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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会计违反财务规定_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2月24日 07:17 49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军队会计违反财务规定_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军队会计违反财务规定_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财务规定的整改措施
2.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3.一军一队一文一职一会计岗具体都干些什么工作内容啊?怎样干好这个岗位?

违反财务规定的整改措施

违反财务规定的整改措施

 违反财务规定的整改措施,措施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生活中出现了问题或过错后,以书面的形式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检讨,是为了避免再犯。以下是关于违反财务规定的整改措施内容分享。

违反财务规定的整改措施1

  财务问题整改措施

  一、领导高度重视

 组织学习教学育局有关财务文件,提高认识。要求财务人员,掌握财务制度,查找问题,认真反思,找差距,寻原因。使财务工作做到精、准、细、严。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1、财务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

 2、未完全执行中小学生公用经费使用办法。

 3、财务票据不规范。

 4、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不规范。

 5、资金管理不规范。

 6、存在购置设备30000元以上,未履行向教育局领导审批程序。

 7、贫困生补助资料不全。

  三、针对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核算收支,认真整改存在问题。

 1、财务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准备参加培训,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

 2、杜绝福利、奖金、津贴、加班等人员费用支出。公用经费不能用作对其教师的任何劳务费支出。

 3、对于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4、规范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随时发生,随时登记,作到不积累,不遗漏任何一笔手续。

 5、规范资金管理,对于上级拨款资金,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决杜绝使用大额现金支付,收款收据、白条报账等现象发生。首先要知道发票的定义:发票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①用款计划不规范。对于办公经费和购买实物的报告要报多少拔付多少,对于工程类的报告不能全部支付,要到工程验收完成后才全部拔付,以免造成大量资金流入学校而跨期间不结帐。(用款计划是在校长的带领下,有财务、总务、教务和教师代表。要经这五类人员的商讨后所得出的用款计划,方为有效合法的计划。)

 ②签字不规范:三签字和领导签字不规范,三签字是指经办人签字、实物接收人或保管人签字和领导签字,经办人要签明用途,领导要根据不同的发票要签明同意报销、同意支付、同意汇款、同意转账等字样。签字的同时一般不允许出现代签字现象,当出现需要代签字的时候要写明经×××同意×××代签。

 ③发票金额和清单金额不相符;对于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当发票金额与清单金额不相等的情况,将作为作废发票;对于就餐发票,当发票金额大于清单金额时以清单金额为准,当发票金额小于清单金额时以发票金额为准,简单说就是就低不就高。

 ④工程类发发票要付双方所签定的合同、会议记录、预算报告、验收报告等;大规模的购买物品要有销售方和购买方所签定的合同,预算报告、物品清单,保管人要在清单上一一钩对。其中购置电脑类电器发票,要有配置清单,要用配置的材料来评估物品的价格。

 ⑤不能出现凑票报账,发票和清单上的单位名称要一至,在一次经济业务中,面额相同的发票该连号的一定要连号,该断号的一定要断号。

 ⑥白条是我站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大多为劳务费。自20xx年起,要向税务部门交纳劳务费税金,取得相应的发票,得以规范资金的管理。

 ⑦外出培训学习或团体出行等上级所组织的活动,应严格按出差的标准执行。

 ⑧财务公示要成为各校的一种制度,每一月末要向教师公示出本月的收支明细账,公示栏下要写明监督电话:6222355。并照照片存档,以照片作为公示的证明,希望广大教师监督。

 6、在购置设备时,凡使用资金超过3000元,坚持向教教辅站打报告,上3万以上的报告要经教育局领导签字,学校方可实施。杜绝采用分割方式使发票不满3万元。

 7、对于贫困生资料问题,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收齐资料,存档备查。今后,我们将按照财务制度管理经费,按照教育局要求严格把关,加强管理,不断进取、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违反财务规定的整改措施2

  公司财务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参考范文

 20xx年,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 财务与资产管理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水库除险加固、防洪保安、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心,认真履行科室职责,切实落实年初制定的科室工作目标任务,努力学习、创新工作方式,强化管理、不断提高财务与资产管理水平,为促进我局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抓好财务管理制度运作,促进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管理。以《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务法律法规为准则,我们把科室管理工作重心转向制度理财,加大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法规的力度,积极实施财务内部管理制度,依照鄂富发[20xx]1号文件精神,拟定了20xx年度工作要点,制定了科室20xx年工作目标任务。

 结合科室职责,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科室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和纪律要求,进一步强化财务人员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科室工作人员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真正做到工作有目标、岗位有责任、行为有准则、办事有制度、管理有规范。

