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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季度终了_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怎么办理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27日 07:15 51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季度终了_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怎么办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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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季度终了_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怎么办理

1.??
2.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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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世行)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鉴于:

(A)借款人对于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世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将由辽宁省(下称辽宁)实施或促使实施,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将贷款资金提供给辽宁;以及

鉴于世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及世行与辽宁同一天签定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及其以下需改动部分(下称《通则》),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去3.02节的最后一句。

(b)6.02节的(k)段改为(l)段,新加的(k)段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贷款项下的任何提款同世行协议条款第三条第3节的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除上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鞍钢”系指鞍山钢铁公司,它是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照鞍山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颁发的第24-24142001号营业执照进行的。

(b)“鞍山”系指辽宁省鞍山市。

(c)“AWC”系指鞍山污水公司,它是经鞍山市计委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照鞍山市城市建设局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批准的章程以及鞍山工商局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颁发的第11887158号营业执照来进行的。

(d)“AWC分贷协议”系指鞍山和鞍山污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A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e)“基本文件”系指本节(c)、(f)、(h)、(k)、(o)、(q)、(v)、(aa)和(ee)段提及的章程和规定。

(f)“BDHC”系指本溪区域供热中心,它是按照本溪市计委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批准的章程,以及本溪工商局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颁发的第11966751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g)“BDHC分贷协议”系指本溪和本溪区域供热中心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BDH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h)“本钢”系指本溪钢铁公司,它是按照一九九二年十月的章程,以及本溪工商局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颁发的第11966000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i)“本钢分贷协议”系指本溪和本钢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本钢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j)“本溪”系指辽宁省本溪市。

(k)“BWC”系指本溪污水公司,它是经本溪市计委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照本溪城市建设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批准的章程,以及本溪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颁发的第11966839号营业执照来进行的。

(l)“BWC分贷协议”系指本溪和本溪污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B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m)“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设定的提款类别。

(n)“大连”系指辽宁省大连市。

(o)“DSWC”系指大连垃圾公司,它是按照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批准的章程,以及大连甘井子区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颁发的第24319449-5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p)“DSWC分贷协议”系指大连和大连垃圾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DS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q)“DWC”系指大连污水公司,它是按照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批准的章程,以及大连沙河口区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四月六日颁发的第24113183-7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r)“DWC分贷协议”系指大连和大连污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D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s)“金融机构协议”系指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的附录2第A.3(a)(ii)(D)段的规定,由辽宁环境基金和上述段落提及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

(t)“财政年度”系指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一日止的日历年度。

(u)“抚顺”系指辽宁省抚顺市。

(v)“FWC”系指抚顺污水公司,它是抚顺市计委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照其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的章程,以及抚顺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颁发的第11925199-1号营业执照来进行的。

(w)“FWC分贷协议”系指抚顺和抚顺污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FW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x)“各实施机构”系AWC、FWC、BWC、本钢、BDHC、DWC、DSWC、JWSC和JGPM的总称;“实施机构”系指其中的任何一个。

(y)“有关的项目实施机构”系指:(i)鞍山,AWC;(ii)抚顺,FWC;(iii)本溪,BWC,BDHC和本钢;(iv)大连,DWC和DSWC;(v)锦州,JGPM和JWSC。

(z)“项目有关部分”系指:(i)鞍山,项目A部分;(ii)AWC,项目AB部分;(iii)AWC,项目A部分;(iv)FWC,项目B部分;(v)本溪,项目C部分;(vi)BWC,项目C(1)部分;(vii)本钢,项目C(2)部分;(viii)BDHC,项目C(3)部分;(ix)大连,项目D部分;(x)DWC,项目D(1)部分;(xi)DSWC,项目D(3)部分;(xii)锦州,项目E部分;(xiii)JWSC,项目E(1)部分;(xiv)JGPM,项目E(2)部分;(xv)锦西,项目F(2)部分。

(aa)“JPGM”系指金城造纸总厂,它是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建立的国营企业,经营是按其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的章程,以及锦州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四日颁发的第24203000号营业执照来进行的。

(bb)“JPGM分贷协议”系指锦州和金城造纸总厂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JPGM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cc)“锦西”系指辽宁省锦西市。

(dd)“锦州”系指辽宁省锦州市。

(ee)“JWSC”系指锦州自来水公司,它是按照锦州市建委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批准的管理规定,以及锦州工商局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五日颁发的第12053696号营业执照建立和经营的国营企业。

(ff)“JWSC分贷协议”系指锦州和锦州自来水公司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C.1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JWSC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

(gg)“LEF”系指环境基金,它是辽宁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H.1(a)段建立的。

