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考试攻略文章正文

cas企业会计准则_我的论文题目是“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及影响;麻烦帮我找一个企业来写这个内容!急求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12日 13:13 43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cas企业会计准则_我的论文题目是“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及影响;麻烦帮我找一个企业来写这个内容!急求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cas企业会计准则_我的论文题目是“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及影响;麻烦帮我找一个企业来写这个内容!急求

1.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几点异论文
2.我的论文题目是“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及影响;麻烦帮我找一个企业来写这个内容!急求

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几点异论文

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几点异论文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SA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2012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KCAS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原CAS2(2006)同时废止。

  一、重大影响的判断

 CAS2(2014)新增强调:在判断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但并未实质性修订重大影响的定义。这项规定是与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控制的判断保持统一的,它是源于ia28(2008)。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考虑潜在表决权时,只能考虑“当期”可转换或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对于以后期间才可转换或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不应当考虑。

  二、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

 CAS2(2014)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条规定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2008修订)((FRS3(2008))合并成本的理念,并扩大至IFRS3(2008)未规范的同一控制企业合并。

 修订此项规定的原因在于,收购的直接相关费用是收购方为了获得公允价值服务而进行的单独交易,并不属于出售方和收购方为了企业合并而交换的公允价值的一部分。同时,无论这些服务是由收购方的外部主体还是内部成员提供的,一般均不形成收购方在收购日的资产,因为所获得的利益在接受服务时即已消耗。

  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CAS2中将企业合并分为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况。在IFRS下,并未规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一般情况下是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几乎各类投资都应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和计量。在CAS2中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使用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

 这是结合中国的实际对国际准则运用的修改,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企业兼并大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为了防止合并企业通过公允价值粉饰报表,国内准则中单独对这种情况规定要按照账面价值入账。

 我们采用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的原则,这主要是因为国内的市场条件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规范不像很多发达国家那么完善,公允价值的取得存在困难,并导致我们在应用公允价值上产生了很多问题。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很显然这些问题都可以逐渐解决,当条件成熟时,公允价值就可以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从而使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好地为决策服务。

  四、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CAS2(2014)删除了CAS2(2006)中“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并修订为:“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即不再区分投资前获得的净利润分配额和投资后的.分配额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原因是计算投资前的留存收益难度比较大并且成本比较高,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行的。有时,还可能涉及主观运用后见之明,从而降低了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此项修订是在2009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引入的,它源于IASB于2008年5月发布的《在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或联营企业中的投资成本(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的修订)》。

  五、权益法的适用豁免

 CAS2(2014)新增了两项权益法的适用豁免:

 1.投资方持有的联营企业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可以对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需要注意的是,该部分可选择单独处理的投资,首先应当满足CAS22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分类条件。

 2.当持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代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分类为持有代售非流动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代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以上这两项都是源自于国际会计准则28号(2011),体现了IFRS下根据投资方持有目的、风险特征等因素将同类资产分为不同计量单元,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的理念。

  六、后续计量上

 此前,IFRS要求,在个别财务报表上对所有投资采用成本或金融工具模式计量,权益法只在合并报表适用。这就与CAS2(2014)形成差异。2014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IAS27)的修订)》。有关修订恢复了权益法作为主体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的一个会计选择。该修订对自2016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IASB发布有关修订的原因在于某些利益相关方反馈,某些国家的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在编报单独财务报表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此外,利益相关方还表示,在大多数情况下,主体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与按照当地法规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的唯一区别仅在于是否采用权益法。IASB对上述疑虑表示认同。一般而言,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需要满足当地法规或者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IASB在2013年12月发布征求意见稿ED/2013/10并考虑收到的意见函后修订了IAS27,增加了在主体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选择。

  七、结语

 通过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新准则对于规范我国实务界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及保护股东的利益,促进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这个趋同不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全盘抄袭”,只是与其总体思路在方向上保持一致,因为我国的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

;

我的论文题目是“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及影响;麻烦帮我找一个企业来写这个内容!急求

为更好地打开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通道,实现我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国际通行的目标,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18)(以下简称新准则)在结合我国特定背景的同时,充分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新准则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遵照财政部的部署,将从2008年开始在大量非上市企业稳步推广实施。对于与国际趋同的新准则,人们在接受新会计理念的同时,更关心的是所得税准则的新旧差异以及如何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平衡过渡与衔接。本文从我国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出发,从目的、理论依据、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科目等方面对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了新旧对比分析,并就新旧衔接做了简要介绍。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18)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为目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观为核心理念,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以暂时性差异为核算对象,在介绍资产、负债计税基础概念的前提下,对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做了相关规定。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新旧比较

