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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查出问题怎么办_注册会计师怎样弥补审计过失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2月29日 00:53 51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审计查出问题怎么办_注册会计师怎样弥补审计过失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审计查出问题怎么办_注册会计师怎样弥补审计过失

1.审计出问题会坐牢吗
2.注册会计师怎样弥补审计过失
3.审计工作中,如何从账务中查出问题?
4.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有问题要担责任吗

审计出问题会坐牢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一般的,可以给你们单位反馈,处理一下就行了。如果后果严重,那就会交给纪委或检察机关了,移交检察机关,就有可能会面临坐牢的风险。

会有罚款。做公司审计报告,其实审计的主要内容就是发现问题,因为一般涉及钱款、权利等工作岗位有可能出现腐败现象。审计就是要督查财务方面的真实性还有合规性,所以审计公司就要独立于被审计公司,也就是请第三方机构来代理做审计。

审计是对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然后就资料及一般公认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进行审计的人员必需有独立性及具相关专业知识。常见的财务审计有以下3种:

运作审计(作业审计):检讨组织的运作程序及方法以评估其效率及效益;履行审计(遵行审计):评估组织是否遵守由更高权力机构所订的程序、守则或规条;财务报表审计:评估企业或团体的财务报表是否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一般由独立会计师进行。资讯科技审计:评估企业或机构的资讯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系统可靠性及一致性。

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注册会计师怎样弥补审计过失

审计查出虚假报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判断。

一般来说审计发现有关人员或单位涉嫌犯罪时会进行移送处理。

备用金是企业拨付给企业内部用款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零星开支的备用款项。企业拨付的备用金,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用一次性备用金或定额备用金制度,在“其他应收款一一备用金”明细账户中进行核算。

备用金,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

报销费用的填制要求包括:

1、费用经办人原则上应在费用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将原始单据剪齐边角,正面朝上(与报销单据同向)粘贴在报销单的反面左边;

3、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如实填写报销单的各项内容,如:报销时间、报销人、费用摘要、单据张数等;

4、采购类经营费用,须凭有效的《请购单》(或采购计划表)和发票到仓库办理物品验收入库手续,并将进仓单、直拔单附在报销单据的后面;

5、非采购类的行政、办公或其他费用,直接填制报销单据;

6、外出培训费凭《培训协议》办理报销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审计工作中,如何从账务中查出问题?

审计过程中审错了,那就立即改正,重新安排人员、按排时间、分工协作进行审计。首先给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反映审错了的问题所在,如果是轻微的问题,立即整改。其次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沟通,得到理解和支持。总的来说,有错不要当做小事情,要多方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有问题要担责任吗

从财政财务审计角度出发,主要会计账户及经济业务的项目审计目标有以下几个方面:

现金(包括银行存款)项目审计 ?  

①有关现金的内容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和有效; 

②现金收支业务是否完整地入账,有无遗漏; 

③记录在账的现金是否确实存在,有无挪用现象,是否属于被审计单位所有; 

④现金的会汁记录是否正确无误; 

⑤有关现金的计价,如外币汇兑损益的计算等是否正确,有无虚增或虚减现金的可能; 

⑥现金收支业务的发生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⑦会计报表对现金余额的反映是否恰当等。 

有价证券常常作为现金的替代品而为单位所持有,其审计目标与审计现金的目标大致相同。 2.应收及预付款项目审计 ? 

①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和一贯遵循; 

②应收及预付业务会计记录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③记录登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确实存在,是否真正是被审计单位的债务; 

④所有应收及预付账款的会计记录是否正确无误; 

⑤应收及预付账款的计价是否正确,有无虚增、虚减现象; 

⑥应收及预付账款余额在有关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等。 

3.存货项目审计

①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一贯遵循; 

②全部存货余额是否合理,有无超储或不足现象; 

③账上反映的存货是否确实存在,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有; 

④被审计单位实际拥有的存货是否完整登记入账,有无遗漏; 

⑤存货计价是否正确,单价与数量乘积是否正确,加总是否正确; 

⑥趋近结账日的存货收支记入的会计期间是否正确; 

⑦存货明细账汇总数,各类存货实际数汇总,与存货总账是否相符; 

⑧存货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恰当,存货分类、计价方法是否正确,抵押转让、代存、折旧等情况是否得到充分揭示等。

4.长期投资项目审计 

①有关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②全部长期投资余额是否合理,有无不正当投资; 

③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单位所拥有; 

④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是否完整地入账,有无遗漏; 

⑤长期投资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⑥各种长期投资有无收益,各种收益是否确实收取并在账上正确与及时地反映; 

⑦各项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恰当等。

5.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项目审计 (1)固定资产项目审计

①有关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遵循; 

②各类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被审计单位所有,是否存在受留置权限制的固定资产;

③各类固定资产是否完整地入账,有无遗漏; 

④各类固定资产计价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是否适当合理;

⑤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记录是否正确,是否办理了必要的手续?

