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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件司法会计鉴定_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2月27日 00:39 49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涉税案件司法会计鉴定_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涉税案件司法会计鉴定_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

1.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大纲
2.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
3.16年会计准则调整对涉税的影响

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大纲

#税务师# 导语 考 网我根据中国税务师协会发布“2022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得知,2022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大纲公布啦!只有了解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大纲才能快速找到学习切入点,一起来围观吧!

《涉税服务实务》大纲(2022年度)

 本科目考试适用的已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截止日期2022年3月31日。本科目属于综合运用性学科,注重培养应试者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处理各项实际业务的操作水平。在掌握《税法(一)》和《税法(二)》《财务与会计》的基础上,要求应试者了解税务师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规则,熟悉各项涉税服务业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能够掌握税务师行业执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一章导论

 一、涉税专业服务概述

 (一)熟悉涉税专业服务的概念及特点

 (二)了解涉税专业服务的产生与发展

 (三)掌握涉税专业服务的地位与作用

 二、我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

 (一)熟悉我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构成

 (二)掌握我国涉税专业服务范围的大类

 三、我国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的范围

 (一)熟悉从业信息管理的内容

 (二)掌握信用评价的内容

 (三)了解公告推送的内容

 (四)熟悉违法违规责任

 (五)了解优化服务的措施

 四、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及行业协会的规定

 (一)熟悉税务师的相关规定

 (二)掌握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三)了解税务师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

 (一)了解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

 (二)了解税务机构的职责

 (三)了解新时代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要求

 二、税务管理

 (一)熟悉税务登记管理(纳税人识别管理)(二)掌握账簿凭证管理

 (三)熟悉发票管理

 (四)熟悉纳税申报

 (五)掌握税收风险管理

 (六)掌握纳税信用管理

 (七)了解税务管理信息化

 三、税款征收(缴纳)(一)熟悉税款征收的方式

 (二)熟悉税款征收的措施

 四、税务检查

 (一)掌握税务检查范围

 (二)掌握税务检查程序方法

 五、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了解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熟悉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掌握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涉税专业服务程序与方法

 一、涉税专业服务的基本程序

 (一)熟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承接程序

 (二)熟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计划制定

 (三)熟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实施程序

 (四)熟悉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记录

 (五)熟悉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成果

 二、纳税审核方法概述

 (一)了解纳税审核技术与涉税服务业务的关系

 (二)掌握纳税审核基本方法

 三、货物与劳务税纳税审核方法

 (一)掌握增值税的纳税审核方法

 (二)熟悉消费税的纳税审核方法

 四、所得税纳税审核方法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审核方法

 (二)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审核方法

 五、其他税种纳税审核方法

 (一)掌握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的审核方法

 (二)熟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核方法

 (三)了解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的审核方法

 六、社保费审核方法

 熟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缴纳情况的审核重点

 第四章涉税会计核算

 一、涉税会计核算概述

 (一)了解会计与税法一般性差异

 (二)熟悉会计核算对象和任务

 (三)掌握涉税会计核算基本科目设置

 二、货物与劳务税会计核算

 (一)掌握增值税会计核算

 (二)掌握消费税会计核算

 三、所得税会计核算

 (一)了解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

 (二)熟悉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

 四、其他税种会计核算

 (一)了解会计科目设置

 (二)掌握其他税种会计核算

 五、涉税账务调整

 (一)熟悉涉税账务调整的类型

 (二)掌握涉税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第五章纳税申报代理服务

 一、货物与劳务税纳税申报代理

 (一)掌握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

 (二)熟悉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

 二、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

 (二)熟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

 三、其他税种申报代理

 (一)掌握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申报代理

 (二)熟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代理

 (三)了解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申报代理

 第六章涉税鉴证与纳税情况审查服务

 一、涉税鉴证业务概述

 掌握涉税鉴证业务的相关原则、程序和方法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服务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服务关注事项的内容

 (二)熟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方法和鉴证证据的要求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服务

 (一)掌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服务关注事项的内容

 (二)熟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方法和鉴证证据的要求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服务

 (一)掌握资产损失鉴证服务关注事项的内容

 (二)熟悉资产损失鉴证方法和鉴证证据的要求

 五、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服务

 (一)掌握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服务关注事项的内容

 (二)熟悉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服务鉴证方法和鉴证证据的要求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

