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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会计准则比较研究_所得税会计的中美比较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3月04日 17:45 47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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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中美会计准则比较研究_所得税会计的中美比较

1.中西方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2.所得税会计的中美比较
3.为什么中国的会计和外国的存在差异
4.想学习一下美国会计准则,以及它与国内新准则的差异,有否推荐的资料,谢谢

中西方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会计原则”一词来自西方国家,最早见于1890年美国的会计文献,但真正受到美国会计界的重视是在1930年以后。随着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不断发展,如今会计原则已成为各国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主要课题。在多数国家,“会计原则”一词又被改称为“会计准则”。近些年来,会计准则也逐步为我国会计理论界所重视,并正在努力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体系。

一)国外会计界关于会计准则的几种不同认识

1、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术语委员会于1853年公布的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指出:原则是“所采纳的或定称的一般法则,当作行动的指针;行为或实务确立的一个基础……”。这是美国会计职业团体对会计原则所下的最早定义。从这个定义理解,会计原则是会计行为的指针,是会计行为或实务所赖以确立的基础。

2、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于1970年发布的第4号说明书指出:“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揉合了某一特定时刻有关下述事项之一致见解;何种经济资源及义务应依财务会计而当作资产及负债入账,资产及负债之何种变动应予入账,这些变动应在何时入账,资产及负债及其间之变动应如何衡量,何种情况予以披露,以及应如何披露,乃至应编制何种财务报表等。”在这段叙述中,明确指出,会计原则就是关于资产、负债及其变动如何确认、计量、记录和揭示的一致性意见。

3、日本番场嘉一郎主编《新版会计学大辞典》的定义是:“会计原则是经济社会中给企业的会计实践指明方向的路标,是企业进行会计活动的指南。”这个定义是从会计实务出发而提出的,会计原则是指导会计实践的指南。

4、在西方国家最早采用会计准则一词的,是1940年美国会计学家佩顿和利特尔所著《公司会计准则绪论》。在这本书中指出:“会计准则之本身,非即为会计方法与程序,但为会计方法与程序之指南针耳。”这就是说,会计准则并不是具体的会计方法与程序,而是它的指针。

国外会计界关于会计原则(或准则)的整个看法。大体上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广义方面理解,会计原则是从会计理论到会计方法和程序的一种指导方针;从狭义方面理解,会计原则是恰当地进行会计工作的规范,即指导会计实践的指南,更具体地说,就是关于资产负债及其变最如何确认、地量、记录和揭示的规范。国外所以要判定会计原则,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指导会计人员恰当地处理会计事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二是使会计信息的指导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便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更好地利用会计信息。

二)我国会计理论界关于会计准则的几种认识从我国会计理论界来看,关于会计准则大体上有以下几种看法:

1、把会计准则划分为基本会计准则、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编报准则和具体业务准则三个层次。

2、把会计准则划分为基本准则、一般准则和具体准则三个层次。基本准则包括独立经营准则、经济效益准则、计划准则等;一般准则包括会计分期准则、会计主体准则等;具体准则包括会计核算、会计控制和会计分析准则。

通常,我们所指的准则是会计核算准则,会计核算准则是关于价值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准则。由于会计核算具有分配功能和信息功能,是处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依据,所以会计核算准则不应包含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有关方面的规范。因此,这一观点也不可取。

通过以上对各种意见的分析,我国会计准则从纵向上,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通用业务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和特殊行业会计准则。从横向上,每一具体会计准则一般包括引言(准则范围)、定义(某准则涉及的概念)、一般确认原则、一般计量方法、一般报告原则、一般提示事项、附则(解释权和生效日期)七个部分。

所得税会计的中美比较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一)在内容上,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差别:1.中国目前还缺少一个概念框架。国际会计准则和大多数发国家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均有一个概念框架作为参照,以起到指导作用。但中国还没有这样一个概念框架。其结果是,中国没有采用一套系统一致的方法去发展会计准则,而采用了将中外会计准则的个别差异分项处理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2.中国尚未对许多会计问题发布具体准则,如企业合并、合并报表、职工福利义务、金融工具、所得税、政府补贴、资产减值,等等。3.中国准则对某些重要会计信息的披露尚无要求,如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终止经营的部门、每股收益(包括摊薄)的计算方法、分部报告,等等。4.在中国已有准则或制度加以规范的一些会计业务问题上,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也还存在一定的差别,如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债务准备的计量、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方法、债务准备的适用范围、追加的资产建造、利润分配方案、债务重组,等等。(二)在形式上,中国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有重要差别。中国的准则正式条文都比较简略,而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正文比较详尽;国外的会计准则均具备几个不同的层次,准则下面还有准则解释、技术公告等层次,而中国的会计准则没有这样的层次。(三)在制定机制上,中国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有重要差别。中国准则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制定,会计准则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调研和征求意见范围较为有限。

为什么中国的会计和外国的存在差异

1. 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原因对比

会计收益是指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应税收益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显然,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严格地受财务报告须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的限制;而应税收益的计算则受国家税法的约束。对于它们两者产生的具体原因,中国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美国 Nikolail和Bazley合著的《中级会计》把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原因分为5种:即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营业亏损抵回与抵后、税收减免及期间所得税分配。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的会计原则委员会于1967年公布的第11号意见书——“所得税会计”,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不同而造成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发生的、在以后能转回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于1987年公布的替代第11号意见书的《FASB说明书第96号——所得税会计》,则把“时间性差异”这个词扩展为“暂时性差异”。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两国对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原因的分析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论述的详略程度和表达方式不同而已,都认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是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差异的两大基本原因。

