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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_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2月23日 21:56 47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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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_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7修正)
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3.审计署关于农业资金审计的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国家农发办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各省资源禀赋、开发政策等核定各省的开发县总数量,省级农发机构在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第十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

财政部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近年来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 (一)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加大 中央1号文件反复强调:要把三农工作放在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大农业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投入规模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自2005年至2007年,累计对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87765万元,三年年平均增长15.6%。我省财政资金2005年对农业综合开发投入12139万元,比上年增加226万元,增长2%;2006年对农业综合开发投入14070万元,比上年增加1831万元,增长14.4%;2007年对农业综合开发投入16937万元,比上年增加2867万元,增长20.3%。三年平均增长12.2%,均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省在原有62个国家项目县的基础上,新增了2个国家项目县,并从2004年以来共设立了8个省立项项目县,使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县增至72个,占全省行政区县的60.5%。 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投入的逐年增加,有效地带动了市、县财政、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以及其他资金投入的增长。投入规模的不断扩大,保证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也使农业综合开发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地位日益突出,在促进农民增收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不断增强。 (二)资金投入政策得到调整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调整有无偿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自2005年起,将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的投入比例,统一调整为25:75。二是调整地方财政配套政策,按照财政部规定,我省地方财政资金对中央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由原来的1:0.85调整为1:0.5,并确定中央财政与省、市、县财政配套比例确定为1:0.4:0.03:0.07;对于贫困县,中央财政与省、市、县配套资金比例为1:0.45:0.03:0.02。三是完善了农民筹资投劳政策,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由原来的1:1降为1:0.5,并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土地治理项目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四是投入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土地治理项目资金,90%以上的资金集中用于了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同时,每年都确定23~25个粮食生产重点县,每个县的财政投资都在450万元以上,起到了很好的规模效应。 (三)资金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农业综合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管理难度大。为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省农发办集中精力抓制度建设,几年间先后制定了《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预算编制规定》等资金管理制度。通过全面建章立制,逐级细化完善,在全省建立了从计划编制到资金拨借,从监督检查到报账核算,涉及资金运行各个环节的一整套财务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了统一、规范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管理体系,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四)资金管理机制不断创新 一是在资金管理过程中,针对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省农发办专门编写了《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实务》、《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核算模拟》教材,有效提高了全省农发系统报账员、财会人员的业务技能。二是规范县级报账制。在县级报账制推行过程中,我们通过统一拨付渠道、统一预算定额,统一账务票据、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这“五个统一”科学规范了报账流程,使报账流程紧密相连,环环紧扣,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县级报账制管理运行链条,确保了农发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资金运行规范有序,清晰明了。三是积极试行参股经营项目。2005年至2007年,我省共在1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累计投入财政参股资金168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12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5600万元。无论从投资规模和投入力度上看,在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上都是史无前例的。从这两年的情况来分析,通过投资参股项目的实施,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了区域主导产业,带动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达到了多方“共赢”的目的。四是率先实行工程监理制。我省从2005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制,由省农发办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专业监理单位,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实施监理。并建立了监理费报账专户,对监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核算,统一报账。监理制的推行,对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审计署关于农业资金审计的规定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24件)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84号2016年9月6日2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财政部令第82号2016年5月11日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73号2012年12月10日4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64号2011年8月11日5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财政部令第60号2010年9月4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08年12月15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2008年2月26日8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8号2006年7月3日9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9号2005年8月22日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8号2005年6月9日1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4号2005年1月18日1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20号2004年8月11日1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19号2004年8月11日1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18号2004年8月11日15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总局财政部、环保总局令第17号2003年3月20日16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财政部财际字〔1999〕224号1999年11月8日17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政部财社字〔1999〕118号1999年8月4日18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19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字〔1999〕20号1999年6月21日20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字〔1999〕1号1999年1月5日21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部财基字〔1998〕26号1998年4月2日22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农字〔1997〕158号1997年7月28日23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商字〔1996〕140号 1996年6月25日24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财政部财基字〔1996〕88号1996年4月12日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3件)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财政部令第72号2012年12月6日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98〕49号1998年2月6日3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字〔1996〕15号1996年5月6日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21件)

综合类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5〕6号2015年2月25日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综〔2014〕14号2014年3月24日3关于印发《**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2〕102号2012年12月28日4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12〕99号2012年12月26日5关于中央级**机构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4〕36号2004年5月25日6关于加强和完善**机构财务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1〕85号2001年12月12日

法治类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7关于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法〔2007〕15号2007年12月28日8关于加强对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法〔2004〕6号2004年6月29日9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发〔2004〕47号2004年6月23日

税收及非税收入类

序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文号公布日期10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税〔2017〕70号2017年9月7日11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3号2017年6月6日1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38号2017年4月28日13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108号 2016年10月12日1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0号2016年2月3日15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财税〔2016〕6号2016年1月19日16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财税〔2015〕126号2015年11月27日17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99号2015年9月2日18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85号2015年7月24日19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15〕71号2015年6月18日20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62号2015年6月9日2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5〕63号2015年6月9日22关于开展商业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计机关对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管理、使用的国家农业资金进行的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资金,包括用于农业的财政拨款、支农周转金、银行专项贷款、各种专项基金和利用国外资金等。第三条 农业资金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征集有关的农业专项资金,有无少征集或不征集的行为。

(二)对需要地方配套的农业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部门是否按国家规定配足资金。

(三)资金分配是否合规合法,做到专款专用,及时投入到位,有无截留转移,挤占挪用的行为。

(四)有无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钱物,请客送礼,虚报冒领,私分农业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资金投向是否合理,使用是否有效,有无重大损失浪费。

(六)资金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第四条 农业资金审计要分层次,抓重点。审计机关对县以上征集、分配、管理农业资金的部门和使用农业资金的重点单位进行经常性审计;对期限较长的重点项目,实行分阶段审计;对一般单位、项目及乡村使用农业资金的单位实行有计划的抽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或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对使用农业资金的一般单位和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对农业资金管理使用中涉及宏观调控方面的问题,应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研究,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要依照《审计条例》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农业资金的审计情况,写出综合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综合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本地区农业资金审计的基本情况,农业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宏观调控问题的分析、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第七条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农业资金审计工作应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第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审计署审办农字(1989)2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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