3、电子证据:在提取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录像、**胶片、计算机软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电子证据时,一是要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二是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证人证言:证人应是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5、鉴定结论:行政处罚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检验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检验方法或分析过程。送鉴材料应依照法定程序提取。鉴定结论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6、现场笔录:现场笔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签名或不盖章的现场笔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7、域外证据:我国已于1997年加入海牙国际取证公约。提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原驻苏联大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的复函》的规定,我驻外大使馆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的职能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不具有该项职能,出具的涉外公证认证文书无效。调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证明主要有四种方式:(1)我驻港、澳机构的证明;(2)当地工会联合会等团体的证明;(3)我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的证明;(4)台湾不冠以“中华民国”名义的公证机构或民间组织的证明。8、其他证据:一是提取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二是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严格把握必要性和即时性,逾期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

证据如此确凿的案件,法官为什么要提出司法会计鉴定?

河南南阳查处210家“黑诊所”?12人徇私舞弊不作为。

具体如下:近期,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组织所辖唐河、新野、南召等6个基层检察院成功查办了一批卫生监督领域的渎职案件。这些犯罪嫌疑人把“黑诊所”当作发家致富的“摇钱树”,通过对非法行医活动采取以罚代管、以罚代刑,为单位或个人牟取私利——

署下,县、市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在全市卫生监督领域开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专项立案活动。截至目前,该市6个基层检察院共查处8案12人徇私舞弊不作为犯罪案件(其中11人已被作出有罪判决),并监督卫生监管部门固定证据,将非法行医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使210家无证“黑诊所”被取缔或关停整顿。这起重大案件的成功办理受到了省、市委有关领导的肯定。

发现黑网

检察院干警在小诊所就医时,无意中听到该诊所从医人员反映卫生监督部门“滥开罚单、放纵违法”渎职线索

2016年6月初,南阳市唐河县检察院反渎干警小刘在“杜氏诊所”就医时,该诊所从医人员杜某发牢骚说:“自2010年以来,我每年都会被卫生监督部门处罚,罚金都在1000到2000元之间不等,6次算下来少说也有万把块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小刘意识到这件事没那么简单,“滥开罚单、放纵违法”可是渎职行为。在摸清辖区非法行医的基本情况后,小刘主动向反渎局领导作了汇报。

“既然‘触网’,就说明‘杜氏诊所’行医的手续不全;既是非法医疗机构,为何长期存在,且屡禁不止又死灰复燃?”“据调查,全县像这样的‘黑诊所’多达30余家,谁给它们当靠山?”案件分析会上,唐河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发武脸色凝重:“该线索可查性强,虽然牵扯面广,社会影响较大,也有诸多阻力,调查取证较难,但是为了全县百万百姓的生命健康,可以成立专案组,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立案行动,既要打掉非法行医的保护伞,还要监督取缔一些‘黑诊所’。”

唐河县卫生监督所是受该县卫计委管辖的事业单位,受卫计委委托从事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该处医疗机构监督科具体负责全县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打击非法行医,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选择性终止妊娠案件进行监管查处。

不打无准备之仗。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涉案环节多、法律问题复杂而检察人员对卫生业务不熟,要在较短时间内理清案件来龙去脉势必存在很大困难。为此,唐河县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分成预防调查、证据收集、案件侦破三个小组,兵分三路,协同作战。

与此同时,该院证据收集组分头向唐河县卫生监督所、公安局、统计局等单位,调阅了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对辖区非法行医处罚的相关执法案卷、账务情况说明、移交立案登记等基本材料,并对非法行医行政案件中的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现场拍照、上报审批、罚没收入支出、会计资料等进行分类查阅核对,发现“医疗机构行政执法登记簿”中居然没有有案不移的情况,而“行政执法登记簿”登记的执法记录相对应的案件却存在异常,有的没有卷宗、有的有执法卷宗而“行政执法登记簿”却没有登记。

这一反常情况引起了证据收集组办案干警的注意,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他们断定“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环节极有可能发生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随后,案件侦查小组在分析已调取的证据的基础上,迅速调取了唐河县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记录,通过对67本执法卷宗、54本非法行医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存根等资料中的数据进行检索,在对杜某、摆某、何某等14人开办个体诊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掌握了上述14人长期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且被行政处罚多次以后仍然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事实。

至此,卫生监督所干部王某作为上述14名违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其徇私舞弊不移交案件犯罪行为也浮出水面。

揪出团伙

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杜某等14人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王某等5人被法院一审均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别作出有罪判决

唐河县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案进行立案侦查。面对办案干警的讯问,王某负隅顽抗,企图逃避责任。“你知道我们为啥把你叫来吗?”“不知道。”王某故作镇定。

