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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会计准则是什么_法国的会计准则与中国有不同。在法国学会计回来会不会有不适应的问题?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2月09日 00:45 52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法国会计准则是什么_法国的会计准则与中国有不同。在法国学会计回来会不会有不适应的问题?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法国会计准则是什么_法国的会计准则与中国有不同。在法国学会计回来会不会有不适应的问题?

1.正确认识会计准则性质有何理论意义
2.法国的会计准则与中国有不同。在法国学会计回来会不会有不适应的问题?
3.什么是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各有何利弊

正确认识会计准则性质有何理论意义

会计准则是指导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以及财务会计处理程序的指南。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将探讨会计准则的性质作为研究会计准则的起点。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关于会计准则的性质问题,大致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而不同观点下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目标、准则的法律地位等问题都各有不同。本文简要评述这几种观点,并结合现实讨论我国会计准则的性质定位。

一、关于会计准则性质的几种观点

1、技术手段论。“技术手段论”认为,会计准则是一种纯客观的技术性规范(江金锁,2005)。王建新(2006)认为,“会计准则制定应以技术性为基础、中立性为原则。会计准则制定要看技术是否可行,会计环境是否可取,是否与客观经济条件和实务处理相符,会计准则制定应尽可能的反应经济现实。”并且认为,从技术水平上考察会计准则,他有可能达到“完整、有序、系统和内在统一”。事实上,美国会计界曾一度热衷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可以说正是该观点的一种延伸。但以美国为代表的会计原则发展史可以表明,这一完善的会计准则从未出现。綦好东(2000)认为,“将会计准则看成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只是看到了会计准则实施过程所呈现的技术规范这一外在形式,而没有对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及实施结果给予足够的关注。”客观地讲,技术手段的确是会计准则制定的基础,但会计准则决不单单是一项纯客观的技术规范,会计准则的完善过程也绝不仅是会计技术水平的提高。因而,一项“完善的会计准则”或“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也许仅是一种假设的“理想状态”,或者说是会计准则变革和发展的“方向”或“目标”。

2、经济后果论和政治程序论。“经济后果论”是与“技术手段论”直接对立的。所谓“经济后果”,按照泽夫(1978)的解释,是会计报告将影响企业、政府、工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决策行为,受影响的决策行为反过来又会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关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有一种更通俗的理解,即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及经济业务的复杂性日趋提高,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越来越成为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存在状态(刘峰,2003),它只能通过会计数据对外表达,因而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经营成果”,从而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经济后果论”为会计研究领域的许多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视角。由此,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会计准则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技术规范,而被理解为公司利益集团关系的调节器(曲晓辉,2003)。

“政治程序论”是“经济后果论”的进一步延伸。它着眼于准则的制定过程,并认为准则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政治过程。“泽夫(2002)对准则制定征求意见过程中的‘政治’游说进行了探讨,他对‘政治’一词的解释是:报表编制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出于自利的考虑或劝说,可能会损害到投资者或其他报表使用者的利益。”可见,“政治程序”和“经济后果”二者是内在一致的:正是因为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的存在,才促使各利益集团设法干预准则的制定过程,最终将准则的制定演变成一种“政治程序”。两者相比较而言,经济后果是目的,政治程序是手段。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将承受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必须协调不同集团的利益冲突,以期寻找可获得相关利益集团各方能够接受的准则。在这方面,发达资本市场上的准则制定过程最为典型。可以说,这两种观点都能够较好地解释英美模式下的会计准则制定。

3、公共合约论(契约属性论)。谢德仁(1997) 认为,“会计准则的性质在于它是一项关于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的公共合约。”綦好东(2000)认为,“将会计准则定义为一种公共合约能够更好地解释会计准则制定、实施及实施后果的系统性特征。”王建新(2006)进一步指出,“会计准则是一种不完全合约。由于外部世界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合约当事人不能完全预见到与合约相关的可能事件出现的情况;也由于当事人的机会主义和风险规避、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合约当事人不可能完全了解到与交易合约相关的全部信息……合约总是不完全的,会计准则作为一种规范会计行为的合约关系,同样也是不完全合约”。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察,合约的不完全性是客观存在的,会计准则这种合约的不完全性,是由准则制定者的有限理性、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准则执行机制的不完善性等因素所造成的。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转轨时期不尽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准则的这种不完全性都是存在的。会计准则的不完全契约属性,可以解释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曲折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征。

