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继续教育_初级会计证拿到后还要继续教育吗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继续教育_初级会计证拿到后还要继续教育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如何会计网上继续教育怎么样?2.初级会计证拿到后还要继续教育吗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
4.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出台 主要有哪些变化
5.会计继续教育可以百度吗怎么样?
如何会计网上继续教育怎么样?
1. 如何在网上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
浦江财经:继续教育很简单,现在一般都是开通了网上学习方式的,主要是缴费,就像你入团了以后每年得缴纳团费才能保持你的身份合法资格一样的道理,否则你的对应身份就没有了。 继续教育有3家网校合作的,随便哪家都可以,注册账号,缴费,看视频,视频会自动暂停,或者跳出来题,需要动下鼠标才会继续播放,为了监控你是有在看,题的答案网上都有。就是个形式。 看满24个小时就算完成了。
2. 会计如何继续教育
登入所在省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官方网站;在页面左侧找到登录入口,注册账号,填入相应个人真实信息;账户注册成功后,点击登录;登录后可以看到左侧所有的项目;点击学习中心,就可以选择课时,
3. 如何会计继续教育
从取来得会计证的第二年自起,持证人员需要每年进行继续教育,现已统一改成网络继续教育,在网上报名、听课后,视为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结果记录到财政厅网站即可。 网上报名:登陆各省市财政厅会计处/会计管理系统网站,点击“继续教育网上报名。报名填写:①选择年份:以前年度已完成的,选择“当前年度报名”; 以往年度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选择“以前年度补报”,补课学习后才能学习下一年度课程;②输入身份证号、会计证号,密码为会计证号后六位。缴费成功、登陆网校学习:缴费成功后,有一个“检验缴费”的按钮,点击查询到自己的报名序号。如何学习:网校听课开始后,认真听课,每10分钟弹出一道题与学员互动,选择正确答案后提交,课程继续,否则课程停止、计时停止。累计听完8学时必修课、16学时选修课,并且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合格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4. 会计证继续教育有几年没做了,如何能补上,可以通过继续教育的考试补上吗,会不会已经没用了
必须在当年进行培训教育,后续补上无效。
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
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当年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跨年度计算。财政部当年指定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培训内容,不论会计人员当年的继续教育时间是否已经达到要求,均需接受培训。
(4)如何会计网上继续教育扩展阅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规定:
1、凡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国管局审批。经考核确定相应的培训等级,统一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2、持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国管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系统管理,与会计证年检相结合。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由培训单位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经国管局审核确认后,加盖继续教育印章,记入会计证管理档案。
5. 怎样在网上进行会计证的继续教育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会计证继续教育是每年都要的,至于年审,一般为两到三年一次,有的地方已经取消年审,如上海。
按规定,应该是在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无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每年必须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方能保证会计证不失效。现在已经取消了在会计证盖章,继续教育完成后,登录××省服务平台查询记录就行。
请尽快与发证机关联系,看会计证是否被注销。如无注销,就按时进行今年的继续教育。同时补上以前年度遗漏的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耽误太长,就可能被注销会计证,那时就得重考了。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被吊销会计证。
有关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及会计证的迁移手续等具体问题请咨询发证机关(财政局会计处)
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即可。
希望。
帮考网祝您生活愉快!
