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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公司会计核算_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2月22日 17:32 44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参股公司会计核算_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参股公司会计核算_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1.财务组织架构
2.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3.国有资产参股企业会计审计关注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财务组织架构

一般由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资金总监、财务部经理、审计主管、会计、助理会计、出纳员、收银员等组成。

企业财务部门是企业管理机构中的一个专业管理单位,其职能主要包括: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金; 参与企业经营预测和决策,合理分配企业的货币收入,监督检查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通过这些职能的执行,能够充分发挥财务部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正确处理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以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

基本职责

公司财务部基本职责(概括的讲:反映、监督、纳税)具体有:

1.起草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监督、检查、总结经营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2.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税收政策和法规;制订和执行公司会计政策、纳税政策及其管理政策。

3.整合公司业务体系资源,发挥公司综合优势,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4.公司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及合同(协议)、有价证券、抵(质)押法律凭证的保管。

5.编写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财务分析报告。

6.负责公司股权管理工作,实施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最大股东公司、参股公司的日常管理、财务监督及股利收缴工作。

百度百科-财务部

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中央企业参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通过对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梳理发现,部分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在参股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低效无效参股处置难

为优化资产和业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益和运行质量、应对经济下行的影响,2013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清理和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3〕208号),要求各中央企业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对包含长期未能带来效益的资产、没有回报的股权投资、非持续经营企业、未纳入企业主业范围且不具备竞争优势等低效无效资产的清理处置工作。经过各中央企业的统筹部署、精心组织、研究探索,闲置存量实物资产盘活工作取得实效,但低效无效参股退出处置工作受到合作合同(协议)、参股公司章程、公开上市交易征集不到合格受让人等多种因素叠加的影响,退出工作异常艰难。原有的低效无效参股存量尚未能清理退出,近些年又发生增量致使低效无效参股“雪球”越滚越大。

(二)自查整改未达到预期

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2019年12月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以下简称126号文)要求,2020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参股经营投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全面布置对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参股经营投资情况进行检查,摸清参股底数,发现问题,剖析原因,找准症结,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了重点检查事项。但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截至当年6月,中央企业通过自查参股经营投资共发现问题7046起,涉及5114家参股企业。由于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大部分参股经营投资情况较为复杂,低效无效参股涉及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体企业和境外企业等,清理退出、整改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很难完成,加之部分中央企业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力,截至目前存量参股规范整改工作仍在推进中。另外,少数中央企业通过参股企业规避监管、谋取私利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参股投资规模持续加大

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使投资者在平等竞争中获取合理收益。在有关政策的支持下,中央企业适应改革要求,通过参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等方式积极参与到PPP项目中,拓展市场份额。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要求,社会资本方中标后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SPV公司),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等。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满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中央企业至少投入15%资本金参股。由此,中央企业参股投资规模持续加大。

(四)转让成本制约参股处置

根据有关规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有些参股持股比例和出资额较少,有的甚至只有几十万元,但转让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本总额却达几亿元,资产总额达几十亿元。中央企业如对这类参股股权实施转让,需要支付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费用,有的甚至出现支付的交易成本大于原始出资的现象,另外,中央企业还有可能出现上市公开交易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而终止股权转让。以上问题都制约着中央企业的参股处置。

(五)存在“只投不管”的参股现象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参股进行过两次清理,发现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对部分参股经营投资存在疏于管控、只投不管、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中央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高管在本企业身居要职,还有不少人同时兼任多家参股公司的职位等,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参股企业履职尽职,导致监督工作缺失;有的委派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未能发现被投资企业经营存在的重大风险,在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上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投资决策项目未行使否定权,也未能将相关决策事项及时向股东汇报,错失股东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的时机;有的持有参股企业股权比例较少,无法向参股企业派人,更有的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参股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也不给投资企业;有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未明确参股管理牵头部门,由于管理职责不清,存在相互推诿、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大部分中央企业对参股企业经济运行未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财务状况未能及时发现和剖析原因,对出现的较大风险也未能采取应对措施。

