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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最新_2006年发布了多少项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特点有哪些-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08日 17:52 46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最新_2006年发布了多少项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特点有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最新_2006年发布了多少项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特点有哪些-

1.企业会计准则和具体准则一共有多少个
2.2006年发布了多少项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特点有哪些?
3.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和具体准则一共有多少个

基本准则1个,具体准则41个,明细如下:\x0d\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x0d\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x0d\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x0d\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x0d\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x0d\6、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x0d\7、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x0d\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x0d\9、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x0d\10、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x0d\11、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x0d\1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x0d\1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x0d\1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x0d\1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x0d\1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x0d\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x0d\1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x0d\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x0d\20、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x0d\2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x0d\2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x0d\2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x0d\2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x0d\25、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x0d\2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x0d\27、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x0d\28、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x0d\29、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x0d\30、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x0d\3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x0d\3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x0d\3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x0d\3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x0d\35、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x0d\36、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x0d\3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x0d\38、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x0d\39、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x0d\40、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新增)\x0d\41、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新增)\x0d\42、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新增)

2006年发布了多少项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特点有哪些?

1.企业合并取得投资相关费用不再资本化

2.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不再划分投资 前后

3.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应全额确认

2014年3月19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 号,以下简称CAS2〔2014〕)。新准则囊括了1号~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主要处理如下。

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

CAS2〔2014〕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CAS2〔2014〕整合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即将与合并相关的直接相关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与企业合并类型无关。

另外,CAS2〔2014〕第六条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CAS37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收到的对价后计入相关权益项目。

例1:同一控制下以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购买同一集团内另一企业持有的A公司60%股权。为取得该股权,甲公司增发4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公允价值为5元;支付承销商佣金50万元,发生与企业合并相关的审计、评估费用10万元。取得该股权时,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假定甲公司和A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购买日的合并成本)

贷:股本 4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0

支付发行费用: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发行权益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管理费用 10(审计评估费)

贷:银行存款 60

例2:非同一控制下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013年4月,A公司通过增发1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自身的股份取得对B公司20%的股权,公允价值为60000万元。为增发该部分股份,A公司支付了600万元的佣金和手续费。

本例中A公司应当以所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00

贷:股本 1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000-600)49400

银行存款 600

投资收益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历史性的“变革”,即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CAS2〔2014〕删除了CAS2〔2006〕中“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而整合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并修订为:“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以上清算股利投资收益的确认,是针对成本法下的变化,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则不适用。

例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我国境内居民企业。

(1)2011年1月2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投资于乙公司,取得对乙公司60%的股权,对被投资单位乙实施控制。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2011年4月20日乙公司宣告上年度的现金股利100万元。2011年末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6 0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100×60%)60

贷:投资收益 60

(3)2012年4月20日乙公司宣告上年度的现金股利2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200×60%)120

贷:投资收益 120

抵销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未实现损益

CAS2〔2014〕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纳入准则正文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按照享有的比例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应全额确认。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例4:甲企业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2014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800万元的商品以6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2014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14年净利润为1000万元。

上述甲企业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14年净损益时,如果有证据表明交易价格640万元与甲企业该商品账面价值800万元之间的差额是该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在确认投资损益时不应予以抵销。甲企业应当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20%)200

贷:投资收益200

该种情况下,甲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因向联营企业出售资产表明发生了减值损失,有关的损失应予确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予调整。

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会[2006]3号下发了新39个会计准则。

它替代现行的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

 为了更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在借鉴IFRICl2的基础上,于20xx年8月7日出台了解释第2号。本文以解释2号为基础,对解释2号未涉及的则借鉴IFRIC12的规定,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建设期的会计处理项目公司在建设期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

