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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修改债务重组_《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一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16日 13:08 43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准则修改债务重组_《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一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准则修改债务重组_《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一

1.企业会计准则如何界定债务重组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一
3.债务重组是什么意思
4.小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
5.债务重组方式有哪些

企业会计准则如何界定债务重组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一

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债权人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9]9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下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开始生效,企业应对2019年1月1日至生效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交易,按照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进行调整;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交易不需追溯调整.

新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中债权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债务重组准则修改了以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对相关资产的初始确认处理.原准则债权人确认受让资产模式采用"出售交易模式",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债权人确认受让资产模式改为"购买交易模式"."出售交易模式"是以收到对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损益.例如,新收入准则采用的就是"出售交易模式",收到客户非现金对价,应以所收到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收入.相对应的"购买交易模式",则是以支付对价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例如,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一般以支付对价公允价值加上直接相关费用确认.今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采用了"购买交易模式",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优先选择.针对债务重组交易,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下,按照"购买交易模式",债权人对债务重组换入资产的初始成本,应当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加上直接相关费用进行计量,与一般购买资产的初始计量原则一致.

2.新债务重组准则澄清其规范的债务工具转为权益工具,仅包括将债务工具转为联营或合营企业权益性投资的交易.如新债务重组准则第四条所述,债务工具转为对子公司投资,适用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债务工具转为金融工具准则范围内权益工具,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规定.根据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工具转为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按照前述"购买交易模式"进行处理,应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加上直接相关费用作为转入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

3.新债务重组准则将修改其他条款方式的债务重组,索引至金融确认和计量准则.此类修改其他条款方式的债务重组,债权人应按金融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等规定进行处理,新债务重组准则本身不再规定修改其他条款方式的债务重组.

4.新债务重组准则删除修改条款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相关规定.由于债权人持有债务工具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范围,相关或有应收金额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属于新债务重组准则范围.

5.新债务重组准则明确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各项资产初始成本的分摊原则.根据新债务重组准则第九条,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首先应按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确定所受让金融资产(包括现金)价值,然后将放弃债权公允价值扣除金融资产价值后的余额,向其他资产分配.

新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中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新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中债务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债务重组准则下,在以资产清偿债务情况下,债务重组损益以清偿债务账面价值和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确定,不涉及公允价值计量.在原准则下,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新债务重组准则减少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范围.

2.新债务重组准则下,与资产清偿债务不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涉及公允价值计量.即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首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再以清偿债务公允价值计量.

3.新债务重组准则将修改其他条款方式的债务重组,索引至金融工具准则.与债权人的处理相对应,此类修改其他条款方式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按金融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等规定,以及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的重分类"等规定进行处理.

4.新债务重组准则删除修改条款设计或有应收金额相关规定.与债权人的处理相对应,由于债务人持有债务工具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范围,相关或有支付应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新债务重组准则明确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应分别按新债务重组准则确定权益工具价值及所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相应确认债务重组损益.此时,债务人首先应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其余资产按账面价值结转.

债务重组是什么意思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改后新准则。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其他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一样于2007年1月1日将在上市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改最大地方是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和改正了债务人因债务豁免而形成的债务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损益。为方便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有关会计处理,本文仅就此问题作初浅探讨。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把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分为四种情况。本文将从其分类顺序探讨。第一种情况是以资产清偿债务。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情况又分为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

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应付账款20万元,于3月21日到期。乙公司对甲公司欠款已计提坏账准备3万元。因甲公司财务困难,经甲乙公司协商,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转账支票一张,金额15万元,于3月21日偿还所欠乙公司全部债务。

甲公司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0

贷:银行存款 15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5

乙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15

小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经法院裁定进行债务重整并按持续经营进行会计核算的,按照本章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期间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处理。

债务重组是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第三方参与相关交易的情形,例如,某公司以不同于原合同条款的方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债;又如,新组建的公司承接原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再如,资产管理公司从债权人处购得债权,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在上述情形下,企业应当首先考虑债权和债务是否发生终止确认,再就债务重组交易按照本章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债务人未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也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了协议,就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债权和债务,不包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预计负债,但包括租赁应收款和租赁应付款。

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的交易事项:

(1)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3)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如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

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不包括上述和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本准则将其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债务重组方式有哪些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债务重组方式包括:(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为资本;(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法律主观:

债务重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将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法律客观: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三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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