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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_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3月31日 07:16 42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_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_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1.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部门
2.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部门

一 会计从业资格证属于哪个部门审核

会计从业资格证一般由 *** 财政部门管理、审核。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二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辖地指的是发证机关还是公司所在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辖地既不是发证机关,也不是公司所在地,而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17、18条有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三 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什么意思

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就是指单位所在地区分管会计从业资格专管理的部门,一般是属当地分管财政局会计科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这是法律角度的规定,当然实际要从事会计工作光有证书是不够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需要**学习掌握到各个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实帐操作技能,证书的考试是考理论知识,实操应重点学真账实操,尽可能不学模拟帐套。

四 国家承认的会计证是什么部门颁发的

会计证书属于财政部门颁发,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后一个月可以打印成绩单到当地的财政部门领取。

五 上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哪里 怎么领从业证

领证。(1)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报考,并且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2)符合《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的,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受理地点

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合欢路2号,邮编:200135,电话:68542222);原南汇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二楼(投资服务中心)财政窗口,邮编:201300,电话:68004888)

长宁区财政局: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茅台路476-1号3楼,邮编:200050,电话:52065656)

徐汇区财政局:徐汇区财政培训中心(地址:建国西路652号,邮编:200030,电话:64718058、64718500)

黄浦区财政局:黄浦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地址:斜土路222号(局门路口)底楼大厅,邮编:200020,电话:63262020*51071、63262020*51073、63262020*51075)

闸北区财政局:闸北区财政局(地址:广中西路1207号一楼服务大厅,邮编:200070,电话:63542590 、63179911*8101)

静安区财政局:静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陕西北路1058号,邮编:200040,电话:62278881)

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财政局(地址:凤城四村8号近黄兴路抚顺路口,邮编:200093,电话:65018811)

虹口区财政局:虹口区会计管理中心(地址:飞虹路380号,邮编:200086,电话:25658819)

普陀区财政局:普陀区财政局(地址: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2楼C区财政服务窗口,邮编:200333,电话:52564588*8237、8238)

金山区财政局:金山区财政局(地址:石化蒙山北路99号,邮编:200540,电话:37907653、37907655)

松江区财政局:企业服务中心(地址:乐都西路825弄69-70号4号楼2楼,邮编:201600,电话:67736049)

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财政局(地址:青浦镇城中西路38号,邮编:201700,电话:59734849)

闵行区财政局: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地址:莘建东路201号,邮编:201100,电话:34120853)

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财政局(地址:仓场路3333号,邮编:201800,电话:69985104)

宝山区财政局:宝山区财政局(地址:友谊支路238号,邮编:201900,电话:66785177)

奉贤区财政局:奉贤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解放东路1218号,邮编:201400,电话:33611045)

崇明县财政局:崇明县财政局(地址:崇明人民路60号,邮编:202150,电话:69613741)

六 会计从业资格证由哪级哪个部门颁布

会计从业资格证是由财政局颁布的,下分到每个省市地方财政局都可以办理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全国通用。

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部门

财政局

八 会计从业资格证归哪个部门管,哪个部门负责审核

会计从业资格证一般由 *** 财政部门管理、审核。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回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答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 ***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 *** 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九 怎么变更会计从业资格证所属地和管理机构

需要对会计从业资格证进行调转,如果是省外调转,就先在会计证的发证机关办理办理调出手续,然后在当地财政局办理调入手续,如果是省内调转,直接在当地财政局办理调入即可。

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部门

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科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各地政策都是一样的,都必须遵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

注册登记

上岗人员在上岗的90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离岗备案登记

离岗超过6各月的,也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离岗备案登记。

调出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自离开原工作岗位起30日内,到原所在地部门办理调出登记。

遵守规定

建议你最好还是按规矩办理登记。

法律主观:

新的个体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是在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这丫是我国税务总局根据此前的个体经济发展的变化而修订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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