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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资格放开_没注册会计师证可不可以开注册会计事务所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3月04日 17:40 47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资格放开_没注册会计师证可不可以开注册会计事务所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师事务所资格放开_没注册会计师证可不可以开注册会计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资格(质)证书
2.没注册会计师证可不可以开注册会计事务所
3.会计从业资格证已经取消了吗?
4.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资格(质)证书

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没注册会计师证可不可以开注册会计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不少于200人。根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

会计从业资格证已经取消了吗?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

的股东必须是具

注册会计师

资格并执业5年以上的人,因此没有

注册会计师证

肯定不能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

显名股东

不过现在社会上很多事务所都存在

隐名股东

,这些人就是没有注册会计师证。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已经取消了,向从事会计行业,只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即可。为了方便就业,也可以考取会计职业等级证书作为能力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关于会计职业等级证书的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凤凰网——会计证正式取消 会计人何去何从?

以上内容参考?上海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取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述业务时进行监督。

本规定所述证券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第二条 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批准成立已达三年,经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对由于合资、合作、合并、改组、重建、另建等原因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财政部和证监会确认,符合本条其他各项要求的,可作为例外情况处理。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至少有8名具有3年以上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的专职注册会计师,其中专职注册会计师职龄人员(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应至少在50%以上。目前达不到这个比例的,应在1994年3月31日前达到。同时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业务助理人员。

3.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其中,执行国内发行B股和境外股票上市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在以往3年内没有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5.必须根据规定向有关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不少于50万元、风险准备基金不少于10万元,并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4%以上的风险准备金。第三条 凡申请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须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助理人员情况呈报表》;

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5.《执行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

6.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及风险准备基金情况;

7.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程序样本、工作底稿及编制说明材料;

8.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9.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应当申报或财政部与证监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四条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根据上述规定,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主管机关提出从事证券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资料一式两份。经财政主管机关审查属实并签章后,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呈报的资料分别报财政部和证监会,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共同审定其执业资格。第五条 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程序、工作底稿、客户资料、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财务状况、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及风险准备基金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审核工作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经审核不符合标准,不予批准者,财政部或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之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申请人可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六条 未经批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聘请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所进行的财务审计和编报的财会资料,一律无效。第七条 根据《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已取得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社会募集公司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向财政部和证监会补充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5、6、7款所要求的资料,并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进行复核。第八条 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之内,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等资料以及自上一次报送资料后发生变化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最新资料,供财政部和证监会对其资格重新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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