6. 怎样在会计网上进行会计证继续教育
您好,学员需从当地财政厅网站登录,选择“会计管理”网页,点击进入“会计事务办事大厅”,模迟先注册再登录;悄悄选择“继续教育”点击进旦运李入“继续教育报名”,选择网校和学习年度,前往报名。随后的报名程序,各网校均有指引,可根据指引报名学习。
7. 会计人员网上如何进行继续教育
在本地的会计继续教育网站注册,然后达到规定的学习课时就可以啦。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8. 会计人员网上如何进行继续教育
从业资格证已取消,无需继续教育,但有的地区取得的职称仍需继续教育,可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科咨询准确信息。
9. 会计网上继续教育课程如何删除
不可以删除的哦~而且会计继续教育听课件的时候,不能快进和后退。总之很麻烦。。
你所选的全部课程必须达到24小时且通过考试,才可以算完成继续教育。
一般我是选择正好凑满24小时的课程,这样只要参加一次课程考试就好了。。
考试的次数没有限制的,而且也不是很难。。所以你不要太担心。。
最后祝你顺利通过考试哟~
10. 如何进行会计继续教育
会计的继续教来育去当地财政局自报名,时间可以在财政局网上查。
从事会计工作必须要注册,写的单子也可以从会计的继续下载。
全部在一个机构操作:财政局下的会计管理科。
初级会计证拿到后还要继续教育吗
Ⅰ 会计证有几年没有继续教育怎么办
没有问题,继续教育当年可以补以前年度,可以去当地财政局或者网上报,回如果今答年考出了初级,还可凭成绩单免继续教育。
财政部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自取得第二年起,每年都要参加不少于24学分的继续教育。因此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在取得会计证的第二年就要记得开始继续教育,来为它延续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财会〔2013〕9号)的规定,旧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
(1)会计有一年没继续教育扩展阅读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六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在换证前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
所以如果不想让自己的证书失效,就需要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缺少继续教育培训,会造成无法换发新证。过期不换发新证,旧证会自动作废。
Ⅱ 会计证继续教育有几年没做了,如何能补上,可以通过继续教育的考试补上吗,会不会已经没用了
必须在当年进行培训教育,后续补上无效。
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
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当年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跨年度计算。财政部当年指定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培训内容,不论会计人员当年的继续教育时间是否已经达到要求,均需接受培训。
(2)会计有一年没继续教育扩展阅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规定:
1、凡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国管局审批。经考核确定相应的培训等级,统一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2、持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国管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系统管理,与会计证年检相结合。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由培训单位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经国管局审核确认后,加盖继续教育印章,记入会计证管理档案。
Ⅲ 会计证间隔一年未继续教育,第二年可以补教育吗
会计证间隔一年未继续教育,第二年与财政部门沟通,可以补继续教育,因为财政部门回应该责令其限期改正。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第33条有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Ⅳ 会计从业资格两年没有年检 也没继续教育了 会作废吗
会计人员连续两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其会从业资格证还不会自行失效。
连续三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需要5年后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三年有效,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且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年检的其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主要审核持证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遵守财经法规和职业纪律、奖惩情况、继续教育培训及诚信建设等内容。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年检,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办事,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2、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且脱离会计工作岗位三年以上者;
3、逾期不参加年检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
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由于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因此,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4)会计有一年没继续教育扩展阅读:
关于新版证书的基本介绍和管理要求
(一)新版资格证书由会计人员从业基本信息、换证记录、变更记录和备注页组成,共9页。
(二)资格证书“基本信息”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从业基本信息,“首次发证机关”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审核、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机关;“首次发证日期”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
(三)资格证书“换证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期满6年的换证信息,换证时应加盖换证审核机关专用章,同时应注明换证时间及有效截止日期。
(四)资格证书“变更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调转登记等内容的变动情况及变更登记日期。持证人员职称、学历、奖惩记录等其他信息变更,在“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予以记载,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登记。
(五)“备注”页。该页记载我省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六)证书照片采用“粘贴”方式,首页需要压塑。
(七)旧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6年7月1日起作废。
(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换证,有效使用期为6年。
(九)会计人员持有的已超过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当前日期已满6年)的旧版证书,必须换发新版证书。
(十)会计人员持有的尚未超过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当前日止期不足6年)的旧版证书,可以继续使用,但期满前6个月内必须换发新版证书。持证人员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1月7日间领取的旧版证书,必须于2019年7月1日前换领新版证书。
(十一)自2014年11月7日起,我省新版证书实行证书二维码与持证人员绑定,每位持证人员对应一二维码。
Ⅳ 会计证超过1年了没有进行继续教育怎么办
领证当年不需要继续教育;以后每年要参加,要是参加会计职称考试或注会考试并通过的,则只可以当年的继续教育;
像你这种情况,要是不是上面的情况,则可以直接把去年的补起来就行。
Ⅵ 会计证超过1年了没有进行继续教育怎么办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规定课时内的继续容教育培训.有以下情况的可免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1)正在普通院校或在成人院校参加国家人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2)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当年;(3)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包括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并取得合格证书当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将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时的必备条件。
Ⅶ 一年没有会计继续教育会产生什么不良影响
我同事都是两年年检一次 最好好点与企业挂钩 算年限的 先年检再调转
Ⅷ 有一年会计没有继续教育必须补吗
1.会计证继续教育必须每一年都要做的。
2.建议题主尽快弥补以前的继续教育,否则会影响你报考会计职称,如果你想进行会计证调转也会受到影响。
3.3年或者3年以上不继续教育的话有可能会被吊销从业资格证。
Ⅸ 取得会计上岗证,中间断了一年没有继续教育培训怎么办
继续教育是要求每年都要进行,但实际操作中不会。
中断一年后,次年可以继续继续教回育答,只是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分数计入第一年,也就是中断的那一年。
在继续教育学分未完成时,只会影响你得会计档案调转,职称评定等常规事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
考了初级会计证当年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但之后的年份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可抵扣继续教育90学分,当年可以不必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
初级会计证继续教育操作如下:
1、进行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会计人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事关会计人员切身利益,是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业务的重要抓手。初级会计人员取得职称之后应登录当地信息采集入口完善个人信息。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继续教育。
2、进行继续教育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初级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初级会计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1)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4)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出台 主要有哪些变化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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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学网为你解答:
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不管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只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都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同时: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60学分。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扩大了继续教育的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六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60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6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6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6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6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6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6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6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6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希望帮到你
⑴ 可不可以不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只要你达到了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条件就可以不参加了,相信内容请登陆当地的会计信息网查询!
