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考试攻略文章正文

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_工程地质勘察企业年收入多少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多少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29日 00:54 52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_工程地质勘察企业年收入多少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多少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_工程地质勘察企业年收入多少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多少

1.会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工程地质勘察企业年收入多少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多少
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
4.公司的财务制度是不是对公司的会计如何做帐的一个准则?

会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会计法规有《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行政法规包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会计部门规章包含《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适用条件的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并鼓励提前执行。

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施行。该准则对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予以规范。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施行。

对于想要提高财务知识的学员可以选择恒企教育,恒企教育诞生于2002年,以“自营为主、加盟为辅”的连锁经营形式,已累计在全国24个省市、150多个城市开办了近400家校区,致力于培养各种财务人才。

工程地质勘察企业年收入多少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多少

一、地质成果概述及成果分类

(一)地质成果概述

地质成果是地勘单位在我国领域内通过合法勘查活动,按规定申请登记后获得的可供进一步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勘查成果及与之相应的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总称。它既不同于实物资产,也有别于无形资产,是一种与自然矿床(矿体)等资源型资产及探矿权、采矿权密不可分的知识性、信息性资产。

(二)地质成果分类

按其性质、用途不同,可以分为:

1.矿产地勘查报告

矿产地勘查报告,是指在特定区域或成矿区带或已知矿产地,按照地质勘查工作程序,运用地质科学理论和各种技术方法、手段,对客观地质体进行调查研究所取得的用文字、图件、表格等形式表述的阶段性勘查报告或最终勘查报告。按地质工作阶段(或工作程度)不同,划分为:

(1)地质普查成果,包括固体矿产普查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初查、概查、普查报告;1∶20万及小于1∶20万比例尺(不含区调)的水文地质普查报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概查、普查报告。

(2)地质详查报告,包括固体矿产详查报告;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详查报告。

(3)地质勘探成果,包括固体矿产地质勘探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初勘、详勘、早期开发、油气田开发地质报告;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2.有价值的勘查资料

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勘查资料:

(1)以进行了地质勘查成果登记为基准,最早独立说明某一矿产地的地质状况,可作为矿产地发现权的证据。

(2)为其他地勘成果做出重大突破的不可缺少的早期成果。

(3)由某种勘探手段而获得的有价值的资料成果。

(4)能作为勘查登记的唯一依据。

3.实物成果

实物成果是指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取得的可以单独评估入账的实物成果,具体包括:

(1)新发现的矿产地(点)、水源地;

(2)工业用油气井(探采井);

(3)探采结合扩孔水文成井。

地质成果按其所有权不同,可以分为:

(1)地勘单位自有地质成果,是指地勘单位使用自筹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投入的资金)等进行地质勘查工作,依法取得矿权的地质成果。

(2)国家地质成果,是指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其矿权属于国家的地质成果。

在现行会计制度中将地质成果视作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这主要是从地质成果具有无形资产的某些特性来考虑的:①地勘单位主要是承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地勘单位不存在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问题。地勘单位承担的社会地勘工作,除了以地质成果作为交换条件的地质项目外,也是一种劳务性的承发包关系,也不涉及地质成果入账问题。②地勘单位自筹地勘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是以对外转让或投资为前提的,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将地质成果对外转让或用于投资,既是国家对地勘单位的追加投入,也是一种资产让渡行为。因此,必须将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③用于转让或投资的地质成果,同购入或自行开发取得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获得目的上是不同的,前者是为了出让,后者是为了持有。④地质成果实际上是地勘单位的工作成果,类似于企业的产成品,属于存货范畴。正因为如上原因,现行制度将地质成果视同地勘单位的一种特殊产品核算是合适的,并不是否定地质成果所具有的无形资产属性,也不构成与财务制度的矛盾;同时也便于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范围一致。

