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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_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3月31日 17:36 40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_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_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

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2020)
2.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9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2020)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中国***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三、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为:“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一名合伙人担任。”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市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作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决定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未申请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其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未申请执业许可的,应当自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执业许可申请时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执业许可未予批准的,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七、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少于五十名;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款修改为:“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应当自商事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删去第二款。十、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是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职权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可以以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或者全体会员代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是对于通过或者修订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理事会换届等重大事项,应当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firms)指的是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结构,它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组成的。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有关审计、会计、财务咨询以及税务咨询相关方面的业务。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知识吧!会计师事务所是干嘛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在我国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LLP)。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公司有什么区别>>

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目标会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有两个目标:其一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二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会计事务所职位及职责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全面负责事务所的经营方针、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和董事会会议;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检查合伙人会议、董事会决议的实施;签署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法律文书;根据合伙人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聘任或解辞本所注册委员会主任、专业标准委员会主任、总审计师;签署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业务报告;主持研究本所重大业务报告审计实施情况。

总审计师

全面负责总审计师室的工作,总审计室是全所的技术、业务的指导中心、信息中心、质量中心;按照业务质量三级复核的程序,负责全所业务报告的审核签发、交付打印、发出;制订本所员工的业务培训计划和员工的日常培训工作;制订本所的各项业务规范并指导其实施;解决本所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责成当事人妥善处理;负责客户对本所审计业务的质询和解答。

总监察师

按中央、地方行政监察制度、廉政建设要求,负责全所员工的行政行为和廉洁行为的监察;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对本所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予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按中注协和地方注协的规定,对全所员工的职业道德予以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客户来信、来访及举报,及时回复处理;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监察;负责全所的精神文明建设;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并办的其他工作。

部门经理

全面负责各部门的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部门计划与部门总结的编制与撰写;主管部门工作,带好一组人马;对本部门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项目经理

完成工作底稿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使其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项目计划,带领项目初级人员完成审计项目的部分审计任务;对项目初级人员进行工作指导、监督和初步评价;对风险进行初步判断,进行初步风险控制;协调审计过程中的客户关系;协助出具审计业务报告和其他法定业务报告。

审计员

健全事务所内部审计制度、内控制度,完善内部审计规程或方法;协助审计经理编制常规审计方案和专项审计方案;负责按审计计划对所有涉及的审计事项开展工作,编写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开展独立审计活动;负责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助理

负责对所有涉及的审计事项,编写内部审计报告;协助政府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独立审计活动;负责做好有关审计资料的原始调查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规定保守秘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习生

在项目经理或项目高级人员的指导下,完成项目的部分审计工作;完成工作底稿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使其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项目经理或项目高级人员沟通;在审计过程中针对相关问题与客户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协助出具审计业务报告和其他法定业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和所在城市地区、经办的项目以及具体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一般来说,需要处理的资产总额越多、经办项目越复杂,收费也就越多。如:100万元以下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的费用大概在2000元一件左右,而进行企业合并、分立、清算服务,收费价格则要按照清算资产总额的5‰收费。大家可以去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具体的业务进行咨询。

开办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方法》规定:

设立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10名以上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有35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5名以上的股东;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方法>>

开办会计师事务所流程(一)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送省厅前,先由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会计管理机构协助核实股东、办公场所、注册资本的真实性。)

(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14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八)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哪个会计师事务所好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Touche)、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Young)、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

中国八大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详细>>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施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独立审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的自律性组织。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部门有权对国有资产为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规则和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禁止非注册会计师使用注册会计师的名称或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 下列业务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代理企业纳税申报,出具税务报表;

(四)办理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破产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

(一)设计企业会计制度,但任会计顾问,培训会计人员;

(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办理资产评估业务;

(四)提供财务、会计、税务、投资和其他咨询、服务业务。第十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应由申请人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证明;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调动证明;

(五)二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

(六)以往主要参与过的审计项目目录。第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申请批准后,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五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三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未逾五年的;

(五)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

(六)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或撤销注册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

禁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条 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第七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五)出资总额;

(六)营业期限;

(七)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第八条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第九条 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或者协议;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六)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七)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并对实收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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