⑵ 会计证继续教育有几年没做了,如何能补上,可以通过继续教育的考试补上吗,会不会已经没用了
必须在当年进行培训教育,后续补上无效。
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
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当年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跨年度计算。财政部当年指定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培训内容,不论会计人员当年的继续教育时间是否已经达到要求,均需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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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规定:
1、凡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国管局审批。经考核确定相应的培训等级,统一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2、持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国管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系统管理,与会计证年检相结合。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由培训单位填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经国管局审核确认后,加盖继续教育印章,记入会计证管理档案。
⑶ 会计继续教育不参加可以吗
不管你在什么单位,是否从事会计工作,只要你取得了会计证,从取得的下一年开始,每年都必须去专业的会计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如果有一年没去,会计证年检的时候就不能通过。
每次继续教育后,专业的会计学校都会给你扣一个章,证明你本年参加过继续教育了,年检的时候如果章不连续,就不能通过。当然你可以通过熟人或其他途径交一些钱,找学校给你盖一个章,而你本人不去继续教育。只要有章就行了
⑷ 如果不会计继续教育可以补吗
可以补报名的
到时候你去报名的时候和他们说下
然后交两次的继续教育
费用就可以了
08年也会有登记的
⑸ 人事部门会计继续教育可以补学吗
您好,建议您参考而各地区财政局公告,或咨询当地财政局,各地会有不同,有些地区16年之前的就不能补学了
⑹ 会计继续教育可以在外地学吗
可以,你在外地通过网络登录你会计从业证注册地所在的继续再教育网站,(不知道内可以网络下就行容了),然后登录,选择课程学习,也可以不选择课程直接点击参加考试,考完合格之后,再打印成绩合格单出来,拿到你注册地所在的财政局进行确认交钱盖章,完成继续再教育,如果不方便去,可以把相关资料邮寄给当地的朋友,写个委托书(委托书格式网络上有,不过一般人家不看的也不需要)委托他去给你办下,办完给你邮寄回来就好了。也有的地方财政局要先去交钱,然后再登陆网站学习继续教育课程,再网上考试合格之后,再到那里去盖章,具体哪个在先你可以在网上查询你从业证注册所在地的财政局电话,打电话确认下,希望能帮到你。
⑺ 会计证还需要继续教育吗
会计证已经取消了,没有会计证的继续教育,现在是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注会证需要的是年审,不是继续教育。
⑻ 会计证继续教育怎么弄
首先登录地方的会计继续教育网站,进入会计网上继续教育页面,输入你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号,和身份证号,之后就会出现你继续教育的课程,你直接听就行,因为 大连这继续教育是免费的,所以就不用去交费,等二十四小时的课程听完并通过习题测试后,你拿着你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到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或者是代理办业务的地方财政局贴上磁条就行,你最好打电话咨询下当地的会计服务中心,因为每个地方都会有不同的差异的。
⑼ 没有会计证网上可以继续教育吗
可以的!但是一般不建议你去网上教育!没有那么多时间给他耗,陪他们上课24小时!直接找个培训机构代办就是!省事!给你介绍一个!惠生教育在网络搜索下!
标签: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继续教育_初级会计证拿到后还要继续教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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