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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准则_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27日 00:45 55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准则_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准则_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

1.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什么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
3.简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基本框架的具体内容?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什么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具体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可以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

中查看。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制定,可以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质量管理准则的各项要求,推进其贯彻实施到位,切实提高审计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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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

一共60件,包括独立审计准则28件、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件、执业规范指南5件、相关准则3件、指导意见4件、审计技术提示2件、相关文件8件。

独立审计准则(28)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

——会计报表审计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

——审计计划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

——审计抽样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

——审计证据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

——审计工作底稿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

——审计报告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

——错误与舞弊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

——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

——审计重要性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

——分析性复核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

——利用专家的工作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

——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

——期初余额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

——期后事项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

——关联方及其交易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

——持续经营

(1999年2月4日发布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

——违反法规行为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

——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

——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

——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

——管理当局声明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

——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

——会计估计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

——存货监盘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

——函 证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2003年4月1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

——验 资

(1995年12月25日发布 2001年1月21日修订)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

——管理建议书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

——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

——盈利预测审核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

——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

——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1999年2月4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

——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

——银行间函证程序

(2001年1月21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2002年3月5日发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

——会计报表审阅

(2002年3月5日发布)

执业规范指南(5)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1号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2号

——审计工作底稿(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

——验资(试行)

(1996年1月31日发布 2001年6月26日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

——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

(2001年7月19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

——审计报告(试行)

(2003年5月13日发布)

其他相关准则(3)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指导意见(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0年1月27日 会协字[2000]29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会协[2002]4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 会协[2002]160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会计报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会协[2004]27号

审计技术提示(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 会协[2002]203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的通知

2002年9月13日 会协[2002]243号

相关文件(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验资机构执业规范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7年12月2日 会协字[1997]29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活期储蓄存单能否作为验资凭据的答复

1997年12月15日 会协字[1997]310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 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财协字[1999]1号

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财协字[1999]1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结算 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5日 财协字[1999]103号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财会[2001]1035号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财会[2001]1067号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 财会[2002]1017号

简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基本框架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第八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第九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二)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构成。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体系由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所构成。见图1所示。

(一)鉴证业务准则

1.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是,注册会计师对由责任方负责的鉴证对象或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程度。

2.鉴证业务准则

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业务准则体系的核心。

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在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

3.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

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合理保证的保证水平要高于有限保证的保证水平。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下面,我们以财务报表审计作为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例子,以财务报表审阅作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例子,对两类业务进行比较(见表1)。

(二)相关服务准则

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鉴证业务外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

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等。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专业服务包括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下面,我们以财务报表审计作为鉴证业务的例子,以代编财务信息作为相关服务的例子,对两类业务进行比较(见表2)。

(三)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旨在保证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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