2. 关于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内容的对比

尽管中国在1993年7月1日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使中国所得税会计处理开始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但目前还不规范,且中国与美国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别,因此,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永久性差异的对比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应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因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能在以后各会计期间转回。美国把永久性差异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有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如市政债券利息、公司因投保职工死亡而取得的人寿保险所得。有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则不允许扣除。如商誉的摊销、高级职员的人寿保险费。有些项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不能确认为费用。如超成本折耗的百分比折耗、特殊股息扣减。中国对永久性差异包含的内容没有分类列示,而是在税法中逐项列示,但笔者认为,若要对中国永久性差异进行分类列示,分为项目差异和标准差异两种情况是比较合适的。项目差异。项目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收入、费用的确认不一致造成的,一方确认而另一方不予确认。具体可以细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但不要求纳税。如购买国库券和公债利息所得。二是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税法要求纳税。中国对某些视同销售的规定即属此类,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等。三是会计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上不允许扣除。如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种非救济、公益性捐赠和赞助支出等。四是会计上不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允许扣除。

标准差异。标准差异是指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对费用都允许扣除,但税法对其扣除有限额规定,超过限额部分应予纳税。一是利息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应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向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二是工资支出。会计制度要求工资、奖金据实进入成本,但税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实发数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要缴纳所得税。三是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实发工资计提,而税法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计提“三费”。四是业务招待费支出。财务制度虽规定应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开支,但超过部分仍据实列支,但纳税时超额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调整。五是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会计制度规定此项支出应据实列支,但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外的部分要计算纳税。

2).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的对比

美国《FASB说明书第96号》列出了所有当期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并把它们分为九类,其中前四类是关于财务会计所得和纳税所得的差额,后五类是与直接调整资产或负债时产生的暂时性差额相关。

中国长期以来,为了既方便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又便于企业计缴所得税,立法机构制定税法时,尽量使应税收益同税前会计收益保持一致,与此相适应,财政部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力求与税法现行的规定接轨。由此决定了在中国时间性差异项目的出现是不多见的,即使有出现时间性差异的会计项目,也有很多限制条件,如折旧问题,所得税法要求对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企业如需采用加速折旧法而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但是,财务会计和税收作为两个不同的经济领域,其实施主体、所持立场以及工作目标都存在差别,如果我们硬把两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财务会计为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因此,中国的税法和财务制度必须保持其独立性,美国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头,它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3).对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会计处理规定的对比

对于永久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而对于时间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美国学者对下面几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第一,究竟公司应不应该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跨期分配?第二,如果要进行所得税跨期分配,那么,是所有暂时性差异进行综合分配还是对某些暂时性差异进行部分分配?第三,如果要进行所得税分配,那么,应选债务法还是选用递延法?针对这些问题,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进行了详细调查研究,最后在《FASB说明书第96号》中明确规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现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即要求公司以“综合基础”采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所得税跨期分配”。中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永久性差异,应采用应付税款法;对于时间性差异,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出于稳妥的考虑,对于应用纳税影响法(递延法和债务法)限定了约束条件:当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时,只有在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期内有足够的应税所得予以转销的企业,才能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与美国规定相比,中国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是很规范,但由于中国当前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时间性差异出现的不多,按中国现行的规定基本上还能适应中国的现状,但如果随着中国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经济的不断发展,美国的做法应是我们的目标,但并不是要原样照搬,应有鉴别地吸收。 美国《国内税务法规》准许公司将特定年度的经营净损失向前追溯3年或向后结转 15年,即“营业亏损抵回”和“营业亏损抵后”。所谓营业亏损抵回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去抵销以前年度报告的应税收益,它应在亏损期间予以确认,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所得税退还款”,贷记“营业亏损抵回所得税利益”,并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资产(短期应收款),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所谓营业亏损抵后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去抵销以后年度的应税收益,它也应在亏损期间予以确认,其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营业亏损抵后所得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在损益表上反映为营业亏损的减少。这两者都将给公司带来所得税上的好处。中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计算。在发生亏损的年度,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在弥补时,不用作会计账务处理,仅进行计算调整。从两者比较可见,中国与美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以下区别:

1.中国现只有营业亏损抵后的规定,而没有营业亏损抵回的规定;

2.抵补数额和连续抵补年限少 中国还没有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标准

会计与财务及税务等法规搅在一起的现象至今还没有重要改观,如在企业有关财务法规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业务招待的开支标准,利润分配程序中的 “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其实不是会计问题,而是税法应规范的问题。另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所得税是只对实际收到的股利计征,还是按股权投资比例计算的实际投资收益计征,所得税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看出,把两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财务会计为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 中国在制度法规上存在的问题

完备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可以保证财务会计为税收提供可靠、及时的会计信息,为所得税会计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而健全完善的税收法规能使得所得税会计有法可依。然而目前中国具体会计准则少,实施范围有限。税法与财务会计法规体系还没有完全独立,所得税法比较简单,刚性不强,不能自成一体。这些都不利于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分离与发展。中国在计税差异的认识上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 中国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美国将该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果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帐面价值比资产的计税基础高,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反之,是递延所得税资产。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有些暂时性差异则不是时间性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中同样描述了除时间性差异而由其他原因使计税基础和帐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与美国相比中国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还不是很规范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均可使用,目前大多数企实际选用的是应付税款法,中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又明确提出:对于永久性差异,应采用应付税款法;对于时间性差异,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出于稳妥的考虑,对于应用纳税影响法(递延法和债务法)限定了约束条件:当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时,只有在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期内有足够的应税所得予以转销的企业,才能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另外,无论是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都没有规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使用,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恰恰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中唯一允许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方法,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中禁止使用递延法。由于应付税款法不符合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一些准则制定机构也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取消了该法。目前中国的所得税人员和税务工作现状有一定缺陷 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分离,客观上增加税款计算、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工作量。目前,中国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再加上会计操作手段相对落后,难以适应所得税会计独立后的会计工作需要。虽然新税制中规定了纳税代理制度,但由于中国税务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数量严重不足,纳税代理制度要在实际工作中推行,尚须时日。税收稽管工作也需很大的改进。