(六)追责不力导致参股处置问题难有实质进展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和中央企业相关制度规定,对发生的投资损失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于有些参股投资年份较长,当时参与决策领导已升迁、调离或退休多年,现在处理投资损失将很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中央企业或所属子企业在接受巡视巡察、国家审计等检查中,如发现参股出现投资损失,按规定又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此,现任领导存在顾虑,想清理处置低效无效参股,又怕“引火烧身”。由于存在追责边界划分等原因,对巡视巡察、国家审计移交的参股整改问题出现能拖就拖的现象,加之整改问题追责不力、流于形式,导致经历几任领导但清理处置工作仍然无实质进展。

二、参股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分析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参股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20世纪90年代初,全民所有制股份制改革促进了企业产权层面混合所有制的快速发展,许多国有企业通过引进其他国有企业或非公有企业参股设立股份公司,上市公司陆续成为混合所有制的重要形式。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年底,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户数中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比超过70%,比2013年年底前增加18%以上。中央企业所属二级集团公司尤其是三级公司在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以投资并购、联合投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的中央企业参股其他企业,有的整合比较顺利,有的投资效应并不明显,有的参股被投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形成中央企业低效无效参股。

(二)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

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为了做大规模,往往采取非主业投资形式,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有的参股投资信托公司,有的进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有的参与房地产开发,有的尝试餐饮、酒店等服务行业,有的投资新媒体业务等。在多元化经营战略的支撑下,短期内企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大部分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投资非主业既没有专业管理机构和专业团队人员,部分因管理不到位,导致与主业不相关的多元参股步履艰难,投资无回报或与预期相差甚远。

(三)提升市场占有份额

为占有市场份额,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想方设法用投资拉动主业发展。一是积极参与投融资创新模式。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积极参与BOT、PPP等投融资模式,以投资促主业上台阶,实现“主业+”战略。在这一战略引导下,中央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实施机构共同组建SPV公司,参与PPP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逐渐增多。二是“感情”投资形成的参股(目的是为了获得订单)。有的是原国家部委或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单位,这些单位原是中央企业的建设单位(业主),若这些单位原有的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从战略上考虑,担心失去市场份额,不管其改制后企业发展和投资回报如何都主动参股。实践表明,有部分改制的企业经营困难,长期亏损,成为中央企业的“包袱”。

(四)参股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革改制

一是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国有企业在特定时期所承担的社会职能,主要包括所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办社会职能、“三供一业”等。为了既保证企业办社会职能顺利剥离,又能确保参与改制员工稳定和改制后企业的发展,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少量股权,从目前来看想要退出比较困难。二是为了精干主业,减员增效,解决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国有企业实施大规模主辅分离改革。为了扶持辅业改制后企业发展,大部分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都对辅业改制后的企业进行参股,这部分参股很多出现了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的局面,但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从社会稳定方面考虑,目前参股仍未退出。

(五)参与资本市场投资

一是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利用长期积累沉淀资金,在国有企业股权分置改革(公开发行)前购买国有企业非流通法人股,在股票上市后已过限售期但仍未出售,至今仍然持有其股权。二是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以投资为目的,利用闲置资金在二级资本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截至目前也仍未出售。

三、对策建议

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对参股投资管理除要加大低效无效参股投资清理处置力度以及量力而行、适度参与投资外,重点要强化参股管理,对参股企业必须做到派得进关键人员、管得住重大决策事项、防得住内控风险,防止“只投不管”的参股投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加大参股投资清理力度

为切实加大参股投资清理力度、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笔者建议:一是再梳理、提方案、明措施、强整改。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结合主业范围、功能定位、价值创造等因素,对历史遗留或新增的中央企业低效无效参股等问题进行再梳理,在摸排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按区别对待原则提出处置清单。对纳入处置清单的低效无效参股,应坚持“一企一策”处置原则,编制工作方案,明确整改处置时间节点,最大限度降低投资损失。同时,应多措并举,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拍卖等多种方式做好低效无效参股处置,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二是适时出售所持上市公司股票。近年来,由于国有企业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上市公司限售的非流通法人股开始全流通,基于此,笔者建议非投资类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结合发展战略和股票市场行情适时出售股票,退出资本市场,收回投资,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周转。