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2000年12月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开始实施,这些都是我国现行有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统称“旧制度”)。下面从理论依据、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科目等方面对新准则与旧制度进行对比分析。

1、理论依据的比较

旧制度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是收入费用观会计理念。在此会计理念下,注重对收入费用的配比,但难以兼顾资产负债的客观真实;注重利润表的编制,而资产负债表只是利润表的附属物。

新准则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是资产负债观会计理念。在此会计理念下,注重从资产负债定义出发客观真实地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注重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而利润表只是资产负债表的附属物。

新准则较旧制度在理论依据、会计理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理念的更新不仅体现国际趋同,也带来了我国所得税会计的一系列变化。

2、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旧制度对所得税会计处理允许从以下几种方法中选择:①应付税款法;②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这里的债务法是利润表债务法,注重对时间性差异的核算。在旧制度下,由于应付税款法的计算操作简单,导致众多企业选择既不能反映收入费用配比又无法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应付税款法。根据2003年年报披露,在1287家上市公司中,其中1250家选择应付税款法;根据2004年年报披露,有3家上市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由应付税款法改为债务法,在新增的115家上市公司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公司只有2家(递延法、债务法各一家),即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上市公司高达97%。

新准则要求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不同的是,该方法侧重对暂时性差异的核算。它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将其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核算时,首先计算资产负债表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轧出利润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资产负债观为基本理念,注重资产、负债的真实与客观。只有在这种方法下,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才能代表其真实的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

从旧制度到新准则的变迁,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短短十几年时间里经历了西方国家近一个世纪才演化完成的四种方法: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新准则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旧制度有实质性的进步,但对会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3、确认、计量和列报的比较

旧制度没有专门的对递延税款的确认规定。但对“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确认,《企业会计制度》有一项特殊规定,即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产生“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情况下,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同时对“递延税款”的列示有如下规定: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增设“递延税项——递延税款借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在负债方增设“递延税项——递延税款贷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

新准则除了规定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外,还增加规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调整和复核。比如税率发生变化,应重新计量;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这些处理原则能很好地保证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关于列报做了如下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较旧制度更注重从资产负债的定义出发进行相关资产、负债、费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4、会计科目的比较

旧制度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会计科目:“所得税”、“递延税款”、“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新准则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会计科目:“所得税”(下设“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两个明细科目)、“递延所得资产”、“递延所得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资产减值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

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用于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本科目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借方反映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反映当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情况发生回转时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额以及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企业在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用于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贷方反映确认的各类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方反映当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情况发生回转时转回的所得税影响额以及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企业在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新准则中“应交税费”比旧制度“应交税金”的核算范围更广,除了核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保险)按规定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代扣代交的款项,还增加了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资产减值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核算企业在期末复核“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发生减值的金额。

新准则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更加明确和实用,更能体现资产负债的真实客观性,符合国际惯例。

三、新旧衔接

原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企业,首次执行日,应首先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计算计税基础,根据调整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根据调整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冲减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同时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可见,对于原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企业,在新旧衔接时相对简单,关键是确定资产、负债的新账面价值。而对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还要注意将原来账面上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冲减。

四、结论

我国所得税新准则从会计理念、理论依据、处理方法等诸方面都已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同时也形成了新准则与旧制度的一系列差异。立足新准则,回首旧制度,分析差异性,就不难做好与旧制度的稳步过渡、对新准则的正确实施(本文作者系河海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工作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变化的影响及处理建议

摘  要

摘要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2)除了将散见于原准则、引用指南、讲解、解释中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进行集中,其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将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这一变化致使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计量出现了新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法 权益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此次CAS2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该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及计量产生了影响并由此导致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将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建议。

一、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

原CAS2指出,在取得权益性投资时,能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种:除了投资企业能够实现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三种情况外(即持股比例偏高),还包括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持股比例偏低),并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第四类权益性投资”)。

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将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CAS 22)处理。笔者认为这种修订结果非常合理。

(一)修订的实务依据与准则协同

原CAS2中将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

其一,即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偏低,但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有公允价值,无法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可以据此合理推断,投资企业的持股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差价,而是为了长期持有进而追加投资形成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