想学习一下美国会计准则,以及它与国内新准则的差异,有否推荐的资料,谢谢

中外会计存在差异的原因

近年来,不少中外会计学者致力于会计与文化之间内在关系的研究,令会计学术界耳目一新。尤其是各国文化对本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方面的研究,对于协调不同国家会计准则或会计惯例之间的差异,促进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中华文明绵延五千年,虽屡经变革,但其文化传统延续至今,经久不衰。作为在这一独特的、渊源流长的文化传统下孕育出的中国会计准则[1],当然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其影响。霍夫斯蒂德(Hofstede,1984)曾从四个方面建立了一个文化研究的框架,这四个方面是:个人主义/集体主义(Individ- ualism Versus Collectivism)、权距(Power Distance)、规避不确立性(Uncertainty Avoidance)、阳刚/阴柔(Masculinity Versus Femininity)。葛雷(Gray, 1988)则在 Hofstede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一个四维的会计亚文化观(Accounting Subculture),这四维是:职业化/法律管制(Profession-alism Versus Statutory Control)、统一性/灵活性(Uniformity Versus Flexibility)、稳健主义/乐观主义(Conservatism/Optimism)、保密/透明(Secrecy Versus Transparency)。据此,我们不妨用霍夫斯蒂德、葛雷的框架,通过比较中、美文化及其会计准则之间差异,进而探究我国文化传统对会计准则的影响。

1.崇尚集体主义(Collectivism)

中华文化崇尚集体主义,人们之间相互依赖,团结合作,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矛盾时,将集体利益放在首位;这与美国文化不同,美国文化崇尚个人自由,追求个人利益,因此,美国的财务会计信息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使用者(Individual Users)的需要,而中国首先是为了满足机构(尤其是政府)的信息需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在这一对我国会计目标的阐述当中,突出了我国会计信息应首先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崇尚集体主义的文化特征在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具体体现。反顾美国,在其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提出“编制财务报告应为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信贷者以及其他用户,提供有用的信息,以便作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和类似的决策”,把投资者和信贷者的信息需要放在了最为显要的地位,而国家或政府的需要则没有明确提及,应该说,这与美国崇尚个人主义的文化传统正好一脉相承。

2.大权距(Large Power Distance)

权距是指权威(或管理当局)的集权程度,在一个权距大的社会里,集权程度较高,等级结构(Hierarchy)严密,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管理理论的重心在管理者;在一个权距小的社会里,集权程度较低,分权较为普遍,上、下级之间协商共事,管理理论的重心在雇员,而非管理者。我国长期以来属于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尽管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简政放权的改革,但相对于美国等西方国家来讲,我国显然属于典型的权距大的国家。由此可以想见,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较难集思广益,准则内容往往会流于笼统,缺乏完整性和全面性,而且财务会计信息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呼应权力拥有者(Power Holders)的需要,这一点实际已被实践所证明。例如,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是官方 财政部会计司来制定的,会计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影响甚微。这样势必会暴露许多准则内容考虑不周的问题。例如,我国对长期工程合同仅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类,而美国会计准则中,除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外,还包括成本不加成合同(Cost-without-fee Contracts)和工料合同(Time-and-material Contracts)两类,显然,我国实践中存在着成本不加成合同和工料合同,它们没有被包括在《长期工程合同》准则中,应该说与我国权距过大不无关系。至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则更为笼统、简单,甚至在很多方面已经难以驾驭、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更可见“大权距”的文化特征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

再如,在我国,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发生时,即应予以资本化,而在美国,除了应满足“借款费用发生时”这一条件外,还应满足“资产支出正在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两个条件,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国际会计准则亦是如此)。两相比较,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要比美国来得宽泛,相应地,在相同情况下,我国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一般会比美国多,不可否认,我国准则这样规范与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有关,但也不能排除,我国准则规范的这种做法没有准则制定者对财税利益目标需要的考虑,因为我国的做法无疑可以减少期间财务费用,以增加企业当期利润和国家税收收入,而这样做,也只能在大权距的文化环境中为了管理当局(即权力拥有者)的利益需要才会较容易地变为现实。

3.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较强(Strong Uncertainty Avoidance)

