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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_什么叫会计档案-在实际当中应注意收集哪些材料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18日 13:00 35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对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_什么叫会计档案?在实际当中应注意收集哪些材料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对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_什么叫会计档案-在实际当中应注意收集哪些材料

1.对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
2.什么叫会计档案?在实际当中应注意收集哪些材料

会计电算化下的会计档案管理要点(1)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各种书面形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保管,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2)以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数据),在未打印成书面形式之前,应当妥善保管并留有副本。这些介质都应当视同会计资料或档案保管。(3)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和使用的全套文档资料及软件程序,也应当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除必须执行一般的档案管理制度外,还应当强调各种电算化会计档案的安全与保密。单位一般应建立以下安全和保密措施:①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到防磁、防火、防潮、防尘等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以上不同的地点;②采用磁性介质存储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③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会计档案,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④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光盘、微缩胶片等,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单位;⑤借阅会计资料,应该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根据第3大点的判断,这道题是对的。

什么叫会计档案?在实际当中应注意收集哪些材料

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这句话不对。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扩展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百度百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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