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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第14号修订_收入准则不适用于什么项目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26日 22:13 49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会计准则第14号修订_收入准则不适用于什么项目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会计准则第14号修订_收入准则不适用于什么项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的问题不包括哪些
2.收入准则不适用于什么项目
3.2017企业会计准则修订了哪些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的问题不包括哪些

我国目前的会计要素是没有利得和损失的。 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要素体系则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得、费用和损失等7个会计要素组成, 而从我国的会计要素体系来看,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企业具体会计准则——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均是狭义的,排除了利得和损失。 解决这一矛盾有两种方案,一是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和澳大利亚等国对收入与费用类似的广义定义,让它们涵盖利得和损失的内容;二是增设“利得”和“损失”两个会计要素,删去“利润”这一会计要素。我们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适合采用第一方案。对比基本准则中的“收入”定义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收入》中的“收入”定义,可以看出,收入准则虽然未包括营业外收入,但已大大地扩展了基本准则的收入外延,如果能对收入准则的收人定义进行修订,则相比于“利得”和“损失”概念,比较容易为我国广大的会计人员所接受。

收入准则不适用于什么项目

新收入准则是收入的确认、计量、合同成本与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和列报等事项,与旧收入准则区别在于,新收入准则的权益变动更具明显性;更强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信息更具全面性;取消了相关条例。

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的具体区别

1、权益变动明显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新准则将所有权益变动表由原来的附表上升为主表,利于更全面地反映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2、侧重性:新准则更强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单独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正确编制和提供现金流量表,利于报表使用人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评估偿还债务、支付股利以及对外筹资和发展能力,分析本期净利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差异的原因,评估报告期与现金有关或无关的投资和筹资活动,帮助报表使用人做出正确的经营、投资和信贷决策;

3、信息全面性:新准则要求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新准则要求的附注更重视对信息的披露,披露的内容也更加全面;

4、取消的相关条例:新准则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原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包含的部分内容在主表和附注中已有体现,另外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不宜通过会计准则加以规范。

新收入准则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公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1、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2、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3、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新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条件

总原则为收入应当在企业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支付条款;

4、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或时间分布;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意义

为了收入确认模式不统一、特定交易处理不一致和与国计准则趋同等现实问题,新收入准则参照IFRS进行了较大修订,体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新收入准则消除了原准则中某些薄弱环节,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框架体系、提高了收入确认实务在跨企业、行业、地区和资本市场的可比性,同时,改进了披露要求以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2017企业会计准则修订了哪些

财会[2017]22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收入准则不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租赁、保险合同。

财会[2017]22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2017年修订的六项《企业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订)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修订)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订)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参考资料:通知-中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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