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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_成立财税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2月02日 07:26 48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成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_成立财税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成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_成立财税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1.成立一个小型的会计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2.成立财税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3.成立审计事务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4.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与责任
5.昆山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成立一个小型的会计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扩展资料

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咨询业务既包括实物性资产咨询、证券性资产咨询,又包括财务主体筹资、投资及日常管理等业务咨询。

具体地,在国外。财务咨询业务通常包括财务估价、经营资金与流动资金管理、兼并与收购、投资项目分析、会计制度设计、预算控制、外汇管理等。

在中国内部,财务咨询公司业务通常包括设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会计电算化实施战略、财务分析、代拟经济文书、培训财务会计人员、代理记账、税务代理服务、个人理财帮助、资产评估、投资咨询服务等等。

百度百科-财务咨询公司

成立财税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今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3月1日施行): 需要5名执业5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才能成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有限责任事务所要求至少有5名发起人,发起人必须要求有cpa证书,且执业满3年。

2、合伙会计事务所要求至少有2名合伙人,合伙人必须要有注册会计师(CPA)证书,且执业满5年。

二、设会计师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1、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迅速,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来形成了庞大的合作伙伴关系。

2、大多数公司已成为国际组织,在世界各地设有分支机构,业务从审计、报税、公司登记、股票管理、公证、诉讼代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清算人等方面发展,为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其经营内容已大大超出会计核算范围。

3、较大的国际合作伙伴公司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或常驻代表。

成立审计事务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成立咨询公司需要的条件如下:

1、创办人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明,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有注册地址;

3、有一名法定代表人;

4、开设基本账户与纳税账户;

5、有财务人员一名;

6、有注册资本。

注册公司的步骤如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刻法人私章;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

7、办理验资报告: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8、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与责任

1、审计即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因此你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

一、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昆山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包括: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需具有2名以上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及具有书面合伙协议和经营场所。

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以及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同时具有书面合伙协议和经营场所,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5名以上股东以及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同时具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和经营场所。

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在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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