规避不确定性是指文化成员对未来不确定性或未知状况的感知态度。如果一个社会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较强,那么这个社会就有许多法律和规则来规范和维持人们的信仰和行为,而且社会成员也有这种需求以据以减少其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情况。如果一个社会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较弱,则相反。霍夫斯蒂德(1987)认为对于会计制度,最好将其理解为是一种减少不确定性的方式,因此,在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较强的社会里,其会计制度往往比规避不确定性意识弱的社会来得详细具体。如我国长期以来,各行各业各种经济业务均有相应的会计制度,事无巨细,几乎均作规范,即使在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我国仍然颁布了13个详细的行业会计制度来指导会计行为和会计业务的处理。企业会计人员在碰到新的经济业务时也是首先寻找会计制度看有无相应规范,若无相应规范再向国家财政机关要求规范,然后才作相应处理。可见我国会计文化中具有明显而强烈的规避不确定性的趋向,同时也可见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当中。如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方案中,就在短期内制定了几乎包含会计业务各领域的30个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将来颁布实施时有关经济业务无相应准则可循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再比如,我国单独制定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准则,对这两张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项目、结构、附注均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范,并提供了相应的参考范式,从而可直接指导会计人员的编报工作。这是我国有较强的规避不确定性的文化特征在会计准则中的又一体现。而在美国、国际会计准则中均没有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制定相应准则,相关内容仅散见于其他会计准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范中,因为美国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相对较弱。

4.阴柔强于阳刚(Masculinity Over Femininity)

阳刚社会崇尚财富、竞争、成就,如美国;阴柔社会崇尚关系融洽、为人谦恭、关心弱者和生活质量,如中国。中美在这一方面的文化差异势必会影响到两国的会计准则。如我国的《职工福利》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向职业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额外福利,而美国的会计准则仅以职工退休金为规范对象,可见两者之差异,而这差异又与两国文化中对阳刚、阴柔各有倚重不无关系。因为中国文化偏好中庸之道,崇尚“和为贵”,注重通过温和方式协调职工与企业、职工与社会乃至职工相互之间的关系与矛盾,因此,即使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仍须向职工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以缩小贫富差距,安定民心,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相反,美国社会偏好优胜劣汰,金钱至上,因此,企业除了向职工提供合理的薪资和退休金外,甚少再向职工提供其他福利,职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支出均由己出,企业不再负担,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再做相应的会计规范了。

5.职业化水平低(Low Professionalism)

美国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开始建立会计职业团体,致力于会计职业自身的有序发展,从而为美国会计始终保持较高的职业化水平和自我管制能力奠定了基础。如今,美国会计准则是由其民间会计职业团体自己制定的,大量的经济业务可以依赖其会计人员自身的职业判断来处理,这些均对其会计准则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美国相比,我国会计的职业化水平明显偏低,无论是会计职业的自我管制能力,还是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均捉襟见肘,差距甚远,从而反过来只能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法定管理制。比如,我国会计界的职业管理是由财政部(即官方)来具体管理的,非民间的自律管理;我国的会计准则亦是由财政部来负责制定,而非民间制定,这些均与我国会计职业化水平较低直接相关。至于因我国会计职业化水平低而导致的我国会计准则内容与美国、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则俯拾皆是,如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计量方法只能采用总价法,美国既允许采用总价法,也允许采用净价法,国际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净价法。我国没有采用净价法的原因就是如果按净价法计量收入,则需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事先对未来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进行估计,比较复杂,依我国目前的会计职业水平难以达到这一点。再比如我国对承租人融资租赁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中,直接以租赁付款额的原值入帐,没有考虑折现因素,而美国、国际会计准则则都规定要考虑折现因素,主张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入帐,产生这一差异原因亦同出一辙。

6.强调统一性(Uniformity)

如前所述,我国文化崇高集体主义,以集权的等级管理结构维系政经与人际关系,讲求“仁、礼、忠、孝”、“恭敬不如从命”,均体现我国文化是偏好整体的统一而非个体的灵活与主动。反映到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中,就是需求不同企业会计实务的统一和企业不同期间会计方法的一贯,较少给企业留下因地制宜进行会计处理的余地。我国会计改革前实行的统一会计制度即是这一文化现象的翻版;会计改革后,虽然希翼给企业会计人员以一定的灵活性,但在实践中却难以摆脱这一文化影响。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在界定其适用范围时,就规定该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同时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等,都明显地留下了“大一统”中华文化特征的烙印。相对而言,美国的会计准则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进行会计处理,但不强制要求。对会计方法选择的一贯性问题也持灵活态度,美国在其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二辑 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指出:“在会计期间,会计原则由此期至彼期的一贯应用,如果走得太远,会阻碍会计的发展。对于一种优选的会计方法,作一次变更,总是要牺性一贯性的,但是不作变更,会计就无从发展了”,它认为,只要符合成本 效益原则,就应允许实行会计变更。美国文化注意个性发展、注重个体的能动性与灵活性,由此可见一斑。

7.偏好稳健(Conservatism)

在一国会计文化中,会计人员偏好稳健还是乐观无疑会影响到会计业务的处理和会计准则的制定。那么,中国文化究竟具有稳健主义特征还是乐观主义特征?从亘古以来国人信奉的“有备无患”、“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等观念,到今日国人远高于他国的储蓄率,均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中国人偏好稳健而非乐观的文化特征。由此可以推论,在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和会计方法的选择时,理应体现稳健性原则,以与我国的文化特征相呼应。然而从我国各具体会计准则来看,尽管部分规范体现了稳健性原则(如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研究和开展费用于发生时一律计入期间费用等),但从整体上看,稳健性原则体现不足,甚至有不少会计处理方法有违稳健性原则,明显“乐观”。如我国对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不确认损失,收入确认的条件比国际会计准则来得宽泛,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帐准备等。这说明我国会计准则在这方面受文化影响不大,反过来,主要是受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所致。但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平稳发展和市场发育的日趋成熟,会计原则必将重现我国稳健主义的文化本色。

8.保密甚于透明 (Secrecy Over Transparency)

