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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_收入大额资金未入账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吗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29日 22:22 50 财税会计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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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_收入大额资金未入账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吗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怎么处罚
2.收入大额资金未入账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吗
3.何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怎么处罚

所谓“隐匿”,就是指用隐藏、转移、封锁等手段掩盖会计资料,不使他人知道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就是采用秘密手段将会计资料掩盖起来,以防止他人发现或者知道。其目的就是未了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掩盖犯罪事实。

所谓“故意销毁”,就是指明知销毁会计资料的后果而仍然采取烧毁、撕毁等手段,有意识地毁坏、消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确有故意,而不是过失客观上必须实施了销毁行为。否则,不构成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有:

(1)故意销毁保管期未满,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2)故意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3)故意不按照有关销毁会计档案规定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收入大额资金未入账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吗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

犯前款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何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L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2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44条''隐匿 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162条第2款"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而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条增加规定的新罪名。1997年刑法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直接做假账,严重破坏会计秩序的行为作为单独的犯罪作了规定,但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则没有单独规定为犯罪。当时主要是考虑到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本身很少体现为犯罪目的,一般情况下实施这种行为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毁灭犯罪证据,或者是以此作为进行某种犯罪的手段,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就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目的。其他如骗取出口退税罪、贷款诈骗罪、侵占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等,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通常都会隐匿、销毁相关的会计资料,因此未对此种行为单独作为犯罪加以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国家强化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等方面的特殊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而在近年来的实践中,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频频发生,有些单位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弄虚作假,有的甚至直接从事某些经济犯罪活动,但当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时,不但不积极予以配合,而且将有关的会计资料转移、隐藏起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更有甚者,直接将会计资料予以销毁,严重影响执法活动。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严厉打击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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