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考试攻略文章正文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_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2020)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3月31日 13:18 42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_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2020)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_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2020)

1.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2.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2020)
3.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其会员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四川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同时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执行,制定实施各项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协会工作制度;

(三)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管理;

(四)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五)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组织实施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优化执业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四川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者,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会员入会须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自律管理相关规定;(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及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管理的相关办法,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事务所已注销、被撤回设立许可或被财政机关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预备会员:

(一)大学财经类专业二年级以上的在校学生;

(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两科以上的业务助理人员。

预备会员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审议、批准本会发展规划;

(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会员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等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提出本会发展规划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六)推选或聘请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七)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

(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及岗位的设置、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相关协会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更换及罢免理事。

第二十一条理事应清正廉洁、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理事职责,并充分反映会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要求。

会员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会执业会员资格且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执业经验;

(三)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四)近三年内本人无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不良执业记录;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没有受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操守;

(六)具有一定的责任感和组织协调能力;

(七)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八)符合换届选举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会员理事应符合上述第(三)、(五)、(六)、(七)、(八)项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任职自动终止:

(一)执业会员理事不再继续执业的或转所到省外地区执业的;

(二)非执业会员理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三)本人辞去理事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罢免其理事职务: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的;

(二)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受到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的;

(三)利用担任理事职务的便利为本人或本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个人行为致使本会或本行业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四川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在部分市、地、州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根据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设立注册管理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支出为:

(一)本章程规定的行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

(三)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公用经费;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经费管理按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财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CICPA。

第四十条本会因特殊原因需终止活动,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址设在成都市。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川省内分所。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2020)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是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部党组委托和财政部领导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成立于1988年11月。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人员超过25万人 ,全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注协有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8151家,其中,有46家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近20万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0万人,资深会员684人,名誉会员17人。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于包括2490余家上市公司在内的350万家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2012年全行业业务收入达到509亿元,并连续多年领先全球行业的增长水平。。

中注协分别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并与50多个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关系。 中注协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六)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十一)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十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中注协积极探索行业管理的规律,加强面向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建设,建立完善了行业管理和服务体系,即以服务经济社会为导向的鉴证服务体系,以胜任能力为导向的考试评价体系,以严把“门槛”为导向的注册准入体系,以国际趋同为导向的执业标准体系,以终生学习为导向的继续教育体系,以诚信道德和执业质量为导向的监督检查体系,以事务所“走出去”为导向的国际合作体系,以做强做大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体系,以政治保证为导向的党建工作体系,以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导向的行业组织体系。

截至2010年10月31日,中注协有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7790家(含分所799家),个人会员近18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95378人,非执业会员8.3万余人,全行业从业人员30万人。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企业超过350万家。

中注协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

理事会下设12个专门委员会和1个专业委员会。12个专门委员会为战略委员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1个专业委员会即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

秘书处设14个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考试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注册部、继续教育部、业务监管部、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研究发展部、国际及港澳台事务部、财务部、期刊编辑部、信息技术部、人事部、党委办公室、服务部。 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本会理事;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选举本会领导成员;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审议、批准下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审议、批准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批准授予本会名誉会员和资深会员称号;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常设执行机构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本会已成立13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各自的主要职责是:

1.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指导行业重大发展战略的研究与制定;指导和监督行业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就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政策和问题协调有关政府部门。

2.行业信息化委员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政策;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战略的实施;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3.审计准则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审议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审议批准审计准则拟订稿。

4.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道德守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草案,批准发布职业道德守则;指导职业道德守则的实施,并对职业道德守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跟踪研究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最新变化,实现和保持职业道德守则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动态趋同;推动职业道德守则的宣传和教育,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公众对职业道德守则的支持与认同。

5.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行业会费政策;审查中注协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指导行业财务管理工作;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6.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7.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承办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8.教育培训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务经验需求,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教育培训规划;指导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审议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审议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

9.注册管理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的方针政策;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的重要事项;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的方针政策;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监控体系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0.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涉案注册会计师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鉴定,发表鉴定意见。

11.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指导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对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的拟订等提供咨询建议;审议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起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拟订稿;为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实施提供咨询建议。

12.《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监督《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的实施情况;收集、分析会员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3.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对相关业务规范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中国***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三、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为:“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一名合伙人担任。”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市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作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决定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未申请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其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未申请执业许可的,应当自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执业许可申请时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执业许可未予批准的,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七、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少于五十名;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款修改为:“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九、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应当自商事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删去第二款。十、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是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职权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可以以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或者全体会员代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是对于通过或者修订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理事会换届等重大事项,应当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暨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是由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机构组成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会员或行业)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会员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对会员的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陕西省财政厅、民政厅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转所,协助办理机构设立有关事宜;

(二)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协助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考试;

(七)依法监督、管理境外、省外社会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我省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

(八)开展行业宣传,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监督、指导各市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十一)开展国际、国内业务交往活动;

(十二)办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三)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资格的,经申请批准为本会的非执业会员;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和经注册在机构执业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对本会惩戒提出复议或申诉。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自觉维护行业的声誉,维护会员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特邀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它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更换或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过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有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门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审定。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委员会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英文名称为:

The ShaanXi Insti 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ICPA。

The ShaanXi Insti 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Valuers,缩写为SICPV。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标签: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_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2020)

财税考试日常Copyright ◎2021 财税考试日常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3012174号 财税考试日常整理发布 作者QQ: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