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_三部委的财政部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_三部委的财政部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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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对青龙满族自治县二道丈子村的乡村振兴有政策支持吗?2.三部委的财政部
3.以财政部为主的政策部门制定六大基本财政业务为哪些业务
秦皇岛市对青龙满族自治县二道丈子村的乡村振兴有政策支持吗?
有
我们党和国家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三农”工作,乡村振兴相关的支持政策,涉及到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前后,三农领域的方方面面,梳理清楚乡村振兴相关的主要政策,需要从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涵定义、乡村振兴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主要政策等方面来论述。
1、什么是乡村振兴战略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并庄严地写入了党章,为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当前,我国最大的发展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发展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乡村振兴战略,正是党中央着眼“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导向和农业农村短腿短板的问题导向作出的战略安排。乡村振兴战略就是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进一步调整理顺工农城乡关系,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源条件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加快补齐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信息流通等方面短板,显著缩小城乡差距。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2、乡村振兴战略内容
乡村产业振兴。乡村要发展,产业是关键。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是解决农村问题的大前提。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推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服务乡村经济,加快乡村振兴的步伐。
乡村人才振兴。乡村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关键因素。吸引更多人才愿意来、留得住、干得好、能出彩,保障人才数量、结构和质量能够满足乡村振兴的需求。着力培养有才有能力的专业人士,成为乡村振兴建设的主力军。
乡村文化振兴。乡村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精神基础,贯穿于乡村振兴的各领域、全过程。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正气,积极构建文明社会风气,使文化振兴为乡村振兴提供持续的精神动力。
乡村生态振兴。乡村生态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良好的人居生态环境是农村的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走乡村绿色发展道路,使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支撑点。
乡村组织振兴。乡村基层组织是乡村振兴的动力引擎,在三农领域各个方面起到积极引领带头作用。通过党建引领、组织振兴带动乡村振兴。
3、乡村振兴产业方面的相关政策
1、2018年2月2日,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及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质量年”活动,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018年1月11日,国农办1号文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9—2021年)》,鼓励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强化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对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扶持。
4、乡村振兴农产品安全、农业金融、农机补贴方面的相关政策
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着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认真落实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
三部委的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08〕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上海、江苏、浙江、西藏)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的管理,明确贷款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规范贷款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我部制定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管理,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发基金)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农发基金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财政部代表国家接受农发基金贷款,是农发基金贷款的统一管理机构。
第四条 农发基金贷款由财政部按照与农发基金商定的条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通过财政部向农发基金偿还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
第五条 农发基金贷款的使用应当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支持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脱贫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六条 农发基金贷款的申请、使用、偿还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第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农发基金贷款;
(二)贷款项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农发基金贷款开展的项目;
(三)项目配套资金,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和受益群体为项目提供的有偿和无偿资金、劳务折抵以及实物投入;
(四)国内金融机构,是指实施贷款项目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下级农村信用联社等国内金融机构。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作为我国与农发基金合作窗口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经国务院批准,向农发基金筹借贷款;
(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项目规划;
(三)向农发基金提出贷款项目的申请;
(四)组织贷款项目的磋商谈判并签署贷款协定;
(五)对贷款项目资金的转贷安排、资金使用和对外偿还等进行统一管理;
(六)对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政策指导、宏观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的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协调贷款项目的申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二)审核项目资金需求,监督和指导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
(三)落实配套资金,对提供项目配套资金和债务偿还做出书面承诺;
(四)负责贷款项目中贷款资金的转贷安排;
(五)负责贷款项目专用账户的管理、提款报账等相关财务管理;
(六)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贷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贷款项目出国计划、采购计划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和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向财政部偿还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财政部向省级人民政府以外汇形式转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汇率风险,并以人民币形式向下一级人民政府转贷。由国内金融机构承贷的项目资金,汇率风险由国内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与农发基金签订的贷款协定要求,申请和实施贷款项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作为贷款项目的地方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准备和上报项目文件;
(二)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总体设计方案、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负责项目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负责制定项目采购计划并实施项目采购;
(五)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提款报账,贷款本金、服务费或者利息的收缴工作;
(六)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七)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日常监测与评价;
(八)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财政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为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三章 准备与评审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申请文件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
贷款项目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目标和必要性;
(二)项目主要内容及预期成果;
(三)项目预算及配套资金来源;
(四)项目实施管理的机构安排;
(五)项目资金转贷及债务偿还安排。
第十五条 财政部在收到贷款项目申请文件后,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与农发基金协商确定列入我国政府利用农发基金贷款备选规划的项目。
第十六条 对列入备选规划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向财政部提交评审意见书。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级及以下各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
(二)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等。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评审意见书,确定并安排贷款项目的对外磋商谈判。第四章 谈判与签约
第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与农发基金进行磋商谈判,确定项目活动内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贷款使用类别及预算和贷款偿还条件等事项。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我国政府与农发基金签署项目贷款协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协定,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签署转贷协议。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发基金项目应当在签署贷款协定并满足贷款协定规定的各项生效条件后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对于实施中出现违反贷款协定或转贷协议的情况,财政部门将采取包括通报、限期整改直至暂停使用贷款资金等必要措施,督促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制定项目管理、采购、提款报账、监测评价等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办公室负责贷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定期向上一级项目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项目进度报告、监测报告、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预决算。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转贷协议,保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到期债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还贷准备金,用于偿还或垫付农发基金贷款到期债务。第六章 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办公室应当在项目竣工日期之后的六个月内或者在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对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并编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办公室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完成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财政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贷款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已移交的资产,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项目办公室应当督促受益方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并落实后续管理资金。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财政部为主的政策部门制定六大基本财政业务为哪些业务
(一)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科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共财政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并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订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财政支持企业的支出;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中央直管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收益;汇总分析全国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
(七)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订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订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十)拟订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领导: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财政部副部长 朱志刚
纪检组长 贺邦靖
财政部副部长 廖晓军
财政部副部长 李 勇
财政部副部长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张弘力
财政部部长助理 刘红薇
财政部部长助理 丁学东
财政部部长助理 朱光耀
财政部部长助理 张 通
部机关:办公厅
综合司
条法司
税政司
关税司
预算司
国库司
国库支付中心
国防司
行政政法司
教科文司
经济建设司
农业司
社会保障司
企业司
金融司
国际司
会计司
监督检查局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驻部监察局
部属事业单位:国库支付中心
关税政策研究中心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干部教育中心
信息网络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
投资评审中心
中国财政杂志社
中国财经报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
经济科学出版社
票据监管中心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中国财税博物馆
部托管事业单位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部属社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国债协会
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
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珠算心算协会
中国农村财政研究会
中国财政学会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以财政部为主的政策部门制定六大基本财政业务(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市场,按规定管理**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中央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编制国债余额限额计划,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的国际财经组织,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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