 基础设施的属性及其会计处理、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借款费用的归集、基础设施特许权的确认和计量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1.基础设施的属性及其会计处理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下,项目公司如何确认投资形成资产的属性,决定着投资成本的计量和摊销方法,进而影响到项目运营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合理性。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下,项目公司经济活动的实质可以描述为通过投资建设自创取得了项目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或收益权,并未从合同授予方取得基础设施的控制权或者所有权,因此,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合同授予方,项目公司无需对基础设施做出会计处理。

 2.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模式下,项目公司是服务的提供者,先后向政府提供了建造服务、运营及维护服务。因此,在建造期项目公司的会计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3.特许经营权的确认和计量由于相关的资产不属于项目公司,所以项目公司对所建成的基础设施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如果特许合同约定,在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即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相关资产。如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20xx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指出:本报告期末,长期应收款较期初增加353万元,主要是由于解释第2号发布后公司将子公司浙江奉化填埋场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的基础设施支出确认为金融资产所致;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即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在建工程。

 4.借款费用的归集如项目公司取得一项无形资产,则该特许服务权是在项目建成并经合同授予方验收合格后授予的,项目公司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应视为取得专营权的完全(外购)成本予以资本化。因此,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即计人无形资产的成本;否则,则应费用化,即计人当期损益。解释第2号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非自有资产的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上。至此,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如下:一是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二是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中的无形资产。

 (二)运营期的会计处理项目公司在运营期涉及的主要会计处理有: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收入确定及相关费用的摊销、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等。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根据解释第2号规定,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中,合同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收入及费用的确定项目公司在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取得收入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认运营、维护的收入和相关费用。同时,除了确认正常的运营、维护费用外,根据特许合同形成的特许权的不同属性,分别作如下摊销:一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将无形资产在特许期内按直线法摊销;二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金融资产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3.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如果合同规定,项目公司有以下义务:(1)改良基础设施达到特殊服务目的要求;(2)在服务特许权结束和移交之前,保持基础设施一定的使用状态。为完成上述义务,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即当上述义务成为项目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流出的经济利益能可靠地计量,项目公司应将上述义务的支出确认为预计负债。

 (三)特许权结束期由于本文只讨论特许权结束后,项目公司无偿交付相关的基础设施。所以项目公司在特许权结束后,与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及费用均已确认完,只要按正常的程序进行清算处理即可,本文不再阐述。

 以下结合案例分析项目公司对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

 案例1:合同授予方提供给项目公司一项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

 (一)合同主要内容:A公司从某政府获得一项特许合同,主要协议内容如下,A公司在2000年~2009年内修建并运营一条高速公路,其中修建期为2年,运营期为8年,在运营期内A公司应按规定标准维护和运营公路,相应地A公司每年从政府无偿获得2000万的补偿,并且A公司在2007年末要对进行路面重铺,在2009年末,政府收回高速公路运营权,协议中止。

 (二)主要假设:

 1.所有现金流动发生在年末;

 2.建造成本每年5000万、营运成本每年100万、重铺路面成本1000万(根据A公司测算);

 3.实际利率每年为6.18%、借款利率每年为6.7%;

 4.A公司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核算应收对价,其中建造服务的应收对价为成本的105%,运营服务为120%,路面重铺为110%。

 (三)案例分析:根据特许协议主要内容,A公司应把这项特许权界定为一项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

 1.建造期(2000至2001年)的会计处理如下:2000年末,A公司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250万(5000×0.05),确认建造费用5000万(假设在年末发生,所以无利息)即:

 借:长期应收款 5250(万元,以下略)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银行存款 5000

 2001年,A公司同样确认建造服务收入250万,确认财务费用335万(5000x6.7%);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约10824万(5250x2+5250×0.0618)。 至此,项目公司将此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以10824万元列报。利润表上,A公司2001年确认的利润为239万(250+5250×0.0618-5000×0.067)。具体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 5574

 投资收益 1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银行存款 5335

 2.运营期(2002至2009年)的会计处理如下:2002年,高速公路开始投入使用A公司按合同每年从政府收取2000万的补偿收入,同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长期应收款。利润方面有营运利润(100x20%)和投资收益。具体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

 投资收益 23

 贷:长期应收款 1211

 营运收入 20

 银行存款 792(营运成本100+财务费用692)

 在营运期间,每年都作如上的会计处理,具体各分录的数字见表2.

