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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单位负责人_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2月23日 22:02 48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法单位负责人_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法单位负责人_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1.会计法 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和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3.《会计法》为什么要规定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是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和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例如:公司的董事长。

而 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在公司里是指 总经理。

《会计法》中所指的单位负责人是指那些作为厂长、董事长一类的人,而非作为总经理的人。

《会计法》为什么要规定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

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有的会计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 1.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并承担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责任; 2.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的责任; 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组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责任; 5.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且保证真实、完整的责任; 6.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保证有效实施的责任; 7.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责任; 8.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当及时答复或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 9.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的责任; 10.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的责任; 11.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健全会计机构,加强会计人员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12.对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责任。 13.依法办理会计工作移交和保管会计档案资料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如果违反以上法定的会计责任,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基本职能也应当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在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以往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际上造成了多重主体,无人负责。如果一个单位因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往往以“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报表是会计人员编的,我不懂会计,我不负责”等理由推脱;会计人员也往往感到委屈、困惑,认为“是领导让我这样编报表的,为何让我承担责任?”由此,说明原会计责任制度的不科学和不切实际。  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检查情况看,产生假帐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原因,但内部原因更为突出。许多造假帐等问题,或者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的结果,或者是以往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监督等造成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是不会发生其他人员擅自造假帐、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等问题的。  从公开曝光的造假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典型案例看,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违法会计行为的关键因素,这些单位负责人虽然对具体的会计技术问题不太熟悉,但对影响盈亏的“关键环节”,以及调整盈亏的“关键技术”却能运用自如。所以,单位负责人以“不懂会计”等理由推脱法律赋予的责任,道理上说不通,与实际情况也不符。  从国外有关公司、会计立法情况看,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也都规定由公司管理当局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因此,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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