 二、认真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会计工作有序开展。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

 一是抓财务基础工作规范,强化会计基础工作质量。按《会计法》的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上作到举一反三,对未规范的会计基础性工作及时发现,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使财务基础规范工作质量有所提高。

 二是吸取经验教训,在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上下功夫。财务监督从源头上抓起,加大财务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切实履行财务收支审批手续,规范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按照财务工作要求,逐笔逐张审核原始会计单据。

 做到支出内容审核程序到位、审批手续齐全,保证了财务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会计核算从平时做起,按照《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合理归集收入、费用支出,妥善处理会计账务,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收集整理财务数据资料,做到会计凭证月月扎、会计报表月月编,保证了会计账、证、表真实、准确、相符。

 三是加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积极作好项目年度资金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概算使用资金,认真细致及时地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请书支付内容予以审核,严格按照结账程序和合同规定结算工程款项。及时与省财政进行联系,积极做好除险加固工程项目财政性结余资金的跨年结转安排落实和项目建设资金的直接支付核对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和按时拨付到位。

 四是积极做好办公自动化建设,稳步推进会计电算化进程。自20xx年局机关财务实施会计电算化一年来,财务人员对会计软件的应用已做到流程熟悉、运用自如,与此同时指导帮助公司财务从年初开始正式启动会计电算化,从而全面结束我局手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的历史,进一步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五是加强应收往来款项的核收工作,确保资金良性循环周转。及时准确统计单位或个人的各项往来账款,按时进行核收,保证资金按时回笼。 六是认真组织做好职工工资的发放工作,及时落实职工政策性待遇。按时组织造表核实职工月工资,依规定按期结算拨付经济中心补贴,及时依人劳科新通知安排做好职工工资福利的增、补发工作,保证全局职工月工资和新增工资福利按时造表发放到位。

 三、与时俱进,加强财政四项改革工作管理。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我们顺应财政四项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的工作力度:

 一是我局10年部门预算得到了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根据下达的收支预算总额,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中编列的具体项目、科目组织预算执行。控制预算总额,在支出预算内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重点保证了工资发放、机关运转和我局水库除险加固等基建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为局领导出谋划策,把好支出关口,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信息系统的管理,依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项目指标数,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积极申报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及时申请财政资金拨付,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是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依据当年部门预算实施计划,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性项目,依程序规定,适时上报项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时作好了单位政府采购。如根据局领导的工作布置,及时申报与采购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空调等电器设备和公务车辆等,从而较好推进了政府采购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四、认真抓好水费征收工作,及时组织征收水费款。在发电水费征收工作中,我们排除干扰及阻力,加大水费征收工作力度。以落实水法和现行水价政策为依据,注重协调好与富水电厂有关职能科室的关系,每月及时抄收并认真核对发电量统计表,半年来发电供水水费征收总体情况良好,在发电水费按约定预留20%的前提下,其余发电水费基本上做到了应收尽收。

 五、积极开展“会计管理年”活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开展“会计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财务人员对我局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逐一进行认真整改。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规范了财务会计基础性工作,加大了会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目前我科已完成了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向上报送了自纠自查报告。

 总结xx年上半年的工作,我们所作的工作得益于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得力于全体职工的鼎力配合,源自于财务人员的通力协作。总结工作的同时,还充分认识到存在的不足:依法理财的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实物资产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等。

 我们真诚希望大家对全局的财务工作多提宝贵的正确的指导和改进管理建议或意见,共同努力做好我局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对于下一阶段的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科要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加强学习、努力工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求真务实,统筹兼顾,在发展中提升财务与资产管理水平,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财务管理目标和工作要点,努力完成科室全年整体工作任务。

违反财务规定的整改措施3

  财务管理不规范整改 :关于财务工作整改情况报告 关于财务工作整改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深证局发〔2010〕109号)的要求,我司开展了此次专项活动自查工作,制定了自查方案,已完成了第一阶段的自查工作,现将本次专项活动第二阶段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活动开展情况

 公司根据贵局下发的[2010]109号《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及《调查问卷》、《常见问题》中对相关具体问题的描述,我司2010年11月20日前开展了第一阶段的自查工作,认真分析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了具体整改期限,明确整改责任人。

 对深圳证监局走访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我们已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在对相关问题整改中我们咨询了公司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建议。本次整改以会议、邮件、现场检查等形式督促、跟进整改进度,落实整改情况。 二、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根据《通知》的目标和要求,各公司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各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规定和适应公司自身发展的财务管理1 组织架构,做到岗位职责清晰,授权明确合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财务会计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公司对财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有制度性安排。

