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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细则_新会计准则的最新调整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3月25日 00:50 47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细则_新会计准则的最新调整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细则_新会计准则的最新调整

1.2014年7月1日起实施7项新会计准则
2.新会计准则的最新调整
3.如何在新会计准则执行中规范企业会计核算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7项新会计准则

  会计频道讯 财政部在年初对会计准则进行大规模修订,相继修订5项会计准则,并发布2项新准则及1项补充规定,7项准则统一于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此次借鉴修订后的有关国际准则,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是继2012年会计准则修订后的又一次大规模修订。

  修订的5项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发文日期:1月26日)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与原准则对比,强调了财务报表列报对持续经营能力、终止经营的披露以及报表项目金额的重要性原则、并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发文日期:1月27日)

 修订后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将适用于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类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发文日期:2月17日)

 原准则三十一条,修订后的准则五十四条,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程序都有较大变化。重新规定了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发文日期:3月13日)

 此次2号准则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发文日期:3月14日)

 明确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与现行有关准则的披露要求不同,准则首先明确规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是有助于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及相关的风险,以及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发布的2项新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发文日期:1月26日)

 从具体内容来看,39号准则共分为13章,从相关资产或负债、有序交易和市场、市场参与者、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层次、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消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披露等多个角度全方位的就公允价值准则进行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发文日期:2月17日)

 准则规范了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新会计准则的最新调整

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有什么新的变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有什么新的变化--------会计要素的计量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其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 *** 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但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新会计准则仍然坚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仍然较为广泛,如固定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计量等均没有采用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公允价值的使用程度不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规范我国会计实务,加强会计监管,提高会计资讯质量,其主要特点与突破分别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和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内容。相对于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在会计期末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新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务操作。

(三)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如果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该准则规定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四)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该准则规定每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五)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值得注意的是,网路上对于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这块有一些不太正确全面地评论。他们误认为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减值准备转回的大门,企业就完全丧失了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利操控的手段。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只规范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问题,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金融资产、递延税项资产和雇员福利资产以及特殊行业的资产(比如勘探开发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也排除在准则适用范围之外。减值准备禁止转回只是关掉了一个口子,企业在应用新准则后仍然可以继续沿用减值准备来操控利润。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转回的操控大门,但企业仍然有其他的选择进行盈利操控。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根据我国企业合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合并定义为,一个企业为获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控制权、以及吸收一个或多个企业净资产的行为。

(二)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从国际上目前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来看,基本倾向的做法是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交易看作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过程。但是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的情况,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美国的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而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是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在综合考虑了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两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都进行了规范。

(三)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时,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如律师费、咨询费、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等,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构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也不能从发行股份的溢价中抵减。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是在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母公司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必须纳入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拥有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够控制的子公司。但是,按照破产程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母公司不再控制的子公司;联合控制主体和其他非持续经营的或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二)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对于联合控制主体(合营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再强调重要性原则,即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资讯的披露上。

(四)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作为非控制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专案下单独列示。

(五)明确了合并现金流量表正表和补充资料的编制方法。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特点和突破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资讯披露进行了规范,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目前,我国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但在现行制度下,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这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因此,本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

(二)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以成本模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并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性,能够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就目前情况看,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取得的。但考虑到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不够成熟,交易资讯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本准则未完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应于会计期末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适当引入公允价值模式是在综合考虑投资性房地产特性和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决定,也是本准则的一大突破。

(三)准则还规定了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转为成本模式计量。以此堵塞了企业利用两种计量模式人为调整利润的可能。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 补助》的主要特点和突破

*** 补助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接受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相关资讯披露,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确定了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规定 *** 补助是指 *** 等有关方面无偿给与企业现金或非现金资产。随着我国捐赠行为的减少,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对捐赠行为的定义和会计处理规范,新准则的范围更小。

(二)借鉴国际惯例对补助进行了分类。《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 *** 补助会计与 *** 援助的披露》的修订趋势是将 *** 补助分为附条件 *** 补助和无条件 *** 补助。考虑到国际准则的趋势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本准则也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并分别规定附条件的 *** 补助和无条件的 *** 补助的会计处理。

(三)全面考虑我国现行实务,提供操作性规范。为便于实务操作,该准则列举了常见的补助形式。准则还规定,税收返还、财政贴息和政策性补贴通常属于无条件补助,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还规定了指定专门用途的补助(如研发补助)等附条件补助的会计处理。针对我国实务中现有的各类补助,该准则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大大提高了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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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会计准则都有什么新的变化 大概的