 案例2:合同授予方提供给项目公司一项无形资产

 (一)合同主要内容:案例1的基本情况不变,除将“从政府每年取得2000万元的收入”改为“A公司预计将会在2002年至2009年每年收取金额相同的使用费2000万元”外。

 (二)主要假设:

 1.所有现金流动发生在年末;

 2.建造成本每年5000万、营运成本每年100万、重铺路面成本1000万(根据A公司测算);

 3.借款利率每年为6.7%;

 4.A公司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核算应收对价,其中建造服务的应收对价为成本的105%,运营服务为120%,路面重铺为110%。

 5.无形资产按直线法摊销;

 6.重铺路面义务每年预提费用如下:2002年至2007年分别提取120万、140万、150万、170万、200万、220万,合计1000万。

 (三)案例分析:根据特许协议主要内容,A公司应把这项特许权界定为一项无形资产。

 1.建造期(2000至2001年)的会计处理如下:2000年末,A公司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250万(5000×0.05),确认建造费用5000万(假设在年末发生,所以无利息)即:

 借:在建工程 ?5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银行存款 ?5000

 2001年,A公司同样确认建造服务收入250万,资本化财务费用335万(5000×6.7%);同时,确认无形资产10835万(5250×2+5000×0.067)。至此,项目公司将此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以10835万元列报。利润表上,A公司2001年确认的利润为250万。具体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 ?10835

 贷:在建工程 ?5250

 主营业务收入 ?250

 银行存款 ? 5335

 2.营运期(2002至2009年)的会计处理2002年,高速公路开始投入使甩A公司按合同每年从政府收取2000万的补偿收入,同时按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每年应摊销1354万(10835/8)。利润方面有营运利润(100×20%)和财务费用。具体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

 预提费用 ? 120

 贷:无形资产摊销 1354

 营运收入 ? 20

 银行存款 ?792(营运成本100+财务费用692)

 在营运期间,每年都作如上的会计处理,具体各分录的数字见表2。

 案例说明

 (一)关于利润:上述案例1和案例2为简单起见,假定协议期限是10年,项目公司已收项目不变。实际中,协议期限会更长,收入会逐步增加,净利润会逐年增加。

 (二)关于资产属性不同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比较案例1(金融资产)和案例2(无形资产)可以看出,项目公司取得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其会计处理的异同如下: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都按照建造服务的公允价值来确认收入,但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不同。如2000年,案例1和案例2都采用成本加成法确认建造服务收入5250万元,并同时确认建造服务成本5000万元;2001年,案例1将借款费用335万元计入当期损益,案例2将其资本化到无形资产中。

 2.后续运营期间,项目公司都按照运营服务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但其收入是不相等的,并且案例1确认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案例2分摊无形资产成本。如2003年,案例1采用成本加成法确认运营收入120万元,确认运营成本100万元,借款费用692万元,并同时确认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669万元;案例2按照收费金额确认运营收入2000万元、运营成本100万元、重铺费用120万元、借款费用692万元,并同时摊销无形资产1354万元。

 3.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理的差异。一是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确认,随后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如案例1中,2000年按公允价值确认长期应收款5250万元,2001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324万元,同时2001年发生长期应收款5250万元,因此,2001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10824万元。二是无形资产按照建造基础设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一切支出进行初始计量,每期采用合理方法分摊无形资产。如案例2中,2001年末,项目公司确认无形资产成本10835万元(含借款费用335万元),并在2002~2009年每年按直线法分摊无形资产1354万元。

