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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6号》_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2010年版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10日 00:34 36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6号》_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2010年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6号》_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2010年版

1.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构成的包括哪些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2010年版
3.江苏江阴市财政局2015年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构成的包括哪些

包括通用部分和行业扩展部分。

通用部分和行业扩展部分,分别对应原通用分类标准和行业扩展分类标准。

1、通用部分包含了财务报表和附注等财务报告组成要素,反映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列示和披露的基本要求,是企业编制 XBRL 格式财务报告的基础。

2、行业扩展部分是在通用部分的基础上,对特定行业财务报告领域的延伸,反映了行业特色的披露内容,按照行业财务报告的类别进行组织。

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10月30日,文号:财会[2006]18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针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先后发布了两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便于及时指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2010年版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3个部分构成。

纲——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

目——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

补充——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

这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以及有关具体准则的应用指南。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

该书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基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IFR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Standards)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所颁布的易于各国在跨国经济往来时执行的一项标准的会计制度。 IFRS是全球统一的财务规则,是按照国际标准规范运作的财务管理准则。用于规范全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运作,使各国的经济利益可在一个标准上得到保护,不至于因参差不一的准则导致不一样的计算方式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IASB并委托专业的会计师团体如国际会计师公会(AIA)培训专业高级会计师。

该书目录:

第一部分: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IAS Framework for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FRS 1 First-time Adoption of IFRS

Section B Assets and revenue

第二部分:

资产与收入

IAS 2 Inventories

IAS 11 Construction Contracts

IAS 16 Property, Plant & Equipment

IAS 18 Revenue

IAS 20 Government Grants and Government Assistance

IAS 23 Borrowing Costs

IAS 32 Financial instruments: 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

IAS 36 Impairment of Assets

IAS 38 Intangible Assets

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IA S 40 Investment Property

Section C Liabilities

第三部分:

负债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AS 12 Income Taxes

IAS 17 Leases

IAS 19 Employee Benefits

IAS 37 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Section D Group accounts

第四部分:

合并会计

IFRS 3 Business Combinations

IAS 21 The Effects of Changes in Foreign Exchange Rates

IAS 27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in Subsidiaries

IAS 28 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IAS 29 Financial Reporting in Hyperinflationary Economies

IAS 31 Financial Reporting of 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s

Section E Reporting and disclosures

第五部分:

列报与披露

IFRS 5 Disposal of Non-current Assets and Presentation of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IAS 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AS 7 Cash Flow Statements

IAS 8 Net Profit or Loss for the Period, Fundamental Errors and Changes in

Accounting Policies

IAS 14 Segment Reporting

IAS 24 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

IAS 33 Earnings Per Share

IAS 34 Interim Reporting

Section F Other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第六部分:

其他国际会计准则

IFRS 2 Share-based Payment

IFRS 4 Insurance Contracts

IAS 26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by Retirement Benefit Plans

IAS 30 Disclosures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anks

IAS 41 Agriculture

主要区别:在于一些科目分类上,以及制定的依据不同等。

江苏江阴市财政局2015年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如下 :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

3、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1)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

①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②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③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上述③为新明确的要求。需关注。)

4、披露

(1)投资者应单独披露其在联营企业的终止经营中所占的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构成合营时,合营者应当披露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的总额,披露时应与其他承诺分开列示:

①与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

②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

(上述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第38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第55段新增的披露要求。)

5、过渡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即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此规定表明,由企业合并以外的原因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中仍然包含直接交易成本,即仍突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这一点与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同。)

6、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此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第5(c)段的原则一致。根据该段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中的计量规定不适用于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六条也已明确该条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

7、过渡

(1)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2)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确定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上述两点是对原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2号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重申和明确。我们预计不会导致现行的会计实务产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业务合并准则的使用范围

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形现在属于企业合并准则的适用范围。

(此问题已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详见本所技术提示《2010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

2、或有对价

2010版指出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相应地将其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或资产;如果在调整期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或新的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除此之外的或有对价调整不得调整商誉。

根据2008版,只有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才应将相关金额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未来期间对或有对价的相关调整,应在调整发生的当期调整企业合并成本。

(此问题是根据2008年1月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第39段等规定作出的修改,事实上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四)项对于或有对价确认条件的规定,即不再把“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作为确认或有对价时的一项单独考虑因素。该问题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已经作为“未纳入解释4号的IFRS 3和IAS 27的部分其他重要修订”提及,详见培训课件第109~114页。)

江阴市财政局2015年会计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镇(街道)财政所、高新区财政局、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靖江园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73号令)、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和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2015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全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2014年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在2015年领取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15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从2015年5月1日开始至2015年11月30日结束。

三、培训形式及课时要求

(一)学习形式

2015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全部采用网络培训,在线学习,在线考试。

(二)课时要求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课时,其中必修课为14课时,选修课为10课时,学员根据本人工作性质自行选择课程。

2、学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后,需在网上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为学员所学课程内容,共20题。考试合格分为60分,学员共有3次考试机会,超过3次不及格的需要重新购卡学习考试。

四、培训内容

2015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按行政事业单位类和企业类(含金融企业)分类设置。

(一)行政事业类重点课程:新《预算法》解读、《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解读。

(二)企业类(含金融企业)重点课程:《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管理会计》相关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它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解读。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1、继续教育培训实行属地与条线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别实施”原则;

2、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培训责任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和培训网校协调工作;

3、各镇(街道)财政所、开放园区财政局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中心负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公司及驻澄企事业单位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六、网络培训的具体实施要求

1、本市会计人员根据属地原则到所在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责任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江阴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责任单位”)报名,报名时请认真填写“江阴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教育培训报名表”(附件2),单位组织统一报名的由单位统一填写报名表,购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卡。

2、会计人员报名后凭学习卡登录学习卡上标明的网校网址,认真填写个人资料,属地在选择江阴市后正确选择所在乡镇、街道(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驻澄企事业单位请选择市本级)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后,在学习网站上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成绩单)并妥善保管,作为每6年换证时的证明。从本年度开始,会计人员学满规定课时并考试合格后,不需再进行贴花确认。考试成绩将自动记录到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个人档案中。会计人员可以到“无锡市会计管理网”查询学习结果。

4、以前年度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一律通过网络培训方式,进行补培训,每补一年购买一张学习卡,具体培训程序按今年的继续教育方式进行。

七、收费标准

继续教育学习卡每张为80元,会计人员在购买学习卡后不再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八、学分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时学分制管理。即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24学时学分。

(一)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已经全面实行了网络化培训,会计人员完成规定课程、课时并考试合格即为完成24学时学分。

(二)参加其它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凡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会计类等考试,每通过一科(门)考试,折算为24学分;凡参加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可凭毕业证书一次性办理在校期间的继续教育手续;

2.凡参加市级以上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类师资培训、脱产培训、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等超过5天,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3.凡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其它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它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4.凡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它作者折算为12学分;

5.凡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三)今年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分管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度。凡参加其它形式继续教育未满24学分的,仍须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网络培训;

(四)凡符合“学分管理”中第二项1、2、3、4、5条款的会计人员须持成绩合格(结业)证、获奖证书、论文(章)论著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文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到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责任单位办理登记手续(见附件3);各责任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初审,再由市局报无锡市财政局会计处复核。每季度上报一次。

九、其他

会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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