一般而言,美国文化被公认为是一个透明、开放、公开的典范,而中华文化则是一个含蓄、神秘、束缚较多的样本。这种文化差异,直接体现在中、美会计信息披露上的悬殊差异,即我国会计准则中要求披露的事项较少,而美国要求披露的事项多而且十分详细。比如我国收入准则要求在会计报表注中披露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而美国还要求披露正常和重复发生的收入数以及不正常的或偶尔发生的收入数;美国损益表中包括停止经营、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等项目,而我国损益表中则没有这些项目;再如美国除要求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和开发金额外,还要求披露有关研究和开发协议的信息(包括重复条款、每期发生的成本和盈利等),而我国对后者的披露就不作要求。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文化传统的特点及其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所产生的影响(当然上述观点还有待进一步的经验验证)。以下我们再利用会计文化观来对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所出现的一些原则问题略作剖析。

1.关于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应用稳健性原则游移不定的问题

关于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对稳健性原则应用的态度问题,近年来争论颇多,分歧较大,从纯文化传统的角度来讲,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该充分体现稳健性原则,而从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状况的角度来讲,我们又不具备普遍应用稳健性原则的充分条件(尤其是宏、微观经济条件),这两大因素交互作用,注定了我国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对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举棋不定,难作决断。具体到每一项经济业务上只能两相权衡,看孰重孰轻,再作结论。而在目前准则的实际制定过程中,往往受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甚至文化因素的影响,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目前会计准则从总体上讲稳健不足的局面。

2.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问题

实质重于形式,无论在美国还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均将其作为重要的会计原则贯穿于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当中,而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将它列为一项会计原则,在各具体会计准则中也很少见到这一原则被贯彻其中。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态度,中外大相径庭,令人费解。我们认为,如果从文化的角度去探究其中的原因或许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众所周知,所谓实质重于形式,是指我们在处理经济业务时除了要看其法律形式外,更应注重其经济实质,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而非法律形式来进行会计处理。很明显,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赋予会计人员较大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社会为风险偏好型。而我国崇尚集体主义、集权程度较高(权距大)、规避不确定性意识较强、职业化水平低和重统一性、轻灵活性的文化特征使得应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条件较难满足,因而会计人员只能或只求遵循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来进行会计处理。这可能便是我国轻禅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的文化动因。

3.关于借鉴国际会计惯例与坚持中国特色的关系问题

毫无疑问,我国文化与美国等国的文化存在着诸多差异,而且这种文化差异往往是根深蒂固的,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将难以消除。如果我们承认文化传统会对会计人员的价值取向和会计准则的制定产生影响,那么,我们就不可否认各国会计准则之间将存在差异。换句话说,我国会计准则可以向国际会计惯例靠拢,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但不可能雷同于任何一国的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将保留一些由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所决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概念和会计处理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中出现的问题与特征作出一种文化解释,并非是结论性的意见。因为在实践中,会计准则是一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诸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且在目前历史条件下,我国政治、经济等因素对会计准则的影响往往甚于文化对会计准则的影响,因此,我们对会计准则的文化解释并不一定代表可行的、必然的选择。

希望可以帮到你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主要差异

这份简报列示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之间的一些主要差异。同时,我们亦根据我们对国际会计准则理

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FASB)对某些项目的建议或暂时

性议决(这些建议或暂时性议决是可能会再被修订的)的理解,就IASB 及

FASB 如何解决IFRS 与US GAAP 截至2004 年6 月的差异的工作作出说

明。本简报中所述的差异是根据截至2004 年6 月4 日已发布和修订的

所有IFRS(当中包括将会在2005 年才实施的IFRS)予以确定。

本简报中列出的和那些没有在本简报中列出的差异,其重要程度会因公

司经营的性质、公司所在的行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

同,因此要充份理解这些差异,参考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国家规章是必要

的。

IASB 及FASB 的趋同项目为了消除IFRS 和US GAAP 之间的差异,FASB 和IASB 根据其2002 年9 月的协议共同进行一个短期的准则“趋同项目”。

该项目中考虑的某些差异来自于新颁布的IFRSs 和最近对IASs 的修订,

当中包括负债的分类、资产交换、会计变更和金融工具等。

而另一些需考虑的差异则来自FASB 最近发布的准则,包括终止经营、

准备和持有待售资产。另外一些差异是长期存在的,但有望在短期内得到解决。这些差异包括存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与会计差错、持有待处置资产、所得税、建造合同、合资经营、中期财务报告和研究与开发成本等。

两个准则理事会也合作进行其他较长期的趋同项目,这些项目包括企业

合并中购买法会计处理的应用、收入确认的概念、雇员福利和综合收益

2004 年6 月

IAS 1 1: 以前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

IFRS: 要求提供一年的比较财务信息。

US: US GAAP 认为可比的信息是值得提供的,而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EC)的规则通常要求提供三年期的比较财务信息(资产负债表信息为两年)。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1: 综合收益

IFRS: 要求编制权益变动表,在该表中可以选择列报“综合收益”的合计数,但并不是强制要求。综合收益包括净收益与不计入净收益而直接计入权益中的利得和损失之和。

US: 必须提供“综合收益”的合计数的信息,但可以选择在收益表、综合收益表或权益变动表中提供。

现况: IASB 正进行的综合收益项目可能会采用多栏式的业绩报表,将当期收益与来自前期项目重新计量产生的收益分开列示。综合收益的合计数将会与FASB 要求列报的综合收益类似。