二、地质成果的计价

(一)地质成果的计价

地质成果的计价是指地质成果的入账价值的确定。地勘单位拥有的各项地质成果并不是全部计价入账,只是用于自行开发、转让或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地质成果,才予以计价入账。也就是说,地勘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勘查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以及报经批准用于对外转让或投资的国家地质成果,才应作为资产计价入账。因为地勘单位的自有地质成果,主要是用于自行开发、对外转让和投资;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取得的成果,在授权给地勘单位进行对外转让或投资时,既是国家对地勘单位的资产投入,也是国家对该项地质成果所有权的让渡,所以,都应该作为资产计价入账。

地勘单位的地质成果一般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是指在取得地质成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勘查、申请登记及为获得探矿权、优先采矿权所支付的总成本费用。按其来源不同,可作以下处理:

(1)地勘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自行勘查取得的,按其地质项目总成本以及申请登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价入账。

(2)地勘单位购入的地质成果,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即买价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计价入账。

(3)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由国家作为资产投入用于对外投资或转让的国家地质成果,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计价入账。

(二)地质成果入账时间

地勘单位应作为资产计价入账的地质成果,其入账时间也不同:

(1)地勘单位经批准准予转让、对外投资的国家地质成果,在转让、投资行为确立、产权发生转移时,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计价入账;平时以备查簿形式登记反映。

(2)购入的地质成果,在取得产权时,按实际支付价款加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计价入账。

(3)地勘单位自有地质成果,应于申请登记被主管机关批准后,按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三、地质成果的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

地勘单位应设置“地质成果”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借方登记由各种渠道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地质成果转让、投资等的减少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地质成果的结存数。

(二)地质成果取得

(1)自筹资金取得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地质勘查取得的地质成果,其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先在“地勘生产”科目进行归集,待地质项目完成验收、报告已备案,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登记后,再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2)国家批准转入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于对外投资或转让的国家地质成果,由于其实际成本费用已作为国家地勘工作支出由国家预算拨款核销,因此,地勘单位在取得国家授权时,应对该项地质成果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确认,以其评估确认价值作为地质成果入账价值。批准确认时,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

(3)购入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购入地质成果,按实际支付价款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计价入账。会计处理为,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地质成果转让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依法取得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有偿转让地质勘查成果必须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为基础,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确定。由于地勘单位地质成果的转让方式不一样,其转让收入的确定、会计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1)地勘单位以拍卖、出售等形式转让自有地质成果,以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实际收取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科目;同时,按地质成果账面价值,结转地质成果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成本——地质成果转让成本”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发生的交易费用及上缴税金,分别借记“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2)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进行有偿转让时,应在地质成果资料正式移交受让方验收签证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由于国家地质成果资料转让实现的收入必须先扣除原已由国家预算拨款核销的实际成本(作为转增国家基金)后,其剩余部分才作为经营收入处理;如果没有剩余或者转让价格低于实际成本时,则应将全额转入国家基金。因此,其账务处理与转让自有地质成果账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将地质成果入账并计算差额(净收入)时,借记“地质成果”,贷记“国家基金”、“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支付交易费时,借记“经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转让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如低于实际成本,则按转让价款全额转入国家基金即可。

(四)地质成果长期投资

1.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

地勘单位以自有或国家地质成果作为投出资产,与其他单位联营或折价入股,或者投给多种经营企业,应在“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核算内容应包括地质成果的投出、收益和收回等。视其对被投资单位有实际控制权与否,如有实际控制权,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2.在成本法下地质成果对外投资的核算

(1)地质成果投资投出的核算

① 以自有地质成果进行投资,按合同价或协议确定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当合同价或协议价大于地质成果账面价值时,按合同价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科目,按其合同价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当合同或协议价小于地质成果账面价值时,按合同价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按地质成果账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② 以国家地质成果投资,按评估确认价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2)地质成果投资收益的核算

地勘单位以地质成果进行长期投资取得的收益,主要是联营单位分来的利润收入或被投资单位派发的股利。这两部分收益与其他长期投资收益一样,在“投资收益”科目中进行核算。收到联营单位分来的利润或被投资单位派发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地质成果投资收回的核算

