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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销毁会计资料_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怎么量刑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24日 00:38 53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隐匿销毁会计资料_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怎么量刑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_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怎么量刑

1.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2.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怎么量刑
3.隐匿会计凭证销毁财务报告罪的认定
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司法解释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一、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1、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认定情节严重的方法是: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1下一篇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1)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隐匿,是指故意隐藏的行为。在有关行政星督部桥行壮妇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帖薄、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

(2)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故意销毁,是指将明知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存档或者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以纵火、水浸、销毁、粘连等方式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财务报告毁坏,使之无法辨认,都可以构成故意销毁的行为。

3、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4、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怎么量刑

这个问题,请先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44、45条有关会计凭证被隐匿或销毁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看完上述两条内容后,请跟公司老板或实际控制人沟通。进行沟通后,可能有以下三种结果。

一、凭证等没有销毁,可以正常查账。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最好不过,你们可以正常查账。但是这个查账,对方可能配合,也可能不配合。这个要做好预案,聘请好中介机构,加强沟通和追踪,股东最好在场,争取一次查清。

二、凭证等没有销毁,不让查账。

在这种情况下不让查账,请了解和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33和165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3条情况下,除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外,个人认为也可向工商部门反映。

第一百六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

了解上述两条内容后,我相信你似乎有了应对之法。

三、凭证确实被销毁了。

这种的可能性小,但凭证确实被销毁了。那么,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凭证被销毁的客观情况。

可能的部门有工商、财政、税务、人民法院等,或者政府热线。

(二)通过银行账户和实际控制人的账户查询相关信息

这个估计股东难以直接查询,需要通过有关行政部门查询。

(三)加强跟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人员的沟通

个人认为,这种沟通应给以合法的压力,否则难以配合。

(四)聘请有关专业中介机构

聘请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运用其专业和经验,可以少花时间,少跑冤枉路。

出现股东纷争的事情,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幸。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更是人和公司。利益的纷争,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不公开、不公平,导致不诚信,最后导致人不“和”,公司濒临破产或倒闭,实在是两败俱伤的事情。

信任是人和的基础,怎样让中小股东产生信任,或许是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经营中需要一直考虑和践行的事情。

隐匿会计凭证销毁财务报告罪的认定

构成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隐匿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会计资料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司法解释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司法解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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