IAS 1: 再融资负债的分类

IFRS: 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完成再融资,则作为非流动负债。

US: 如果在财务报表发出日之前完成再融资,则作为非流动负债。

现况: FASB 的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IASB 的方法,而预期会在2004 年的第二季度发出。

IAS 1: 因违反债务合约而被要求即时偿还的负债的分类

IFRS: 如果债权人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提供了12 个月的展期,则作为非流动负债。

US: 如果债权人在财务报表发出日之前提供了12 个月的展期,则作为非流动负债。

现况: FASB 的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IASB 的方法,而预期会在2004 年的第二季度发出。

IAS 1: 非常项目

IFRS: 禁止使用。

US: 可以采用,但只适用于不经常发生、非正常的和罕有的,且影响利润和损失的项目。

现况: IASB 在其2003 年的改进项目中取消了这种分类。

IAS 2: 生产力闲置成本和损坏成本是否可以包括在存货成本中

IFRS: 不可以。

US: 没有禁止。

现况: FASB 已经发布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纳IASB 的方法。

IAS 2: 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IFRS: 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

US: 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2 2: 存货减值的转回

IFRS: 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需予以转回。

US: 不可以转回。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2: 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存货(即使可变现净值超过成本的情况)

IFRS: 只允许生产商的农林产品存货和矿产品存货、经纪商的商品存货使用。

US: 与IFRS 类似,但不限于上述生产商和经纪商。

现况: IASB 在其2003 年的改进项目中,将有关要求扩展至商品经纪商。

IAS 7: 现金流量表中收取和支付利息的分类

IFRS: 可包括在来自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

US: 必须归类为经营活动。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7: 现金等价物中是否包括银行透支

IFRS: 如果银行透支是公司现金管理的一部分,则应包括在现金等价物中。

US: 银行透支不可以包括在现金等价物中。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8: 非法规要求变更的会计政策变更

IFRS: 除非不可行,否则必须重新表述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

US: 通常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在当期财务报表净损益中(但对于采用后进先出法、开采行业、长期合同及打算上市的公司必须重新表述)。

现况: FASB 已经发布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纳IASB 的方法。

IAS 8: 现有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

IFRS: 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US: 作为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计入当期净损益)。

现况: FASB 已经发布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IASB 的方法(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IAS 11: 完工比例无法确定的建造合同

IFRS: 成本收回法。

US: 合同完工法。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12: 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非因企业合并和不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税利润的交易而初始确认的情况)导致

的应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IFRS: 不允许确认上述交易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后

续变化也不予以确认。

US: 没有类似的初始确认豁免。

现况: FASB 和IASB 正在其短期趋同项目中解决IAS 12 和SFAS 109 的一些差异。

IAS 12: 关于对所有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税的基本原则的其他特殊豁免

IFRS: 没有与下述的US GAAP 相对应的豁免。

US: US GAAP 对确认递延税提供了一些特殊的豁免,包括杠杆租赁(税收的影响会在对租赁进行计量时直接包括在内)、子公司的大部分未分配利润、油气行业的无形资产开发成本。

现况: FASB 和IASB 正在其短期趋同项目中解决IAS 12 和SFAS 109 的一些差异。

IAS 12: 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税率

IFRS: 使用已执行税率或实质上已执行税率。

US: 使用已经执行税率。

现况: IASB 会保留“实质上已执行”,但会说明其意思为“基本确定”。

IAS 12: 对子公司未分配盈余的递延所得税的计量

IFRS: 必须使用未分配利润适用的税率。

US: 使用已分配利润和未分配利润中所适用税率的较高者。

现况: FASB 和IASB 正在其短期趋同项目中解决IAS 12 和SFAS 109 的一些差异。

IAS 12: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IFRS: 只有当所得税利益“很可能”实现时才确认。

US: 确认所有递延所得税资产,但需要计提估价准备(除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比不实现更有可能)。此外,在估价准备中采用“比不发生更有可能”的标准亦导致IAS 12 和SFAS 109 在披露上存在差异。

现况: 虽然过去关于“很可能”和“比不发生更有可能”的不同解释可能已经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在确认上产生差异,但是这方面的差异将不会再发生,因为在IFRS 3 中,IASB 将“很可能”定义为“比不发生更有可能”。FASB 和IASB 正在其短期趋同项目中解决IAS 12 和SFAS 109 的一些差异。

IAS 12: 原本借记或贷记入权益的递延税的改变(“往后追溯” “)

IFRS: IAS 12 和SFAS 109 都要求当年直接借记或贷记入权益的项目的所得税影响应同时直接记入权益。原本直接借记或贷记所有者权益的递延所得税可能会因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收回性的评估、税率和法律的改变及其他计量特征的改变而改变。与原来的处理一致,IAS 12 要求递延所得税改变的结果也应直接借记或贷记入权益。

US: SFAS 109 要求将其分配到当年损益中。

现况: FASB 和IASB 正在其短期趋同项目中解决IAS12 和SFAS109 的一些差异。

IAS 12: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分类

IFRS: 总是作为非流动项目。

US: 根据其对应资产和负债的分类划分为流动或非流动项目。

现况: FASB 和IASB 正在其短期趋同项目中解决IAS 12 和SFAS 109 的一些差异。

IAS 12: 在企业合并后才确认企业合并时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IFRS: 首先将商誉减少至零,剩余部分直接贷记入当其损益。

