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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银行会计核算_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2月21日 22:03 50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委托贷款银行会计核算_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委托贷款银行会计核算_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

1.委托贷款放在什么科目?
2.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

委托贷款放在什么科目?

委托贷款就是企业委托银行将其资金贷给其他企业,获得利息收益的一种投资。

1、参考准则: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并未单独说明公司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2、相关报表处理: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3、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扩展资料: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将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再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核算方法与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长期应收款” 。

百度百科-委托贷款

百度百科-其他业务收入

百度百科-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

答: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

在之前,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对委托贷款进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委托贷款"该会计科目.并在《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一年期(包括一年)以下的委托贷款,在企业"短期投资"科目下进行核算.而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则比较复杂,需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应计利息)"科目进行核算.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18万元.银行将这笔500万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那么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短期投资------委托贷款?5,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80,000

贷:银行存款?5,180,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短期投资------应计利息?25,000

贷:投资收益?25,000

3.银行每月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5,000,000×6%÷4=75,000),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75,000×5%=3,750).银行同时还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75,000-3,750=71,250).收回利息后,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3,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750

借:银行存款?71,25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750

贷:短期投资------应计利息?75,000

5.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5,000,000

贷:短期投资------委托贷款?5,000,000

什么是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委托贷款很好地实现了企业之间借贷的需求.使那些资金盈余的企业和资金短缺的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融通的渠道.

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具体操作方法小编在上文为你讲解了,其实我们要看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的操作步骤我们可以参考上文,不知道的朋友按照小编整理的操作就好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会计问题,欢迎咨询在线答疑老师!

标签: 委托贷款银行会计核算_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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