 (一)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关注事项的内容

 (二)熟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方法和鉴证证据的要求

 七、税务司法鉴定服务

 (一)熟悉税务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事项的范围、业务承接与实

 施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二)了解出具意见书、业务记录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

 八、纳税情况审查服务

 (一)掌握纳税情况审查的业务范围与目标

 (二)熟悉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承接与委派、业务计划与实施、

 业务记录与成果的有关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七章税务咨询服务

 一、一般税务咨询服务

 (一)了解一般税务咨询的内容和方式

 (二)了解一般税务咨询的实施步骤

 (三)熟悉一般税务咨询的案例分析

 二、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一)了解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及其特点

 (二)熟悉专业税务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了解专业税务顾问服务的实施步骤(基本程序)(四)熟悉专业税务顾问服务的案例分析

 三、税收策划服务

 (一)了解税收策划及其特点

 (二)熟悉税收策划的服务内容及基本方法

 (三)了解税收策划的实施步骤(基本程序)(四)熟悉税收策划的案例分析

 第八章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的规定

 一、发票相关代理服务的内容

 (一)熟悉发票相关代理服务的内容

 (二)熟悉发票相关代理基本业务的实施程序

 (三)掌握代理业务的重点关注事项

 二、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服务的规定

 (一)熟悉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服务的内容

 (二)熟悉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基本业务的实施程序

 (三)掌握代理业务的重点关注事项

 三、税收优惠代理服务的规定

 (一)熟悉税收优惠代理服务的内容

 (二)熟悉税收优惠代理基本业务的实施程序

 (三)掌握代理业务的重点关注事项

 四、证明办理代理服务的规定

 (一)熟悉证明办理代理服务的内容

 (二)熟悉证明办理代理基本业务的实施程序

 (三)掌握代理业务的重点关注事项

 五、代理记账服务的规定

 (一)了解代理记账服务的内容

 (二)了解代理记账基本业务的要求

 (三)掌握代理业务的操作规范与重点关注事项

 六、社会保险费申报代理

 (一)熟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

 险、失业保险的缴费规则

 (二)熟悉社会保险费申报代理的程序和重点关注事项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的规定

 (一)熟悉清税注销代理服务的内容与要求

 (二)熟悉国际税收代理服务的内容与要求

 (三)了解其他代理服务

 第九章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一、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一)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二)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二、税务行政诉讼代理

 (一)了解税务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二)了解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三、涉税培训和税务信息化管理服务

 (一)了解涉税培训服务

 (二)了解税务信息化管理服务

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

法律分析:涉税发票案件量刑分为三个标准。第一,数额50000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罚金。第二,数额在50000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数额在2500000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此外是以单位犯本罪的,对负责主管或直接责任人判处上述规定的刑罚,并且会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不判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16年会计准则调整对涉税的影响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办案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对涉案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机构。第四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以及涉税财物价格鉴证不得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第六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办案单位需要进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承担。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可以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

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价格评估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第七条 委托人提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当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供所需的涉案财物及资料,并出具加盖委托人公章的价格鉴证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证目的和要求;

(三)涉案财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种类、数量、购置价格、来源、新旧程度以及购置、建造、使用的时间、地点、现状等;

(四)价格鉴证基准日;

(五)委托人****和提交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人不能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涉案财物及资料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前款第(四)项规定价格鉴证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应当以办案机关指定的日期为准。第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委托的事项不属于价格鉴证范围的;

(二)委托的事项不属于价格鉴证机构管辖范围的;

(三)委托人不予配合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涉案财物及其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涉案财物灭失的,委托人不能如实提供可以证明涉案财物详实资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价格鉴证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因鉴证需要留存涉案财物时,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鉴证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依法开展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需要查阅有关账目、文件等资料及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委托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涉案财物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技术参数以及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

(一)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二)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的市场中等价格水平计算。第十二条 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发生改变的物品,可以根据委托人认定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证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证。

会计差错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等。

1、涉税事项的实质理解存在重大分歧时,需要向有权机关申述。此外,会计准调整还对会计差错的处理产生影响。

2、会计准则的调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会计准则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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