US: 首先将商誉减少至零,剩余部分冲减其他无形资产至零,还有剩余时直接贷记入当其损益。

现况: FASB 和IASB 正在其短期趋同项目中解决IAS 12 和SFAS 109 的一些差异。

IAS 12: 实际和预期所得税费用的调节

IFRS: 以适用于会计利润的税率计算,同时披露适用税率计算的基础。

US: 以持续经营的税前收益乘以国内联邦法定税率计算。非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调节项目的本质而不是金额。

现况: FASB 和IASB 正在其短期趋同项目中解决IAS 12 和SFAS 109 的一些差异。

IAS 12: 与基于股权的支付相关的所得税利益的确认

IFRS: 将所得税利益超过报酬费用部分贷记权益。

US: 贷记权益。

现况: FASB 和IASB 正在其短期趋同项目中解决IAS 12 和SFAS 109 的一些差异。

IAS 12: 与基于股权的支付相关的所得税利益的确认

IFRS: 根据预期适用的所得税抵扣计算递延所得税。

US: 根据GAAP 所确认的费用来计算递延所得税,在所得税利益实现时调整为实际发生数。

现况: FASB 在基于股权的支付的征求意见稿中建议采用IAS 12 的方法。

IAS 12: 因集团公司间的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利润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影响

IFRS: 按照买方的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US: 按照卖方的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现况: FASB 和IASB 正在其短期趋同项目中解决IAS 12 和SFAS 109 的一些差异。

IAS 14: 报告分部的基础

IFRS: 根据业务和地区划分。

US: 根据公司内部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的信息组成进行划分,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根据业务和地区划分。

现况: IASB 在重新考虑IAS 14 之前,会寻求财务分析师们的看法。

IAS 14: 分部披露的类型

IFRS: 要求披露主要和次要分部。

US: 虽然要求一些企业披露诸如来自主要客户的收入和不同国家的收入,但分部的基础只有一个。

现况: IASB 在重新考虑IAS 14 号之前,会寻求财务分析师们的看法。

IAS 14: 报告分部的会计基础

IFRS: 根据IFRS 计量的数字。

US: 根据为内部报告的目的所使用的任何基础所得到的数字。

现况: IASB 在重新考虑IAS 14 号之前,会寻求财务分析师们的看法。

IAS 14: 分部结果

IFRS: 已对分部结果作出定义。

US: 没有对分部结果作出定义。

现况: IASB 在重新考虑IAS 14 号之前,会寻求财务分析师们的看法。

IAS 16: 广场、厂房及设备的计量基础

IFRS: 可以使用重估价或历史成本。如果是按重估价计量,会根据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之后的累计折旧和减值损失列示。

US: 通常要求使用历史成本。

现况: 在IASB 2003 年对IAS 16 号的修订,以重估价作为计量基础仍是一种可选择的会计政策。

IAS 16: 主要检查成本

IFRS: 通常作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US: 通常费用化。

现况: 2003 年12 月对IAS 16 的修订不再要求在资产获得时将资产成本中的检查部分单独确定和记录(之前这要求是在SIC 23 内)。

IAS 16: 同类非流动资产交易的利得和损失

IFRS: 确认利得和损失。

US: 不可以确认利得和损失。

现况: FASB 已经发布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IASB 的方法。

IAS 17: 租赁的土地

IFRS: 如果持有的目的是为了投资,且按公允价值计量,而其价值的变动会计入损益,则按照IAS 40

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作为预付款处理。

US: 通常作为预付款处理。

现况: IASB 正在进行一个全面性的租赁项目。

IAS 17: 最低租赁付款额

IFRS: 在最低租赁付款额中包括关于租赁资产的第三方担保。

US: 在最低租赁付款额中不包括第三方的担保。

现况: IASB 正在进行一个全面性的租赁项目。

IAS 17: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IFRS: 通常使用租赁中的内含利率折算最低租赁付款额。

US: 通常使用增量借款利率折算最低租赁付款额。

现况: IASB 正在进行一个全面性的租赁项目。

IAS 17: 与杠杆租赁相关的税收利益

IFRS: 杠杆租赁的税务结果在计量所得税费用时确认。

US: 杠杆租赁的税务结果会直接包括在税前对租赁的会计核算中。

现况: IASB 正在进行一个全面性的租赁项目。

IAS 17: 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经营租赁的相关利得的确认

IFRS: 利得立即确认。

US: 利得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

现况: IASB 正在进行一个全面性的租赁项目。

IAS 17: 租赁到期日的披露

IFRS: 披露较少。

US: 披露较详尽。

现况: IASB 正在进行一个全面性的租赁项目。

IAS 17: 拥有来自土地或可折旧资产在特定期间的所有产出

IFRS: 应是执行性合同而不是租赁。

US: 必须作为租赁予以核算。

现况: IASB 正在进行一个全面性的租赁项目。另外,这部分内容在IFRIC 的第三号解释草稿(决定一项安排是否包括租赁)中也有论述。

IAS 18: 收入确认指南

IFRS: 一般原则与US GAAP 一致,但仅包括有限的详细或特定行业的指南。

US: 包括更具体的指南,尤其是特定的行业问题。另外,上市公司必须遵守SEC 规定的更详细的指南。

现况: IASB 和FASB 正在进行一个关于收入确认概念的联合项目。

IAS 18: 一次性不需偿还的收入,如入网费和发展商预付款

IFRS: 如果一次性支出是作为所提供产品和劳务的交换,实质上的风险和收益已经在单独的交易中转移到买方,收入应该在一次性服务完成时确认为收入,否则在预期客户服务期内摊销。