(hh)“LEF分贷协议”系指辽宁和环境基金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H.1(b)段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LEF分贷协议”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LEF分贷款”系指按照“LEF分贷协议”提供的贷款。

(ii)“LEPB”系指辽宁环境保护局。

(jj)“辽宁”系指借款人的一个行政省份。

(kk)“国家排污标准”系指借款人的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第GB8978-88号“污水排放综合标准”。

(ll)“参与企业”系指环境基金准备或已经提供污染控制分贷款的企业。

(mm)“排污费”系指污水排放的收费,它是按照LEPB、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财政厅联合颁发并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生效的第〔1993〕87号文关于污水排放收费的决定来征收的,该决定可随时修改。

(nn)“污染控制项目”系指项目G部分中的一个具体的开发项目,由参与企业使用污染控制分贷款资金实施。

(oo)“污染控制分贷款”系指环境基金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参与企业用于污染控制项目的贷款,其资金来源于按照LEF分贷协议提供给环境基金的部分贷款。

(pp)“《项目协定》”系指世行与辽宁同一天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修改。《项目协定》一词的含义包括其所有附件和补充协定。

(qq)“各项目市”系指鞍山、本溪、大连、抚顺和锦州的总称;“项目市”系指其中的任何一个。

(rr)“各分贷协议”系指AWC、BDHC、本钢、BWC、DSWC、DWC、FWC、JGPM以及JWSC分贷协议的总称;“分贷协议”系指其中任何一份;“分贷款”系指按照分贷协议提供的贷款。

(ss)“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提及的账户。

(tt)“元”系指借款人的货币单位。

第二条 贷 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一千万等值美元($110000000)的贷款,其数额为世行按借款人每次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值的提款金额总额。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用于支付:(i)已发生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中A、B、C、D、E、F和H部分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ii)环境基金已付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付的)参与企业在污染控制分贷款中的提款,以支付污染控制项目中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这类费用应从贷款账户中提款。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债、没收或扣押,在一家为世行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进行。

2.03节 关账日应为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由世行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1%的3/4)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1%的1/2)。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尽快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世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费用,由世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世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世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费用:(A)世行的投资;(B)世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世行若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则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1%的1/2)。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和八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偿还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在不受制于或不限于只履行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辽宁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辽宁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安排将贷款资金提供给辽宁,包括——但不仅限于此——以下条款:

(i)将由辽宁偿还的本金数额按照等值美元(以从贷款账户或专用账户付款的日期或有关日期确定)计算,其价值等于用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费用的货币或多种货币值,

(ii)以上述条件提供的本金偿还期为十五年,包括五年宽限期,

(iii)对于不时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以上述条件提供的本金,将按照本协定2.05节不时确定的适用于本贷款的利率的70%,交付利息,以及

(iv)对于尚未提取的以上述条件提供的本金,将按照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1%的3/4)的年率交付承诺费。

3.02节 为促进项目目标的实现,借款人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鞍钢应实施一项世行接受的按时间划分的行动计划,改进其生产工艺,以提高其用水效率,降低其设施排放到空气和水中的废弃物的水平和浓度。

3.03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土建工程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4节 借款人与世行特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应由辽宁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那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以及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i)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以及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世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辽宁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为其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辽宁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c)环境基金金融机构协议或者任一分贷协议的任一签约方未能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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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借款人、辽宁或任何具有司法权的政府采取任何行动解散或撤销任何实施机构,或者中止这些实体的运作。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或(c)段所述的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d)段或(e)段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分贷协议已由各签约方执行。

(b)辽宁已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第二部分的规定雇用了咨询专家,以实施项目的H(1)和H(2)部分。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辽宁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辽宁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各分贷协议已得到其签约方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上述签约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特指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怎么办理

信息公开、透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相对上市公司而言,我国银行业上市银行除外,以下所讨论的均为非上市银行这一非凡行业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对此,本文拟从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入手,借鉴我国上市公司及国外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经验,对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问题略陈管窥之见。

一、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对银行业而言,目前无论是作为监管当局的人民银行,还是其他方面的利害关系人如存款人都没有明确要求其披露经营状况,更谈不上对所披露会计信息的具体要求。因此,银行业在会计信息披露上只是按照有关会计核算和治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生成会计表,记录会计核算的结果。会计信息披露表现出内容不全面、形式不规范、质量不高、可比性差等特点。

一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由于受利润指标即是考核经营治理者经营成效思想的影响,目前,银行业以财务成果信息的披露为主,而对于反映其经营质量、效率、状况和经营风险程度的有关会计信息的披露则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仅靠几张财务表,是远不能全面地反映银行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的。

