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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清理内容_会计档案清理接收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09日 13:21 51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档案清理内容_会计档案清理接收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档案清理内容_会计档案清理接收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2.会计档案清理接收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会计档案如何保管、销毁、调阅和利用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

内容

会计档案的内容一般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

(1)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它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三种)、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内容。

(2)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结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它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等。

(3)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会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有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4)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属于经济业务范畴,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关数据资料。如: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会计档案清理接收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如下: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监销

①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②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③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规定: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会计档案要销毁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有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会计档案如何保管、销毁、调阅和利用

会计资料对于我们财务人员来说并不陌生,然而,哪些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有何具体要求?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履行哪些销毁程序?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能否仅以电子形式保存?诸如这些问题作为财务人员的我们是否清楚呢?今天,小编就结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相关规定,为您解答上述问题。

问题一、会计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问题二、哪些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根据规定,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问题三、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能否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满足上述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按《办法》和省(区)、市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属于定期保管期限的档案如因特殊需要,可以延长保管期限。凡是在本单位会计核算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会计核算的,对工作总结和考查及研究经济活动有长远利用价值的会计资料作为永久保存。如年度会计报表(决算)、财政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决算、税收年报、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根据《办法》的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该档案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并由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管理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逐项对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无误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涉及到林、地房产权转让契约、证券、图纸;有关的货币收支凭证;涉及到外事的凭证以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原始凭证,均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确无保管必要时销毁。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也可以为上级单位提供利用。调阅时,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借阅,要有调阅单位的正式介绍信,并注明调阅会计档案的内容,经单位***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办理调阅手续。在调阅过程中,只能调阅与调阅内容有关的资料,不能调阅与调阅内容无关的资料。原则上档案原件不得借出,也不得拆散原卷(宗)册。外单位调阅会计档案,要抄录和复制的由会计主管人员签署意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为会计档案的利用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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