(二)依法合规处置低效无效参股

一是出台政策解决历史遗留参股问题。依法合规处置低效无效参股投资是应坚持的原则,依据126号文的规定,参股股权转让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等制度规定,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基于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助力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参股问题。二是加大产权进场交易的宣传力度。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要通过内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宣传所属各级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成功转让国有产权实现增值的典型案例,让各级经营管理者广泛了解产权进场交易的优点,实现由不想进场到主动进场进行产权交易的转变。三是持有投资无望的低效无效参股要依法退出。笔者建议,对由多家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参股同一家被投资企业形成的低效无效参股,可由股权占比最高的企业牵头组织股权退出事宜,包括提请召开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国有股东股权处置议案,组织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备案,之后还需在国务院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转让;对仅有一家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形成的低效无效参股并已纳入问题整改处置清单的,在由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依法合规进场交易,实现转让退出。

(三)加强参股投资事前管理

一是优选符合企业战略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要根据发展战略、自身实力、专业优势和资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优选参股项目,确保参股规模与自身实力相匹配。同时,要加强政策研究,积极参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业主诚信、投资回收有保障、投资带动作用较大的主业项目;对非主业参股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二是参股应量力而行。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要结合实际,对参股投资项目进行筛选,对自有资金相对紧张且需通过举债才能实施的项目要慎重决策;对不熟悉行业的参股项目要结合现有资源、人才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三是履行尽职调查。参股项目尽职调查是实施投资项目的起点,事关中央企业参股投资能否带来预期回报。基于此,尽职调查要做得认真细致,可通过各类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被投资企业和其他股东性质、资质、信誉,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咨询和评价。四是做好参股投资风险分析。参股投资风险分析重点是查找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哪些风险是可以防范的,哪些风险是通过环境变化可能会发生转移的,哪些风险是无法避免但通过制定严格的应对措施可以化解的。五是健全审批决策机制。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中央企业要结合拟参股项目的概况、市场前景、投融资范围及退出方案、风险揭示和相应防范措施、经济效益评估等因素,编制内容详实的参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相关会议决策或报上级单位审批。结合中央企业历史形成的参股投资以及投资风险高的特点,笔者建议,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参股投资不论金额大小、不论涉及主业或非主业都必须由中央企业总部履行最终决策或审批程序。同时,中央企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参股投资项目应纳入“三重一大”范围,作为重大事项提交党委(党组)常委会研究讨论,履行前置程序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交经理(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研究决策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适度参与投资创新项目

中央企业要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控风险、促规范、稳规模”的思路,适度参与BOT、PPP投资创新项目,确保企业实现稳健发展。一是从严设定PPP业务规模的上限。对纳入国务院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累计对PPP项目净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中央企业合并净资产的50%,对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PPP项目不得投资;中央企业总部要从内部风险隔离角度出发,针对所属子企业财务状况,明确其开展PPP业务规模的上限,对经营困难连续两年亏损或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所属子企业,要求必须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二级集团公司联合投资PPP项目。二是做好PPP投资项目资金的“两平衡”。以中央建筑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PPP为例,“两平衡”主要是指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在投资项目过程中出资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的平衡。通俗地说,一方面,中央建筑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中标PPP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通过施工利润形成的净资产抵销投资项目所增加的负债,实现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平衡;另一方面,通过施工利润形成的现金流弥补实际出资到SPV公司所支付的资本金,实现投资项目资本金出资所需资金的平衡。三是管控投资项目运营风险。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结合自身能力、资源等因素,在特许经营权期内,采取委托专业公司运营,联合运营PPP项目,以分散投资风险;采取自主运营时,要重点抓好预算、资产、税务、合同、收入、成本、运行维护、信息化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实现项目预期投资回报。

