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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_企业取得财政补助,务必关注10个涉税问题!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4月01日 07:04 48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_企业取得财政补助,务必关注10个涉税问题!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_企业取得财政补助,务必关注10个涉税问题!

1.财政部已经发布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有多少项
2.企业取得财政补助,务必关注10个涉税问题!
3.企业用政府补助购建固定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还有专项应付款的核算,如何判断政府补助和专项应付款?

财政部已经发布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有多少项

基本准则1个,具体准则41个,明细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6、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7、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9、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0、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11、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1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1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1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1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0、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2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5、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2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27、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28、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29、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30、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3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3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3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35、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36、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3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38、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

39、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0、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新增)

41、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新增)

42、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新增)

企业取得财政补助,务必关注10个涉税问题!

新会计准则中英对照

 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同时发布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新会计准则英汉对照目录

 Effective 2007 for Listed Companies

 1.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 Basic Standard)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 - Inventories)

 3.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2 -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s)

 4. 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 - Investment properties)

 5.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4 - Fixed assets) br/

 6. 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5 - Biological assets) br/

 7. 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6 - Intangible assets) br/

 8.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7 - Exchange of non-monetary assets) br/

 9. 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8 - Impairment of assets) br/

 10.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9 ? Employee compensation ) br/

 11. 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0 - Enterprise annuity fund) br/

 12. 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1 - Share-based payment) br/

 13.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2 - Debt restructurings) br/

 14. 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3 - Contingencies) br/

 15.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4 - Revenue) br/

 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5 - Construction contracts) br/

 17. 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6 - Government grants) br/

 18.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7 - Borrowing costs) br/

 19.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8 - Income taxes) br/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9 - Foreign currency translation) br/

 21.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20 - Business Combinations) br/

 22.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21 - Leases) br/

 2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22 -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of br/

 financial instruments) br/

 24. 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23 - Transfer of financial assets) br/

 25. 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24 - Hedging) br/

 26. 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25 - Direct insurance contracts) br/

 27. 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26 - Re-insurance contracts) br/

 28. 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27 - Extraction of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br/

 29. 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28 - Changes in accounting policie

 and estimates, and correction of errors) br/

 30. 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29 -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r

 balance sheet date) br/

 31.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0 -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br/

 statements) br/

 32. 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1 - Cash flow statements) br/

 33. 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2 - 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

 3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3 - Consolidated financial br/

 statements) br/

 35. 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4 - Earnings per share) br/

 36. 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5 - Segment reporting) br/

 37. 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6 - Related party disclosure) br

 38.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7 -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br/

 instruments) br/

 39. 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br/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8 - First time adoption of br/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font /td /tr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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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政府补助购建固定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还有专项应付款的核算,如何判断政府补助和专项应付款?

目录

01.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开具收据对方不愿意,我能否开具不征税发票?

02.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来判断?

03.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何来判断?

04.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若是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5. 老师,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

06. 老师,我企业收到疫情期间的复工补贴,请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07. 老师,我企业从社保部门收到稳岗补贴,请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08.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会计处理的时候如何处理?计入当期收益还是“递延收益”?

09.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确认时间是什么时候?

10.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是不是有个5年的期限规定?具体是什么意思?

请问一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开具收据对方不愿意,我能否开具不征税发票?

答复:

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新增614、615、616三个不征税编码,目前为16个,其中615编码为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因此企业取得了财政补贴,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了。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编码“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适用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请问二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来判断?

答复:

取得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定要注意这个条件!

即: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当你收到了财政补贴的时候,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请问三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何来判断?

答复:

一是要有文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扩大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请问四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若是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你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别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汇算清缴应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五

老师,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

答复:

不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请问六

老师,我企业收到疫情期间的复工补贴,请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

收到复工补贴10万元,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10万元

注意:

当地政府给工厂发放的开工补贴,由于与你工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就此笔补贴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0 年 2 月)》第 3 问“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 5 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 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解答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5 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区政府给你工厂发放的开工补贴,与你工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就此笔补贴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七

老师,我企业从社保部门收到稳岗补贴,请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

稳岗补贴是国家为了缓解就业压力,鼓励企业减少裁员或不裁员而给予企业的补助性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6000元

提醒:

若是你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参考:

福建省税务局《2020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9.纳税人从社保部门收到稳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稳岗补贴是国家为了缓解就业压力,鼓励企业减少裁员或不裁员而给予企业的补助性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请问八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会计处理的时候如何处理?计入当期收益还是“递延收益”?

