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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间非营利性会计条例_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2月27日 12:58 47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安徽省民间非营利性会计条例_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安徽省民间非营利性会计条例_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

1.民间非盈利组织可以取得免税资格和税前扣除资格吗
2.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
3.会计法规范哪些方面的内容

民间非盈利组织可以取得免税资格和税前扣除资格吗

法律主观:

企业想要免税就得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非营利组织想要免税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9项条件须同时满足 财税〔2014〕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 平均工资 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 纳税 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了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3 号),取消了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中对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该《通知》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能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 相关法规——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 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符合条件须按规定申请 财税〔2014〕13号要求,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同时,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 《通知》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免税资格需三部门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 税收优惠 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企业只有通过了财政、国税、 地税 三部门的认定,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地方财政、国税、地税部门需要联合抓好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政策。在 广州 市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由各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 取消免税资格有规定 财税〔2014〕13号同时明确了,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 年检 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如果你的民办学校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不交企业所得税。

若不符合,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也不具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条件,虽然民政部门要求采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但是这种要求是和国家财、税法规不相容的。你必须改按《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你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还可以按国家有关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减免。

会计法规范哪些方面的内容

 在平凡的学习生活中,很多人都经常追着老师们要知识点吧,知识点也可以通俗的理解为重要的内容。掌握知识点有助于大家更好的学习。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为了动员一切资源,实现军事、工业赶超目标的国防优先和重工业优先的战略,并为了确保这一战略的实现,对社会生活实行了全面干预与控制。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有哪些

 一、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内部管理

 1.健全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少于2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履行职权;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权。社会团体应合理控制理事(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至15人。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均要成立监事会,其他类型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监事会或设立监事。社会团体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2.明确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会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不得少于规定数量;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对其住所应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及时整改,确有困难的可与业务范围相近、组织类型相同的社会团体归并重组。

 3.健全社会团体选举制度。

 社会团体成立,由主要发起人负责选举工作;社会团体换届,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举工作。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积极推动选举表决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会团体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加,在规定范围内需适当增补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主要发起人或理事会可差额提名候选人进行选举,鼓励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支持社会团体聘任秘书长。

 4.健全社会团体民主运行机制。

 社会团体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民主运行机制。章程明确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民主决策,不得由个人专断,更不能被个别人或少数人所利用或掌控。涉及社会团体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要依据章程提交会议研究决定。为加强集体领导,社会团体可建立会长(理事长)办公会制度,在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集体研究处理社会团体内部日常事务。监事应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应列席会长(理事长)办公会。

 5.严格执行社会团体会费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确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必须向会员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和单位加入社会团体,不得借行政行为搭车收费、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会费标准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制定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申领、发放、保管、使用、缴销等管理,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把票据管理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对违规使用会费票据的行为作出处理。

 6.加强社会团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社会团体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该社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财务账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社会团体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均要进行财务审计;结合年度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不定期进行抽查审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逐步对社会团体实行政府委托性财务审计。

 7.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标准应该统一,不得设立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分支机构或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无关的代表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分支(代表)机构在外活动应当使用全称。社会团体要切实加强对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代表)机构有关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8.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社会团体换届、年会、培训、联谊交流、展览会、研究成果、出版会刊、涉外事宜等情况,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宗旨和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9.建立完善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和财务工作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等。全市性社会团体要逐步建立自身的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鼓励社会团体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公共信息平台,为社会团体发布信息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二、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10.改革社会团体审批制度。

 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团体全面实行直接登记。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审批,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环节的审批,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延至县级登记管理机关。

 11.严格社会团体登记审查。

 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在该行政区域的相关行业、学科、专业和领域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行业协会商会应由该行业或区域的龙头企业发起,发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行业协会商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签署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负责人担任,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社会团体已延期1年仍不换届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已达到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或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批准其延期换届或超龄、超届任职。依法开展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按规定改正或未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要予以相应处罚。

 12.规范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市级以下社会团体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3.加强社会团体诚信自律建设。

 对失信社会团体,探索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均要签署诚信承诺书、研究制定自律公约,鼓励设立专门的诚信自律工作机构。

 14.规范领导干部兼职。

 按照省纪委等单位《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等文件要求,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没有兼职批文的一律不予登记、备案。实行政社分开,推进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社会团体脱钩。

 15.规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各级政府部门向社会团体转移职能需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可由社会团体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团体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承担。加强政府向社会团体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名录和信用记录,对守信社会团体予以支持激励,对失信社会团体予以限制或禁止。

 16.推进社会团体评估。

 加强社会团体评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各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动员社会团体积极参加评估,扩大评估工作覆盖面,注重评估结果运用,通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和能力提升。建立评估与年检、执法联动机制,对内部制度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团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的社会团体,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三、完善保障措施

 17.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发挥各级党委领导下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局面。各级要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登记管理工作队伍,强化政府监督。

 18.加强社会团体党建工作。

 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的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结合业务抓党建的工作机制。坚持应建尽建、应派尽派,抓好社会团体组建党组织工作,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扩大社会团体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在社会团体党组织和党员中广泛开展以“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员”为主要内容的“双比双争”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

 19.加强培训宣传。

 加大社会团体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法律政策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社会团体依法规范发展的典型,使广大社会团体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建立社会团体不规范行为的舆情监测和有效处置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十问十答)

 1.社会团体指的是什么?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请问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3.成立社会团体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4.哪些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5.

 5.哪些单位可以担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6.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不得低于多少?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7.社会团体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8.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限要求?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9.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10.社会团体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会计法规范哪些方面的内容如下:

会计法规有《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行政法规包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会计部门规章包含《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政府会计准则》。

地方性会计法规包含《河北省会计条例》。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

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会计法律规范,包括与会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是会计准则体系中最具约束力的组成部分,即会计准则制度调整经济活动中会计关系法律规范的一般术语,会计中社会法律制度的具体体现,规范和控制会计行为的外部制约因素。

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会计相关行政法规主要由国务院发布的各种法规,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

2.会计准则和制度规范、法律和制度是一个社会制度,一个合理的安排。会计准则和制度规范是一般名称中的要求和准则、方法和程序,从技术角度来看处理会计实务。

从广义上讲,会计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所有会计规范的总称,包括会计制度、会计人事管理制度和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但狭义会计制度只指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制度规范主要由财政部按照会计法律和行政规范制定和发布的各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3.会计职业道德标准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称,是会计人员主观心理素质的要求。对质量的要求,对会计管理行为的方向和合理化程度的控制和掌握。《会计职业道德法典》是一种特殊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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