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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福利会计科目_辞退员工的补偿计入那个科目-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07日 07:07 40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辞退福利会计科目_辞退员工的补偿计入那个科目?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辞退福利会计科目_辞退员工的补偿计入那个科目-

1.辞退员工的经济赔偿金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2.辞退员工的补偿计入那个科目?
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计入什么科目

辞退员工的经济赔偿金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辞退员工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先进入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然后分配进入管理费用。

辞退员工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属于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提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二、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扩展资料:

单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性裁员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6.?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50%)

辞退员工的补偿计入那个科目?

销售部门人员辞退福利计入什么科目

会计准则有规定,辞退福利统一计入管理费用核算的.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并且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时,表明已经承担了重组义务.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3)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企业在确定提供的经济补偿是否为辞退福利时,应当区分辞退福利和正常退休养老金.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如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

实施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的,企业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间、企业拟支付的内退职工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能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产生的义务.

销售部门人员辞退福利计入什么科目?虽然它是销售部门发生的辞退福利,但在入账时财务也应该要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来完成账务处理.另外,对于辞退员工而产生的福利,在入账时多是放在费用,不经过资产成本,不进行成本核算.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计入什么科目

辞退员工的补偿计入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的科目里;这也是属于付给辞退员工的工资;辞退员工一般就会按照劳动者的的工资收入和工作的实际年限来进行合法计算,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一、辞退员工的补偿计入那个科目?

辞退员工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先进入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然后分配进入管理费用。

辞退员工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属于辞退福利。

二、辞退福利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二、单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 经济性裁员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6. 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 = 原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50%)

综合上面所说的,辞退员工是属于用人单位所拥有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也必须要按《劳动法》的条款来进行处理,一般对于所辞退的赔偿金额,用人单位在进行做账的时候也会按薪资来进行计入,所以,在处理的时候一切都会按公司法的条款来进行。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记入“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会计科目。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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