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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继续教育长宁_上海会计继续教育如何报名及学习?能否在网上参加学习和考试呢?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3月05日 21:56 40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上海会计继续教育长宁_上海会计继续教育如何报名及学习?能否在网上参加学习和考试呢?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上海会计继续教育长宁_上海会计继续教育如何报名及学习?能否在网上参加学习和考试呢?

1.会计从业资格证转入上海怎么转?
2.上海会计继续教育如何报名及学习?能否在网上参加学习和考试呢?
3.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及有效期问题?

会计从业资格证转入上海怎么转?

参考《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办事指南》:

用户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

申请条件

(一)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

(二)持证人员在本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3.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调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转出或转入会计人员。

办理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受理地点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

(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

(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属上海地区铁路系统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

(四)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便民服务中心 长宁区财政局: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徐汇区财政局:徐汇区财政培训中心   黄浦区财政局: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静安区财政局: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   杨浦区财政局:杨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虹口区财政局:虹口区会计管理中心 普陀区财政局:普陀区财政局

金山区财政局:金山区财政局   松江区财政局: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财政局   闵行区财政局: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

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财政局   宝山区财政局:宝山区财政局

崇明县财政局:崇明县财政局

(五)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六)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受理时间

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受理地点定)

受理机构****

见受理地点

决定机构

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上海会计继续教育如何报名及学习?能否在网上参加学习和考试呢?

法律分析:20年不可以补17年的继续教育。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第十六条有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因故未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原则上应在次年通过网络继续教育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规定,2019年只能补学2018年和2017年两个年度的继续教育。

法律依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因故未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而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原则上应在次年通过网络继续教育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及有效期问题?

如果当年没去参加培训,后一年是可以补的。我去报名培训时就有人2年的培训一起报的。但时间上的选择性就少了,可能没有周末班,因为他们安排培训是看报名情况的,报名额满他们就会开班了,所以参加当年度培训的人多。

我是虹口那边的,还没实行网上学习,这个每个区都不一样的。具体你可以打咨询电话去问,虽然他们有点朝南坐,态度恶劣,但还是厚着脸皮问下比较好。

一、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文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

1、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4、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有效期的问题。执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2、凡发证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含)的,均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换证;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含)的,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换证。换发的新证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6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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