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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的会计处理_考核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性质判断及会计处理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15日 07:21 41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期后事项的会计处理_考核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性质判断及会计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期后事项的会计处理_考核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性质判断及会计处理

1.期后事项的或有事项
2.考核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性质判断及会计处理
3.期后事项审计的审计程序
4.会计上的日后事项和审计上的日后事项的对比?

期后事项的或有事项

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既存在区别又存在联系,在会计处理的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将二者混淆,因此应弄清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前者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分为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对调整事项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而对非调整事项仅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后者分为或有收益和或有损失,依据金额是否可以合理确定及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报表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由于存在或有事项,可能使企业蒙受损失(即或有损失),也可能使企业获得收益(即或有收益)。如果这种不确定性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财务报告报出日之前形成了既定事实或从某些发生的事项中得到了证实,或有事项就转化成为期后(调整)事项。因此说,或有事项是期后事项的雏形与萌芽状态。

考核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性质判断及会计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期后事项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 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公布日,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以下两类期后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一) 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事项; (二) 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影响对会计报表正确理解的事项。

第五条 在审计报告日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期后事项是否发生。 如期后事项确已发生,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确定期后事项的类型及对 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并形成审计结论。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期后事项的类型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提请 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披露。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询问,以发现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期后事项,但应对其已知悉的期后事项予以关注,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责任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期后事项。

第八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等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其对可能存在或发生的期后事项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并考虑相关审计结论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的影响。

第三章 审 计 程 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结合对会计报表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或另行实施审计程序对期后事项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另行实施的审计程序,应当尽量在接近审计报告日时进行。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一) 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及有关人员; (二) 审阅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期后事项,通常应当询问以下内容: (一) 已依据初步数据进行会计处理的项目的现状; (二) 是否已进行或将进行异常的会计调整; (三) 是否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会计政策适当性的事项; (四) 资产是否被政府征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 (五) 资产是否已出售或计划出售; (六) 是否发生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 (七) 是否已发行或计划发行新的股票或债券; (八) 是否已签订或计划签订合并或清算协议; (九) 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期后事项,通常应当审阅以下资料: (一) 被审计单位最近的期中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管理报告; (二) 管理当局关于期后事项的声明或其他陈述; (三) 股东大会和管理当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有关会议记录; (四) 被审计单位律师或法律顾问关于期后事项的陈述; (五)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期后事项的程序;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编制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三条 对已发现的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类型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 对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事项,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 ; (二) 对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影响对会计报表正确理解的事项,提请被审计单位 披露。

第十四条 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或披露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如在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之间获知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期后事项,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讨论。必要时,还应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期后事项的类型及其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程度。

第十六条 如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以下方式确定审计报告日期: (一) 签署双重报告日期,即保留原定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 (二) 更改审计报告日期,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第十七条 如决定更改审计报告日期,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以发现原定审计报告日至更改后的审计报告日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会计报表的其他期后事项。

第十八条 如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获知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尚未发现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已审计会计报表。如被审计单位拒绝采取适当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修改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期后事项审计的审计程序

(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  公司制企业的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对于非公司制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三)有利事项和不利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有利事项和不利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其会计处理原则是相同的。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以后、实际报出之前又发生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事项,并由此影响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期的,应以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再次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为截止日期。

(二)非调整事项(与上期无关的大事)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

非调整事项的特点是:

1.资产负债表日并未发生或存在,完全是期后才发生的事项;

2.对理解和分析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典型的非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它巨额举债;

(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一、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这里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

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调整完成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或本年发生数;

2)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

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通常处理步骤:

A、正常调整相关科目,

B、补提所得税,

C、净损益结转,

D、补分利润。

注:任何时候,不对现金流量表正表作调整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这类调整事项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暂估入账的成 本,得到了准确成本数;前期销售被退回。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或报告中期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也包括以前期间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  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销售退回事项,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其会计处理分别为:

1.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的所得税等。  

如果由此影响审计报告的内容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签署双重报告日期,即保留原定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或更改审计报告日期,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会计上的日后事项和审计上的日后事项的对比?

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的审计,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结合会计报表年末余额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进行的审计;另一类是专为发现审计年度必须弄清楚的事项另行实施的审计程序。

(一)结合会计报表年末余额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项目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时,通常通过对各项目的截止期和估价测试等来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其编制的会计报表项目的年末余额认定是否正确。例如:复核期后的现金收入,以测试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将后期的存货销售价格与前期的存货成本相比较,以确定前期期末存货估价是否适当等。尽管这些审计程序是针对年末余额实施的,本质上是会计报表年末余额实质性测试的一部分,但从实际效果上看,仍然不失为期后事项审计的一种有效程序。

(二)另行实施的审计程序

这类审计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及有关人员询问

由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等情况不同,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也不相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期后事项,通常应当询问以下内容:

(1)已依据初步数据进行会计处理的项目的现状。

(2)是否已进行或即将进行异常的会计调整。

(3)是否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会计政策适当性的事项。

(4)资产是否被政府征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

(5)资产是否已出售或计划出售。

(6)是否发生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

(7)是否已发行或计划发行新的股票或债券。

(8)是否已签订或计划签订合并或清算的协议。

(9)其他相关内容。

这里所说的“初步数据”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所做的各种估计或预计。这些估计或预计,从本质上讲是暂时的、非结论性的。它们的确切金额要等到期后的某一时间预计事项发生时才能最终确定。如果该事项估计或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仍需进行调整。

2.复查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编制的内部报表及其他相关管理报告

复查的重点应放在被审计年度生产经营业务中与同期结果有关的变化上,特别是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和经营环境的主要变化上。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讨论报表,以确定它们的编制基础与本年度会计报表是否一致,并调查经营结果的重大变化。

3.复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编制的会计记录

注册会计师应复核被审计单位期后编制的日记账和分类账,尤其应检查其中大额的或异常项目,从而确定所有与本年相关的业务的存在和内容,以及期后发生的但需要披露的事项。

4.检查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发布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被审计单位的重大事项,尤其是涉及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需要向外发布的重大经营事项,被审计单位都要以一定的形式向外发布,对这些发布的事项,在其有关的会议记录中应有详细的记录。注册会计师对这些记录重点应检查其中影响审计年度会计报表表述的重大期后事项。

5.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其律师的声明书

由被审计单位向注册会计师递交的管理当局和其律师的声明书,是他们对审计中各种不同事项的说明,其中包括对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的有关期后事项的陈述。

企业会计人员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要考虑日后事项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审计人员在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要考虑期后事项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 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在会计实务处理中,对于财务报告批准公布日至实际对外公布日之间发生的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事项,由此影响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期的,应以再次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为截止日期,即承认财务报告批准公布日至实际对外公布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为日后事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规定,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

可见,会计上的日后事项和审计上的期后事项所涵盖的会计期间大致相同,但又有区别。会计准则对于日后事项所涵盖的期间特别明确;审计准则对于期后事项虽然没有指明终点,但是指明了注册会计师对不同日期期后事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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