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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要求_组建什么性质的会计事务所具备的条件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13日 17:36 39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要求_组建什么性质的会计事务所具备的条件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要求_组建什么性质的会计事务所具备的条件

1.在中国开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哪些条件
2.组建什么性质的会计事务所具备的条件

在中国开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组建什么性质的会计事务所具备的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其会员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四川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同时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执行,制定实施各项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协会工作制度;

(三)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管理;

(四)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五)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组织实施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优化执业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四川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者,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会员入会须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自律管理相关规定;(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及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管理的相关办法,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事务所已注销、被撤回设立许可或被财政机关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预备会员:

(一)大学财经类专业二年级以上的在校学生;

(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两科以上的业务助理人员。

预备会员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审议、批准本会发展规划;

(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会员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等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提出本会发展规划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六)推选或聘请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七)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

(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及岗位的设置、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相关协会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更换及罢免理事。

第二十一条理事应清正廉洁、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理事职责,并充分反映会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要求。

会员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会执业会员资格且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执业经验;

(三)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四)近三年内本人无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不良执业记录;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没有受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操守;

(六)具有一定的责任感和组织协调能力;

(七)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八)符合换届选举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会员理事应符合上述第(三)、(五)、(六)、(七)、(八)项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任职自动终止:

(一)执业会员理事不再继续执业的或转所到省外地区执业的;

(二)非执业会员理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三)本人辞去理事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罢免其理事职务: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的;

(二)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受到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的;

(三)利用担任理事职务的便利为本人或本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个人行为致使本会或本行业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四川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在部分市、地、州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根据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设立注册管理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支出为:

(一)本章程规定的行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

(三)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公用经费;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经费管理按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财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CICPA。

第四十条本会因特殊原因需终止活动,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址设在成都市。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川省内分所。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与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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