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折旧计算是否正确,使用的折旧率前后是否一致;

⑦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额和净值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正确,有无充分的揭示。 (2)无形资产项目审计 

①所有无形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并为被审计单位所拥有;

②各种无形资产的估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价是否恰当与合理; 

③各种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摊销计算是否合理和正确; 

④无形资产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适当和充分等。

6.负债项目审计

①有关负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和有效执行;

②负债业务记录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③已经记录的各种负债是否确实存在,是否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④各项负债记录是否正确无误,有无虚增虚减现象; 

⑤有关负债的计价,如利息的计算、折溢价的摊销是否正确;

⑥各项负债发生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是否遵守了有关契约的规定;

⑦负债余额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等。 

7.所有者权益项目审计 

①有关所有者权益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②各种所有者权益记录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③各种所有者权益记录是否正确,有无虚增现象; 

④已经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是否确实存在,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有; 

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形式、增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计算是否正确;

⑥利润分配及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⑦所有者权益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和充分等。 

8.收入与费用项目审计 

①有关收入与费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 

②收入与费用记录是否完整,有无重记或漏记现象; 

③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实现原则,其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全部入账,是否均已取得,有无虚增、虚减现象; 

④各种费用的确认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原则和配比原则,有关费用的计算、归集和分配是否合理、正确,有无虚增、虚减现象; 

⑤各种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确实存在,计算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得当; 

⑥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分类处理是否正确;

⑦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记入和会计期间是否正确与合理; 

⑧被审计单位损益的计算是否正确,损益形成和损益分配是否合理;

⑨所有者权益在会计报表列示是否恰当,揭示是否充分等。

1、由于从资产负债表要看出企业的问题有点困难,那只能根据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一些往来业务来看企业的明细账本,再根据账本翻阅凭证,这样才能看出企业的营运状况是否正常,合理。

2、审计角度。审计中两种思路会同时进行,并以前者为主,概括如下:

(1)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上而下层层拆解拆细,去寻找支持这些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证据链(其中完整性最难以保证),对于现金流量表,我所见到的大多是根据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明细内容倒算出来的(具体可参考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相关内容,不过有朋友反映有些公司会细致到标记每笔分录的现金流量类型)。

(2)基于商业逻辑去分析财报数据,包括和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数据作比较,还会考虑销售收入与经营环境变化的关系(比如钓鱼岛事件严重影响日企的销售收入),看看财务报表有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如果有,则进一步采用第(1)种方式深究。

3、投资者角度

(1)先浏览利润表的结构。 ?  

浏览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金额和大致的比例结构,建立一个初步印象。看看最近两年利润表的变动,对经营状况的变动建立初步印象。接着再看利润表的盈亏与现金余额的增减变动对应关系如何,如果不是赚钱,我会去看现金流量表,他到底钱花哪去了,或者是赚了但没收回来;如果钱花在购买固定资产或公司并购上,那就去看资产负债表是不是相应增加了这些资产,以及进一步看能否挖掘到这些大额新增资产或并购有何目的以及是否合理(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虚增资产或隐蔽的关联交易是最容易进行利益转移的)。 ?  

(2)浏览附注中收入、成本和费用项目的明细和变动。 ?  

收入在我看来是最重要和值得关注的项目,一方面公司经营状况和趋势都体现在收入之中,理解公司的收入内容、结构、市场竞争力和未来趋势较为重要;另一方面,大多数行业中,会计收入确认相与一般人的商业常识和理解十分贴近,不像成本确认那么复杂(像制造业和房地产业等成本的成本计算,成本计算容易出错。 

(3)浏览资产负债表结构。 ?  

看两年现金余额以及现金流量表的收入支出分布。拿应收账款余额除以月均营业收入,看应收账款到底大致相当于几个月的收入(应付账款类似),掂量一下靠不靠谱,无法掂量也可以知道一下有个底。现金+各种应收应付款的净额可视为一个公司可确定的类现金资产。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责任承担主体

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

(二)损害事实

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因果关系

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

(四)主观过错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

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

(一)责任承担的类型

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类型。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泛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范围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三)免责和减责情形

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前三种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后两种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也正是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来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的具体体现。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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