 4.无论应收对价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项目公司的净收益合计皆为783万元。

  二、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概念

 1.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起源及概念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领港公会特许私人投资灯塔并获得一定期限向过往船只收费的许可权。特权期满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也称BOT)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或给予一定的补偿,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经过多年的发展,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又派生出BOO(build-own-operate)、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 transfer)、BLT(build-lease transfer)等。

 2.相关法规根据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不同形式,涉及准则层面的规定有:《国际财务报告解释性公告第12号——特许服务权安排》(2006年11月颁布,要求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以下简称为“tFRIC12”)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层面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称“解释第2号”)。

 3.涉及的相关主体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这一方式涉及的主体有八个,分别如下:合同授予方(政府)、项目发起人、产品购买商或接受服务者、债权人、建筑商、保险公司、供应商、运营商。本文将建筑商和运营商合称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视角来解析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的相关处理。

 4.涉及的主要期间从定义上看,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涉及的主要期间有:建设期、运营期和特许权结束期。

  三、特许经营权的会计问题

 (一)建造期间的收入确认

 建造期间,负责建造基础设施的项目公司主要的会计问题是能否确认收入。由于项目公司对所建造的基础设施没有处置权,且未获得使用寿命内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因此,项目公司建造基础设施不是自建固定资产,而是对外提供建造服务,理应确认劳务收入。更何况基础设施是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的,建造合同的合同价格代表公允价值,是计量收入的可靠依据。所以,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与建造服务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二)建造基础设施形成的资产确认

 1、确认为无形资产及其条件

 按照合同规定,项目单位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运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的,就形成一种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应将此项特许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且,取得该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确定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2、确认为金融资产及其条件

 按照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收取的费用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应将此项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无论特许经营权合同如何规定,所建造基础设施都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核算。虽然用于经营的基础设施能为合同投资方带来收益,但合同投资方不拥有其产权,没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并在约定期结束后就不再拥有经营的权利。而且,由于基础设施在约定的期限结束后,无条件移交给政府,如果项目公司按预计使用寿命计提折旧,使用寿命通常长于合同期限,移交时基础设施无偿转移,显然已经没有价值补偿,但账面却仍有大额固定资产净值将无法消化。很明显,这是对资产性质的认定出现了偏差。

 (三)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的收入确认及计量

 如果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经营服务,且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相对的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1、确认为无形资产有关收入的确认及计量

 特许经营权代表一种收益获取权。运营方提供服务给社会公众,并向公众收取通行费。通行费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能够可靠计量,所以,运营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来确认运营服务收入。

 与运营服务收入相配比的成本的重要构成内容是特许经营权的摊销额。特许经营权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但是当合同终止时,所建的基础设施就会无偿交给让渡方,所以其价值应当分期摊销。如果基础设施预计的使用寿命长于特许经营权的年限,应当按照特许经营权的年限进行摊销。

 2、确认为金融资产有关收入的确认及计量

 采用特许经营权方式经营的基础设施,很多项目由政府决定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在此种情况下,合同投资方不能向公众收费,由政府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每年向其支付补偿款。如果政府不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以替代项目本身应有的经营收入,特许经营权项目就不具备商业价值,无法运作实施。特许经营权下的政府补偿和通常情况下政府为扶植或鼓励某项产业的发展所支付的补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属于提供建造劳务和融资所取得的投资回报;后者属于所获得的无偿性经济支持。对于特许经营权下的政府补偿款,应当合理划分,确认相应的收入。

 (1)运营服务收入的确认。对于运营服务收入,由于没有直接向公众收费的权利,根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协议》的规定,应当从让渡方支付的回报补偿款中按照公允的成本毛利率予以确认。

 运用公允成本毛利率,能客观地体现运营成果。实际工作中,由于BOT项目类别相差较大,例如:公路、隧道、桥梁的运营养护成本,与电信设施的维护成本就有较大差异,同时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因素等也往往会对特许经营权收费产生影响,因此,应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对于项目收益的预测,充分调研行业数据,合理确定公允成本毛利率。

