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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会计方案_法国`日本和英国荷兰的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10日 13:04 40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法国会计方案_法国`日本和英国荷兰的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法国会计方案_法国`日本和英国荷兰的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1.法国会计地理条件
2.法国`日本和英国荷兰的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3.法国会计的优点与缺点
4.两大法系会计制度的发展对中国会计有什么启发

法国会计地理条件

1、法国会计法规:法国的会计法规主要由《法国商法典》和《法国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组成,规定了企业的会计制度、会计报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2、法国会计师协会:法国的会计师协会是法国会计行业的重要组织,负责制定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推动会计专业发展、提供会计咨询服务等。

3、法国语言:法国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因此如果想在法国从事会计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语能力,能够熟练地读写和交流。

法国`日本和英国荷兰的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法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对我国有以下几点启示:

1. 建立健全的会计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法国会计法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多项法规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责、义务和行为进行规定。同时,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会计监管机构和审计机构,对财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2.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法国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培训课程和职业发展支持,同时也注重向公众传递职业道德价值观念。这种做法不仅能够提高会计师从业者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也能增强公众对于财务信息的信任感和依赖度。

3. 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法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中立性,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避免因与企业的关联性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 推进建立职业道德评估和监督机制。法国会计师协会建立了职业道德委员会,专门负责评估和监督会计师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我国也可以学习借鉴这种做法,建立专门的职业道德评估和监督机制,以保障会计行业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高水平发展。

法国会计的优点与缺点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基准汇价不再公布。为便于企业进行外币业务折合的会计处理,现对有关折合汇率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如无法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作为折合汇率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折合:

1.除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2.美元对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汇价,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

3.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的汇价,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套算公式为:

货币A对货币B的汇价=美元对货币B的汇价/美元对货币A的汇价

有关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仍按我部印发的“关于外汇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1994)财会字第05号]执行。

两大法系会计制度的发展对中国会计有什么启发

优点会计管理体制,缺点模式借鉴。

法国政府在会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国的会计规范都是采用法律条文的形式。

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有相当大的差别,其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也存在巨大差异。

(一)在两大法系的立法中,议会或国会不仅有审定批准颁行的决定权力,而且具有依据法律制度体系中的自上而下逐级统驭层次来统一各层次法制之间的精神,协调各层次法制之间的内容,以明确法律制度构建的关联性及执行这些法律制度的系统性、一致性。如大陆法系中的民商法与宪法中“权利法案”的一致性,商法与民法精神的一致性,其中《商事公司法》中的会计规范与《商法典》中会计规定的一致性等。再如英美法系中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及家庭法与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所保持的一致性,《公司法》与《破产法》与上述法律精神的一致性,以及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与《公司法》与《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的所保持的一致性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体系中对法律制度之间的精神与内容上所保持的一致性是通过双向制度安排来完成的,首先是自上而下的统一安排,然后才是自下而上依次在内容安排上体现上一层的精神,并保持与上一层次法制内容的一致。如果在会计法律制度建立中没有或缺乏这种安排,那么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便不可能建立起来。有鉴于此,无论我国未来对《公司法》、《破产法》的修订,及至对会计专门法律的修订,还是在着手建立民商法典时,都必须把解决这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放在重要位置之上,也都必须统一解决好与之相协调地或相联地这一事关我国今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而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二)从两大法系所进行的统一会计、审计制度的历史事实中可见,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便无法达到实现对公司经济与资本市场的统一管理,但欲达到统一会计制度与审计制度的目的,首先便必须明确它们在整个经济法制体系与整个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确立统一会计、审计制度在对公司经济和对资本市场控制中的权威性,最终实现这种统一制度所预定要达到的管理控制目标。比较而言,大陆法系的会计、审计制度都具有司法性质,因而“法典式会计制度”与“法典式审计制度”都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在执行中具有比较强的司法力度与较大的强制性,这是它在统一会计、审计制度方面所形成的优势,这种优势是英美法系国家所不具有的。不过,如从发展的观点看问题,相对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在固守司法性建制以统一会计、审计制度方面却又具有一定保守性,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它们在通过改进统一会计、审计制度以适应会计国际协调要求方面,在适合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方面却又落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后面。因此,我们认为不仅在两大法系之间存在相互借鉴与优势互补问题,而且在中国未来的会计、审计改革中,在进一步解决完善统一会计、审计制度方面也应当辨证处理历史、现实与未来的关系,兼采众长,合理借鉴,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的统一会计、审计制度的模式。

