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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_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2月01日 07:02 42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育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_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育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_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1.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按什么比例纳入财政预算
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3.会计分录

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按什么比例纳入财政预算

1.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按什么比例纳入财政预算

一般预算收入是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并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收入,也称预算收入会计制度改革前。

基金预算收入是指通过当年财政安排收取、划转或者传递,由财政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等的政府基金预算收入。一般预算支出是各级财政部门为集中的一般预算收入的计划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

基金预算收入

是指通过当年财政安排收取、转移或传递,由财政管理并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原在预算外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

基金预算收入分为以下几类:

1.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包括三峡工程基金、电力建设基金、车辆购置费、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附加费、港口建设费等收入。

2.商业部门基金收入,如中央长期贸易发展基金收入;

3.文教部门的基金收入,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文化事业收入;

4.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5.农业部门基金收入,包括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补偿费收入和育林基金专项收入等。

6.其他部门基金支出,包括旅游发展基金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等。

7.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包括农牧业税附加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渔业建设附加收入和其他附加收入。

2.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据了解,自治区对成功创建国家旅游示范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国家5A级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广西旅游示范区品牌的单位保留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仍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国家旅游示范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创建单位奖励1000万元;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奖励500万元;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奖励200万元;五星级旅游饭店单位奖励100万元。

3.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按什么比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文化旅游产业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分支,以旅游业为核心,旨在通过市场化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本流动,筹集发展资金,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和景区开发建设,助推旅游产业结构升级,挖掘和培育优质旅游上市资源。

4.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有哪些

北京文化,光线传媒,华策影视,中国国际旅行社。

5.旅游业相关基金有哪些

国旅联合、新都宾馆、东方宾馆、锦江股份公司、大连圣亚等。

根据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行业规划发展研究、旅游开发项目补贴等支出,少量用于弥补旅游资金不足。旅游项目开发支出由省级旅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向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报送。国家旅游局汇总分配方案后,报财政部审批。

6.旅游产业基金有哪些

每个地方都不一样。以陕西吕雯集团为例。子公司分别是山西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吕雯集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吕雯集团黄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吕雯集团长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吕雯集团太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吕雯集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吕雯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杨康集团有限公司,加上之前的晋旅集团和去年刚刚成立的云游山西股份公司,山西吕雯集团旗下将有10家子公司。

7.旅游业财政政策

旅游业对区域经济的积极影响:

1.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促进当地就业。

3.平衡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差异。

旅游业对区域经济的负面影响;

1、由于投资过大,难以收回成本,造成经济损失;

2.建设占用土地过多会影响农业的发展;

3.由于大量游客涌入,物价普遍上涨,影响人们的生命。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一定阶段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发展,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公共事务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安部门等公共事务管理的经费。

第四条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支出和专项收入安排,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务院各部委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于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财务部门参与项目和资金计划的审批,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对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发展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应当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速度、结构和效益的统一。

(2)量力而行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财力可能,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3)公平透明原则。专项的申报、确定和分配

(5)绩效评价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跟踪和效率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要求,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起止时间。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建设专项资金的综合平衡应咨询投资部门。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第九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目标任务,适时调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同一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应当合并、整合,统筹安排。对专项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时限的专项资金,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专项资金的调整意见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的初步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要明确到项目。如果可以暂不编制到项目,应根据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进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报省政府批准后,纳入省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务会后,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控制指标。编制部门预算时,暂时无法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财务部门一般应在业务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

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一般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部门、地区和项目实施单位;如需特定项目,财政部门应在项目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无特殊原因年终未确定项目计划的,相关专项资金不得结转使用,由财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确需变更、终止、取消项目实施或调整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重大项目预算调整须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计划,并根据计划,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要公开征集的,应当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制度。

第十五条业务主管部门应于年底前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

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指定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后2个月内确定项目计划。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具体项目计划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拟列入项目库的重点项目实行评估制度,项目评估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落实配套资金,落实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财务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付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贴。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张卡或者一次折扣。对于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采用报销制度将实施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拨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的会计记录、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决算和报送报表。对需要单独记账、专账管理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账存储、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开支。

第二十四条根据不同项目和具体用途,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财政贴息和资金投入等方式使用,并根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的不同,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具体核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正确核实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其他专项支出;对于项目当年已实施但未完成或因故需延期至下一年度时形成的结余资金,经业务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对无特殊原因连续结转两年以上且未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业务主管部门可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和各类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如果资金使用有效,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力度。资金使用效果差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支或不减支。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部门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是否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履行财务监督职责进行审计监督,对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和效益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监督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核实和调查。

第三十五条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其将资金退回原渠道或追回财政部门外,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专项资金中,救灾、应急等不适宜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各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按什么比例纳入财政预算支出

看个人自身条件。我觉得你可支配收入的10%到15%比较合适。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98件)

综合类

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4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4]85号)

2.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18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财综字[2000]34号)

3.关于同意国家外国专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收取有关收费的函

(1999年11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81号)

4.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

(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财综字[1999]150号)

5.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

(1999年8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118号)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8月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

7.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9]96号)

8.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1999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4号)

9.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20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

10.关于批准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

(1997年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50号)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1996年1月21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号)

12.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

13.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4]80号)

14.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93)财综字第73号)

15.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1月30日财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

16.关于对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0年9月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00号)

17.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

(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90)财预字第79号)

税收类

18.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6号)

19.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5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62号)

20.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8号)

21.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

22.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200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9号)

23.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3号)

24.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部分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17号)

25.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4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80号)

26.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5号)

27.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5号)

28.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4年3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42号)

29.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8号)

30.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6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财税[2004]26号)

31.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号)

32.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号)

33.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6号)

34.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

会计分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谢旭人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以及我部“第十一次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我部在前十次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864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5件,失效的财政规章4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15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40件。现将这864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864件)

##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

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

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

##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

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

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

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

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

## 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

综合类

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

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

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

法制类

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

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

税收类

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

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

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

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

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

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

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

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

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

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

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

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

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

19.关于

1、仓库发出材料40000,用于生产A产品 21900元,B产品18100元

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A产品 21 900

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B产品 18 100

贷:原材料 40 000

2、仓库发出辅助材料2000元,供车间使用。

借:制造费用 2 000

贷:原材料 2 000

3、以现金支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按照员工工作部门,将应付职工薪酬在生产成本(直接工人的工资)、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管理费用(管理科室人员的工资)和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人员的工资)之间分配: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借:制造费用

借:管理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5、会计分录格式:

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标签: 育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_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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