4、制度安排论。刘峰(2000)提出,会计准则的本质是一项制度安排,具体来说是一项用来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按照诺斯(1971)将制度分为“降低交易成本和降低风险两种”的观点,他认为会计准则这项制度安排主要是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同时附带具有降低风险的作用。綦好东(2000)也认为,“从本质上讲,会计制度也是调节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准则……会计准则作为一项制度安排,与其他制度安排的重要区别是,它通过提供会计信息加工的技术标准,来减少会计信息使用者搜集、鉴证、利用会计信息的交易成本,以减少不确定性,从而实现制度所具有的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功能。”另外,刘峰(2006)又进一步阐述了这种观点,指出:“会计准则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其本质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对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会计准则之所以存在,是为了有助于方便地达成交易契约并使该契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一套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是公司交易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准则的改变也就意味着公司交易行为的变更……根据Black 和Kraakman(1996)的观点,会计准则的制定应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能够为公司管理人员提供足够的职业判断空间以促进交易结构实现的灵活性;二是有效保护外部投资者免受公司内部人(包括管理人员和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利益侵占。”很显然,他认为会计准则这项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服务资本市场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外部投资者)的目的而存在。将会计准则的性质定义为一种制度安排,还可以解释准则在制定、执行、变迁过程中的许多问题。

5、其他观点。主流观点之外,也存在着一些不甚一致的新鲜观点。宋英惠(2006)认为,会计准则本质上是一种“均衡博弈规则”。其实质是“产权利益主体为了保护各自的产权利益进行重复博弈而自发演进的结果。”这一观点是从博弈均衡观出发所得出的新鲜观点。但实质上,它与其他观点是相通的。产权利益主体为了保护各自的产权利益进行重复博弈的过程,表现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就是利益主体为了不同的经济后果而干预会计准则的政治化过程。换句话说,准则的制定过程就是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博弈过程。由此而产生的“博弈均衡规则”实质上体现了“公共合约”的性质。周华、戴德明(2006)同样从制度分析入手,通过考察会计制度的演进,提出:“会计制度(广义会计制度)的本质是财税制度、法律制度、与会计技术体系相互融合所形成的会计政策的集合,是法律制度、财税制度规定的企业利益分配机制的具体实现程序。在这个意义上,会计制度可视为民商法和税法的实施规则,而会计计量技术则是现代会计、法律财政制度之间的结合点。”该观点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会计制度的服务对象扩展到资本市场之外,会计制度的本质是“企业利益分配机制的具体实现程序”,是一种内在遵从于财政税收体制和法律秩序的会计行为规则,其目标是“促进管理效率的提高和利益分配的均衡”,从而最终达到“确定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服务经济活动”的宏观目标。正如笔者所言,该观点所传递的是一种“体现本土价值观的会计理论”,所倡导的是一种“按照财税法、民商法和会计制度一体化的改革路径来进一步提高会计制度的可用性。”

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德日会计准则(或法规)、国际会计准则的性质特征考察我国会计准则性质定位之前,有必要了解几种国外会计准则的性质特征。按照国际会计模式的一般分类(即英美法系的会计模式和大陆法系的会计模式),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美国会计准则、德日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性质特征。

