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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网对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分析_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过路费是不是可以抵扣?是多少的税率?如果是ETC支付的该怎么办?求解!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03日 00:45 46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网对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分析_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过路费是不是可以抵扣?是多少的税率?如果是ETC支付的该怎么办?求解!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网对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分析_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过路费是不是可以抵扣?是多少的税率?如果是ETC支付的该怎么办?求解!

1.干货!资管产品涉税分析及解读
2.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过路费是不是可以抵扣?是多少的税率?如果是ETC支付的该怎么办?求解!
3.财税2016年36号文件无形资产转让免税吗

干货!资管产品涉税分析及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对资管产品的税收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本文对营改增以来的资管产品税收文件进行梳理总结,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1、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

(1)关于投资者(机构和个人)持有资管产品期间,取得收益如何交增值税?

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

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应按贷款利息收入缴纳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3%。

如何区别保本收益与非保本收益?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因此,主要依据合同具体条款确定:如果合同明确承诺保本,按照保本处理;如果明确承诺不保本,按照不保本处理;如果合同未明确的,建议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财税〔2016〕36号,保本收益,按照“贷款服务”交增值税。如果界定为非保本收益,投资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2)投资者(机构和个人)转让资管产品,取得收益如何交增值税?

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在未到期之前转让其所有权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6%增值税。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如果是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不区分保本型还是非保本型,转让价差收益,一律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各类资管产品业务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1)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保本收益,按照“贷款服务”交增值税。如果界定为非保本收益,资管产品管理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2)转让金融产品价差收益

资管产品运营期间,取得的买卖金融商品价差收益,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3%增值税(简易计税)。

参考政策文件:《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 关于所得税问题

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对机构投资者而言:(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机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个人投资者而言:(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4)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参考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 关于信托收益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认购信托产品所得收益,是否交所得税?

信托不是纳税主体,目前信托产品在分配收益时暂未被征税,现行法规也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负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个人获取的收益应归属于“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的个人投资者报税制度中,信托公司不会代收代缴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认购信托需要个人去报税,目前对购买信托产品获得收益是否交所得税,我国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信托到期终止后,投资者得到的本金和收益都是没有征收所得税的。在个人投资者不主动申报个税的情况下,个人投资信托收益的个税也难以进行税收征管。我理解,对于信托收益的纳税问题还没有引起太多关注,税务局也还没有严格对这一块进行征管。

企业投资者认购信托产品所得收益,所得税如何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对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确认投资收益后,其企业所得税处理,具体办法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连续持有不足12个月而获得的投资收益。按照以上规定,在境内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不足12个月的,其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过路费是不是可以抵扣?是多少的税率?如果是ETC支付的该怎么办?求解!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文件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以下是我整理的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文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拓展:实施进程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的“1+6”行业率先试点,其中“1”为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2012年07月24日,财政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主要目的是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2年8月2日,国家财政部官网挂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

 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

 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

 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

 2013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主要目的是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开始纳入试点。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新加入试点的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分别减税8亿元和4亿元。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592万户。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至此,营改增全面推开所有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部“亮相”。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指出,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虚假的发票搅乱征收秩序。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过渡期暂定2年至3年。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2016年将成为减税大年,“营改增”将在2016年收官,预计2016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2016年6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迎来首家申报纳税企业,首个纳税申报期顺利开启。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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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36号文件无形资产转让免税吗

以下回答来源于网络:

以下回答来源于网络:(仅是为了帮助广大的网友)

财政票据、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营业税发票的区别。主要看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上监制章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 中央或***省市 财政部监制”的字样;

——增值税发票上监制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省市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字样;

——营业税发票上监制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省市 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字样。

1.政策期限

提醒虽政策分为两段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和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2016年7月份的通行费的发票,还可以在8月及以后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可抵扣凭证

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1)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是说取得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通行费普通发票抵扣时不需要认证,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提醒1取得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税发票,不需要认证而可以计算抵扣,如果通行费取得专票(基本上暂时不可能),按照认证抵扣操作。

提醒2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认证,也就没有认证期限180天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没有后续政策规定,2016年5月15日发生的通行费可以在2017年1月计算抵扣.