一、会计要素的计量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其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 *** 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但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新会计准则仍然坚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仍然较为广泛,如固定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计量等均没有采用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公允价值的使用程度不同

铁路运输企业如何应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变化

[财会/审计] 韩梅 约3242 字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 年2 月15 日由财政部发布,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改变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许多规定,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在我国会计发展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新准则乃大势所趋。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曾明确指出:“新准则2007 年在上市公司实施一年后,经过总结、调整和完善措施,2008 年推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到 2009 年争取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系”。因此,新旧准则并存的格局时间不会太长,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新准则是基本方向,是大势所趋,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因此,国有企业已站在了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大门口,一些企业已经逐步开始进行试点。新准则作为经济社会日趋全球化的通用规则,对国有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如何稳健地跨入这扇世纪之门,是国有企业决策层、管理层以及监管部门面临的迫在眉睫的新课题。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的铁路运输企业因其自身的行业特殊性质,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才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0 年 12 月29 日释出的《企业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 一、新会计准则中对铁路运输企业影响较大的新变化 (一)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体系取消了原来“现行市价”的计量基础,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这一新的计量属性。在基本准则当中,最引人注意的变化是关于公允价值的引入,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法是资产评估的方式之一,其他几种方式为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可变现现值法和现值法等。按照公允价值法,对资产的评估“是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所以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利润操纵空间。另外,国内评估机构对于公允价值的经验也比较欠缺,在实际操作当中可能会有一定困难。此次引入公允价值,是国内会计准则和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准则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也就是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 (二)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铁路运输企业刚执行了原会计制度规定的八项准备,现即将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来对所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且“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无形资产跌价准备”从2007 年开始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它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不得已而为之的重大变革,这一点是与国际会计准则具有实质性差异的。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准则实施后,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利用计提手法调节利润将越来越难。 (三)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改变。新会计准则下,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取消“后进先出”法,保留使用“先进先出”法。对于铁路运输企业中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大、周转率较低的企业,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 (四)债务重组对损益的影响。债务重组规定:由于债权人让步,债务人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而原来是计入资本公积;并且引入公允价值,以实物抵债,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于是,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高每股收益(EPS)。 债务重组也是铁路运输企业在进行重组改制、优化资产的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新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债务重组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改为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这一重大变化将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五)引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许多国有企业都持有一定的土地和房产,新准则引入 投资性房地产这个概念,就是为了规范企业持有非自用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以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新准则规定了满足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并要求公允价值的变动将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因此,如果企业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今后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将直接反映在企业的经营业绩之中。 (六)增加了 *** 补助的核算内容。铁路运输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即肩负了 *** 及企业双重职能, *** 补助也成了一个较普遍的现象,原准则并没有相关规范。而新准则根据我国现实情况结合国际通行方法,将 *** 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 *** 补助以及与收益相关的 *** 补助,与资产相关的 *** 补助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资产使用年限内摊销;与收益相关的 *** 补助,确认为当期损益。 (七)企业合并及重组并购。合并财务报表是铁路运输企业的重要财务工作。关于合并的范围,新准则明确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不再强调重要性原则,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这将扩大铁路运输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二、铁路运输企业应对准则变化对策建议 显然,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对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财务资讯披露产生根本性改变,针对这一变革,铁路运输企业应该做如下准备: 首先,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以保证会计处理的正确、公允。新会计准则体系体现了科学性、全面性、可操作性。新准则要求更加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细化资讯披露,强化管理层责任。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政策比较灵活,要求会计人员进行大量的职业判断。新准则的确增加了管理层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但并不是给予企业完全自由,实质是增加了管理层责任。 其次,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强化管理决策。管理层应率先垂范,加强学习培训。我国会计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没有企业管理层的推动,会计标准改革很难取得实效。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管理层应率先学习领会新准则的基本理念,掌握新准则实施对业务流程、经营决策与经营业绩的可能影响。 第三,必须及时建立健全资讯采集系统,及时全面地采集新准则需要的公允价值资讯、资产市场价格资讯、相关市场引数资讯,以便按新准则要求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事先研究业务流程改造,建立健全适合新准则的会计业务流程,设计符合新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系统。 第四,强化人员素质培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铁路运输企业会计人员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对准则和制度理解上的差异以及不同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著会计资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准则的运用效果。因此,会计人员是否具有较高水平的职业操守和恰当的职业判断成为企业和会计资讯使用者极为关心的问题。因为会计目标的实质就是要客观地反映经济现实,会计准则本身不可能提供具体答案,对于如何确认、计量、会计资讯是否披露等问题都需要会计师自己进行职业判断,这使得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面临极大挑战。另一方面,现有的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后续教育,对于一部分想要提高专业水准的会计人员来说,如果无法系统学习新会计准则,很难提升他们的会计专业水平,也无法适应未来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 总而言之,新会计准则体系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增强了会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其全面实施必将有效地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工作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全面提升铁路运输企业会计资讯质量。新准则的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充分认识到新准则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有序地执行新准则,切不可盲 目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看了有什么用