1、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介于经济后果论和政治程序论之间。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当介于经济后果论和政治程序论之间(刘峰,2004)。“亦即,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将会对那些受约束的企业产生差异悬殊的经济后果;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下,那些因此而出现不利后果的企业必然寻求立法者的干预和保护;国会的介入使得会计准则的制定变成一个政治过程:在指向分散的多重利益集团之间寻求一个所有参与方都能接受和认同的平衡点。”美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美国的资本市场是全世界最发达的,美国的会计准则也是全世界质量最高的会计准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美国的会计准则不是法律条文,而是由一整套会计文告构成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这一公认会计原则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公认性;二是权威性(曲晓辉,2004)。一般认为,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是会计职业团体,其间经历了由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和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到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转变,其准则制定的权威性,主要来自于权威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支持和认可。根据1934 年发布的《证券交易法》,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并于1934 年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SEC负责制定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遵循的统一的会计规则或准则。1937 年SEC 授权会计职业团体美国会计师协会(AIA)制定会计准则,而自己却保留了财务报告规则的制定权和对会计准则的最终审查权。SEC 的第150 号会计系列公告(ASR150)指出,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发布的会计准则属于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其会计处理方法是为证券法所认可的会计方法。由于SEC 的支持,FASB 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和《解释》被会计界视为半官方的准法规。

从准则的法律地位上来讲,美国的会计准则即不是法律,也不是法律的具体化;从准则导向上来讲,美国会计准则应当是一种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或者至少是一种“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混合体”。民间职业团体的制定模式,原则性的准则导向,这些因素似乎决定了美国会计准则较弱的“自我执行”特征,但是由于美国相对完善的市场环境、高效率的司法体系、适时的政府干预等因素的存在,依然较好的保证了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履行了准则制定的投资者保护观。

2、法、德、日等国家的会计准则:法律的具体化。德国会计法规一直由政府制定,并包含在商法内,近年来,商法已被修改,明确规定德国的上市公司可以选用德国会计规则、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法国的会计规则由国家会计委员会拟订,交有关政府部门审定,并体现在商法内;日本企业会计商会(BADC)及其前身作为财政部下设的咨询机构,一直负责制定日本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在成文法国家,如法国、德国,相当一部分会计规范散见于商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典中,在这种会计模式下,会计准则本身是一般法律的一部分,因而广义的会计准则就具有法律地位。这种会计模式的特点是:会计准则由政府制定;会计规范严重受税法、商法等的制约;真实公允地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被置于次要地位;企业管理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处理上几乎没有判断权。在会计国际化的浪潮中,大陆法系会计模式正朝英美会计模式转变(郭永清,2003)。

3、国际会计准则(IAS):明显的“政治程序”特征。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表现出“政治程序”的特点。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不只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其制定过程常常表现为:世界各国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借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这一平台争夺制定权的博弈(王建新,2002)。从技术层面考察,国际会计准则有两大特点:“处理重要项目是国际会计准则的一项基本原则;广阔的被选空间是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个局限(曲晓辉,2001)”,国际会计准则是典型的原则导向会计准则,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基本观点;从另一个角度讲,国际会计准则也只有实行原则导向才能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制度环境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会计的国际协调,一心想为世界资本市场提供一套“为投资者所信任的全球化的会计准则”,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IFRS 目标,定位于全球资本市场跨国上市和筹资的财务信息的决策导向。但是,国际会计准则从立项阶段主要考虑的就是发达国家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取向,准则的最终出台不可避免地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利益斗争的结果。曲晓辉(2003)指出:“毋庸讳言,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组织结构、人事安排、发展目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建设计划和国际会计准则(IAS)修订计划等方面,清楚地表现出维护发达国家利益、为发达资本市场服务的趋向。”

三、我国会计准则的性质定位

综合以上分析,将我国会计准则定义为一种制度安排,它不仅仅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还是技术手段与经济功能的综合,是法制化经济手段的一部分,是适应我国特殊制度环境的配套性的制度安排。

首先,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是财政部会计司,就准则体系的法律定位而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规体系通常由四部分构成:一是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四是规范性文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会计准则作为法规体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在我国,会计准则不单单是一项公共合约,它是一项制度安排,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从形式上具有了一般公共合约无法比拟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其次,会计制度规范在一个经济系统内由政府制定施行而发挥作用,就是一个会计管制的过程(马骏,2005)。就我国准则体系的内涵而言,强调的是会计要素和主要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同时兼顾了会计记录的要求。显然,这种管制实际上是对会计信息的管制,是对会计信息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信息生成过程的管制。会计管制是现代市场经济政府干预的重要形式之一,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不但是一项技术规范,它是技术手段与经济管制功能的综合,是“法制化经济手段的一部分(冯淑萍,2004)”。