US: 在预期的客户服务期内摊销,直接增加的成本也用类似的方法递延。

现况: IASB 和FASB 正在联合进行一个收入确认概念的项目。

IAS 19: 辞退福利

IFRS: 没有区分开“特别”和其他辞退福利,在雇主表明承诺会支付时确认辞退福利。

US: 当雇员接受了雇主提供的条件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确认“特别”(一次性)辞退福利;当雇员很可能有权享有,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确认合约性辞退福利。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19: 确认与既定福利相关的过去服务的成本

IFRS: 立即确认。

US: 在剩余服务年限或生命期间摊销。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19: 多雇主计划的设定受益计划

IFRS: 如果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应作为设定受益计划予以核算;否则作为设定提存计划予以核算。

US: 作为设定提存计划予以核算。

现况: IFRIC 的D6 解释公告阐明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被视为已有足够的信息以采用设定受益会计。

IAS 19: 在设定受益计划中,最小应确认的负债金额

IFRS: 没有最小的要求。

US: 应确认的负债金额最小为未注资的累积福利义务。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19: 养老金资产确认上的限制

IFRS: 确认的养老金资产不能超过未确认的过去服务成本、精算损失以及从该计划返还资金或减少对计划的未来提存金供款而得到的经济利益的现值之总净额。

US: 对确认的金额没有这样的限制。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19: 确认缩减利得的时间

IFRS: 当有关企业有明确表示将福利计划缩减,且已经对外宣布时,确认缩减利得和损失。

US: 直到相关雇员被辞退或计划被终止或修订时,确认缩减利得,时间可能在明确表示和宣布之后。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19: 福利计划缩减产生的损益的计量

IFRS: 缩减利得或损失包括:(1)设定受益义务现值上的改变;(2)计划资产公允价值上的任何改变

;(3)以前未予确认的任何相关精算利得和损失、因应用过渡条款而未确认的金额和过去服务成本的份额。

US: 虽然未确认精算利得或损失要按未确认过渡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冲销,但过渡期后的未确认精算利得和损失并不受计划缩减的影响。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19: 精算利得和损失发生时直接计入权益报表

IFRS: 目前不允许,但已经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允许。

US: 不允许。

现况: IASB 已经发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建议允许将精算利得和损失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权益表。

IAS 23: 需要相当时间完成的资产的借款成本

IFRS: 资本化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

US: 必须采用资本化的政策。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23: 可予资本化的借款成本的类型

IFRS: 包括利息、某些辅助成本和作为利息调整的折算差额。

US: 通常只包括利息。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23: 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的暂时性投资收益

IFRS: 抵减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US: 一般不抵减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27: 合并政策的基础

IFRS: 控制(考虑管治权、风险和收益)。

US: 大多数表决权,另外特定的“变动权益实体”(根据风险和收益的评估,其投资者是主要受益人)也必须被合并。

现况: IASB 在其议程中包括了特殊目的实体(SPE)在内的合并项目。

IAS 27: 特殊目的实体( SPE SPE))))

IFRS: 如果能控制则需要合并。在决定控制是否存在时,通常与商业实体所遵循的原则相同。

US: 如果不能满足作为“合格SPE”的某些条件则予以合并。通常会考虑SPE 的权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而定。

现况: IASB 在其议程中包括了SPE 在内的合并项目。

IAS 27: 母子公司的报告日期不同

IFRS: 报告日期的差异不能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的任何重大交易必须调整。

US: 报告日期的差异不能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的任何重大交易必须披露。

现况: IASB 在其议程中包括了SPE 在内的合并项目。

IAS 27: 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不同

IFRS: 必须统一会计政策。

US: 对统一会计政策没有要求。

现况: IASB 在其议程中包括了SPE 在内的合并项目。

IAS 27: 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IFRS: 成本法或使用IAS 39,而不是权益法。

US: 可以使用权益法。

现况: 2003 年12 月对IAS 27 的修订禁止使用权益法。

IAS 27: 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

IFRS: 在权益中列报。

US: 权益之外,介于负债和权益之间。

现况: FASB 正在重新考虑这个问题,并将其作为其趋同项目的一部分。

IAS 28: 投资者和联营企业的报告日期不同

IFRS: 报告日期的差异不能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的任何重大交易必须调整。

US: 报告日期的差异不能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的任何重大交易必须披露。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28: 投资者和联营企业会计政策不同

IFRS: 必须统一会计政策。

US: 对统一会计政策没有要求。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28: 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IFRS: 成本法或使用IAS 39,而不是权益法

US: 可以使用权益法。

现况: 2003 年12 月对IAS 28 的修订禁止使用权益法。

IAS 29: 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经营实体的财务报表调整

IFRS: 在折算之前使用一般物价水平指数调整。

US: 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经营的实体必须使用母公司的功能货币(而不是其处于的恶性通货膨胀经济

中的货币)编制其财务报表。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31: 在合营企业的投资

IFRS: 允许使用权益法或比例合并法。

US: 通常使用权益法(建造和油气行业除外)。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32: 发行者对可转换债券工具的分类

IFRS: 在发行时将可转换债券工具分为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列报。

US: 将整个工具全部作为负债。

现况: 目前尚未解决。

IAS 33: 每股收益的披露

IFRS: 分别披露根据(1)来自持续经营活动的利润或亏损,及(2)净利润或亏损计算的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

US: 分别披露根据(1)来自持续经营活动、(2)终止经营、(3)非常项目、(4)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的利润或亏损;及(5)净利润或亏损计算的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

现况: IASB 已在IAS 改进项目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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