二是披露的形式不规范。目前,银行业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面向其上级治理行和中心银行,而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则未能提供其会计信息。其披露的方式主要是会计表的送。同时,就各商业银行目前公布的年看,多以宣传、广告的性质为主,未能深入地涉及会计信息。

三是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由于现有的会计法规不够完善,会计制度的制定又带有浓厚的行政与计划经济色彩,因而银行业在执行时对经济业务的反映难免存在不准确的现象。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虽然是银行业所执行的相对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并不十分完善,主要表现在一些会计科目不够细化,非凡是对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尚无相应的量化指标。又如,对于信贷资产的分类反映上,缺乏更明晰的描述等。

四是不同银行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由于会计标准的建设不充分,对会计信息的生成与解释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银行披露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二、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与社会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已显得不太适应,给中心银行加强金融监管,以及存款人实施自我保护和对银行实行社会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研究和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已迫在眉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要求信息公开透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迫切需要我们对有关信息的公开透明进行规范和约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应在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上有高的要求和高的标准。同时,有效的市场纪律要求可靠而及时的信息。银行业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对于银行业之间实现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也是十分必要的。

商业银行加强经营治理的需要

治理水平与技术的提高是建立在充分把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的。会计信息作为重要的信息资源,理所当然应当成为经营治理者首要把握的信息。因此,建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充分揭示银行业的经营质量、效率、状况和经营风险,对于银行业改善和加强经营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中心银行实施和强化金融监管的需要

我国中心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基础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是否全面、真实,亦即会计信息是否对称,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心银行监管的效率。正如前所述,建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充分揭示银行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也正是在此基础上,中心银行就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各银行的经营风险,预警系统得以建立,有关治理措施就可以及时到位。可以说,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为中心银行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

存款人实施自我保护和对银行实行社会监督的需要

存款人在将自己的资金存入银行时,有权知道银行的经营状况,以此作为判定存款风险的因素。但在未建立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存款人根本无法了解其在银行存款的风险大小多年来此状况也使得存款人无此意识,他们往往以距离远近、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来选择存款银行。随着存款人风险意识的增强,则会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予以充分的关注,以此判定存款的风险性,存款人自我保护便能得以实现。同时,也可通过此方式对银行实行监督,有助于银行改善经营治理和经营服务。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国外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现代证券市场是建立在信息披露制度之上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因此,各方十分重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作为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等。这些法规与《公司法》、《会计法》及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一起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在此框架的规范和约束下,上市公司每年都要在指定的刊上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格式披露其会计信息中期告和年度告,同时还有临告等,对于公司的经营治理活动等情况进行充分的揭示。披露的内容不仅包括会计信息,还包括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其他方面的信息。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信息都是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可靠性较

高。

国外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国外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除了来自于上市规范外,还有着金融监管当局的强烈要求。其披露会计信息都受到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与规范,除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外,对于风险的披露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业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看,对于保障资本的充足性、资产的流动性有着非凡的要求。

对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鉴意义

会计信息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

要有一整套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以此强制规范有关企业的会计信息的披露。

会计标准的制定是十分重要的。

强调经营风险信息的披露。

强调非会计信息的披露。

四、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设计

设计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设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满足各有关方面对银行业会计信息的需要。因此,设计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统一性原则。

统一性原则主要体现为:第一,对不同银行来说,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口径应一致,会计信息间应具有可比性。第二,对不同银行来说,披露会计信息的标准和要求是相同的,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不同的银行而言都是平等的、一视同仁的,不存在例外的情形。

规范化原则。

遵循规范化原则,主要应在四个方面努力。第一,银行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要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符合质量要求是会计信息最基本的特征,对此《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了七条要求,即真实、相关、可比、一贯、及时、明晰、重要。第二,披露会计信息时要尽量体现银行业的经营特点,充分披露银行业经营风险。第三,由于某些会计信息是夹杂于非会计信息中的,因此,对于非会计信息的披露也应高度重视。第四,必须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供银行业执行。

成本与效益原则。

一般来说,会计上是否提供某一信息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只有这些信息带来的效益,超过为提供它们所支出的成本,这些信息才值得提供。这条原则,对任何经济行为都适用,也同样适用于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

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层面。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会计法》等法律规范组成。其中,《商业银行法》对信息披露要有更高的法律规定。

第二层次:原则层面。通过“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实施细则”,从大的方面入手对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主要规范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层次:操作层面。包括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格式。

上述三个层次由粗到细构成较为系统的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框架体系。

从时间上看,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市场准入时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和在正常营运中应披露的会计信息。