再次,就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直接动因而言,我国之所以要制定会计准则,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1) 因为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较为彻底的转变,旧的会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要求,要构建新的会计核算规范,而会计准则是较为恰当的形式;(2) 会计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组成成分之一,理所当然要与其他宏观管理政策相协调、相配套;(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开放,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方便引进外资,也为了我国企业能够走向世界,我们应该在经济上向国际靠拢。因此,比照世界上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会计准则,以取代统一的会计制度势在必行(刘峰,2000)。刘峰将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定义为一种“被动的创新”。笔者认为,“被动”二字恰如其分地描述了准则制定的直接动因。会计准则更多地体现为人为设计的结果,以准则为指导的会计实务更多地体现为遵循一种“安排”而不是“惯例”。

最后,我国会计准则作为一项制度安排,依然具有经济后果、政治特征及不完全性。应当承认,只要存在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需要,就需要一定的计量和披露规则,因而这样的规范就一定会引起利益在相关集团之间的分配关系的确立。任何一项会计法规的出台,总是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有关方面的利益。会计法规比较重大的变动,会导致利益关系集团各有关方面利益的重新分配,并会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曲晓辉,2003);另一方面制度从深层次讲是一定时期人们利益选择的结果,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虽然没有利益集团的斗争和博弈,但它依然是利益选择的结果:在我国制度的供给者一直是政府;在大中型企业及上市公司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具有主体地位,政府是最大的利益主体及信息需求主体;由政府主导的会计准则可以保证准则制定及实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但准则的制定人员几乎都是技术型的政府官员,会计准则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有限,难以兼顾各方面利益。这种政府导向的制度安排必然是“不完全性”的。就政治程序的属性而言,准则的完善有赖于各利益主体的充分博弈,我国准则体现政府的目的更多,“强权博弈”表现突出,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现行准则作为政府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一种未经博弈的选择,这样大大约束了准则制定的充分博弈,不利于准则的健康发展。

法国的会计准则与中国有不同。在法国学会计回来会不会有不适应的问题?

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 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 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 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 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 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 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 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 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 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以1992年版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以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依据,借鉴IFRS《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修订而成的。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准则的准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管理测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是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共同的基本标准。总则部分同时也明确了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持续经营(表明该准则体系中不含破产清算会计准则)、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其中对会计分期问题,由于《会计法》的限制,仍然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

基本准则第二章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就是会计基本原则。其中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刘玉廷认为:目前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重要性原则贯彻不够,造成了大量“垃圾”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

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会计要素仍保留原先的六要素分类,规定的主要内容为定义和相关的定性规定。各会计要素的定义表述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类似,但在内涵上借鉴了IFRS《框架》,有所扩大。

会计要素的计量单列一章。计量是本次准则修改中重点把握的问题。美国会计准则和IFRS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此财政部多次与IASB讨论相关问题,例如生物资产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等。公允价值反映现时价值,与决策确实比较相关,但如何取得并确保其可靠性?而且公允价值增值的收益并无相应的现金流。目前基本会计准则明确以历史成本为各会计要素的计量基础,但如果能取得公允价值并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本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财政部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可视同投资,且各大城市均有房地产交易市场,该市场的交易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中,可以认为有活跃的市场。但是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另一方面,IFRS也并未完全否定历史成本计价,因此公允价值运用程度上的差异不构成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IFRS之间的重大差异。

本次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公允价值的运用已经引起中评协的关注,认为是拓展评估师业务的重要时机。

什么是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各有何利弊

会有问题的,但也应该问题不是很大啦,因为我国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会计准则可以说是缩小了中国会计体系和国际会计体系的差距,但还是有不一样的地方,不过只要是在国外从事会计工作没问题的话,回国只要适应下就ok的

一、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涵义:

1、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是指会计准则制定以原则为方向,制定的比较抽象大概,只有原则性规定,在辅以其他一些会计制度,比如我国目前就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行的情况。

2、会计准则的规则导向是指会计准则制定以规则为方向,制定的比较具体,对任何会计事项的处理都制定相对应的处理方法,会计人员对任何业务不需要什么职业判断就能找到相对应的处理方法,但这种导向是一种完美的想法,很容易被规避导致假帐过关。

二、二者利弊体现在:

1、在会计准则方面

(1)规则导向法下会计准则过于详尽与复杂,而原则导向法下会计准则较为简明扼要。FASB认为现行规则导向法下的会计准则过于详尽和复杂存在需求驱动,其来源于:

1)准则中的原则的例外,常常产生于为平衡决策有用性信息的需求与FASB的实际考虑之间的妥协,包括:①范围例外,如一些例外允许交易和事项本应在一个准则下进行会计处理,却继续按现行的其他准则来处理;②应用例外,一些例外为了获得特定的会计结果;③过渡性例外,一些例外用于减轻会计准则过渡的影响。

2)FASB及其他机构为适用准则所制定的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的数量。会计准则的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某种层次的可比性,该指南也用于处理适用例外的情形以及作为教育的工具。也有人认为对每个问题提供答案的详尽的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在日益增加的诉讼环境中是重要的。详尽的指南不仅为SEC提供了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并且其他人(包括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也需要详尽的指南,因为它限制了SEC和其他机构再次进行职业判断。这些年来,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的制定工作发展迅速,使会计准则的适用变得复杂化了。

(2)在原则导向方法下,对于反映了准则基本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的原则,将继续根据概念框架来制定。原则导向方法下制定的准则与现行准则的主要区别是:

1)原则将更广泛地使用,从而提供更少的对原则的例外。较少的例外将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并降低由例外所导致的准则的繁琐和复杂性。FASB承认,作为一个实际问题,不可能完全删除所有的范围例外和过渡性例外。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导向方法将删除所有的应用例外。

2)将减少(从各种来源,而非仅仅从FASB方面)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的应用。FASB认为指南应集中于准则所提出的重要问题上,以增加与准则的目的和精神相一致的职业判断的运用。更少的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对各参与者都有重要意义。FASB需制定足够的指导原则以确认什么情形下解释性指南和实施指南是合适的。其他各准则制定者如紧急问题工作组和美国注协下设的会计准则研究小组将做相应的变化以确保准则发布后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指导原则,以及指南与准则的目的和精神相一致。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需更多地应用职业判断,而SEC、投资者及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须接受应用职业判断的结果。SEC处理问题的能力是原则导向起作用的关键因素。

2、在概念框架方面

(1)现行规则导向法下使用的概念框架存在某些缺陷,原则导向法将要求修改与完善概念框架。

(2)在规则导向法下,准则的制定应用了概念框架,但概念框架并未提供解决会计和报告问题所有的必要工具,因为概念框架的某些方面是不完整、内在不一致以及模糊的。原则导向法要求概念框架是完整、内在一致以及明确的。故FASB将立项进行改进概念框架的研究。FASB也在考虑制定类似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的整体性报告框架。报告框架的主要目标是为诸如重要性评估、持续经营评估、职业判断、会计政策、一致性和可比信息的列报之类的有关问题提供指南,也包括对真实与公允观点偏离的说明。

3、在成本和利益方面

由规则导向法转为原则导向法所带来的利益将大于其成本。规则导向法下,会计职业界人士难以跟上职业界的最新进展,会计准则难以使用且颇费成本。原则导向法虽然将导致成本的增加,并可能导致职业判断的滥用,但使准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并且职业判断使用的增加将能更好地反映交易和事项的实质,更少的例外也能增强财务信息的可比性。FASB强调,如果采用原则导向法,则所有参与财务会计和报告程序的各方——而不仅仅是FASB和其他准则制定者——都要发生变化。因此,如果各参与方能作原则导向所要求的变化,则采用原则导向法的利益将大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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