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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所得税实施细则_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2月28日 22:07 46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准则所得税实施细则_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准则所得税实施细则_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

1.企业会计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处理
2.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

企业会计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会计新准则取消了原有的 ?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增加了?前期差错?的定义。?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新准则不涉及本期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都是针对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第二条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纳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旧准则没有提及。

 前期差错新旧政策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只是新准则明确称为?追溯重述法?。

 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旧准则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财税差异

 会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而税法对会计差错的处理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发现时企业已经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上调整前期收益,税法上则调整本期收益;对于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漏计漏提费用、折旧等会计差错(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会计上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的收益,而税法则不允许补扣,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和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情况,在发现前期差错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重新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补征税款、退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对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所得税费用分析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会计处理相对复杂,但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1.注意区分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关键看税法和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如果调整的会计事项和税法处理是一致的,那么该事项涉及到所得税的影响一般是调整应交所得税;如果该调整事项会计和税法处理不一致,并且会计和税法形成了暂时性差异的,一般用递延所得税。

 2.注意区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是后。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调整事项,不管是暂时性差异还是不存在差异,对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调整都是通过递延所得税处理;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事项,那么对报告年度所得税影响的调整就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会计和税法处理一致、会计和税法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

 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差错涉及所得税费用追溯重述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个分水岭,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追溯重述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而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追溯调整涉及的所得税影响只能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科目,无论是否为暂时性差异。

 案例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差错处理

 1.甲公司2009年日后期间发现2008年度报表如下会计差错事项,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假设甲公司在2009年3月15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4月10日对外公布报表,企业所得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1)假设甲公司于2月20日发现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一笔应收账款没有计提减值,该项应收账款金额为1000万,甲公司按5%计提坏账准备。

 (2)假设甲公司于3月20日发现以上事项。

 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将不能再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新税法也取消了原税法应收账款余额0.5%的坏账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2月20日发现差错,发生在汇算清缴3月15日前,所以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50万(1000?5%)

 贷:坏账准备               50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万(5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12.5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75万

 盈余公积             3.7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万

 (2)3月20日发现差错发生在汇算清缴3月15日后,所以应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对于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方式实现,会计处理同(1)。

 案例2

 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某企业于2008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原来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以这些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为理论基础的,该些资产如果出现盘盈,必定是企业自身?主观?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说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或漏计该些资产等会计差错而形成的,所以应当按照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旧准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影响净利润,新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未分配利润,使企业的报表更加透明,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财务处理:

 (1)借:固定资产           1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

 (2)调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

 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调整增加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税法上也将资产盘盈作为应税收入,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要交纳所得税。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万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按照会计准则核算企业的财务成果,并为企业利益相关人(包括银行、债务人、潜在投资者)提供真实相关的信息,便于他们投资决策。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法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实际是按照税法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系统,其目的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例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上可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中一种;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先进后出法等五种方法中选择,并可对不同种存货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一经采用某种计价方法,就不能任意变更,但企业税务会计只能依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存货核算方法,并需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企业税务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履行税务义务的工具。

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它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强调遵循会计准则,依照会计制度处理各项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基于自身的理解和情况的特殊性,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这是会计的灵活性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具有弹性的正常表现,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对此,在特定时候,财务会计可以考虑币值不稳的因素,如在物价变动情况下,企业通过会计计价方法的选择,寻求能够较为合理的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计量模式,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例如房地产税,商品房一经售出,即使购买方未付清房款,房地产商都得按“权责发生制”记入收入;但税法考虑到房地产商支付税款能力,则根据房地产商收到房款来确定纳税时间,即以“收付实现制”作税务会计基础。同时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保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企业税务会计计算损益的程序和结果与财务会计不同,特别是从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费用的标准与财务会计不同。如财务会计把违法经营的各种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折款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法则规定不予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财务会计把计入管理费用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法则规定只准予按一定的比例扣除,超过部分应计入所得额计缴所得税。此外,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更重视可以预见的事项,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问题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法规、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

(三)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收筹划的作用。

企业税务会计不仅仅是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而且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法的具体规定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少交税或不多交税、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我国《企业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的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其推迟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视同国家提供的无息贷款,对企业而言,这是大有裨益的。又比如以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为例。企业进行长期债券投资时,其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投资于债券时,每期列作企业投资收益从而增大企业税前利润的债券利息收入为应计利息与当期应摊销溢价的差额或应计利息与当期应摊销折价的合计。由于采用直线法时,各期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是均等的,故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也是均等的;而采用实际利率法时,各期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均逐期增加,故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则呈逐期减少或逐期增加的变化趋势。因此,当企业以溢价或折价方式购入除利息收入免税的国债以外的其他债券时,选择直线法摊销溢价或选择实际利率法摊销折价,可以在债券存续期内相对推迟投资收益确认的会计期间,由此减少前期所得税负担,以获得递延纳税利益等等。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原则作了较大的改动。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等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而且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也按该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下面我们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举例说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确认问题。

 例:2007年5月,某上市公司完成了对一大型成套设备的更新改造,该套设备账面原值3000万元,累计折旧1800万元,企业在更新改造中,共计耗用工程物资等1000万元,拆卸了成套设备中的重要部件,账面原值1000万元,账面净值400万元,取得变价收入50万元。改造后的设备不仅使企业的产品质量得到提高,整套设备还可延长寿命两年以上。设该企业2007年按新会计准则计算应纳所得税1000万元。

 按新会计准则作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5月30日:

 借:在建工程12000000累计折旧18000000

  贷:固定资产——成套设备  30000000。

 2.终止被拆换部分账面价值:

 借:营业外支出——替换损失  3500000

  银行存款500000

  贷:在建工程4000000。

 3.更新改造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10000000

 贷:工程物资10000000。

 更新改造完成后,按固定资产初始计价原则入账:

 借:固定资产18000000

  贷:在建工程18000000。

很显然,新的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办法不仅与原会计准则的规定大不相同,也与现行的税收政策不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八款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该企业更新改造后的成套设备账面价值应为3950万元(3000+1000-50),设备净值为2150万元(3950-1800)。可见,改造后的成套设备账面净值按新的会计处理方法计算与税法规定之间存在着350万元的差异。

 该成套设备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其实质是因被拆卸重要部件的账面价值被终止,部件的账面净值被一次性清除所致。当然,这只是一种时间上的差异,被终止的配件价值按税法的规定可以折旧的形式逐年在税前列支。

 因此,该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下:

 借:所得税  10000000递延所得税99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990000。

 在以后年度,被替换部件仍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直至替换损失引起的纳税差异摊销完毕为止。

 由此可见,新的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办法改变之后,不仅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还会影响到企业当年和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必须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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