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_凭证不装订违反财务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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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1.原始凭证不完整违反什么规定2.凭证不装订违反财务规定吗
3.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精讲(6)
4.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原始凭证不完整违反什么规定
原始凭证不完整违反了《会计法》。
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纳,并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纳,并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凭证不装订违反财务规定吗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填制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理解上述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关于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这一行为的主体是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主体,既包括填制原始凭证的主体,也包括取得原始凭证的主体,即出票人、收票人;二是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既包括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程序不符合规定,如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后不出票,出票人不得使用他人的票据代替自己的票据,向收票人出具空白票据由其自行填写,收票人向出票人以外的第三人索取票据或者购买票据等,也包括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等。
2.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起领导、组织、决策作用的单位负责人,他可以是单位一把手,也可以是单位其他负责人,关键是要看谁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起领导、组织、决策作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直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3.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和承担主体。
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是指有权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机关或单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所谓有关单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权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的单位,比如上级单位、行政监察部门等。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指承担行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如果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为责任人,如果责任人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具体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如果责任人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不应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对象可以是责任单位,也可以是责任人,具体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承担责任的单位罚款、对承担责任的人员罚款、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些具体处罚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作出。
5.如果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违法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如果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6.有关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根据其立法目的的不同和实际需要而作出不同的处罚。为了避免对同一种违法行为重复处罚,《会计法》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有相同规定时,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这就是说,当某种违法行为发生时,首先应当判断其他法律是否有行政处罚的规定。如果有,就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反之,则应当适用《会计法》的规定。这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理的。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者登记的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者登记的账簿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理解这一规定应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1.上述行为若不构成犯罪,仅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上述违法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如果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3.有关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例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的情形之一就是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这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作出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方式:
1.上述行为若不构成犯罪,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应按《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方式。
五、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理解上述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主要表现有:(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2)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2)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伪造会计账簿,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记账,或者对内和对外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手段,制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变造会计账簿,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如改变会计账簿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以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为基础,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如果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如果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此外,如果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虚列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刑法》尚未明确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作为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理解这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故意销毁是指故意予以毁灭。
2.上述行为若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涉及到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要理解这条规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但仍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
2.若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仅需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应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涉及到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4.如果上述行为构成多人犯罪,这种犯罪属共同犯罪。
八、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可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方式:
1.上述行为若不构成犯罪,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应按《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01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知识点精讲(6)
凭证不装订违反了财务规定。
对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相互划转的经济业务,为了避免重复记账,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编制付款凭证,不编制收款凭证。
在会计法规或者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实务工作中的约定。根据会计的一致性原则,应采用同一种会计处理手续,一般只编制付款凭证,而不编制收款凭证,以避免重复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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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1)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如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注意《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是( )。
A.通报
B.罚款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暂停营业
答案D
解析《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责令限期改正。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该财政部门是指( )。
A.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2.刑罚类型:主刑、附加刑
(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3)除了上述刑罚措施外,还可以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报表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记账文字和货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档案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注意不包括违反“税法”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违反《会计法》规定的有( )。
A.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行为
B.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C.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D.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行为
答案ABD
解析选项C是违反《税法》的行为,而不是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C.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
解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多选题某企业将出售废料的收入1万元不纳入企业统一的会计核算,而另设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以解决行政管理部门的福利问题。则该企业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
A.通报批评
B.责令其限期改正
C.对该企业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CD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 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亏损已成定局。为了实现公司提出的当年实现利润1 00万元的目标,公司负责人钟某指使财务部会计人员余某在会计账簿上做一些“技术处理”,余某请示财务经理张某后遵照办理。该公司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请问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
A.对公司负责人钟某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吊销余某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对财务部经理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对该公司予以通报的同时,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有( )。
A.隐匿会计档案的行为
B.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C.任用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行为
D.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答案ABCD
例题·单选题在采购办公用品过程中,办公室主任李某指使采购员张某伪造购物发票,多报销1000元。对该行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李某进行的处罚是( )。
A.通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通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C.通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D
解析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会计凭证的人员,应予以以下处罚:(1)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2)行政处分。
例题·单选题对上题中的行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张某进行的处罚是( )。
A.责令限期改正,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C.通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D.通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D
解析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会计人员应予以下处罚:(1)通报;(2)罚款(对个人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注意1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注意2前提条件:征得会计人员同意
例题·多选题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采取的补救措施通常有( )。
A.要求打击报复者赔礼道歉
B.赔偿精神损失费
C.官复原职
D.给予经济补偿
答案AC
解析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例题·判断题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开除的,应当直接恢复其工作。( )
答案×
解析需要征得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同意,才可以恢复期工作。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报表)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记账文字和货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档案)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内部控制)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任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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