您老师的建议是合理的。因为会计准则是我们各种会计考试教材编写的依据。很多考试教材是根据准则架构编写的中级和注会的教材更加明显。但是会计准则的语言有些较为难理解,相对考试教材却用比较通俗的语言变换写的相对好理解些。

会计是一个理论和实践结合很密切的学科。没有什么规定哪些书是工作后才看的,会计准则如果感觉不好理解,可以做为工具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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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内容 财政部将在人民大会堂同时释出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新企业会计准则全文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新会计

新企业会计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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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使用的加速折旧方法主要有( )

C和D

请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亮点是什么

小企业会计准备的主要亮点:

1。简化会计核算要求;

2。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3。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4。资产盈亏需“待处理财产损溢;

5。更多使用营业外收支;

6。减少税会差异,与税法高度一致;

如何在新会计准则执行中规范企业会计核算

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来,6年后也就是在2012年,中国会计准则又发生了重大变化。

2012年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等8项调整。对企业而言,充分认识和有效把握中国新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与发展趋势,对于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企业决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中国最早推行新准则的机构,高顿再度发力,全国首发,推出《2013中国新会计准则最新调整》课程,帮助企业把握准则前沿,未雨绸缪,及时调整企业战略,助力企业长足发展。

2013中国新会计准则最新调整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  (一)适用范围  适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而关于是否要求或者允许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则由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规范。  (二)公允价值定义  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退出价格。该定义强调了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需要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并以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发生的有序交易中的价格计量公允价值。  (三)估值技术及其输入值  企业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估值技术应当尽可能多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尽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并且这些输入值与市场参与者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输入值应当保持一致。  (四)公允价值级次  企业应当将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输入值按照优先顺序分为三个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级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重要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五)公允价值披露  企业应当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负债或权益工具项目进行适当分组,并在此基础上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级次、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等相关信息。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一)修订“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  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  (二)整合现行规范性条款,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借鉴国际列报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吸收我国列报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有关内容,本征求意见稿还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内容;二是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报表的相关内容,以与国际列报准则一致;三是明确了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列报在原则上不得相互抵销;四是纳入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五是参考我国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当前国际上对“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和判断;六是充实了附注披露内容,如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终止经营的有关披露等。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新增了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规范  现行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福利的类别,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和企业年金外,没有关于离职后福利的相关规范。征求意见稿增设“离职后福利”一章,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主要理由:这有助于适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职工薪酬制度的发展的需要,统一规范离职后福利适用的会计政策、披露要求等,使财务报告更充分地反映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充实了关于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  现行准则没有提出短期薪酬的概念,且许多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条文分散在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征求意见稿单设一章规范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对短期薪酬的具体会计处理要求作了如下修订:一是将现行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纳入准则正文。这主要是对准则体例的调整,将具有规范性的条文尽可能纳入准则的正文。二是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将这部分内容调整至离职后福利。这主要是引入离职后福利计划后,对准则内容结构所作的调整;三是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这主要是解决现行准则中非货币性福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并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  (三)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  现行准则中提出了关于辞退福利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规定,但相对简单,例如,实务中企业向职工提供长期辞退福利的现象比较普遍,现行准则规定了长期辞退福利的折现率如何确定,但对其他变量所造成影响的处理尚未规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同时,在报告期末十二月内不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这为职工内退等长期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指南。  (四)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现行准则中没有提及其他长期职工薪酬,征求意见稿提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职工薪酬。对于不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确认与计量应适用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主要理由,实务中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种类繁多,准则无法完全列举,在列举常见的三类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的基础上,增设“其他长期职工薪酬”有助于囊括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职工薪酬,以完整规范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现行2号准则正文中并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做出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明确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共同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征求意见稿在整合以上内容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范围的基础上,规定第四类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简称22号准则)处理。理由是,与22号准则协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二)关于与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关键性概念保持一致的问题  本准则与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等准则项目有着紧密的联系,为保持我国准则体系内的协调一致,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确定“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合营安排》进行判断。  (三)其他修订  1.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现行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  2.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  3.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  4.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视同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自取得之日起即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5.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22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一)明确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  与现行有关准则的披露要求不同,准则首先明确规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是有助于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及相关的风险,以及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整合并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1.统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主要体现在:一是现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均对在子公司的权益有披露要求,包括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等,本准则对此予以统一;二是统一主要财务信息,现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要求披露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此没有要求,本准则要求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需要披露主要财务信息。  2.优化有关披露内容。与现有有关准则相比,本准则对一些披露内容进行了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在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方面,现有准则要求披露的是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而本准则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要求披露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二是在重要限制方面,现有准则要求披露的是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或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所受到的重要限制,本准则从不同报告主体(报告企业或集团)角度,对有关重要限制的披露进行了区分,要求披露集团内企业(或主体)之间相互转移资金受到的限制等。