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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9号文_新会计制度下,如何计提工会经费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3月27日 13:01 45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9号文_新会计制度下,如何计提工会经费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9号文_新会计制度下,如何计提工会经费

1.我国2014年新颁布或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有哪些
2.新会计制度下,如何计提工会经费
3.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4.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我国2014年新颁布或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有哪些

1.财政部关于印发《**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2号)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24日制定印发了《**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为规范**机构会计核算,提高**机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机构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21日印发了《**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2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机构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基建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3号)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财政部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衔接的总要求、新旧科目转账、补提折旧、基建并账、会计报表衔接等问题做出了全面规定,特别是,专门增大篇幅针对基建并账这一重点、难点问题,从新旧衔接处理和日常并账处理两个方面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将为高等学校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确保全国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政策统一性。

3.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4号)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印发了《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对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科研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科学事业单位实现内部成本费用管理打下良好基础。为了确保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下旬印发了《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4号,以下简称“衔接规定”),衔接规定对科学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补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基建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5号)

财政部于2013年12月27日印发了《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新制度适应公共财政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了中小学校会计核算,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了确保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于2014年1月下旬印发了《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衔接规定对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过程中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的总体要求、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基建账并入新账、食堂账并入新账、财务报表新旧衔接等主要问题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出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定义,以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致性;二是规定企业可选择应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计量相关资产、负债、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三是根据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将公允价值计量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适用不同的披露要求,以增强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可比性;四是区分持续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规定不同披露要求。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6.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准则相比较,新准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按照性质进一步划分并分别列报;二是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合理整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性内容,在持续经营评价、正常经营周期、充实附注披露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三是将“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作为强制性披露内容,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7.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准则相比较,新准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充实了关于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二是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三是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新增了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规范,从而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四是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职工薪酬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对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和深化经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8.财政部 国资委 银监会保监会 认监委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9号)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2014年1月22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拟进一步推进2014年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2014年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仍按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两条主线开展,包括37家中央大型企业及金融机构、2013年已参与实施的169家地方国有企业将纳入实施范围,并鼓励各地方财政部门自愿扩大实施范围。通知在明确实施组织、报送时间、程序等基础上,要求中央实施企业尽快形成XBRL财务报告自动化的嵌入式报送,鼓励有条件的实施企业积极探索XBRL技术在内部管理中的应用,并要求所有实施企业使用获得有关权威认证的XBRL软件,以促进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化、高效化。

9.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发布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同时废止。本次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并在结合国内企业实务需求、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完善了“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二是将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年报通知等文件中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合,以切实加强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10.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单独的合营安排准则,而是将相关内容放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用指南和相关讲解中予以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营安排日益增多,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项合营安排准则,以适应企业实务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此,我们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制定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对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范。合营安排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新会计制度下,如何计提工会经费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时废止。

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即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等于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本题中,1000×2%=20元,如果以上数据均乘以3,还是按照工资总额的2%来提取!所以工会经费变成3000*2%=60元。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工会经费时

借:管理费用 --工会经费? 2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0

交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0

货:银行存款? 20

返还时

借:银行存款? 20

货: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0

扩展资料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工会活动,其开支范围包括:

1.宣传活动支出。包括工会组织日常的学习、劳动竞赛,举办各种报告会、展览会、讲座和其他技术交流的宣传费用,以及各种宣传工具的购置维修和集体订阅的报刊杂志等支出。

2. 文艺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业余文艺活动所需的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举办联欢会、艺术展览等文艺活动的经费。

3. 体育活动支出。包括工会举办的各种体育活动的设备购置维修费、经费、运动用品和服装费。

4. 补助支出。包括工会会员的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费用。

5.工会干部训练费,是指培训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

6.工会行政费有关支出。包括工会专职人员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

7.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由工会经费开支,其他各种待遇与本企业其他职工相同,由企业负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会经费

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税收政策变化那么快,企业不能及时领会理解也是有的,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了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一起看看吧!

 职工教育经费有哪几种税前扣除标准

 1、2.5%比例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基础性政策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除特殊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一律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范围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8%比例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原来只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才可以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范围内税前扣除,财税[2015]63号文件将其扩大到全国所有高新技术企业。这里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一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航空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三是核电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如: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90+10)×2.5%=5(万元),实际发生4万元,上年结转剩余未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所以总计5.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4=1(万元),剩余0.5万元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制:

 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3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第1+3-4列的金额。

 要点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范围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建〔2006〕317号文件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要点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理解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2、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需作纳税调整。即: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如果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账面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递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但同时也规定了超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实质上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只不过在扣除时间上递延到以后各期。

 例:某设备制造厂2009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60000元,当年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000元,则:该厂2009年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000×2.5%=25000元,超限额的35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应作如下处理:

 (1)调增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要点三: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在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时特别要注意计算基数的确定。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四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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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企业的影响如下:

新发布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修订的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即将修订或新增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发布背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分散在多项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中,包括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17项具体准则涉及到了公允价值,不过我国此前并没有专门的公允价值准则,公允价值概念引入这么久,由于对公允价值如何取得,如何确定其可靠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参考,所以至今只有较少企业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此次发布的主要内容:规范了公允价值的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和级次,提出了计量单元的概念,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出具体要求。

亮点:正式引入“计量单元”—资产或负债计量的最小单位,有利于公允价值的实务操作。

开始实施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受影响的企业:几乎所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企业都将受到影响。主要是集中在有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工具业务的上市公司。

可以从中得出:企业新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内容明显增多,企业需要研究这些新增的披露要求,更新相应的内部报告内容和流程以获取这些披露所需要的信息。应对会计人员进行专门的公允价值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计量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方便企业扩展并适度应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

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发布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营安排日益增多,实务界、监管部门等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提出建议,有必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单独制定一项会计准则以规范合营安排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此次发布的主要内容:对合营安排进行了定义、分类,并对共同控制进行界定,明确了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至于具体如何核算,则由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

开始实施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受影响的企业:存在合营安排的企业,以及计划参与合营安排的企业可能受到影响

可以从中得出:存在合营安排的企业,以及计划参与合营安排的企业应根据修订后的合营安排分类标准,评估现有的以及计划参与的合营安排,确定适当的会计处理。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修订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了修订并印发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将适用于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类职工薪酬。本次修订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新增了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规范;充实了关于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亮点:解决了职工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的问题,是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开始实施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影响所有企业: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均会受到影响。企业需按照修订后的准则判断其分类及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特别是对于存在设定受益计划(如部分补充养老计划等)而以前未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修订后的准则可能会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

可以从中得出:建议企业尽早开始对各项福利进行梳理和评价,如判断为设定受益计划,还需要与相关专家进行及时沟通。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修订背景: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

开始实施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影响所有企业: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均会受到影响,特别是存在其他综合收益、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企业,对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影响较大。

可以从中得出:对财务报表结构有影响,其中利润表影响较大,7月1日开始执行,建议使用会计软件的单位提前做准备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修订背景:为解决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吸收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准则体系,同时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就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改进控制的定义。(2)引入实质性控制概念。(3)引入关于拥有决策制定权利的投资者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指引。(4)引入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亮点:引入了“实质性权利”的概念是这次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

开始实施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受影响的企业:一些做信托、理财产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基金的企业可能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大,此类企业的合并范围可能有所扩大。

可以从中得出:强调企业应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该准则不再包括相关披露要求。建议企业需要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对被投资方进行重新评估,确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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