(五)做好参股动态管理工作

做好参股动态管理工作,需要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才能避免“只投不管”问题的出现。一是把好制度制定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央企业要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参股投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中央企业参股投资管理办法》,从投资论证、责任落实、过程管理、投资后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管理。而所属子企业则需要根据参股投资管理办法,制定《参股投资管理实施细则》,从制度上强化参股监督管理。二是把好选派人员关。经验证明,对参股企业监督管理好与坏,在较大程度上与投资企业选派的管理人员息息相关。因此,中央企业要选派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较强业务能力、有责任心、勇于担当的管理人才到参股企业担任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并进行定期轮换。三是把好动态监督关。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每年都要利用被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防范参股投资风险。四是把好产权管理关。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要严格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要求,及时在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办理参股股权的占有、变动、注销等产权登记相关手续。为了实时核对产权登记信息的正确性和合规性,笔者建议中央企业可引入人工智能系统,开发产权管理系统“机器人”,将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企业财务共享服务系统与第三方平台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实时进行核对,进而确保产权管理规范。

(六)强化参股投资监督问责

一是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中央企业总部要出台参股经营投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指导各级企业制定本级参股经营投资内部控制相关管理办法,从内部控制流程上固化参股经营投资管理。此外,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结合各级企业的实际,层层细化落实,制定本级企业包含参股经营投资在内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细则),做到追究责任有据可依。二是深化内部监督。中央企业总部在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开展巡视巡察、内部审计、财务监察等各类检查中,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存量参股投资管理,新增参股投资程序合规、手续齐全、监管落实等列入到重点检查或审计内容中,以“三重一大”决策管理为前提,逐项检查,不留死角。同时,要注重延伸检查,在各类审计检查中,审计检查组认为有必要深入参股公司进行检查核实时,需结合参股公司章程或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对参股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检查,特别是关联交易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管理人员在参股管理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不良后果的,除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外,还应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上级纪委处理。三是严肃财经纪律。中央企业总部应出台相关参股管理方面的财经纪律禁止性规定,要求各级投资企业不得未经本级公司章程规定决策程序或未经上级单位审批同意,擅自对外出资参股其他企业。如违反规定,除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外,导致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还要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办法进行处理。四是严格责任追究。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参股经营投资管理中的有关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或出现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参股投资事项等行为,要按照造成国有资产一般、较大、重大损失程度和一般、较大、重大不良后果,根据制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办法(细则)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七)规范参股投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披露

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参股投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披露。

1.一般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是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但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或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股份,但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可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按长期股权投资处理。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一般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二是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若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股份,又未对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派有代表,可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没有重大影响,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处理。

2.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是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如存在对其有重大影响及以上的,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理,视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应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后续计量按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一般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二是中央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为短期交易持有,在初始确认时,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其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

3.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对SPV公司的会计处理。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对SPV公司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追加或收回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核算;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对SPV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

4.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参股其他企业作为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信息,以及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当期主要财务信息等。同时,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披露有关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有关的信息。

综上所述,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参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规范操作,建立健全与参股管理相关的制度并严格执行,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有资产参股企业会计审计关注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财务管理制度是公司企业实施经营管理活动,对财务管理体系建立、维护;对会计核算与监督的制度保障。下面是我为您整理了“公司财务制度”,希望能帮助到您。

公司财务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管理本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经济核算,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别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本制度的依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制定本制度的原则

 第一条建立和建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经济核算,尽可能地降低消耗增加盈利。力求以尽可能少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营成果。

 第二条正确计算和反映本公司的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收。

 第三条财务管理必须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财务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正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办理事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的签字。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签字。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证明及出处。

 第三条财务工作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编号、内容、科目、金额、所附单据张数、签名,在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上出纳必须签字。

 第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格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定期清查(每月一次),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提出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六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列出移交清单,接交人员按移交清单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应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保持一致,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若查不清,由移交人赔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移交人经管的各种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接清楚。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凡在电脑系统中操作的要对其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4、会计人员交接必须有监交人。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门经理指定人员监交,部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指定人员监交。

 5、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货币资金,指公司所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支票。

 一、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现金使用规定:

 1、必须凭公司规定的符合手续的合法凭证收支现金,禁止白条抵库;对违反规定、字迹不清的单据,出纳有权拒绝支付;

