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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_验资制度的原因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3月25日 00:44 48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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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_验资制度的原因

1.热点聚焦:注册会计师错在了哪里?
2.验资制度的原因

热点聚焦:注册会计师错在了哪里?

注册会计师行业近来可谓祸不单行。先是原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揭出系列造假案,接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卷入银广夏、三九药业会计信息造假案。一时间,注册会计师成为投资者声讨的对象。

提供中介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或中报披露中扮演重要角色。由于上市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股东判断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假,需要注册会计师作为公正的第三者,对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即鉴证作用和证明作用。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表明意见,是外界和投资者评判上市公司的主要依据。如果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日后犯案的话,注册会计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有关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若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银广夏、三九药业等造假案中,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与投资者一样被上市公司所骗,依据错误的财务信息作出错误的审计报告。投资者或许不相信注册会计师也会上当,但这种情况并非不可能发生。拿银广夏造假案来说,造假肯定形成一个流程,公司从相关的财务单据到报表都经过精心伪造。如果注册会计师接触的财务信息本身有假,而企业又长期戴着绩优光环,审计结果也就可想而知。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不十分扎实。限于费用、职业素质等因素,注册会计师往往过于关注凭证、报表、账簿等会计记录,而很少带着疑问去看企业的经营情况。据称,中天勤的注册会计师曾到过天津广夏生产现场,也确实看到天津广夏没有生产。但面对天津广夏的领料、出库、仓库出账等凭证,还是被银广夏蒙混过关了。

 另一种情况是注册会计师参与造假。中天勤自查后称,主办银广夏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存在与企业串通作弊的行为。注册会计师究竟有没有直接参与银广夏造假,需要有关部门作出结论。但事实上,造假也包括间接造假行为,若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明显的造假行为视而不见,就不是简单的缺乏责任心,而已经构成渎职行为。

 银广夏和三九药业的年报都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天勤同时卷进这两家上市公司造假案,在业界反响不小。中天勤在业内的知名度较高,该会计师事务所是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业务审计资格的事务所之一,现拥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人。截止去年底,中天勤已经为近200家公司承办上市业务的审计或评估业务,其中挂牌上市的有近100家。中天勤接连出错,反映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确实存在问题。中天勤即便没有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造假,或对上市公司造假视而不见,也已经严重失职。银广夏一案中的典型失职例子是,注册会计师对天津广夏提供的银行对帐单、海关报关单,没有直接向海关和银行征询。而银行询证是重要的审计程序,只要注册会计师按程序去做就不难揭出天津广夏的造假。从国内外已有的案例看,会计师事务所犯了同样的错误势必受到行政处罚。财政部近日已明确表示,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作为财政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将进一步严肃查处企业做假账、假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重大问题。据悉,涉嫌参与黎明股份造假的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在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出民事赔偿。而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对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说法。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三管齐下”的作用显而易见,曾主持过三九医药等公司上市改组审计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四部经理在今年5月称,中国注册会计师也许只有在经历了赔偿制度或刑事处罚后才能迅速成长起来。正如这位审计过三九医药的注册会计师所言,一方面赔偿制度的引入,提高了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是赔不起的;另一方面,对审计机构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虚假会计信息追究法律责任,可从根本上对那些不负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起到惩戒作用。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正面临下降,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继续不断,再被揭出几家中天勤出具过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出问题,还有谁敢相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谁还会相信年度业务量在业内居前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呢?说实话,现在已有投资者对中天勤审计的其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半信半疑,更有的怀疑深康佳增发圈钱也是中天勤参与包装,旭飞实业弄虚作假、PT中浩关联交易作假等也有中天勤的份。注册会计师行业应该深刻反省,从根本上杜绝造假、积极打假。或许要求注册会计师做到没有一点错误具有相当难度,但履行不作假帐的职业操守和确保报表原则上公允是应该的。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很不规范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必须提高职业道德,增强自律意识,会计师行业协会在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时应增加对职业道德素质的考核。

验资制度的原因

中国八大会计事务所分别是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随着中国会计行业的发展,国内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也在不断与时俱进,通过提高对国内或国外大中小企业的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效率,同时向社会吸收高质量的会计师人才,现今国内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以及安永)之间的差距也在逐渐缩小。

作用

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纽带,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具有法定社会职能的第三人。

