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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制定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时间是_《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帐工作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2月26日 21:58 48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财政部制定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时间是_《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帐工作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财政部制定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时间是_《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帐工作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1.会计工作流程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帐工作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3.浅谈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几点建议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什么

会计工作流程

如果企业的规模小,业务量不多,可以不设置明细分类账,直接将逐笔业务登记总账。实际会计实务要求会计人员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登记入明细分类账中。而总账中的数额是直接将科目汇总表的数额抄过去。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每隔五天,十天,十五天,或是一个月编制一次科目汇总表。如果业务相当大。也可以一天一编的。

1、每个月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做记账凭证时一定要有财务(经理)有签字权的人签字后你在做),然后月末或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之所以月末登记就是因为要通过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保证记录记算不出错),每发生一笔业务就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2、月末还要注意提取折旧,待摊费用的摊销等,若是新的企业开办费在第一个月全部转入费用 。计提折旧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或是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这个折旧额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使用年限计算出来的。月末还要提取税金及附加,实际是地税这一块。就是提取税金及附加,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有税务决定 。

3、月末编制完科目汇总表之后,编制两个分录。第一个分录:将损益类科目的总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借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贷本年利润。第二个分录: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转入后如果差额在借方则为亏损不需要交所得税,如果在贷方则说明盈利需交所得税,计算方法,所得税=贷方差额*所得税税率,然后做记账凭证,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 所得税虽然和利润有关,但并不是亏损一定不交纳所得税,主要是看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是正数,如果是正数就要计算所得税,同时还要注意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时,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是相等的,采用纳税影响法时,存在时间性差异时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科目金额是不相等的)。

4、最后根据总账的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等)负债(应付票据,应附账款等)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料,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是指总账科目上的最后一天上面所登记的数额)编制资产负债表,根据总账或科目汇总表的损益类科目(如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收益,主营业务附加等)的发生额(发生额是指本月的发生额)编制利润表。

(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该根据每一个月在国税所抄税的数额来确定.因为税控机会打印一份表格上面会有具体的数字)

5、其余的就是装订凭证,写报表附注,分析情况表之类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1984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1993年以来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会计基础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会计基础工作的新要求,财政部对《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于1997年6月17日发布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后简称《规范》)。《规范》发布实施后,《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会计可以分为两类:

财务会计:编制财务报表,为企业内部和外部用户提供信息。财务会计的信息是提供广泛的用户。其重点在于报告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主要是对外部提供参考。

管理会计:主要是对企业的管理层提供信息,作为企业内部各部门进行决策的依据。没有标准的模式、不受会计准则的控制。

会计基础工作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在我国,随着企业发展集团化趋势不断加强,财务工作的难度和强度也逐步增大,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建立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也是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帐工作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已失效)由财政部于1984年4月24日颁布,1984年7月1日生效,1996年6月17日失效。制定该规则是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正确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浅谈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几点建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帐工作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有关法规条文如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2、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3、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各单位对帐工作的频率是多长时间一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1.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应当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

2.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否最近又出台新的了?

好象每年都会有修改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对原始凭证的要求是什么?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 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 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 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储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 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 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档案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 档案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档案字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十六条适用于村级组织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适用于每一个会计主体

当然也适用于村级组织

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号执行近20年取得了哪些成效

1、规范和统一了会计基础工作。

2、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得到有效加强,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有了新的提高,会计工作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会计基础工作步入到全面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轨道。

3、让初学者和初入行者更快学会和掌握相关操作知识,尽快适应岗位。

请问谁知道最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哪年更新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否996年财政部颁发“财会字[1996]19号”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怎么做

把这一页的借贷发生额加起来写到最后一行转下页 然后次页第一行和前页一样写承上页

简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内部会计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内部会计管理体系是指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具体内容包括:(1)明确单位***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2)明确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3)决定会计机构的设定、明确会计机构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要会计人员)的职责;(4)明确会计机构与其他职能机构的分工与关系;(5)确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组织形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什么

浅谈关于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规范 问题 建议

论文摘要: 几年来,中国会计的改革和发展,致使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失范的问题日渐突出,同时,国际、国内经济管理工作和会计工作的新发展,催生了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因此,笔者围绕以上问题提出几点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建议。

财政部为构建充满活力的会计体系,提高中国会计行业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些年来,一直致力于中国会计的改革和发展,并把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内部控制、XBRL、会计鉴证、人才评价和会计指数等八个方面作为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可以说,中国会计工作的管理理念创新了,中国会计的整体环境变化了,尤其是在中国倡导内部控制和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今天,相比而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落后了,财政部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在《财政部会计司2011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促进会计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信息化条件下会计基础工作的新特点,组织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调研修订工作,指导和规范信息化条件下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将重新赋予会计基础工作作为会计工作主线驱动力和牵引的力量。笔者正因为以上信息,才重新寻找并认真研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在此笔者就把体会并发现的问题写出来,同时提出几点修改建议,以和各位共同探讨。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简要介绍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我国的会计工作水平,财政部于1996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规范》分六章共一百零一条,分别围绕: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一般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一个全面规范我国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规章,对强化我国的会计基础工作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必要性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失范的问题日渐突出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新变化,这些年来,财政部在进行一系列的会计改革和制度创新,因而,有些人认为:管理制度创新了,其他工作就可以放松一点;环境变化一点,会计基础工作就可以迁就一点。因此,会计基础工作失范的问题随着会计工作条件和环境的变化而更加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会计基础工作不重视;二是办理会计业务的手续不清、差错严重;三是记账随意、账目混乱、数据失真、财产不实;四是会计资料散失;五是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六是有些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参与违法乱纪活动,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献策,等等…… 以上这些问题,严重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整个市场的运行产生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

