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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_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会计考试攻略 2024年01月15日 07:12 57 财税会计达人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_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_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1.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
2.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

 摘 要:股权激励是一种源于西方的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为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他们管理运营企业的责任意识,通过给予其一定的股权的方式来达到激励效果,股权激励由此产生。本文主要介绍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帮助财会人员更好地了解股权激励这种先进的管理方法。

 关键词: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经济后果

 一、 股权激励的几种主要模式

 分析我国的股权激励方式种类很多,主要有员工持股、管理层持股、管理层收购和管理层员工融资收购,其中,管理层员工融资收购是我国独有的创新。以下列出了股权激励的几种主要模式。

 (1) 股票期权。这是公司给予经理人的一种选择人,让其在特定日期可以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应用股票期权,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公司,初始资本比较少,而且资本的增值速度比较快,人力资本增值也比较显著,这时候可以考虑股票期权。

 (2) 虚拟股票。这种模式适合现金流比较充裕的公司。之所以叫虚拟股票,是指这种激励模式不是以真实的股票作为依据,而是一种约定,表示如果公司业绩良好,实现预期目标,拥有虚拟股票的员工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虚拟股票拥有者没有股票所有权和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股票,在员工离开公司时就不再拥有。公司应用虚拟股票需要具备一定量的现金,因此压力比较大。

 (3)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模式要求公司有一定的现金流量,因此这种模式对于没有较大现金流量的公司并不适合,因为股票增值权是公司授予经营者一种权利,它的主要收益来源于公司提取的奖励基金。

 (4) 业绩股票。这种模式比较适合经营业绩稳定的公司。这种模式主要考核公司的经营业绩,并不要求公司股票的上涨,如果公司在年初的时候制定一个全年的业绩目标,在年末的时候进行考核,如果在年末实现了年初的目标,则给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或者给予现金来购买公司股票。

 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企业在授予日做会计处理,只能是可行权的股份支付,而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则不能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计入成本费用的包括取得职工或其他方式提供的服务、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和职工满足所有非市场条件的服务,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要做出最佳估计,依据最新的可行权数量变动等信息,同时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定成本费用和相应的资本公积,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对于权益工具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则不必确认。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最新的可行权情况做出估计,依据当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当期取得的成本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科目。

  三、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导致的经济后果分析

 1.股价下跌股权激励的模式使得新股票的发行增加,在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中增加了企业的'净资产,企业现金净流入增加,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总股本和资本公积。而在股权激励模式行使之前,股票期权对每股收益产生的影响并不能在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因此使得股价高估。当在股权激励行使之后,每股收益降低,企业净利润和市盈率不变,从而使股价下跌。

 2.股权激励费用过大股份支付的费用关系到股权激励的行权情况。如何确认巨额股票期权激励费用,将决定股票期权能否顺利行权。对于股权激励费用的确认,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方法,要与公司的具体情况相联系。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待期内必须把股权激励费用分摊完毕,这样,等待期越短,分摊到每期的股权激励费用就越高,公司利润减少,如此短的时间内分摊巨额期权激励费用对于公司是一个不小的压力,甚至有可能影响公司业绩。

 3.股权激励当中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有很强的随意性股权激励费用与期权数和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数成正比,用公式表示,即是股权激励费用等于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与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数的乘积。因此,当确定了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时,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数的调整可以影响到股权激励费用,从而影响利润。

 四、结论

 股权激励作为现代企业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的一种激励模式,在不断发展中产生了很多的激励方式,这些方式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会产生一些经济后果,只有运用好股权激励机制,最小化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断激励企业提高管理和经营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罗慧敏.浅谈企业股权激励的现状及会计处理[J].中国证券期货,2013.3.

