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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管理_代理记账公司会计管理制度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24日 00:52 50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财政部会计管理_代理记账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财政部会计管理_代理记账公司会计管理制度

1.我国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
2.代理记账公司会计管理制度
3.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

.我国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

.我国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

我国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也就是说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

会计管理部门很多,例如财政部、税务部门、海关、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是在授权情况下对国家各个经济金融部分内容进行监管,但是财政部门是主管部门。

查禁毒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查禁毒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检查机关

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主要依据如下:

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是负责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什么部门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局;地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局测绘管理处。

所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什么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属称。

俗指建设行业的 *** 主管职能部门,一般是各级建设行局,有些称建设局,有些地方则称建设委员会(简称建委),有些则称建设办公室。

如从事建设行业的单位,如建筑公司、工程监理公司等,他们的主管单位是建设局。

如管道燃气公司要进行道路开挖行为,则要到建设局进行备案。

因此,所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局或建委。

当然,如果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可能需要专管副职签名,如建设局签章后到主管建设系统的副市(或副县、副镇长)等签名同意。

希望能帮到您。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具体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具体部门?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的行政划分不同,但一般均为 城市管理局 和 环卫局。

城市行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为 城乡规划局(规划局)。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

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对施工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那些

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建设局、建委、或各行业的主管部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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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公司会计管理制度

我国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相关内容如下:

会计管理体制全称“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内容: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3)会计人员的管理。中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会计管理体制就是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时期根据自己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介入会计活动,对会计活动进行干预、干涉、控制所作出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上的安排,以及据此所制定的一系列会计规范。

这一定义所要强调的是以下三点:其一,会计管理体制是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在判断自身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基础上所作出的选择;其二,任何会计管理体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都是如何干预、干涉、控制会计活动;其三,会计管理体制具有动态性,即它可以根据社会经济环境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改革。

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是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管理制度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财务通则》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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