它一方面担负着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具体执行者。

由于社会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和微观主体经营活动的逐利性,国家总是通过立法和政府制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人力政策及一系列行政法规实施对经济的调控。

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和经营结果进行规范调整,从而使国家的意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得到实现。

使“法制”过渡到“法治”,“以法治国”转变为“依法治国”,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最终达到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目标。因此,会计中介机构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虚假验资的重要原因在于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丧失。有人把注册会计师称为“经济警察”,警察何以会失守?原因在于利益冲突。在股东利益保护模式下,在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关系中,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是真正的委托人,作为验资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受托人,公众股东是法定受益人。在一般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委托人负有忠实义务,受托人应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委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主动监督受托人的行为。而在验资关系中,依照法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其义务并不是要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是要实现受益人(公众股东)的利益最大化。验资关系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不同。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受益人通常是委托人指定的特定的人;在验资关系中,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关系是相互冲突的,受益人是法定的不特定的人。对发起人或控股股东而言,其利益最大化在于公众股东都履行出资义务而自己虚假出资或不出资;对公众股东而言,在自己须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只有当公司发起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时,才能防止自己的股份不被稀释和实现自身利益。这就形成了“一仆二主”的局面。只要我们承认会计师事务所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除非发起人和公众股东的实力相当,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必然要偏向于某一方。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其利益最大化在于业务量和单项业务报酬的最大化。业务量的增加主要取决两个因素,一是与公司发起人或管理层的良好关系,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公众股东利益方面的信誉。在信誉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下,与公司发起人或管理层良好关系的价值就会大于信誉的价值。就中国的证券市场而言,由于长期受政府管制的原因,市场发育畸形,发行人所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与股票发行风险几乎没有关联,验资的目的并不在于满足公众投资者的需要,而在于满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发行上市的审批机关的需要。因而,不会形成优质优价,信誉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在这种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能否获取一项新业务主要在于它能否满足客户的需要。“业务量至上”往往意味着“客户至上”,“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正在成为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准则,如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们在与客户见面后所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是为您服务的。”就单项业务而言,在报酬确定的前提下,工作时间越少、工作量越低,越能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按验资标的额收取报酬时更倾向于将资产高估。

因此,在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很容易形成或明或暗的合谋,发起人或控股股东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会计师疏于审查,甚至两者合谋造假,从而各自实现其利益。发起人得以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可获取高额的业务报酬和公司上市后继续提供服务的机会。而且,发起人用于激励(或贿赂)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服务的成本可以打入发行费用,最终由公众投资者承担。

另一方面,公众股东却无法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足够的激励和进行有效的监督。公众股东若要求会计师在工作时增加注意程度,就意味着工作量的加大。虽然会计师事务所可按工作量来收取报酬,但往往存在封顶数额的限制。更为重要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公司发起人或控股股东选择的,其报酬也是由他们来决定的,公众投资者对此并无发言权。而且,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着价格竞争。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即使偏离发起人利益而为公众投资者利益服务,即使加大自己的工作量,也不可能获得相应的高报酬。发起人或控股股东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具有密切的工作关系,因而能够对会计师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在公众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由于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监督的困难。对于单个股东而言,监督成本有可能大大超出其从监督中获取的收益,并且,公众股东之间存在着“搭便车”的问题,任一股东都没有动力自己承担全部监督成本然后和其他股东共享收益。因此,公众股东无法对会计师进行有效监督。另外,为了分散风险,股东投资日益多元化,股东更关心地是投资组合的收益,而对于单只股票的关心程度减弱,更不愿在单只股票上投入过高的监督成本。

因此,公众股东缺乏足够的动力去发现虚假验资行为,即使虚假验资的行为已被披露,公众股东也不会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去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称,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做出生效处罚决定。将行政处罚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是毫无道理的,它使得当事人的民事诉权附属于行政权力。并且,监管机关对于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缺乏足够的动力,即使有动力,也缺乏足够的人员和精力。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是,会计师事务所因从事虚假验资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概率进一步降低。虽然新闻媒介已披露了多起上市公司大股东虚假出资案,但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诉讼却极为罕见,迄今为止,尚无一例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上市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即使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会计师事务所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制约机制仍然难以发挥作用,因为中国90%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有限责任制,注册会计师因违规而丧失的利益极为有限,不足以阻却其从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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