 (2)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的确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长期应收款,作为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核算。长期应收款按公允价值初始计量,按实际利率法确定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即初始确认的金额加上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额的累积利息减去还款额。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作为金融资产形成的投资收益入账。

 ①采用项目内含报酬率作为实际利率。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其合同期限一般都较长,通常在15~30年左右。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转移是逐期进行的,资金回笼期相应也比较长,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也是长远的。所谓内含报酬率,就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揭示了方案本身可以达到的具体报酬率,是基础设施项目本身的收益能力,反映其内在的获利水平。因此,内含报酬率作为实际利率,能够反映较长期限内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②当贷款利率发生变化时,内含报酬率应视合同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修正。如果BOT合同条款中,政府不承担相应的利率风险,内含报酬率就不会变化。相应地,企业就只能通过降低财务融资成本稳定项目收益;如果BOT合同条款中,政府补贴款的数额与贷款利率高低挂钩,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相应地增加或减少政府补偿,那么据此计算的内含报酬率也应相应修正。

 ③由于内含报酬率系根据预测的现金流量进行估算的,当实际发生的现金流量与预测的现金流量发生较大差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含报酬率进行重新测算并修正。

 (3)区分服务收入与投资收益的原则。首先预计运营收入,即需要预计运营成本和运营服务的公允成本毛利率,然后根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计算项目内含报酬率,确定投资收益。

 具体计量步骤如下:

 ①确定运营行业的公允成本毛利率;

 ②根据测算的成本毛利率及公共设施测算的运营成本数据,得出运营期内各期运营收入;

 ③年政府回报补偿-年运营服务收入=年金融资产还本及收益额;

 ④年长期应收款回收额=年金融资产还本及收益额-年投资收益。年投资收益根据实际利率与长期应收款净值计算取得。划分和计算步骤如图1所示。

 (4)案例。某城市大型施工企业通过投标竞得政府授予的建设运营隧道18年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总投资13亿元,其中:自筹资金2.9亿元,项目贷款10.1亿元。建设期为3年,经营期15年。该隧道不对外收费。政府每年年末支付1.5亿元作为回报补偿款。假定运营行业的公允成本毛利率确定为30%。经营期结束后,基础设施无偿移交政府。

 ①各期运营收入计算如表1所示。

 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建造完工时:

 借:长期应收款(根据确认的总投资)130 000(万元)

 贷:在建工程130 000(万元)

 第二,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确认各期营运收入(以第1年为例):

 根据公允成本毛利率确定运营收入为1 734×(1+30%)=2 254(万元)

 借:应收账款2 25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 254 (万元)

 第三,项目公司各期末收到政府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15 00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12 746(万元)

 应收账款 2 254(万元)

 第四,项目公司发生运营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发生数)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

 第五,项目公司确认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按贷款合同计算)

 贷:应付利息

 ②各期现金流量测算及内含报酬率计算如表2所示。

 根据上述现金流量,得出内含报酬率为4.79%。如果不使用电子计算机,内含报酬率要用若干个折现率进行逐步测试,使用内插法进行计算,直至找到净现值等于零或接近于零的那个折现率。

 确认投资收益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以第1年为例)

 借:长期应收款6 226(万元)

 贷:投资收益6 226(万元)

 (四)与基础设施有关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1、建设期间的借款费用

 对于按合同规定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运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费的,项目在取得该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应予以资本化,即计入该无形资产的成本。

 对于按合同规定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有权从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收取补偿的,项目公司在取得该金融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2、运营期间的借款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运营期内发生的借款费用,均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

 (五)结束语

 总之,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要的投融资方式之一。如何在新的会计准则背景下,更合理地把握项目实质,通过恰当的会计核算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效益,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与总结。

 主要参考文献

 [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协议. 2006-11.

 [2]关于企业以特许经营权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办会[200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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