办案干警话锋一转,“你对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杜氏诊所,是否先后7次对杜某进行行政处罚?”检方突然袭击,王某着实吓出一身冷汗,没想到检察官对他多年执法情况摸得那么准。“这么多年来,你除了对杜某进行了行政处罚1万多元,还对哪些小诊所处罚过?这批罚款花哪去了?还想隐瞒多久?”几个回合下来,王某很快便缴了械。

王某供述说,2007年至案发,他先后在唐河县卫生监督所任监督员、监督四科科长。自2010年以来,他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掌握了包片辖区内的杜某、摆某等14家个体诊所涉嫌非法行医的违法事实。在长期执法活动中,他本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已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杜某等14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却为了本单位能够收缴罚款,隐瞒事实,对已涉嫌犯罪的非法行医活动仅以罚款了事,使非法行医活动得以继续进行,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其行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随后,该院以王某案为“圆点”挖窝带串,进一步查明,2010年以来,唐河县卫生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30多个个体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在对唐河辖区内非法行医医疗机构进行两次行政处罚以后,多数无证诊所仍在从事诊疗活动,监督部门医监科执法人员王某某、孙某、王某、李某等4人将非法行医包片行政处罚情况向该部门主管副所长汪京伟进行了汇报。汪京伟作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的合议主持人,明知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为增加本单位行政处罚没款收入,相应的增加财政返还资金,在合议时没有依据案件事实提出异议,不安排卫生监督科办理移交手续,对30多起非法行医案件采取以罚代管、以罚代刑,致使县域内无证诊所长期大量存在,危害了当地人民的生命健康。

2016年12月17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汪京伟、王某、孙某、李某强等5人被法院一审均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别作出有罪判决。

扩大战果

南阳市检察机关在全市开展卫生监督渎职案件“破网”行动,查办了卫生监督系统失职、渎职犯罪7人,有效遏制了卫生监督领域失职、渎职行为

南阳市检察院在分析唐河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团伙渎职犯罪案件时,发现其中有一条重要信息:2011年以来,该县卫生局以保障办公经费支出、发放绩效工资等名义,向县医药监督处下达了“每年上缴70万左右”的罚款任务。五年来,医药监督处对全县县直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700余家医疗机构,处以罚款350万余元。

在对非法行医人员“只给罚单、不移送”背后,竟然隐藏着一个特殊的“利益网”,决不能让“以罚代管(刑)”一罚了之。南阳市检察院研究决定:上下联动,扩大战果,在全市开展卫生监督渎职案件“破网”行动。

一时间,一石激起千层浪。新野、南召等6个基层检察院借鉴兄弟单位经验,带领干警依法对各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对打击非法行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选择性终止妊娠案件等方面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共查阅全市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卷宗650余卷,发现刑事犯罪线索107人,其中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行医罪立案43家。通过询问相关证人,调取相关书证,这次“破网”行动中,南阳市各县区检察院又查办了卫生监督系统失职、渎职犯罪7人,有效遏制了卫生监督领域失职、渎职行为。

“正是这一‘利益网’屡禁不止和卫生监督机构错误的执法观念,导致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为了部门或个人利益对‘三证不全’(即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从业许可证)行医人员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等现象严重,致使‘草菅人命’的行为长期存在、打而不绝。”南阳市检察院反渎局长李学锋介绍说。

根治“顽疾”

在南阳市检察院的协助下,南阳市卫计部门专门研究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拿出了切实有效的疏导根治方法,进一步规范了卫生监督管理秩序

光打不防,越打越忙。根据该市卫生监督部门统计,目前全市仍存在各类非法行医机构数百家,平均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2家以上。大量“黑诊所”存在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隐患,并有群众在“黑诊所”就医后死亡。

为什么非法行医难以根治,久治不绝?案件查办后,办案干警们带着疑问走访南阳市区石桥乡等镇诊所,从医30多年的老医生康某倒出“苦衷”:“我市地广人稠,对医疗的需求量旺盛,一些非法行医活动多处在居民聚集区的背街小巷,距离群众近、就诊方便、药价低廉,吸引不少患者。而大多数群众医保报销率低,若遇常见病却不愿到大中型医疗机构。”

第二个原因,上个世纪,南阳14个县(市、区)均设立了卫生职业中专和卫校等专门卫生学校,培养了大批低层次的卫生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员基础素质差,很多未能通过执业医师考试,便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

第三个原因,小诊所投资小收效大。这些土医生只需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个医疗包、一个吊瓶、一间小房屋,就能开起一家诊所,他们大都以游击作战的方式,白天关门,夜晚或双休、节假日通过熟人给人看病,一晚看上七八个,一个月下来也收入几千块钱。

调查中,南阳市中心医院皮肤科主治医生田卓介绍说:“执法不严这也不容小视。据了解,部分执法人员担当意识不强,遇到暴力抗法、说情干扰、缠访、闹访等问题时畏缩退让,监管乏力。加之各地监督机构为解决人员工资待遇和经费不足问题,往往以罚款为导向而忽视源头治理,以罚代管、以罚代刑问题突出,导致部分非法行医活动得不到应有的责任追究,影响了执法权威和治理效果。”