 [2]李淑霞.上市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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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已经进行了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11号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差异,会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问题。

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一直不明确,上市公司无法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披露的报表并不准确。

2012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我们可以看出,税法和会计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进行扣除。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无论是在股权激励成本费用金额的确认上还是在扣除时点的确定上,会计和税法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说的比较简略。对于“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的问题,该书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在总局18号公告之前出版,当时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不明确。目前,根据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税法上允许额企业扣除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上,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比较原则,其中企业如何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整个问题的核心。

期权的价值=时间价值(time value)+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成本费用的金额是根据期权的价值来计算的(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并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中既包括时间价值也包括内在价值。

而根据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最终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只是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实际上是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企业所得税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不允许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因此,时间价值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而内在价值的变动则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我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和大家说明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法处理的差异。

案例:中天公司为我国A股上市公司。该公司在两个年度内分别给两位公司高管实施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止2X14/12/31,该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如下:

中天公司的股票在2X13/12/31的价格为12.5元/股,在2X14/12/31的价格为12元/股。

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2X14年为4.1%,2X15年为4.2%.

中天公司授予甲、乙个人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B:只有当中天公司的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截止2X14/12/3,甲、乙个人都未离开中天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别讨论2X13、2X14年度中天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该案例的股票期权激励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我们分别在2X13和2X14两个年度分析该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X13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授予甲个人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条件为非市场条件。通过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中天公司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该非市场条件得到满足,应在会计上确认费用,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0000×5×1/2) 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

会计上根据股权授予日公允价值在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的金额既包括期权的时间价值也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而税收上,我们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我们要确认2X13/12/31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并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股票的公允价值(20000×12.5×1/2) 125000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0000×4.5×1/2) 45000

内在价值 80000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00

2X13年度,中天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50000,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0000,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000-50000) ×25% 7500

贷:所得税费用 (20000-7500)12500

2X14年度:

对于乙个人而言,中天公司2X14授予其股票期权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股票价格要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其中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为市场条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为非市场条件。虽然2X14/12/31的,中天公司价格为12元/股,市场条件不满足。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对于甲个人股票期权:20000×5-50000=50000

对于乙个人股票期权:50000×6×1/3=100000

借:管理费用 1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000

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法,基本同上:

股票的公允价值:

甲个人部分 20000×12 240000

乙个人部分 50000×12×1/3 200000

合计 440000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甲个人部分 20000×4.5 90000

乙个人部分 50000×6×1/3 1000000

合计 190000

内在价值 250000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金额 62500

减去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00)

应确认的资产所得税资产 42500

同样,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因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为200000(50000+150000)。而截止2X14年度,中天公司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50000元,超过了该公司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超过的50000中,30000已在2X13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了所有者权益,剩余的20000部分应在2X14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25%)5000

贷:所得税费用 (42500-5000) 37500

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本文现就目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等税收事项中若干需要关注的问题简要分析。 同学们要认真学习噢!

 (一)一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框架,是上市公司在授予日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的股票或权利,激励对象只有在等待期中符合规定的条件,才可进行行权,在行权日行使权利并实现获益。根据18号公告,企业在相应时点或时期中需要进行的税务处理亦不同。

 1、授予日

 根据18号公告规定,除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在授予日上市公司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无论是限制性股票还是股票期权,但凡需要激励对象经过一定等待期才能行权的,都不属于?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因此,在授予日,上市公司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

 2、等待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应当进行会计处理,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后,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8号公告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即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3、行权日

 根据18号公告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其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范畴。

 (二)需要关注的问题

 1、境内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能否参照上市公司进行税务处理

 目前,有关部门仅对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但实践中确实也存在一些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依照境内上市公司的做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因此,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18号公告规定执行。

 实践中,很多拟上市企业会在上市前对公司的一些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突击实行股权激励,比如由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原始股以较低价格转让给或赠与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或者由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拟上市企业增资。对于拟上市企业的该等操作,《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及证监会都要求公司按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并进行追溯调整。但是,拟上市企业的该等操作是否一定能适用18号公告?根据18号公告的规定,要适用18号公告,非上市公司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不仅是会计上要按照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且必须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如果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突击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但是并没有规定业绩条件以及禁售期,那么,拟上市企业的该等操作虽然在会计上根据财政部和证监会的规定按股份支付会计准则进行了会计核算,但因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也将很可能不能适用18号公告的规定,此点尤其需要引起企业的注意。

 2、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不同是否对税务处理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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