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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会计人员管理系统_我的会计证在外省,我想转回昆明财政局可以吗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3月01日 22:07 41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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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沈阳会计人员管理系统_我的会计证在外省,我想转回昆明财政局可以吗

1.沈阳什么时间开始换会计证?
2.我的会计证在外省,我想转回昆明财政局可以吗

沈阳什么时间开始换会计证?

沈阳换证业务已经开始了!!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辽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辽财会[2009]161号)规定,沈阳市财政局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核发财政部2005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核发证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发证书的对象 凡持有在执行本通知前由沈阳市财政局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未通过“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新版)核实信息的人员,均须办理新版证书核发。 二、核发证书的地点和时间 (一)核发证书的地点 核发证书地点为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市内九区直接到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四个郊县及开发区由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安排专人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二)核发证书的时间 1.全市核发证书时间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分期分批进行,工作日办理,节假日正常休息。 2.参加2009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核发证书工作6月10日结束,办理核发证书的会计人员请于6月11-12日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取回证书及相关资料。 3.申报2009年高级会计师资格高级评审的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 4.已报名参加2009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5.拟报名参加2010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个人应提交材料及核发证书办理程序 (一)持证人员申办核发证书时,应认真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可从辽宁会计网中的“从业资格”下载或沈阳财政局网中的“财会之窗—通知通告”下载),连同下列材料一并交给所在单位会计机构: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件原作及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 4.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2007、2008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即继续教育贴条)原件及复印件; 为便于装订保管,所有证书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复印。 持证人员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填报的,财政部门不予核发证书,相关个人信息不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对发现编造信息的人员,应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由此带来的不能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能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和会计工作评优活动等相关责任,由持证人员自负。 (二)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由各单位会计机构指派专人统一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1.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单位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准备相关材料。 2.单位会计机构要会同人事部门对持证人员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文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具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所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并对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统一到单位所属财政部门办理。各单位应切实提高对核发证书工作的认识,本着对单位负责、对会计人员负责的态度,积极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核发证书工作。 (三)无工作单位或未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并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要求,直接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办理。 听说天硕财会也可以办理换证业务。详细你问问:88619068

我的会计证在外省,我想转回昆明财政局可以吗

1、据统计,约80%的人不能一次成功操作报名,尤其修改报名照片、设置IE浏览器、交费等问题,对于报名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老师寻求解决方法!

2、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系统自动审核、网上缴费的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报名人员可登陆“辽宁会计网”、“辽宁会计”APP或“辽事通”APP报名。首先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然后再通过会计考试报名系统填报个人信息,会计考试报名系统将自动关联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数据进行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可进行网上缴费。

3、已完成信息采集的报考人员,如个人信息发生变化,请联系当地财政部门及时更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

4、报考人员应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学籍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财政部门进行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另设补报名时间。

5、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要求,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办理退费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的,报名系统自动确认为放弃报考。逾期未打印准考证人员,将被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责任自负。

是可以的。

会计证跨省办理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省以外地区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调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具填写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持证人员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调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基础信息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持证人员应持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的须向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撤销调转原因的书面说明,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

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或被退回的,应于退回之日起90日内到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核销。如仍需调转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调入:

 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本省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入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原发证机关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调入单位接收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全国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本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

(四)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财政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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