为此,上述这些医务工作者有的从不挂招牌,有的将行医场所设在偏巷深巷或自己家中,行医时通过熟人介绍;有的为躲避检查干脆在晚上或双休日开门营业等,诸多因素造成了打击非法行医犯罪困难重重。

“办案只是手段,依法治医、守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才是最终目的。”近日,南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乔介绍说。针对这些顽疾,市检察院反渎局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向南阳市委、市政府报送一份《关于我市非法行医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和建议》,很快河南省委常委、南阳市委原书记穆为民指出:市检察院这个报告和建议富有价值,正视问题,系统解决,着眼民生和未来南阳张仲景文化弘扬以及培育健康事业发展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望结合健康中原建设,发挥南阳优势,趋利避害深度研究,加快治理和推动发展的步伐。

前不久,南阳市市长霍好胜表示:“市卫计委专门印发活动方案,对非法行医进行专项整治。可以预见,非法行医活动一定会被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将会得到有效保护。希望南阳检察机关一如既往,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监督检察,促使各类国家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作出贡献。”

在南阳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南阳市检察院的协助下,南阳市卫计部门专门研究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拿出了切实有效的疏导根治方法,进一步规范了卫生监督管理秩序。

如果想从事财会税务行业,地税稽查局和事务所,哪个更

在非法集资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类金融犯罪案件中,关于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或者审计报告,可以说是最重要的证据。

我们经常讨论的是,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的质证,往往都是从合法性入手,比如关注鉴定机构是否有合法资质、鉴定人员是否有合法的执业资格等等。但是,对这这类证据的审核,关联性也是律师介入后辩护工作的重点。

因为这类审计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会对检方指控的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等进行系统的核算,但是核算的方法,是只根据办案机关的意见进行,审计和鉴定机构不会对内容的关联性进行实质性审核,因此,通过对该类审计报告的核对,在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比如讯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警方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检方出具的起诉书等等其他相关证据,律师就可以探知警方或者检方的指控思路。从而查找该类审计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的相关错误和漏洞。

如果想从事财会税务行业,地税稽查局和事务所,哪个更

这个还用想吗,肯定是地税局了,那是行政单位公务员来的!事务所是商业性质,是要装孙子的,而地税局是装大爷的!

县地税稽查局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吗

不是,县地税稽查局是属于县地税局的派出机构,也不属于内设单位,只有地税局内部的一些科(股)室,如法规科(股),才是内设机构。

县地税局一般是正科级单位,稽查局低半级,副科级,所以只是个派出机构,不能算县以上税务机关。

我想问一个税务稽查的问题?比如今年A县地税稽查局对B企业实施专项检查,在检查前,稽查局组织B企业自查,

不进行那些程序了,因为已自查出来并已交纳了滞纳金

地税稽查局案例分析 酒店偷税

1.稽查员必须出示证件和县级税务局长签发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2.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对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区别于企业的存款)

3.对企业罚款10000以上好像需要县级地税局批准

4.提供纳税担保后税局应该不能以未交税款为由不予受理。

你都不给点悬赏,回答起来都没有什么动力啊。。

地税稽查局询问笔录怎么写?

就是记录税局人员所问的问题,与你所回的答案,一般税局的有电子档格式拷贝的,你咨询一下吧

2016年南宁地税稽查局公务员面试名单

根据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合格分数线和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总分+少数民族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徐青等1171名考生为面试入围人选(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招考职位通过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组织实有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比例内末位考生出现笔试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面试入围人选。

地税稽查局是干什么的

稽查局是主管全市地方税收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担负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职能,主要任务是查偷堵漏,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全市地方税收秩序的规范。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所辖纳税人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和发票协查;

二、负责受理、查办、转办、督办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

三、负责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

四、负责组织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五、负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收缴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实施相应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六、负责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七、负责税务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应诉的举证工作;

八、负责传达、落实上级指示,安排部署工作任务,指导全市稽查工作;

税务师事务所和国税局哪个好

1、税务师事务所是企业职工,国税局的是公务员

2、在税务师事务所完全凭自己的实力,公务员就不必,只要有一定的能力和关系就能升职。

3、县级的国税局也是可以交流到市区工作的

去国税局,再凭关系调到市区

浮雕而论,税务局和会计事务所,哪个更好

一是直接现在进事务所,毕竟年龄不小了。

二是现在进稽查局,积攒点经验人脉,然后拿下CPA,读个在职的会计类研究生,之后在寻找合适的企业。

公务员去地税局,还是去税务师事务所

公务员只能去地税局,税务师事务所是不属于公务员序列的,而且需要考虑去什么级别的地税和什么规模的事务所,可以咨询一下这两个行业的相关人员,如果选择安逸的生活当然是公务员,但如果能去有规模的事务所,挣钱方面会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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