(二)国内外经济管理工作和会计工作的变化和发展,催生了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

在国际上,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资本市场一体化,因此,全方位开展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向纵深方向发展很重要;在国内,财政部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并和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接轨,对中国的的会计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比如: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构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改革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做大做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稳步实施会计人才战略……会计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倡导内部控制和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的今天,会计基础工作的步伐显然已经落后了,会计基础工作正面临着适应环境变化的考验,国家会计管理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把会计基础工作的创新与变革纳入新视野。

三、关于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几点建议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会计工作、制定相应会计法规、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因此,修订《规范》仍应在《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的基础上,以现有《规范》为蓝本,顺应国际国内会计环境的变化,特别是适应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的变化,让内部会计控制的要求、会计诚信的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信息化的要求、会计国际一体化和国际会计趋同的要求嵌入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容中,重新充实和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概念和内涵,让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更有效地服务于单位的管理实践,让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更好地发挥自我监控和制约的作用、自我促进的作用和协调作用。

(一)嵌入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会计一系列制度的改革,经济业务推陈出新,会计处理业务日趋复杂,不断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新问题和新挑战,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加强内部会计控制越重要,因此,建议在《规范》中嵌入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如:《规范》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八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可修订为:“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把其中的主要内容做相应的更改。

(二)嵌入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

中国现代会计之父潘序伦先生指出“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对会计人员来讲诚信是最起码的职业操守,是立业之本,诚实守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灵魂。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打造诚信会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因此,在《规范》中,嵌入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如:在《规范》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中,可修订为:“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并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第二节第二十一条可修订为“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嵌入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工作的内容

会计信息化是会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是信息社会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提出的一个新要求,是企业会计顺应信息化浪潮所做出的必要举措,有助于提高会计管理决策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但《规范》部分条款中,只提到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明显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会计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议嵌入会计信息化条件下会计工作的内容,充分使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算账、报账等日常会计事务的处理,同时对会计数据进行深加工,生成一系列重要的会计信息,满足主管机关、财政、银行、税务、审计、投资者等单位和个人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做到和国际会计一体化、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接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计机构设置

 《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这一原则与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证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为了兼顾国家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规范》规定,事业行政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九条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独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因此,《规范》要求,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同时,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作出了规定。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有的任用不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会计人员对此反映强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共六个方面条件:一是政治思想条件,即要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即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不同,《规范》没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一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工作经历条件,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是政策业务水平条件,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组织能力,即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是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规范》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具体程序,应当按照1985年4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行政***(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同意后,单位行政***方可正式任免。对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人员配备

 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规范》从最基本的要求出发,规定了两方面条件:一是应当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是应当配备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由于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队伍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迅速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为此,《规范》同时提出,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目前,财政部正在就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问题制定专门的办法。

 至于一个单位应当配备多少会计人员,有不少人建议按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确定比例。考虑到尽管一个单位会计人员的数量与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有一定联系,但更主要的应当取决于该单位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如会计电算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等因素,况且,不同行业(系统)的会计工作要求不一样,很难据此确定一个各行各业都适用的会计人数比例。因此,《规范》对此未作规定,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总会计师

 《规范》对设置总会计师问题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总会计师的具体任职资格,《总会计师条例》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应当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三是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即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的任免执行《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的规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会计工作岗位

 在会计机构内部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钻研分管的业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规范》规定了基本原则和示范性要求:一是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二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三是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确定。《规范》只是提出了示范性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建立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我国尚属空白。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丧失原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违背了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有必要在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检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规范》专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规范》同时要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的要求,《会计法》以及其会计法规、规章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范》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基本要求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借故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迟迟不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使正常的会计工作受到影响,这是制度上所不允许的,单位***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3.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其中: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会不一致,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帐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应当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也按照有关会计帐簿记录点交清楚;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特别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专人负责监交

 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交接双方需要上级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的,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的,如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上级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的,如所属单位***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借机刁难等情况。此外,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临时工作交接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规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经单位***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适用范围

 《规范》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是对《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相一致。

 在我国,不同地区、部门之间,不同规模、类型的单位之间,会计基础工作有一定差别,有的差别较大,这对各单位统一执行《规范》增加了难度。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规范》有关规定在内容上尽可能地兼顾了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在第九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目的是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也是有效实施《规范》、增强其适用性的一个主要方面。

 会计基础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也是政府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规范》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部门作了明确规定。基本要求是:第一,各单位***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健全或者出现混乱,首先应当追究单位***的责任。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有序,直接影响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因此,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的一项内部管理行为,也是一项政府管理行为,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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