 (二)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并不断予以完善,明确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流程以及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制度中应包含责任追究条款,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处罚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责任追究应与绩效考核挂钩。

 各公司应当建立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对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考核等做出规定。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各公司应加强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财务信息系统的独立性,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财务信息系统,也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任何能够查询、修改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权限;公司的财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相关规定的要求,满足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应加强对财务信息系统用户及其权限的管理。

 (四)各公司应当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凭证填制符合要求,会计档案归档及时、保管安全;应当切实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披露水平,能独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和自身生产经营特2 点,制定明确、恰当的会计政策,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不得以《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原则性规定代替公司的会计政策。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一),我们在自查中依托财务管理组织架构,明确了各岗位职责、优化了工作流程,根据各岗位业务变化,及时进行了修订更新;对集团内各公司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了解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2010年12月份公司组织安排了“财务部门2011年度教育训练计划”。

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九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具体如下。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一军一队一文一职一会计岗具体都干些什么工作内容啊?怎样干好这个岗位?

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如下: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储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怎么记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1)证券交易内幕资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资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资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资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资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7)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档案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违反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伪造、变造证明档案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来源:examda.来源:考试大来源:考试大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下列第⑥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来源:examda.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阶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本文来源:考试大网来源:考试大

②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储存。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阶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②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③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④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来源: ⑤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简述违反中国边境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您好!中国的边境线很长,各边境的管理规定大同小异,现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的违规法律责任简述如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误越国界的;

(二)出入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防部门检查的;

(三)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的;

(四)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的;

(五)擅自处理在界河中打捞的漂流物品、在边境地区拾到的空飘物品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边境禁区的;

(二)在边境地带擅自鸣枪的;

(三)偷越国界的;

(四)藏匿、使役、买卖或者宰杀邻国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

(五)在边境地带从事烧荒活动未向公安边防机构报告或者未在其指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移动、拆除等破坏界碑、界桩、表示国界的其他永久性标志及边防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边境地带从事测绘、拍摄影片、科学考察等活动未向公安边防机构报告或者未在其指定范围内进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陆界、界河(湖)进行非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

(二)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非法越境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的;

(三)藏匿、资助非法越境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河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边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处罚或者在罚没款时,未按规定出具收据的;

(二)贪污、挪用罚没款的;

(三)明知是非法越境人员而故意放行的;

(四)参与非法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机构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边防派出所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规定转分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您好,

1、承包人转包专案或将中标专案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专案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档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档案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装置,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效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档案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装置,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装置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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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个人违反《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责令其退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对其采取改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的措施。

.《护士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

D

1法律责任主体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2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1主体不合格

2违反刑事法律,承担刑事责任或兼并民事责任

违反行政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违反民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单位负责人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负什么责任?有什么法律规定?

《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储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分析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应当是严格责任,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发生的会计违法行为,除非能证明其反对或者是不知情否则应当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1)会计核算工作是单位工作的重要方面,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会计工作进行领导,不能借口不懂业务而放任会计工作的管理。(2)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涉及企业组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的负责人对内对外代表单位。领导单位的日常工作,而会计工作是单位日常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单位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是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的。(3)从实践来看,近年来发生的会计违规行为绝大部分是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参与和领导下进行的。(4)从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关系来看,如果仅是规定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事实上难以达到目的。在单位中,会计人员在现有体制下仍属单位工作人员,从管理角度看,会计人员是单位会计资讯的主要执行人员,他们是被管理者,其行为受到单位负责人意愿的约束。因此,如果不让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核算承担责任,而单独要求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负责是不现实的。从职责和职权相适应的角度看,这样做也会加重会计人员的责任。在《会计法》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下,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第一责任人。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把握单位会计法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的区别,认识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贯彻实施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单位会计法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既有联络,又有区别,撇开主观因素,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不严和执行机制不健全是一个共同的原因,也就是《会计法》在单位中并未得到彻底的实施,这个责任在单位负责人。因此必须要充分认识单位负责人在作为单位会计行为第一责任人在贯彻实施《会计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学习《会计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核算的基本知识,这是单位负责人必须具备的素质。同时还应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把关,对不合格的应坚决不予任用。三是切实加强会计监督。要使《会计法》在单位中的贯彻实施有保证,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单位内部实施会计监督.明确自身的监督职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以及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检举和查处。另外还要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方面都应落实。

先看一下军队文职会计的职责内容就知道了:

1) 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 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 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 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 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其实与一般企业的会计职责内容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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