地勘单位用地质成果对外进行投资,联营期满或转让股权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投资的账面金额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如属自有地质成果,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属国家地质成果,借记或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① 以自有地质成果进行长期投资,当收回的投资金额大于该项地质成果投资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当收回的投资金额小于该项地质成果投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② 以国家地质成果进行长期投资,当收回的投资金额大于该项地质成果投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当收回的金额小于该项地质成果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国家基金”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3.在权益法下地质成果对外投资的核算

地勘单位采用权益法进行地质成果投资的核算,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成本法有所不同,可参照长期投资中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五)地质成果摊销的会计处理

1.地质成果摊销期限的确定

地勘单位已登记入账的地质成果用于自行开发的,应在其收益期限内平均等额摊销。由于开发性地质成果的受益期限与矿产地有效开采年限密切相关,一般可根据预计矿山服务年限加以确定,没有服务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不短于10年期间内摊销。

2.地质成果摊销的账务处理

地勘单位自行开发的地质成果,应从开始开发利用之月起,在其有效服务年限内分期等额摊入管理费用。其账务处理为:地质成果转入自行开发利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先转入无形资产,再按每月地质成果的应摊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地质勘察企业年收入超过500万,就会被国税局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6%

营改增改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扩展阅读:

各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3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或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通知书》,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手续。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其增值税全部应税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二、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符合38号公告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营业额全额÷(1+3%)

三、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销售额。

四、试点纳税人(含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如需调整最大开票限额的,可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公司的财务制度是不是对公司的会计如何做帐的一个准则?

( 财建 [2006]34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 国发 [2006] 4 号) 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周转金) ( 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对股权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 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 一)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 含从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划入部分) ;

( 二) 其他资金。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

第五条 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地勘基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国土资源部。

第七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 一) 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 二) 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 三) 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 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 一) 会同财政部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 二) 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 三) 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 四) 编制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 五) 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 六) 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 七) 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地勘基金项目,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初审和矿业权核查、协调,协助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 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经省级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申报。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将招投标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公示结果,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批复预算。国土资源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根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财 务 管 理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 一)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 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有由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 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 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 一) 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 二) 归还贷款本息;

( 三) 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 四) 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 五) 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经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中扣除留给勘查单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一) 虚报项目的;

( 二) 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 三) 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 四) 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 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 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完善原材料、能源等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购货款、应付分包工程款、应付工程款、应付工资、应付投资者利润、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预收销货款、预收购房定金、预收代建工程款、预提费用,以及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债券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工程款、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预付购货款等。

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在建工程、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结构件、商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出租房、周转房视同存货。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保管理费和税金等计价。

建设单位供应的,按合同确定价值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和加工费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税金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用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限分期平均摊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采购保管费或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和行政管理用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医院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尚未交付使用以前的专项工程支出,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九条 专项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专项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营业外支出。

专项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营业性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条 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按照工程全部支出数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从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其实际价值调整原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表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可按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为: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采用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在变更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用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等。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取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去估计累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受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两者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二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

开办费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得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包括现场临时作业棚、机具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设施;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临时道路、围墙;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管线;临时性简易周转房,以及现场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托儿所等临时性福利设施。

临时设施以建造时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按工程受益期限分期摊入工程成本,报废清理回收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列作营业外收支。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它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资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利润和股利,扣除分担的亏损,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在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条 施工企业工程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

人工费包括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劳动保护费等。

材料费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机械使用费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其他直接费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工程保修费、劳动保护费、排污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尝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第五十二条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生产、运输、物资供销、服务等单位生产、经营成本的划分,比照有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经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第五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是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本厂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含5000万元)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第五十六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

标签: 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_工程地质勘察企业年收入多少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多少

财税考试日常Copyright ◎2021 财税考试日常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3012174号 财税考试日常整理发布 作者QQ: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