 2、出纳支付现金后,收款人必须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

 3、出纳收到的每一笔现金,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开具现金收据;

 现金收据中必须注明以下要素:缴款人或单位、缴款日期、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缴款内容、缴款人签名、出纳签名等;

 4、不准私事借支公款;

 5、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密码,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条现金核算与盘点:

 1、出纳应当逐笔记摘“现金日记账”。

 2、每日业务终了,应及时结算现金余额,并按面值分别清点数量,盘出实存现金,与现金账核对无误,做到日清月结;

 3、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总账应由现金出纳定期核对,至少每月一次,做到帐帐相符。

 4、财务负责人有权不定期且至少每月一次对现金进行抽盘。对现金盘点发现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如果经查明盘盈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原因不明则由过失人赔偿。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经会计人员审核符合公司支付规定的原始凭证,作为银行存款支付依据。同时按原始凭证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流水账。

 2、业务终了当日,出纳人员应及时结出银行存款流水账余额,核对公司所有银行账户余额。若与银行存款流水账余额有差异,应立即核对查明原因,不允许将带有问题的余额转入第二天;

 3、银行存款流水账、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总账定期核对,每月一次,做到帐帐相符。

 4、每月初,出纳人员应及时到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主管人员负责核对。

 5、除公司规定的基本账户和结算账户之外,不得另行开设账户。确属需要的,需报总经理核准;

 6、公司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外单位使用;

 三、支票管理制度

 公司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在使用支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出纳签发支票,必须经主管同意,支票填写要素必须齐全;

 2、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支票交给其它单位代为签发;

 3、公司收到转帐支票,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填制进帐单,根据情况送缴开户银行或出票人开户行办理托收。资金未进帐,不得发货。

 4、建立支票登记簿,填制人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备查,支票使用后应及时清理,超过期限应及时核对和清查。

 5、出纳应妥善保管未签发的支票及已签发的支票存根。

  第四章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类印章必须分处专人保管、使用,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

 第二条应严格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各类印章,不得乱用错用。

 第三条印章保管人员应负起监印责任,在监印中应严格审查,注意核实内容,审核无误后送总经理审阅方可登记盖章。印鉴外借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进行登记,注明用途。

 第四条各类印章,不用时应上锁保管,做到人走章收。财务专业印章和法人代表章,要放入保险柜保管。

  第五章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申请审批及归还手续:借款人根据公司规定或计划填写“借款单”,申请人签名——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财务主管审核——出纳审核付款。

 第二条备用金实行专人借支专人负责的办法,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条财务部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全情况下,私自使用备用金或扩大范围和限额的,视情节轻重对财务人员处50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除公司规定部门使用的固定性备用金外,商品采购完成后5天内须到财务报账,根据正规发票数额多退少补。

 第五条备用金超过归定时间未归还,每逾期一天按3%计息,并在归还借款时付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续借的,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部门经理证明,总经理批准后免于罚息。在借款人拒不归还情况下(超过归还时间一个星期),由出纳直接在工资奖金中扣收借款额和逾期利息。

 第六条财务主管负责对备用金每月盘点,对于备用金盘点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第六章费用开支管理

 一、人工费用管理

 第一条人工费包括所有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各种奖金、加班工资、补贴工资等支出。根据核定的基本工资、考勤情况及各部门绩效完成情况计算应付工资,报经理审核批准。

 第二条考勤规定:考勤由专人负责记录,将出勤情况分迟到、旷工、病假、事假等如实记录。(其中,公司每日晨会开始未到视为迟到,晨会结束未到视为旷工半天;未经领导批准的请假视为旷工。)在公司规定范围之外凡需加班的,须填报加班申请表一式两份,报人力资源部审批。无加班申请表的不予计算加班工资。考勤人员每月2号将审核无误的考勤表上报财务部并张贴。

 第三条工资计算标准:日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准计算,每月按实际“出勤天/月应出勤天”计算日工资。迟到、旷工、请假等按相关考勤制度执行。

