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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可以被任命为总会计师_会计案例分析题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22日 18:00 48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赵某可以被任命为总会计师_会计案例分析题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赵某可以被任命为总会计师_会计案例分析题

1.扬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013《财经法规》模拟题及答案
2.会计案例分析题

扬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013《财经法规》模拟题及答案

简单题[/page]

四、简答题(本 类题共2题,每题4分,共8分。)

 1. 简述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2. 简述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的事项。

五、综合题 (本类题共5题,共42分。第1题14分,第2题8分,第3题5分,第4题8分,第5题7分。)

 (一)资料: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控股企业。2007年4月,甲公司所在地财政局在对其进行会计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发生下列事项:

 1. 2006年3月,公司董事长程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因为总会计师与董事长在会计工作上意见不合,会议决定由总经理主管财会工作,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 2006年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存货明细账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因病请长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总经理指定出纳员王某兼管张某的工作,并指示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 2006年6月,公司出纳员王某通过同学关系,收回乙公司欠款4万元。该欠款属于已被注销的坏账,董事长程某指示王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以备业务招待用。

 4。2006年8月,会计科长退休。经总经理提议,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李某为会计科科长。

 5. 2006年12月,针对公司产品滞销、年度经营亏损已成定局的情况,董事长程某指使会计科科长李某、会计孙某在会计报表上做?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目标。李某与孙某遵照办理。

 6. 2006年12月,公司采购员吴某出差借款2000元,填写借条时误写为3000元,所以采用了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会计科长李某签字后人账,并将此借条单独保管,

 7. 2007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董事长程某因出差在外,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8. 会计人员谢某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通过伪造学历证书骗取了免试资格而取得的。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现行会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会决定由总经理主管财会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总经理指定出纳员王某兼管张某的会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董事长程某指示出纳王某将已被注销的坏账收入4万元,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如不符合规定,财政部门应如何处理?

 (4)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办公室副主任李某为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公司董事长程某指使会计科科长李某、会计孙某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公司对采购员吴某出差借条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7)公司董事长程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8)所在地财政局对于谢某骗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如何处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免试条件是什么?

 (二)乙公司2007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 3月3日,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向银行申请?现金银行汇票?用于结算货款。

 2. 3月7日,与C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C公司在10日内向乙公司提供彩电100台,共计贷款25万元。双方约定以银行汇票进行支付。3月15日,C公司将100台彩电交付乙公司,乙遂向其开户银行A申请签发银行汇票。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C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汇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乙公司将该汇票和解讫通知交付C公司。此后,C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9月4日,D公司持该汇票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3,3月22日,将工会经费存人其在某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9月30日因为企业职工运动会从该账户中提取现金8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现行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汇票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A银行签发的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3)A银行关于提示付款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对于D公司提示的银行汇票,代理银行应如何处理?

 (4)乙公司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三)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6年发生有关税务事项如下:

 1. 3月10日,因为增资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4月25日去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变更登记。

 2. 4月12日,向个人消费者零售一批产品,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 5月9日,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口头告知税务登记证于上月15日遗失,要求税务部门补办。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C

 (1)丙公司4月25日办理的税务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如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应如何处理?

 (2)4月12日向个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公司对遗失的税务登记证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四)下列资料是发生在某单位会计科的一幕:?

 单位退休工人老樊,拿着一叠发票走进财务科:?张会计你好,最近我到医院看了几次病,花了不少钱,现在家里又等着钱花,你能给我报销吗张会计:?我现在很忙,没有时间,而且现在规定很多,我也弄不清楚您的医药费能报销多少,等我有空时再说吧。?老樊点点头,?好好,那我先走了,我等你通知,谢谢。?

 老樊刚走,厂长走了进来,?小张,昨天我给小孩买了台电脑,你给我想办法处理一下。?张会计:?行行行,你把发票放这儿,我帮你作办公用品报销,钱先拿去。?,

 厂长刚走,电话铃响了,张会计拿起电话,?喂,原来是老同学呀,有什么事吗?哦!你想了解一下我们单位最近开发的新产品的成本、定价情况,还要把有关资料带出来给你瞧瞧?哎呀,厂里规定资料不准带出,特别是机密资料,我这么做有困难。但考虑到我们的关系,这样吧,我变通一下,凭记忆,给你讲讲,怎么样?好,就这样,晚上见。?

 要求:就上述资料,分析张会计的言行违背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并说明理由。

 (五)丁公司为小型企业,发生下列事项

 1. 2006年8月1日,因改用会计电算化记帐,将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由计划成本法变更为实际成本法。

 2. 2006年10月12日,股东会免除了原厂长赵某的职务,任命黄某为新厂长,并到银行办理了印鉴变更手续。10月26日,签发一张金额为24000元的转账支票,加盖了赵某的印章交给D公司,D公司当日向银行提示付款。

 3. 在厂长的授意下,公司会计人员2006年曾多次编制假的费用支出凭证,导致少交?税款12000元,占应纳税额的5%。

 4. 公司会计人员胡某认为从事会计工作太单调,不仅经常迟到早退.,不安心工作,一直想找机会调离会计工作岗位,而且两年来以种种借口未接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要求:根据上述事项,结合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事项1,公司变更存货计价方法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分析事项2,公司签发支票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银行应如何处理?持票人有何权利?

 (3)从税收法律制度角度分析事项3,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4)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分析事项4,该公司会计人员胡某的行为违背了哪些要求?为什么?

会计案例分析题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的认定

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6i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具体来说: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许诺,但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履行职前许诺的,则不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则应以受贿罪论处。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承诺,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则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承诺,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末能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实现的,亦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三、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量刑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1.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总会计师的单位,还要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所以全由副主任签章是错误的。

2.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之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3.出纳人员必须由取得会计从业证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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