三是在失去对子公司控制时,现有准则要求披露该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以及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等,本准则要求披露剩余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金额。  (三)增加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我国现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合并财务报表》中均不包括有关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本准则要求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有关情况,既包括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也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而言,本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类型、金额,包括帮助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及意图等。  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而言,本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其融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从结构化主体中获得的收益、收益类型等;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还应当披露支持的类型、数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一)外币“固定换固定”的配股权等归类为权益工具  现行第37号准则规定,如果金融工具为衍生工具,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时,才能确认为权益工具,即“固定换固定”。但是,对于以外币结算的衍生工具,固定金额的外币折算为企业的记账本位币后,就成为可变金额,故不满足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的“固定换固定”的要求,在现行准则下只能确认为金融负债。本征求意见稿允许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确认为权益工具,即外币的“固定换固定”。  主要理由: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通常不止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上市,并受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监管,以“固定外币换固定”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的情形越来越多。如按现行准则仍然  作为金融负债,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也不符合交易的实质。将其确认为权益工具,可以反映其交易实质,使得中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全球化发展。  (二)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回售工具等归类为权益工具  现行第37号准则将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确认为金融负债。本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  主要理由:对于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这两类工具代表企业对净资产的剩余索取权,若仍将这两类工具确认为金融负债,会导致财务信息缺乏相关性和可理解性。尤其是对一些开放式共同基金、信托等类型的主体,可能会导致其财务报表中仅有资产和负债而无权益。因此,本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这两类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从而改进对代表企业净资产剩余权益的金融工具的列报。  (三)补充了抵销的规定和披露要求  现行第37号准则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对其披露作出具体要求。本征求意见稿对抵销的原则进行了进一步地补充说明,并对抵销的金融工具和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金融工具的披露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企业披露相关数量信息并对抵销权利及其性质进行描述。  主要理由:当今,有条件的抵销条款常见于我国金融机构一些衍生工具的交易协。多数企业反映,现行第37号准则对抵销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务中不好运用。本征求意见稿对“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和“计划以净额结算”等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并且明确了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披露要求,要求同时反映金融工具的总额和净额,以及由抵销使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敞口和流动性风险敞口,提高财务报表的有用性和可比性。  (四)补充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  现行第37号准则只笼统对不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进行了规定,本征求意见稿对已转移尚未全部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以及已全部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了规定和补充。  主要理由:对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做进一步要求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例如,要求披露已转移尚未全部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关系,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企业需要的现金流和企业能从该资产获取的现金流;要求披露被转移资产和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净头寸,有助于理解企业转移资产却未能终止确认时面临的净敞口;要求披露金融资产最大规模转移活动的时间段和确认的金额,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转移是否集中于报告期末,并更好地评估已全部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  (五)修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披露要求  现行第37号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方法。本征求意见稿阐明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纳入到期期限分析项目的范围,删除了要求披露金融资产到期期限分析的硬性规定,并对衍生和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到期期限分析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减轻对衍生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的披露要求。同时,规定只有当企业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且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使财务报告使用者能够恰当地评估企业流动性风险的性质和范围时,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  主要理由:在实务中,要求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给很多并未将金融资产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企业(例如非金融机构)带来额外的数据收集、分析的成本,也并未达到提供更多有用信息的目的。因此,本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要求披露金融资产到期期限分析的硬性要求。  同时,对于某些衍生金融负债,很难披露剩余合同到期期限,而且披露也难以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这些衍生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程度。因此,本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衍生金融负债的合同到期期限对于理解现金流量时间分布是关键的,到期期限分析才应当包括剩余合同到期期限。  (六)删除有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部分披露要求  现行第37号准则规定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相关的披露要求,本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这部分内容。主要理由:部分公允价值系的内在协调性 披露要求已在我部2006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删除该部分内容以保持整个准则体,也与对应的国际准则保持一致。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一)关于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  现行准则要求母公司将所有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征求意见稿借鉴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关于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要求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票或债券已公开交易的企业、正处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过程中的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必须按照准则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外,其他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层自行确定。  (二)关于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  现行准则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本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借鉴IFRS10的基础上,同时考虑了对我国实务可能带来的影响,就控制的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进控制的定义,强调控制构成的三要素为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可变回报以及能够行使权力影响可变回报。  2.引入实质性控制概念,即投资方虽持有小于50%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各方拥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其他各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约性安排、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所有因素和条件后仍可具有控制。  3.引入关于拥有决策制定权利的投资者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指引。其中,代理人作为代表其他方行使权力的第三方,并不控制被投资方。  4.引入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资方通常是在被投资方整体层面对是否控制进行评估,但极个别情况下,可以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  (三)其他修订  1.明确规定购买少数股权、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2.明确规定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  3.明确规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视为处置子公司同时取得一项新的投资性资产,对剩余股权应按照其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4.明确规定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5.明确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合营安排》  (一)关于合营安排的定义  将合营安排定义为“由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并明确仅当针对相关活动的决策需经共同控制该安排的各方全体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  (二)关于合营安排的分类  依据合营安排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中,合营者拥有合营安排资产的权利和承担负债的义务;合营企业中,合营者拥有合营安排净资产的权利。其中,单独主体的存在是某一合营安排被划分为合营企业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单独主体的法律形式、合同条款及其他情况也可能会影响合营安排的划分,要求企业结合各相关因素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  (三)关于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针对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分别规定了各参与方(包括合营者和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至于具体如何核算,则由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  (四)关于衔接规定