 第四条工资发放时间定为每月8—10日,财务部应及时将工资发放到员工本人,并完善发放手续。发给公司员工的工资、补助等必须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为经费支出依据。

 二、差旅费用的`预支和报销依照出差管理制度执行。

 三、其它费用管理

 第一条公司办公用品及电脑、传真复印机等电子产品的购买和维修,须制定购买和维修保养计划及费用预算,报经理审批。

 第二条公司公务用车产生的燃油费、修理费等费用和违规经济损失依照用车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水电,租赁费等,根据合同价款,通过预提费用核算入帐。

  第七章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报销费用必须以合理、合法、真实的凭证为依据,原始发票不得臆造、涂改,不得伪造发票。

 第二条发生的费用必须按规定分类填写公司统一的报销单据,不得随意填写。

 第三条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大小写一致,不得涂改,并注明附件张数和所属部门和职务,内容和项目必须齐全。原始凭证必须按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签字,相关手续必须完备,否则财务有权不予报销。

 第四条各项当月费用报销必须在每月25日前送呈有关领导审批,各级领导应及时审批,防止造成费用入账逾期现象。

 第五条对于手续或填写不符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补全手续、重填凭证;对于不得报支的费用项目,一律退回拒付;对于超期申报的费用,根据相关项目规定进行报支。

公司财务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施过程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理。

 五、负责集团授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实施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七、根据集团经营战略,协调各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分配和资金调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策划集团融资方案并实施。

 八、了解各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向集团提出建议。

 九、制定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制订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的结算价格,调解因价格而引起的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

 十、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所属企业财务机构职责

 第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企业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考核体系。

 二、集团所属各企业实行预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据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向集团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草案。

 (2)2月中旬上报正式预算案。

 (3)各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指标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4)上报集团的预算案应由企业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所属企业应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本公司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准确核算本公司经营成果,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月(季)度、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根据集团要求聘请具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

 四、对外的长期投资项目,资产转让、兼并、破产、拍卖,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处置。

 五、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权益的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出或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七、坏帐损失单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企业不得随意核销。各企业坏帐准备金可选择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和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比例统一按0.5%计提。应收帐款的考核办法按照集团颁布的《关于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办理。

 八、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盘点,对各项资产的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入帐。

 九、各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统一按照税后利润总额的15%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企业,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可以不再计提。

 十、各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颁布的财务指令、通知等文件,对文件精神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5天内向集团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意见,集团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一、审查改制企业有无进行资产评估和评估过程是否合法。检查资产占有单位是否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审查资产评估的立项报告是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查看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是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二、审查改制企业有无人为低估国有资产或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国有资产转让或出售,应本着科学、真实、公平的原则,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基础。也可根据企业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在评估值基础上作适当浮动,确认转让或出售价格。审计时应注意评估值估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科学性。当下浮幅度达到一定比例时,要审查是否报经同级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发生产权转让交易时,要特别关注个人出资是否采用向原企业借款的方式或者是先注册再抽逃资金的问题。

三、审查改制企业有无乘改革之机,隐匿、转移和非法处置国有资产的问题。是否存在部门和个人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现象。国有资产收益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抽逃资金,虚列债权债务,编制假账或私设账外账,有无假借各种名义私分、挪用公款以及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和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有无忽视无形资产价值,导致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等问题。

四、审查改制企业被剥离的资产有无产权主体不明确和归属关系不清的问题。被剥离资产应明确产权管理主体、产权管理体制和改制后企业的权责关系。应检查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有无成立或委托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如果交给改制后企业使用的,是否采取了租赁等有偿的方式。检查剥离的经营性资产是否被改制后企业无偿占用。对于剥离的职工住房,应审查是否严格按房改政策进行了处理。

五、审查改制企业有无随意核销不良资产和财产损失的问题,改制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对企业债权债务中的呆账、死账以及企业的潜亏要严格审核查实,严禁出具假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主要审查按规定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否采取账销案存,保留追索权,并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统一管理,有无将清欠回笼的“坏账”资金账外存放。对于各类资产损失的处置,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申请、编制有关资产损失清册和改制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审批表,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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