其二,2007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能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即使将该类投资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其不存在公允价值,也无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但上述规定在实务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是: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的持有期间内,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了,不再符合按照成本计量的要求,应当转变其分类以及计量模式,但由于无相关准则、规范的指导,实务中会计处理差别很大,进而导致报表信息质量受到影响。

对于该类权益性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第46段第(3)条规定,“……(3)对没有活跃市场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的投资,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

由此,修订后的CAS2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合理推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不再需要将此类权益性投资进行后续转换,一方面简化了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转换时信息质量受损,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致。

(二)修订的后续问题及处理建议

1. 原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该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中的哪一类。根据CAS22的具体规定,由于该投资属于权益性的,故既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务性),也不能划分为贷款与应收款项。只能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者中进行选择,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备公允价值,则可以合理推定其应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第四类权益性投资持有过程中如果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问题。当然修订后的CAS2将持股比例偏低的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公允价值均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并非只修改本准则即可实现的,初始确认的调整还涉及后续问题,例如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由于CAS22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基础为公允价值,则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后续应如何处理?现有准则并无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前文中的IAS39第46段规定可以解决后续计量中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问题,即以成本计量,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如果该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了,可以依据IAS39第55段的规定,“因不属于套期关系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按照下述规定确认:……(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除减值损失以及汇兑利得或损失外,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由此,CAS22也应做出相应修订,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包括两类,一类具有公允价值,另一类则为持股比例偏低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而且对于后者,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果其公允价值又能够可靠取得,则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修订后产生的影响

1.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权益法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类。修订前CAS2的其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有两种: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第二,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由于第二种情况已经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范围以外,所以修订后CAS2的成本法的适用仅余“控制”这一种情况。CAS2修订前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不变,为两种:第一,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第二,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2.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范围缩小。由于修订后的CAS2导致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导致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基本情况与会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

(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仅剩下处置投资一种情况。

(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转为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同上,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仅剩下追加投资一种情况。

(二)修订后的CAS2可能产生的新问题及处理建议

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持股比例偏低(非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因进一步追加投资导致金融资产的重分类的问题,修订后的CAS2并未做相应解释。故此笔者尝试对此种情况下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1. 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能否因追加投资达到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而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CAS22第十九条规定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再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CAS22第四条也规定由CAS2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CAS2。所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处于不同准则的规范。而且,如果将金融资产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之一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如果企业追加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说明企业管理者对该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已经发生变化。综上所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例1: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为500万元。

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

在重分类的同时,笔者认为不需要考虑是否要将追加投资前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涉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因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的目的是为了将持有过程中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处置损益,由于该权益性投资并未处置,故此重分类当日不需对其进行结转,待处置该项权益性投资时再将与其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2.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例2: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

根据原CAS2的规定该权益性投资原持有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此重分类当日不需结转,等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3.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无市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例3:A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CAS2)以2 000万元取得B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公司股权无市价,公允价值也无法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修订后的CAS2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9月1日,A公司又斥资2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无公允价值,CAS22目前无针对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依据前文IAS39第46段的规定,即无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以成本计量即可。

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70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银行存款250 000 000。

由于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故此不需要考虑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问题。

4. 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因处置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使原有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根据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情况,故此笔者尝试对原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降低至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情况下,进行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1)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

例4:A公司2014年1月对B公司投资,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B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至2014年8月3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损益调整为100万元。2014年9月2日,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一半,转让后,无法再对B公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转让时,取得210万元款项存入银行。A公司处置资产当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确认处置损益:借:银行存款2 1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投资收益100 000。

其次,将剩余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只能转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 0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 。

(2)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同上,关键在于剩余的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转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还是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根据投资企业管理层的持有目的与意图进行判断,但为避免利润操纵起见,笔者建议限定只能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新旧CAS2准则的衔接问题

由于修订准则导致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属于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进行的变更,导致的结果是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性投资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会计原则的变更,所以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有追溯调整法与未来使用法,具体处理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CAS28)第六条规定,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根据修订后的CAS2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所以,当原有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按准则规定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当累积影响数切实可行时,采用追溯调整法;当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采用未来使用法。

注本文系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142400410915)的阶段性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2014-03-13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标签: cas企业会计准则_我的论文题目是“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及影响;麻烦帮我找一个企业来写这个内容!急求

财税考试日常Copyright ◎2021 财税考试日常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3012174号 财税考试日常整理发布 作者QQ: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