(2)发生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通行费,可以凭取得营业税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提醒12016年7月1日后的的通行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提醒2发生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通行费,即使取得营业税发票,由于没有抵扣及认证期限,可以在以后月份计算抵扣。

提醒3取得营业税发票,也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3)取得财政票据,属于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按照不能抵扣账务处理。

以下通行费的财政票据,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通过ETC方式支付的过路费抵扣实务

例[ 网友22400 ] 第一个问题:公司的车辆统一办理了ETC卡充值,充值后取得的发票能否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第二个问题:现在公司ETC卡充值后取得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按照财税2016年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第一问: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第二问:财税201647号文件中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中所指的可计算抵扣的通行费发票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所开具的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如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上述发票,可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

摘自《2016年7月8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备注:财税〔2016〕86号文件作为财税201647号文件的政策延续,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根据上述答疑可以得出通过ETC方式支付的过路费有以下情形:

(1)一般纳税人ETC卡充值时取得通行发票,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财政票据,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通行费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下图:

(2)一般纳税人ETC卡充值后取得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专票按照认证后抵扣进项税额。如下图:

上述发票可以计算抵扣:1000÷(1+3%)×3%=29.13元

(3)ETC卡支出,不管上述何种方式取得是财政票据,都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方法及原理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原理解释:目前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也就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以支付或负担的税款为进项税额,同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财政票据,属于非税收入,也就是说未支付或负担税款,所以未纳入抵扣范围。

(2)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由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

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全面营改增初期,大部分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

行费会选择简易计税,所以计算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公式: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3)支付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由于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

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全面营改增初期,大部分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

路、桥、闸通行费会选择简易计税,所以计算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公式: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5.区分高速通行费票据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票据

票面上是否印有“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票据”字样,如果没有上述字眼,从税务风险角度来考虑,建议都按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的所谓税务风险的意思是说,从计算抵扣的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公式用的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公式用的5%,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少!

6.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科目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5%)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5%)×3%/5%

贷:银行存款/现金

7.申报表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同时填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栏“通行费的进项”。

例某增值税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份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为12.3万元,其中10.3万取得了相应的通行费发

票,2万取得财政票据;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共计13.6万元,其中10.5万取得了相应的通行费发票,3.1万取得财政票据,ETC卡充值

支付2万元。

案例分析

①发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为12.3万元,其中10.3万取得了相应的通行费发票,可以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2万取得财政票据不能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账务处理。

发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10.3÷(1+3%)×3%=0.3万元。

②发生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为13.6万元,其中10.5万取得了相应的通行费发票,可以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3.1万取得财政票据不能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账务处理。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10.5÷(1+5%)×5%=0.5万元。本月可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合计为0.8万元。

③ETC卡充值支付2万元,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财政票据,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通行费发票”。

申报表填写

将0.8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八栏“税额”一列。同时填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栏“通行费的进项”税额一列。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那么,财务出差、通勤交通费如何抵扣?不要着急,七个例子告诉你!

例1

公司员工小李,出差乘坐飞机到北京。

分析:属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虽然是用于生产经营,属于可以抵扣的项目,但因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

例2

公司员工小李,出差到北京,驾驶公司自有车辆,一路花费的加油费、过路费等,假设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分析:公司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只是将自有的车辆以及花费的各种费用,用于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

例3

公司员工小李,出差到北京,租赁小汽车一辆,本公司驾驶员开车将其送到北京,一路花费的加油费,过路费等,以及租赁车辆费用,假设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分析:公司购进的是经营租赁服务,只是将经营租赁服务用于载客行为,但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

例4

公司员工小李,出差到北京,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小汽车及驾驶员一名,租赁公司负责一路全部费用,假设从租赁公司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分析:从汽车租赁公司购进的是运输服务,而且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即使用于可以抵扣项目,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这里还需注意一个问题,只租赁运输工具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租赁运输工具同时提供驾驶人员和费用等,属于交通运输业,但类似规定只出现在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比如水路运输中程租、期租,航空运输中湿租等,其他的运输形式未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根据上述原则掌握。

例5

公司租赁车辆,用于员工通勤班车,取得租赁费用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分析:这属于将租赁费用的进项税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虽然公司购进的不是旅客运输服务,但由于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因此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例6

公司自有车辆,用于员工通勤班车,同时还用于生产经营,如产生的交通费、油费等,取得购买车辆以及其他费用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分析: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

产。

因此,非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同时只是将自有车辆等用于旅客运输服务,但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

例7

公司从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和司机,用于员工通勤班车,同时还用于生产经营,如员工交通费等,取得租赁费用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分析:前提已经是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后面再无分析的必要,肯定不得抵扣进顶税。

因此,如果未透彻理解上述概念,很容易混淆“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与“用于”旅客运输服务对于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不免税。财税是财务、税务的简称。财税2016年36号文件无形资产转让是不免税,还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税指国家向企业或集体、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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