(三)正是基于上述事实,两大法系在会计法律制度制定权的安排方面既有相同的方面,也有不同的方面。其相同点在于凡通过法律确定下来的制度均由议会或国会统一批准颁行,而不同点则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统一会计、审计制度具体由政府制定颁行,这方面又以法国为典型代表,而英美法系国家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则由民间或半民间性质的专门组织负责进行,这方面又以美国为代表。但在两大法系之间在这方面也存在共同之点,如美国的FASB虽然是一个单纯的民间机构,但在事实上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它的工作却具有重大影响,它如果离开该委员会代表政府对它工作的认定和支持,会计准则的发布便相应会失去它作为制度执行的效力,这是值得注意的事实。当然,另外一个使会计准则具有执行效力的原因,不仅在于FASB的工作广泛受到以美国注册会计协会为代表的会计职业界、学术界的支持,而且还在于FASB的组成包括了会计职业界、工商界、会计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使它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原因。而如法国的“统一会计方案”的制定是在经济与财政部的领导之下进行的,但它却又是在该部所建立的国家会计审议委员会进行具体工作下制定的,而这个会计审议委员会的组织构成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此可见,包括会计准则在内的任何一种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都不可以脱离政府对它的认定或确认与支持,而任何一种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也必须建立在政府领导之下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参与制定的基础之上,而政府也必须高度重视这类组织在会计准则或制度参与制定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必须注意,包括会计准则在内的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必须集中,因而任何一种分散这种制度制定权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四)从两大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与执行过程中可见,必须始终注意解决它的制定机制与执行机制的统一性问题,既不可以无法制可依或因法制缺位而导致法制控制缺位,也不可以有法制而不依或执行法制而不严,更应当严加防范的是那种通过篡改法制或出卖法制而盗窃经济利益的现象发生。史实表明,正确处理会计法律制度的科学制定与严格执行的关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制管理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制保障。史实还表明,必须伴随着政治经济环境乃至会计、审计环境的变化,适时修订已有的法制并相适应地颁布新的法律制度,以充分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应当注意,世界上绝对没有一成不变与一劳永逸的会计法律制度,世界也绝对没有一种处于万能状态的会计法律制度。世界上任何一个法制国家如果不能一如既往地坚持解决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修订与执行机制运行中的统一性及一致性问题,便不可能避免它的历史悲剧的重演。以美国为例而言,从1938年所发生的麦克森。罗宾斯破产事件到2001年所发生的安然公司破产事件;从1938年普赖斯。沃特豪斯会计公司在执行对罗宾斯公司审计中所出现的问题到2001年安达信会计公司在执行对安然公司审计中所出现的问题,便充分证实这一点。

(五)在未来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演进中,必须正确认识与体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应当认识到经济朝着全球化方向发展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运行规律,在未来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改革方面应充分考虑到这一重大环境要素所带来的变化,而另一方面又必须认识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具有阶段性的,并且在其演化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是及其复杂的。经济全球化的阶段性与复杂性又决定了我们在改革中必须合理确定会计法律制度革新的历史进程,既不可因循守旧,裹足不前,也切切不可盲目进取而超越客观实际,使国家与公司在经济权益方面受到损害。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推进会计的国际协调当是进行会计法律制度改革的主旋律,而世界的会计真正进入到全球化发展的历史阶段,尚需经历一个相当长历史阶段的逐步演进的过程。就我国加入WTO之后而言,根据以上认识来确定我国今后会计法律制度及其体系建设的方向,正确确定我国会计改革的历史进程都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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