市场准入时应披露的会计信息。

从总体上说,市场准入时披露的会计信息主要针对资本金的有关情况。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资本金的真实性;二是发起人的经营状况、经济实力。

另外,还涉及到银行业的会计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情况。银行在市场准入时应向中心银行提交其会计工作治理规定及会计核算制度与办法。

正常经营期间应披露的会计信息。

定期的会计信息披露。

定期披露主要包括两个时间概念。一是每月终了或季度终了,二是会计年度终了。

就定期披露的会计信息而言,应使有关各方得以判定银行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和业务发展能力。一般来说,银行定期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其为防范损失而持有的资本信息,以及可能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银行财务状况与业绩、业务经营、风险状况和风险治理的定量与定性信息。

临时的会计信息披露。

主要指:①中心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是动态的,因此其在监管过程中对银行会计信息可能会有一些临时性的要求,银行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监管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的信息。②银行在发生重大活动足以影响其经营状况时,必须及时公布的有关信息。

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会计信息的披露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非会计信息的披露交织在一起的。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反映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的财务会计告;二是反映经营风险的辅助信息。

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会计告。

要转变过去以经营业绩经营成果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的思想,将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重点。主要通过以下财务会计表予以披露: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业务状况告表。

表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

会计表附注。

反映经营风险的辅助信息。

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因而必须披露反映经营风险的信息。主要包括:应收、应付利息信息;各项风险预备金的提取与核销信息;各种预提和待摊项目信息;暂收暂付款项信息;单一贷款大户贷款信息;其他信息。

其他会计信息。

其他会计信息主要指:有价证券信息;现金及存放同业款项信息;拆出及拆入资金信息;不良资产信息;会计内部控制状况信息,等等。

五、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当前应做的主要工作

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的。当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法律层面的建设

法律层面的建设主要是指在《商业银行法》及有关会计法规如《公司法》里,要对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予以规范,要针对银行业这一经营货币的非凡行业制定相应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条文。法律是最高层面的,它的强制性、规范性都是不容置疑的,是必须遵守的。要规范披露的对象和披露的内容。从对象上讲,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为社会公众;一类为监管机构。从披露的内容上讲,则也应建立在划分两种不同对象的基础上。在规范该如何做的同时,要规范不这样做的法律责任,以增强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非凡是对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或者在披露上有重大遗漏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要有明确规定。

会计标准的建设

会计标准是会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建立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会计标准的建设是重要的工作。在制定会计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与国际会计标准的接轨,从而使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地反映银行业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

性。要把经营活动过程中所有能够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科目产生影响的交易事项,准确、及时地记录下来。会计表能够提供充分的用于衡量风险的信息。对于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择要体现银行业高负债的特点,对风险的披露要认真研究每一种金融工具内在的风险,确保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尽可能地增加信息的披露量,从而达到对这些风险的最有效的治理。要合理和充分地运用审慎会计原则,全面反映经营中潜在的风险。银行业的会计制度必须坚持客观、严谨、审慎、保守的原则,必须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经营中的潜在风险。

监管者监督治理手段的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心银行负有监督治理金融机构的职责,因此,对于银行业披露会计信息而言,其主管部门理所当然是人民银行。

在现有的《会计法》等法律条文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标准,中心银行应制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具体规定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标准、对象,以及通过何种渠道披露等问题,以指导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实际操作。在制定披露准则时应考虑到:支持商业银行的发展,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树立社会公众的信心;在此前提下区分不同的披露对象,规定不同范围的披露内容。

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对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评价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大量社会中介机构的组织和协调。要开放社会中介机构市场,让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起对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审计的责任。这是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走向规范化的重要一步。而开放社会中介机构市场、参与银行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审计的前提是:要加强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建设和发展。要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对银行业会计信息的审计标准,界定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银行在市场准入和正常经营中,都需要向中心银行或社会提供经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对有关信息真实性的告书,如银行的年度财务告要经过外部审计师的审计之后才可以对外公布。

呼~~~够了吧~~

对公账号办理步骤:

1、约定时间,拿营业执照、公司刻章批文、登记证明到银行办理在银行填好“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负责人签名;

2、提前准备好经营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明等这些文件必须是真实的;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两份);

5、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特定用途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证明,办理专用存款账户;

6、办理对公的银行上门]拍照,接着等待审核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才有知,到时会收到信息。

法人或股东或委托人携带公司的公章,法人章与营业执照银行进行卡户申请;对公户开网银时,部分银行需要法人设定一个操作员,以及一个授权员;

对公户一般都需要时间审批,因此办理完开户手续后,等待通知,等开户许可证下来后,法人可以携带银行通知的手续,去银行领取开户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冲销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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