答复:

会计核算五步走:

1、收到财政补贴,首先判断用于干什么?也就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

2、与资产相关的财政补贴,计入“递延收益”,当资产分期折旧的时候再结转入“其他收益”;

3、与收益相关的财政补贴,还要区分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还是补偿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

4、若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再在实际发生费用的时候结转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或者“营业外收入”(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

5、若是用于补偿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就可以,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参考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参考二: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附件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附件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的利润表的填表说明第4点规定,“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请问九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确认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复: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请问十

老师,取得了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是不是有个5年的期限规定?具体是什么意思?

答复:

是指企业取得了财政补贴,若是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企业用政府补助采取自营方式购建固定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一、涉税分析

企业用政府补助采取自营方式购建固定资产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包括该货物的运输费用)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要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四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给予界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安装工程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就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设备安装工程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耗用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材料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用于设备安装工程的自产货物,也不需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府补助属于财政补贴收入性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补贴收入包括在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税法还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会计准则规定在取得当期先确认为递延收益(负债性质),后分期摊入营业外收入,与税法要求一律并入实际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一致,则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就会大于其计税基础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纳税申报时,则需要作纳税调增、调减处理,即当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当期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时,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当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按照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

二、举例分析

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9年度该公司利用财政部门拨款购置W生产线,并采用自营方式进行安装。按税法规定,该项财政拨款应并入实际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资料如下:

1.2×09年1月3日收到财政部门拨款1 200万元存入银行。

2.2×09年1月10日,用该政府补助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8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6万元、价税合计936万元,支付设备运输费30万元、装卸费2万元,上述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外购原材料一批,成本60万元;领用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一批,生产成本110万元,同类产品对外不含税销售价格150万元;安装期间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水、电、运输、修理等劳务支出12万元,应负担的安装职工薪酬4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该工程其他支出153.3万元。

3.2×09年7月5日,在建工程开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用银行存款支付试车费用13万元,购买试生产用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用外购原材料加工的产品、副产品以不含税价格120万元直接对外销售,款已收存银行。

4.2×09年8月8日,该生产线完工办理竣工结算,交付使用,并从次月开始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该项固定资产折旧,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率4%。

5.2×14年3月20日,该生产线以772.2万元的价格转让,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3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12 000 000

2.购入待安装设备时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136+30×7%=138.1(万元)

待安装设备成本=800+30×(1-7%)+2=829.9(万元)

借:工程物资                      8 29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381 000

  贷:银行存款                         9 680 000

3.设备交付安装,领用材料、产品时

借:在建工程                      9 999 000

  贷:工程物资                         8 299 000

    原材料                    600 000

    库存商品                    1 100 000

4.结转应由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和辅助生产车间劳务支出及其他支出

借:在建工程                      2 103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50 000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120 000

    银行存款                         1 533 000

5.购买试生产用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70 000

6.负荷联合试车发生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1 130 000

  贷:原材料                           1 000 000

    银行存款                         130 000

7.试车形成的产品、副产品直接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 404 000

  贷:在建工程                         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000

8.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

在建工程成本=999.9+210.3+113-120=1 203.2(万元)

借:固定资产                   12 032 000

  贷:在建工程                       12 032 000

9.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该生产线应计提的折旧总额=12 032 000×(1-4%)=11 550 720(元)

平均每月应计提的折旧额=11 550 720÷10÷12=96 256(元)

借:制造费用                       96 256

  贷:累计折旧                            96 256

10.2×09年末,在该生产线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

2×09年度应分配递延收益=12 000 000÷10÷12×4=400 000(元)

借:递延收益                      4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 000

2×09年度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1 200-40=1 16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项负债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转入营业外收入后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1 16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按未来期间转回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 160×25%=29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 9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 900 000

11.2×10年—2×13年间,每年应分配递延收益=1 200÷10=120(万元),分配递延收益时

借:递延收益                  1 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200 000

2×1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1 160-120=1 04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 040×25%=260(万元),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290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 000

2×11年度、2×12年度、2×13年度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为30万元,账务处理与2×09年度相同。

12.2×14年3月出售该生产线时

累计折旧=96 256×(4+12×4+3)=96 256×55=5 294 080(元)

固定资产净值=12 032 000-5 294 080=6 737 920(元)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 737 920

  累计折旧                      5 294 080

  贷:固定资产                         12 032 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 000

  贷:银行存款                            30 000

(3)收回出售价款

应交纳增值税=772.2÷(1+17%)×17%=660×17%=112.2

(万元)

借:银行存款                      7 722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122 000

(4)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67 9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7 920

13.结转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

出售该生产线前,递延收益账面余额=1 200-(40+120×4)=680(万元)。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6 8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6 800 000

结转递延收益余额后,2×14年度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与该项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全部转回。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90-30×4=17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 7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 700 000

另外,对每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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