要求首次执行的企业应当对其合营安排进行重新评估,由于分类变化导致会计处理方法改变的,应进行追溯调整。

2008年,我办在对某公司2007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存在不规范现象。真正原因是企业会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缺乏职业判断能力,在实务操作中容易出现对政策理解的偏差,随意改变核算方法,加之内部审计力度相对薄弱,外部审计质量低下,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建议和对策  一、不断完善会计准则,使会计准则更具有可操作性  新会计准则相对于中国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跨越是相当大的,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要结合建造合同的特点,出台详细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不断拓展准则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其可操作性。在测试其实施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信息系统等的影响前提下,保证新旧准则之间平稳过渡。  二、加强会计人员培训  对于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加强新会计准则的培训,使他们对新会计准则的精髓以及在实务中的操作做到了然于心,注重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的提高。同时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后续教育在原有的基础上应该有所加强,使会计人员彻底抛弃以过去为重心的理论体系和观念,建立面向未来的会计观念和理论体系,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会计监管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不仅依赖高质量的会计标准,更依赖对会计标准的执行操作和监督管理。因此,应当强化会计监管,加强执行和监管环节的工作和惩罚力度,提高会计标准的执行和监管质量,确保新会计准则得到有效的实施。首先要严格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搞好各项会计监管机制的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整体功效,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真正起到惩戒作用。其次,要进一步增强公司管理层及时、充分、如实反映财务信息的意识。同时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监管力度,确保社会监督作用。  四、完善公司管理机制  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会计准则发展的前提,只有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才能保证高质量准则的执行到位。目前,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还未有效建立起来,必须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要进一步增强公司管理层及时、充分、如实披露财务信息的意识,促使管理层在真正提高公司质量上下功夫,而不是依赖随意改变核算方法来操纵利润。只有在健全的治理机制下,公司才可能有效地运行,才可能充分发挥治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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